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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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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制度管理  篇一: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  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 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元/m,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33  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  第十五条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臵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篇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证供水安全,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做到取水规范,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水质达标,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三、监测范围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设立监测点,各监测点水样定时上报水质监测中心,形成监测网络。  四、监测内容及频次  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T)和《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对各供水厂站的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取水进行水质检测。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水质指标。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中规定限值进行分析评价。  供水规模1万吨/日的水厂每月检测两次,其他供水厂、站每月检测一次。  五、质量控制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六、有关单位、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1、水质检测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并向有关单位传达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派遣车辆巡检、取样,并督促各厂站取样、送样。   3、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稍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检测及代检工作;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水厂,用于指导生产,结果纳入各水厂出厂  水质指标考核中。  4、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水源污染和水质事故的调查分析。调查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的方案。  5、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定期主持召开水质分析会,及时分析水质变化情况,把好水质关,并研究分析水质检验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各水厂站的出厂水水质合格。  6、定期对水质检测中心全体员工及各水厂站员工进行有关水质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员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全体员工都有权力和义务保护、监督、供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工作。  7、各水厂站要服从水质检测中心统一安排,具体落实有关水质管理的措施,严格执行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管理工作流程,努力做好本部门的水质管理工作。  8、各水厂站要严格按照水质标准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对本厂的源水、出厂水、净水过程中各作业工序控制点的水质进行检测,做到检测及时、数值准确、记录真实。  9、各水厂站必须遵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好水源防护和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10、各水厂站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将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11、各水厂的加氯和加药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做到定员、定岗,严守岗位职责,确保出厂水浑浊度、余氯量及细菌含量合格,并做好测  试记录。班组化验人员要按时真实地做好检测记录。  七、责任与处罚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及员工应明确责任,如因不负责任而违犯以下规定的,职能部门应按检测中心有关规定对违规者酌情给予记过,处分等处罚。  1、化验员在进行化验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真实填报检测数据。如若抽查过程中发现记录与事实不符的;  2、所有化验分析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报表超过规定期限的;  3、各水厂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如发现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4、新安装、改装及修复后的管道投产前要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能通水。若没有进行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不合要求就通水,或消毒处理后检验不及时的。  八、其它有关事项  1、对化验室的药具管理依据实验室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查体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带病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及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4、建立水质事故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如自来水水质突然出现异常、水源水质突然出现被污染的情况,应在30分钟内启动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篇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