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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前言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分会组织上海慧凯建筑工程审图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认真总结了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3〕87号)编制原则,以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等为依据,在广泛征求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分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录一、总则1二、基坑工程审查要点22.1强制性条文22.2总则22.2.1设计依据22.2.2设计文件深度22.2.3基本规定42.3土压力和水压力52.4基坑稳定性62.5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112.6板式支护体系围护墙122.6.1一般规定122.6.2地下连续墙142.6.3灌注桩排桩围护墙142.6.4型钢水泥土搅拌墙142.7支撑152.7.1一般规定152.7.2支撑结构152.7.3支撑立柱和立柱桩162.8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及逆作法162.8.1一般规定172.8.2两墙合一172.8.3结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172.8.4竖向支承结构相结合182.9基坑土体加固182.10地下水控制182.11基坑开挖192.12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192.13基坑监测192.14政府文件和法规192.14.1设计依据202.14.2专项审查202.14.3设计深度222.14.4技术规定22三、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230
一、总则1.1为规范本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3本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下同)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2)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对基坑支护结构本身的安全性、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非强条条文;(3)现行相关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1.4除按本审查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基坑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2)基坑设计依据的主体地下建筑、结构设计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基坑设计需要;(3)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是否有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会签确认并加盖注册章。1.5提交施工图审查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应预先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评审机构的专家评审,并取得相应的专家评审意见。对周边存在铁路、轨道交通、城市桥隧、原水管道、防汛墙、文物、电力设施、合流污水、综合管沟等重要设施的基坑工程,同时需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落实了基坑评审专家意见和各项专项管理要求。1.6建设单位报请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基坑安全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回复;(2)交港、隧道、文保、轨交等管理部门的专项技术评审意见或管理要求及落实情况回复;(3)主体结构±0.000以下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资料,±0.000以下的主体结构设计文件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4)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及计算书;(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必要时需提供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报告;(6)经评审通过的基坑设计方案。1.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按如下原则确定:(1)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审查要点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在审图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说明不合格原因。(2)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审查要点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3)如设计中未严格执行本审查要点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时,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予以区别对待。1.8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1.9本要点发布后,如有新版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为准。1
二、基坑工程审查要点序号审查审查内容项目2.1强制性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其中,基坑支文护设计涉及的主要条目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1.0.3;4.1.11(2、3、5、6);4.8.5;7.2.2;14.3.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0.2(5);3.0.5(3、4);5.3.4;9.1.3;9.1.9;9.5.3;10.3.2;10.3.8(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修订版)4.1.3;4.1.4;4.2.2;4.2.3;8.5.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1.0.5;3.4.1;3.4.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8.1.3;8.1.4;8.1.5;8.2.2;《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3.0.4;3.0.5;5.1.3;6.5.5;6.6.3《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3.0.3;3.0.92.2总则2.2.1设计依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3.0.6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基地红线图、基地周边地形图;3基地周边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资料;4建筑总平面图及主体工程地下建筑、结构资料等。4.1.4在基坑设计前应根据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进行环境调查工作,以获取相关的资料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2.2.2设计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度1.0.9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5.2.4在施工图阶段,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施工图纸和计算书。5.2.5基坑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设计依据。1)建筑用地红线图,场地地形图及地下工程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2)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3)基坑周边环境资料;2
