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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CQWX-2018-094招标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农业服务中心(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万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周茜证书编号:渝建招证20141222审核人:潘才英证书编号:渝建招证20075312018年8月-2-
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2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60第六章 图纸62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3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4-2-
第一章招标公告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已由重庆市万州区水务局以万州水务复[2018]5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2018年第一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规模:大寨村扁寨子工程供水规模200m³/d,巩固提升后改善供水人口2106人。安装Φ160PE管5887m,Φ110PE管1634m,D159*4.5无缝钢管7923m,D108*4无缝钢管1752m。2.2工程地址: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2.3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2.4招标范围: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图、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等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20日。4.2本工程需先在公共资源招投标企业信息系统(http://www.wzqztb.cn/wzhy)上登记上传相关信息并报名。招标文件、图纸、答疑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宜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wzqztb.cn)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在投标截止日前,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网上(http://www.wzqztb.cn)发布的招标补疑通知。5投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及地点5.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2018年9月3日9时30分整(北京时间)。-57-
5.2投标和开标地点: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09号闽天会展中心三楼)。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和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wzqztb.cn)同时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农业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万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6楼联系人:金广平联系人:何力电话:13638272553电话:023-58208522邮箱:853790470@qq.com-5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农业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联系人:金广平电话:13638272553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万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5幢6楼联系人:何力电话:023-58208522邮箱地址:853790470@qq.com1.1.4项目名称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1.1.5建设地点万州区高峰镇大寨村1.2.1资金来源2018年第一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经落实1.3.1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实施方案及图纸和答疑补遗等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9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要求:1、资质条件1.1资质要求: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在非二维码标识处加盖单位公章。1.2营业执照: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57-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企业在渝负责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分别具有省级及以上水利领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B、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要求2.1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应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须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及2018年5月-2018年7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1.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以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若开标现场查询不到相关项目经理信息,则作废标处理。2.交易中心应配备网络及电脑实现开标时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查询功能。】2.2拟派技术负责人资格: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须提供职称证及2018年5月-2018年7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3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及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有效的上岗证或资格证及2018年5月-2018年7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7-
投标人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只提供复印件,可不提供原件,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使用交易中心的专用设备扫描投标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投标人应保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清晰准确,对其真实性负责。当专用设备无法扫描投标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二维码获取信息,或扫描其二维码查询信息与事实不一致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投标截止日和投标资格要求(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纪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网页界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投标文件中应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网页界面,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开评标时必须将打印的查询结果网页界面原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原件退还投标人。【注: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在开标现场完成复核查询,并以开标现场复核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记录以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若开标现场复核查询发现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作废标处理】。(2)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①(见注解)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投标时查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受到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限内的情况,若有,打印查询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7-
(4)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纪录进行核查。发现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招标人应将查询结果书面形式打印后报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5)被重庆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处罚的,不得参与投标,未被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处罚的,应提供未被重庆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真实性承诺。(6)被重庆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①的解释: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权重表中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中的行贿禁标期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2】85号)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中的行贿禁标期的规定。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投标截止前10天。提交方式:在提问期内潜在投标人以匿名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提供的传真或邮箱。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收到质疑后3日内(北京时间)招标人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wzqztb.cn)发布澄清内容。潜在投标人直接下载本项目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57-
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wzqztb.cn)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下载完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投标截止前10天以匿名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提供的邮箱或传真。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通知代理机构,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面认可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等内容。2.2.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9月3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整(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9月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2018年5月-2018年7月养老保险(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拒收投标文件。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无需确认,各投标人自行在(http://www.wzqztb.cn)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要求填写工程量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总价为依据。-57-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项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投标人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属于暂定(估)价部分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其价格,工程量清单各分项之和必须等于投标总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4.工程计价4.1报价范围(同招标范围)4.2报价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环境因素和工程特点及风险,并结合本工程所在地的当地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以及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对招标范围内容进行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按照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图和设计变更中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费、二次转运费、人工费、设备进出场费、用电搭接费、水电费、施工管理费、施工措施费、临时道路费、临时设施费、临时工程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维护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劳动保险统筹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总和。还包括按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中规定的所有试验、检验费等完成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全部内容。除非合同另外约定外,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1)参照定额: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渝水基[2011]97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采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2)人工费、材料费: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本工程实施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不受市场风险而作任何调整。-57-
(3)安全生产费用①投标人在投标时按招标人公布的安全生产费用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废标。中标施工单位在建设中使用时,报经业主、监理审定同意。②在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按建筑安装工程的1.5%计取安全生产费用。③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自觉遵守相关条款约定。④中标人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渝水纪【2004】1号)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招标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并自觉遵守相关条款约定。4.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6.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总限价为2397212.7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为10914.14元。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发布,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对应的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各分项之和必须等于投标总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3.4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57-
1、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缴入截止时间前一次性全额划付至公告公布的任意一家银行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时间以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风险,如同城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的账号与企业基本账户的账号不符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超过缴入截止时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符合规定数额的、未一次性全额缴纳的;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一律按废标处理。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4、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指定账户;5、缴入截止时间:2018年9月2日17:00(北京时间)6、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户名开户行投标保证金账号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天城支行2903010120010003082000555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万州天城支行50001300200059230136-0499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城支行02170164300000381010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后退回到单位的基本账户,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定施工合同后退回到单位的基本账户。三、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视为放弃中标,由招标人另行决定处理。(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和适当担保金(如有);(4-57-