4)建设单位提出的与基坑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书面要求;5)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6)基坑支护设计使用年限。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1)岩土工程条件;2)工程勘察报告中用于基坑设计的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水文地质参数。4基坑分类等级(对本市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安全等级、环境保护等级----编者注)。5主要荷载(作用)取值。1)土压力、水压力(注明水、土分算的计算原则----编者注);2)基坑周边在建和已有的建(构)筑物荷载;3)基坑周边施工荷载和材料堆载;4)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6设计计算程序:基坑设计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和版本号。7基坑设计选用主要材料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止水帷幕抗渗等级的基本要求;2)钢筋、钢绞线、型钢等材料的种类,各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的焊材的要求;3)水泥型号、等级8地下水控制设计。9基坑施工要点及应急抢险预案。1)土方开挖方式、开挖顺序、……、分层厚度、分段长度、对称均匀开挖的必要性;2)施工注意事项,施工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3)根据基坑设计及地质资料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分析说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方案。10基坑监测要求:说明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11支护结构质量检测要求。5.2.6基坑设计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坑周边环境图。1)注明基坑周边地下管线的类型、埋置深度与截面尺寸以及管线与开挖线的距离;2)注明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3)注明地下室外墙线与红线、基坑开挖线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关系。2(地层复杂时)基坑周边地层展开图。3基坑平面布置图。1)绘制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基础边线的位置关系,标注支护结构计算分段;2)绘制内支撑和立柱的定位轴线,标注必要的定位尺寸,支撑截面尺寸,并标注内支撑梁面标高。4基坑支护结构剖面图。5支撑平面布置图。有换撑时,应提供换撑平面图:注明换撑材料和做法,有后浇带时应注明后浇带换撑做法。6构件详图。3
8基坑降水(排水)平面图:注明降水井的平面布置……,降水井和观测井……大样图。9其他图纸(必要时提供)。1)预埋件。应绘制其平面、侧面或剖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和焊接要求。2)栈桥结构图。应绘制栈桥平面布置图、纵剖面、横剖面和构件大样,明确栈桥荷载限值。4)施工工序流程图、工况图。《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11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对每一计算剖面,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5.2.7施工图阶段的计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说明主要计算内容4.4.11计算书1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荷载取值的计算或说明;结构计算书内容宜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输出结果应整理成册。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宜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4所有计算书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必要时包括审定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作为技术文件归档。2.2.3基本规定《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3.0.1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等因素,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分为以下三级: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2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属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3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3.0.2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分为以下三级,相应的基坑变形控制指标应按本规范第17.1节的规定采用。表3.0.2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环境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优秀历史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s≤H一级房、其它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重要H25%水泥掺量>13%20000~25000表9.1.7.-2水平向基床系数沿深度增大的比例系数m地基土分类m(kN/m4)流塑的粘性土1000~2000软塑的粘性土、松散的粉砂性土和砂土2000~4000可塑的粘性土、稍密~中密的粉性土和砂土4000~6000坚硬的粘性土、密实的粉性土、砂土6000~10000水泥掺量<8%2000~4000水泥土搅拌桩加固,置换率>25%水泥掺量>13%4000~6000表9.1.7-3垂直向基床系数kV地基土分类kv(kN/m3)流塑的粘性土5000~10000软塑的粘性土和松散的粉性土10000~20000可塑的粘性土和稍密~中密的粉性土20000~40000硬塑的粘性土和密实的粉性土40000~100000松散的砂土(不含新填砂)10000~15000稍密的砂土15000~20000中密的砂土20000~25000密实的砂土25000~400009.1.9围护墙的构件设计应按采用弹性地基梁(板)法计算得到的内力和本规范第3.0.8条规定进行。9.1.10板式支护体系围护墙的顶部应设置封闭的圈梁。2.6.2地下连续《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墙9.2.4地下连续墙内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应按9.1节规定进行。地下连续墙正截面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9.2.11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级。墙体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下浇筑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提高。9.2.12地下连续墙纵向钢筋宜沿墙身均匀配置,并可根据内力分布沿墙体深度分段配置,但应有一半以上纵向钢筋通长配置。14