)凡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招标人及监督部门查实具有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行为的。3.5资格审查资料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格式要求提供。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4投标文件的副本份数投标函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商务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提供商务部分电子文档软件版及电子表格各一份(以U盘拷贝的形式递交)。资格审查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投标文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提供,否则为废标。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在年月日时分整(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注:采用A4白纸打印后粘贴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57-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州区闽天会展中心三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州区闽天会展中心三楼)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如下: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5.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6.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7.开启投标文件大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各投标单位行贿犯罪记录、信用总得分并记录在案;8.开标会现场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各投标单位是否有行贿犯罪纪录,并记录在开标记录表;9.开标会现场登陆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查询各投标单位信用总得分,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登记或招标会现场无法查询的,其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60分计;10.开标会现场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查询项目经理在岗情况,如果项目经理不是投标单位在岗员工,作废标处理。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招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12.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评标委员会推荐经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总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7.3.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57-
银行保函、支票或现金(提供银行保函的必须由中标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注:银行保函格式按第四章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要求填写]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3、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或签订施工合同前。4、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注: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9监督部门万州区水务局电话:023-5855152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100万元*1%+(中标金额-100万元)*0.7%,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10.2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10.3交易服务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按交易中心规章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交易费由中标人支付(含业主支付部分),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得单列。10.4压证上岗本工程对中标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相关证件,实行开标现场“压证”,由招标人负责保存(原件需与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复印件一致)。待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随即退还(工程完工验收28天后,因发包人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退还相关证书)。10.5其他-57-
1、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以来,经审计部门出具的本公司承包的同类项目审计结算报告,本项目清单报价与审计结算报告中相对应的清单报价相同或偏差在3%以内,该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印章,原件备查)。该证明材料由投标人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同响应性审查文件一并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否决其投标。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在中标公示期满前书面提供相关承诺,明确表示投标价能按期保质安全地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否则视为无故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0.6结算原则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定(估)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结算方式,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报价(暂定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的总和为本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算价。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①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则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渝水基[2011]97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采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并同比例下浮(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发包人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10.7特别说明1、下列情况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记作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57-
(1)中标后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实行压证上岗,或压证上岗但其人员未在现场履职的,每查实一人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累计5人次以上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次以上的;(2)未按履约保证诚信承诺书履约的;(3)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不按施工进度要求索要工程款的;(4)其它有水利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之一的。2、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对中标人履约保证诚信承诺履行情况将作出评价,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3、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有关证书的真伪进行查实,如发现存在造假行为将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中标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按5000元计算。5、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57-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7-
(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7-
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http://www.wzqztb.cn)网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各投标人自行在(http://www.wzqztb.cn)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http://www.wzqztb.cn)网上发布,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57-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各投标人自行在(http://www.wzqztb.cn)网上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项。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网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57-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可不盖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否则拒收投标文件。-57-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57-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及适当担保金(若有)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适当担保金(若有)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7-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2.1.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57-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对应的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各分项之和必须等于投标总报价,否则作废标处理。低价投标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项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详细评审标准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投标总报价90分(2)企业诚信评价10分2.2.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所有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总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2.2.2低价判定标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7%以上的-57-
3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2.初步评审前,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对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3.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并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所得分值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4.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5.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1详细评审方法投标总报价得分(A)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7%(按照本附表2.2确定的低价判定标准)以上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90分。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2分,扣完为止。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57-
企业诚信评价得分(B)各投标人参与评标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公布的,在开标现场登陆查询平台完成查询得到的分值为准,并按以下规则折算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1.企业诚信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一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的最高值)×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所占权重×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评价得分计算完成后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载,并供评标委员会审阅。2.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登记或开标现场无法查询的,其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60分计,并按前述计算方法折算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投标人得分投标人总得分=A+B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格审查资料”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57-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5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7-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重庆市水利局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57-
合同编号: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派现场代表:承包人:(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全称)地址: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初设文件名称、文号:。1.4工程规模:建设任务: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等。1.5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2.1工程承包范围:以招投标文件为准2.2主要合同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57-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定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结算方式,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在本项目竞选文件中的单价报价(暂定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的总和为本招标范围内工程的结算价。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1)当竞选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则按其类似项目单价执行;如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的,则由承包人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版)的通知(渝水基[2011]97号)等配套文件进行编制并同比例下浮(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2)发包人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3)本工程质量保证期管材和土建均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按审计结算金额的10%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①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则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本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承包方必须一次性提供完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万元)。四、合同工期及进度4.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4.3工期的奖罚:工程施工工期延误一天罚元。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年月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联络方式-57-