9.2.17地下连续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顶圈梁将其连成整体。2.6.3灌注桩排《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桩围护墙9.3.1灌注桩排桩围护墙由灌注桩和隔水帷幕构成。9.3.2灌注桩排桩的内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应按9.1节规定进行,且不计入隔水帷幕的作用。灌注桩排桩的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9.3.3灌注桩排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2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宜为C30~C35,且不应低于C25。4灌注桩排桩纵向受力钢筋应沿截面均匀对称、全断面布置,并可按内力分布沿桩身分段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应有一半以上通长配置。9.3.4隔水帷幕的抗渗性能应满足自防渗要求。9.3.5隔水帷幕的深度应按本规范第6.6节关于抗渗流稳定性验算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9.3.6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一级或二级安全等级的基坑工程,双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不宜少于两排,前后排宜错缝排列,且相邻搅拌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9.3.7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隔水帷幕应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9.3.8采用高压喷射注浆作为隔水帷幕时,高压喷射注浆不应少于两排。9.3.9灌注桩排桩围护墙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灌注桩排桩与隔水帷幕采用套打式布置时,灌注桩排桩外侧隔水帷幕的净厚度应满足隔水要求;9.3.16隔水帷幕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或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时,宜先施工隔水帷幕,再施工灌注桩排桩。2.6.4型钢水泥《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土搅拌墙9.4.2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的内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应按9.1节规定进行。9.4.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的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和型钢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桩28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0.5MPa;9.4.4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的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可作为隔水帷幕,搅拌桩应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其抗渗性能应满足墙体自防渗要求,在砂性土中的搅拌桩施工宜外加膨润土。9.4.6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的顶部应设置封闭的钢筋混凝土圈梁。9.4.7当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体系中采用钢围檩时,水泥土搅拌桩、H型钢与钢围檩之间的空隙应用钢锲块或高强度等级细石混凝土填实。9.4.14相邻型钢焊接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竖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1m。2.7支撑2.7.1一般规定《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0.1.2支撑体系应由围檩(或顶圈梁)、支撑和竖向支承结构三部分组成。在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墙的地铁车站等狭长形基坑中,可采用由支撑和竖向支承结构组成的无围檩支撑体系。支撑体系应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可靠的连接构造,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2.7.2支撑结构《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5
10.2.2支撑结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3水平支撑应在同一平面内形成整体。6基坑向内凸出的阳角应设置可靠的双向约束。10.2.3对于平面尺度大的基坑,可采用中心岛的施工方法并设置竖向斜撑体系作为内支撑,竖向斜撑体系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3竖向斜撑应设置可靠的斜撑支座。10.2.5支撑结构上不应堆放材料和运行施工机械,当需要利用支撑结构兼作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门设计。10.2.6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应考虑以下荷载作用与影响:1基坑周边围护墙传至支撑结构的水平力;2支撑结构自重和施工荷载;10.2.7支撑体系承受基坑周边围护墙侧向力,可按平面杆系结构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支撑周边水平荷载应按本规范9.1.7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并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2计算模型中,钢支撑节点宜按铰接点考虑,钢筋混凝土支撑节点宜按刚接点考虑。10.2.8支撑结构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计算应根据支承条件按简支梁、连续梁或空间框架分析。10.2.9支撑构件的截面承载力计算和变形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混凝土支撑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钢支撑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及各类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2围檩宜按水平方向的受弯构件计算。3支撑杆件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截面的偏心弯矩除竖向荷载产生的弯矩外,尚应考虑轴向力对构件初始偏心矩的附加弯矩。5当纵横向水平支撑的交点处未设置立柱时:在竖向平面内,现浇混凝土支撑的受压计算长度取支撑全长,钢支撑取支撑全长的1.2倍;在水平面内,支撑的受压计算长度取与计算支撑相交的相邻横向水平支撑或连系杆中心距的1.0~1.2倍。6混凝土围檩的支座弯矩和混凝土支撑在竖向平面内的支座弯矩,可按0.8~0.9调幅系数折减,但跨中弯矩应相应增加。10.2.10支撑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75,连系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10.2.12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2支撑构件的截面高度除满足构件的长细比要求外,不应小于其竖向平面计算跨度的1/20,对钢筋混凝土支撑不应小于600mm。围檩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其水平向计算跨度的1/10,截面高度不应小于支撑的截面高度。3(支撑和围檩)沿截面四周纵向钢筋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300mm。5钢筋混凝土支撑除应符合本节的有关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10.2.13钢支撑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6
1钢围檩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2纵横向水平支撑应设置在同一标高上。3支撑长度方向的拼接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或焊接,拼接点的强度不应低于构件的截面强度。4当围檩或支撑采用组合构件时,组合构件不应采用钢筋作为缀条。5在支撑、围檩的节点或转角位置,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均应加焊加劲板,加劲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焊缝高度不应小于6mm。6立柱与钢支撑之间应设置可靠钢托架进行连接,钢托架应能对节点位置支撑在侧向和竖向的位移进行有效约束。8钢支撑除应符合本节的有关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10.2.14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10.2.19支撑拆除应在可靠换撑形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2.7.3支撑立柱《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和立柱桩10.3.1相邻立柱的间距应根据支撑体系的布置及竖向荷载确定。10.3.3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应考虑以下竖向荷载作用:支撑与立柱的自重、支撑构件上的施工超载等。10.3.4立柱和立柱桩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基坑开挖与拆撑过程中的各不利工况,偏心距应根据立柱垂直度并按双向偏心进行计算;2立柱受压计算长度宜取竖向相邻水平支撑或水平结构的中心距,最下一跨应取最后一道支撑中心线至立柱桩顶的距离;3立柱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竖向荷载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10.3.6立柱在穿越主体结构底板范围内应设置可靠的止水措施。2.8支护结构编制注:本节规定了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及逆作法基坑工程中,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中,黑体与主体结部分属于主体结构设计内容。原规范及本审图要点,作为技术规定,不对围护设计和主体设计作出分工构相结合划分,只对技术要求作出规定。所以黑体部分也列入本要点,由主体设计审图时检查执行。及逆作法2.8.1一般规定《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1.1.4当基坑工程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设计并采用逆作法施工时,除3.0.5条规定的设计资料要求外,尚应具备下列资料:1主体建筑、结构设计文件和图纸;2对地上、地下结构同步施工的相关要求;5基坑开挖阶段作用于结构梁板上的施工荷载及分布。11.1.5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阶段应根据本规范9.1节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和验算,在永久使用阶段应根据相关规范满足主体结构的设计计算要求;2基坑开挖阶段坑外土压力采用主动土压力,永久使用阶段坑外土压力采用静止土压力;3支护结构相关构件的节点连接、变形协调与防水构造尚应满足主体工程的设计要求。2.8.2两墙合一《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7
11.2.1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可采用单一墙、复合墙和叠合墙的形式。1单一墙:仅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结构外墙,墙体应同时满足基坑开挖和永久使用两种不同阶段的受力和变形要求。2复合墙: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结构外墙的一部分,地下连续墙与内侧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内衬墙间的结合面不承受剪力。永久使用阶段的墙体内力宜按地下连续墙与内衬墙的刚度比例进行分配。3叠合墙: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结构外墙的一部分,与内侧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内衬墙间的结合面可承受剪力。永久使用阶段计算时的墙体厚度可取地下连续墙与内衬墙厚度之和。11.2.2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在基坑施工阶段的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相关规定,永久使用阶段的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2.3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应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承载力、变形计算和裂缝验算。2复合墙和叠合墙应分别根据基坑施工阶段和永久使用阶段的不同情况,按内外墙实际受荷过程进行墙体内力与变形计算。3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使用阶段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为0.3mm,裂缝验算时取用的计算保护层厚度为30mm。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控制。5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根据其受力特性和连接刚度进行设计计算。6墙体承受上部结构竖向荷载时,应根据相关规范分别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地下连续墙的竖向承载力和沉降量。……。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应进行墙底后注浆。7当由多幅地下连续墙共同承担上部结构竖向荷载时,槽段施工接头宜采用刚性接头,且应进行接头抗剪承载力计算。8墙顶承受竖向偏心荷载时,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正截面受压承载力。2.8.3结构水平《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构件与支11.3.1对用作支撑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可采用简化方法或有限元整体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水平作用撑相结合荷载应取第9.1.7条竖向弹性地基梁(板)法计算得到的支点反力。对于主体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兼作为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其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应同时按水平向和竖向受荷状态进行计算,并应同时满足基坑开挖阶段和永久使用阶段的设计要求。11.3.3主体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为支撑的地下结构水平构件应通过计算确保水平传力的传递;2对地下结构的同层楼板面存在高差的部位,应验算该部位构件的弯、剪、扭承载能力,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转换结构或临时支撑等措施;3对结构楼板的洞口及车道开口部位,当洞口两侧的梁板不能满足水平传力要求时,应在缺少结构楼板处设置临时支撑等措施;4在各层结构留设结构分缝或基坑施工期间不能封闭的后浇带位置,应通过计算设置水平传力构件。11.3.6水平结构与周边围护墙之间,应根据施工期间的水平传力要求以及永久使用阶段的结构受力要求,设置可靠的连接措施。2.8.4竖向支承《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结构相结11.4.1基坑竖向支承结构包括立柱和立柱桩。竖向支承结构相结合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合1竖向支承结构相结合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主体地下结构的布置、地下结构施工时地上结构的建18
设要求以及受荷大小等因素。当立柱和立柱桩结合地下结构柱或墙和工程桩布置时,立柱和立柱桩的定位应与主体地下结构的柱或墙及其工程桩的定位一致,并应满足主体结构对其承载力的要求。3立柱长细比不应大于25。11.4.2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承受的竖向荷载包括地下结构自重、同时施工的上部结构自重、结构梁板上的施工荷载等。11.4.3立柱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立柱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与沉降验算。立柱与立柱桩的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计算原则与方法尚应符合国家现行主体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11.4.4立柱与水平结构构件连接节点应根据计算设置抗剪钢筋、栓钉或钢牛腿等抗剪措施。11.4.5当钢立柱需外包混凝土形成主体结构框架柱时,立柱的型式与截面设计应与地下结构梁、板和柱的截面相协调,并应采取构造措施以保证结构整体受力与节点连接的可靠性。11.4.6立柱插入立柱桩的深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m;钢管混凝土立柱插入立柱桩部分,钢管外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立柱在穿越底板位置应设置可靠的止水措施。立柱桩泛浆高度以上的桩孔应采用碎石密实回填,并留设注浆管进行注浆填充。11.4.7作为立柱桩的灌注桩应采用桩端后注浆措施。2.9基坑土体《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加固14.2.6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4紧贴坑壁一排加固体应连续布置。5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在坑底面以上需进行水泥土的回掺,回掺高度和回掺量宜结合搅拌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14.2.7局部深坑的土体加固应根据深坑的深度、范围、与围护墙关系、土层特性、基坑支护形式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14.3.1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墙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施工。2.10地下水控《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制15.1.1地下水控制包括基坑开挖影响深度内的潜水、微承压水与承压水控制。15.1.5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15.4.12不同承压含水层中地下水位观测井应分别单独设置。15.4.8微承压水、承压水减压降水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拟建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确定基坑内的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头的安全埋深以及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头的降深设计值;2根据基坑开挖深度、隔水帷幕深度与微承压、承压含水层埋深的相对关系等,选用合适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减压降水方案,包括降水井群的平面布置形式、井的结构等;3结合开挖工况,根据“按需减压”的原则,确定降水运行的要求。15.4.9减压降水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5降水设计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井,备用井(含观测井)的数量不宜小于满足降水设计要求所需开启的减压井数量的20%。2.11基坑开挖《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6.2.2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多级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基坑坡脚附近有局部深坑时,且坡19
脚与局部深坑的距离小于2倍深坑的深度,应按深坑的深度验算边坡稳定性。16.4.4面积较大或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基坑,应采用分块开挖的方法。2.12环境影响《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分析与保17.1.1基坑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外,尚应满足基坑周围环境对变形的控制要求。护措施17.1.2应根据基坑周围的环境条件确定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并根据基坑周围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17.1.3当基坑周围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参考表17.1.3确定基坑变形的设计控制指标。表17.1.3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基坑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最大侧移坑外地表最大沉降一级0.18%H0.15%H二级0.3%H0.25%H三级0.7%H0.55%H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2.13基坑监测《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18.1.1在基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当工程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18.1.4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环境保护等级、场地土特点、基坑支护形式、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18.4.1监测频率应能准确反映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动态变化。18.4.3监测报警值应由变化速率与累计变化值控制。1基坑支护体系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满足设计要求。2周边环境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2.14政府文件和法规2.14.1设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第一条第一款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第一条第二款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946号)第四条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当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2.14.2专项审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第一条第十一款本市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审查制度;第一条第十二款本市实行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审查的依据之一。20
《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946号)第十六条在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评审、论证时,应当将降水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等,对基坑降水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下列作业法人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沪建交[2010]511号)3.3.1安全保护区域内的限制作业行为应包含以下类别:2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建筑物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3.3.2基坑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分别应按表3.3.2-1和表3.3.2-2确定。表3.3.2-1按基坑工程划分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桥梁类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一级基坑二级基坑三级基坑特大桥756555大桥655550中桥555045小桥、涵洞504540表3.3.2-2按基坑工程划分的隧道安全保护区域隧道类型隧道安全保护区域(m)一级基坑二级基坑三级基坑超长隧道、特长605550隧道、长隧道中隧道555045短隧道5045404.0.1在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施工作业行为时,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以及施工影响程度,进行专项设计,经过评审通过,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2号)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21
第十二条(限制行为)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1.6)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四十米内的区域。第六条(限制行为的规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给水处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给水处。《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2012.2.7)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水务局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4倍开挖深度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39号,2011.1.8修订)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2.14.3设计深度《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22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946号)第五条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有降水工程设计专篇或降水专项设计方案。降水设计应当……达到“安全施工、按需降水、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目的。第十条降水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四)编制降水技术方案,绘制降水施工平面图、降水设施结构图,并加以文字说明;(五)预测和计算降水水量、水位,当承压含水层未隔断的情况下,降水将引起坑外承压水水头降低的,应绘制预测地面沉降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九)降水井质量验收标准。2.14.4技术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第一条第十三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支护结构于降水技术和工艺实行如下管理:1.基坑环境保护等级对于基坑开挖影响深度范围内的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保护建筑等建筑物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2.支护结构与降水(2)直径超过1m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3)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车站等工程基坑的支护结构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支撑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4)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超过8m的基坑不得采用一道支撑。(6)钢围檩与围护桩(墙)之间出现空隙时,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钢支撑与围檩节点处,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应加焊加劲板,且支撑应垂直接触处的承载面。钢围檩接头应全断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缀板等措施,确保满足接头等强度要求,并进行相应检测。《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94)第854号)二、地铁保护技术标准由于深基坑、高楼桩基、降水、堆载等各种卸载和加载的建筑活动对地铁工程设施的综合影响限度,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在地铁工程(外边线)两侧的邻近3米范围内不能进行任何工程。2、地铁结构设施绝对沉降量及水平位移量≤20毫米(包括各种加载和卸载的最终位移量)。3、隧道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R≥l5000米。4、相对变曲≤1/2500。5、由于建筑物垂直荷载(包括基础地下室)及降水、注浆等施工因素而引起的地铁隧道外壁附加荷载≤20KPa。6、由于打桩振动、爆炸产生的震动对隧道引起的峰值速度≤2.5cm/秒。23
三、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J08-61-20103.0.1、3.0.2、3.0.4、3.0.6、3.0.7(2~7)、3.0.8、3.0.9、3.0.10、4.1.4、5.1.1、5.1.3、5.2.1、5.3.1(1)、5.3.2、6.1.1(1~2)、6.1.2、6.2.1、6.3.1、6.3.2、6.4.1、6.4.2、6.5.1、6.6.1、6.7.1、8.1.3、8.2.1、8.2.2、8.2.7、9.1.3、9.1.4、9.1.5(1~2)、9.1.7、9.1.9、9.1.10、9.2.4、9.2.11、9.2.12、9.2.17、9.3.1、9.3.2、9.3.3(2、4)、9.3.4、9.3.5、9.3.6(1)、9.3.7(1)、9.3.8、9.3.9(4)、9.3.16、9.4.2、9.4.3(1)、9.4.4、9.4.6、9.4.7、9.4.14、10.1.2、10.2.2(3、6)、10.2.3(3)、10.2.5、10.2.6(1~2)、10.2.7、10.2.8、10.2.9(1~3、5~6)、10.2.10、10.2.12(1~3、5)、10.2.13(1~6、8)、10.2.14、10.2.19、10.3.1、10.3.3、10.3.4、10.3.6、11.1.4(1~2、5)、11.1.5、11.2.1、11.2.2、11.2.3(1~3、5~8)、11.3.1、11.3.3、11.3.6、11.4.1(1、3)、11.4.2、11.4.3、11.4.4、11.4.5、11.4.6、11.4.7、14.2.6(4~5)、14.2.7、14.3.1、15.1.1、15.1.5、15.4.8、15.4.9(5)、15.4.12、16.2.2、16.4.4、17.1.1、17.1.2、17.1.3、18.1.1、18.1.4、18.4.1、18.4.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1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住房城乡建设部)1.0.9、4.4.11、5.2.4、5.2.5、5.2.6、5.2.7。《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第一条第一、二、十一、十二、十三款;《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94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海市地铁沿线建筑施工保护地铁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94)第854号)第二条;《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技术标准》(沪建交[2010]511号)3.3.1、3.3.2、4.0.1;《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1.6)第四条、第六条;《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2012.2.7)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39号,2011.1.8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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