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大坝填筑用的渣料或土料的料场土地、大坝至渣料场临时施工道路用地、工程施工用的永久用地,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分期分批提交。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填入临时工程用地表中,用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提供给承包人。期限:用地时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或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两个月止。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有的进场道路。提供电源搭接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5.1.6发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57-
5.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5.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无。 5.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5.1.15其它责任:无。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含施工安全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表格见附表)。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按万州区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办理。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责到达现场时限一主要人员1项目经理2总工程师3质量负责人4安全负责人二现场管理人员(人)1行政管理……2技术管理……三作业人员工种(人)1土石方工程2混凝土工程3灌浆工程4钢筋安装5金属结构安装6设备安装-57-
7其他四特种作业人员(人)塔机机手放炮员安全员质检员……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一主要施工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到达现场时间123…二主要材料123…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2.5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承包人负责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表序号图纸和文件名称提交时限提交发包人份数1施工组织设计报告2施工技术措施计划3年、月进度报表4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5工序开仓(开工)资料6竣工图及验收资料5份7结算资料8承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2.12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考核,并按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5.2.13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六、监理人的职责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57-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七、质量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1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7.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1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7-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安全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1名。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九、工程计量与结算9.1计量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2支付-57-
9.2.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9.2.2工程材料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9.2.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壹式肆份,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7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将付款资料送达银行的时间不应超过付款证书审批完成后28天。若不按期送达,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付给承包人。9.2.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商业银行贷款的,按贷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需要审计的,按审计结论进行支付。以上支付方式需要增加时间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不予承担应付款的资金利息等。(2)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进度款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每月25日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成额(完成额是指招标范围内工程的造价),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进度报表审定后,按审定金额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签约合同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审定金额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尾款。余下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并修复完成缺陷后,30日内无息退还。(具体以签订合同约定时为准)。9.2.5保修金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结算价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质保期12个月。保修责任终止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9.2.6完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9.2.7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十、合同变更10.1变更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合同价的变更:变更的合同价按下述方法编制结算:(1)投标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内工程项目投标单价(暂定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不得做任何调整。-57-
(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①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则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渝水基[2011]97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采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并同比例下浮(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发包人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2转包与分包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十一、违约与索赔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57-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天,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11.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11.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11.8索赔的处理。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十二、工程验收12.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57-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28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12.3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壹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②种方式解决:①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个月。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4.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4.6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发包人执副本捌份,承包人执副本贰份。十五、合同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招标文件4.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5.实施方案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合同协议书8.安全生产合同9.廉政合同10.农民工工资合同11.其它材料十六、补充合同条款1、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协调好施工现场周边相邻关系,发包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矛盾及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民工上访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概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赔偿。并由发包人没收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之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发包人垫付基本生活费金额的10%进行罚款,且该部分款项视为提前支付工程款。2、工程完-57-
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规定编报三套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和档案资料(含电子文件和支持软件)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合格的完工资料及结算书后开始办理结算进行审计。3、工程发生现场收方,必须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收方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4、承包人应按部颁SDJ249-88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单位、分部和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经监理审核后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人和质监部门。5、质量检查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设计修改通知执行。承包人必须自觉配合本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和相关质检部门的质检,质检费由承包人负责。6、全部工程建设完工后,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审定合格,否则由承包人重新编制直至合格为止,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按照万州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内容编制并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的五套完整的竣工资料。7、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合格完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完善后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一年时间内,如发现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8、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资料齐备并经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方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含一套所有资料的电子档案)。9、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安装在施工场地附近的能供电使用的电源变压电器处搭接临时用电线路,解决施工及生活用电。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10、承包人负责施工所需的各项道路在内的所有临时交通和全部临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复原。11、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负责无偿修复。12、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令,若施工不当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负责本工区自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施工人员的保险,加强技安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包人的安全目标要求:杜绝伤亡事故。1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14、因承包人原因,连续停工超过7日或累计停工超过15日的,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一切损失。同时由发包人没收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15、本工程承包人在实施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时,应在采购十四日前将所采购设施及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价格、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16、本项目结算应经区审计局备案并以审计、评审或内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17、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经建设业主内审审减超过10%或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审计局总审减超过15%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超过审减10%部分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57-
年月日-57-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的建设,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施工的投标文件,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5)合同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 三 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已标价清单报价表附件3: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附件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57-
附件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施工工程合同编号:安全生产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项目工程名称:二、项目所在地:二、工程内容:三、合同履行期限: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57-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六、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57-
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急支出。(四)安全保证金在使用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安全保证金。(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应扣除因本合同第七条所发生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七、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时间:地点:-57-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8.使用吊篮载人。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57-
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74.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77.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57-
附件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合同编号:廉政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廉政保证金。-57-
(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第六条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第八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盖章)电话:年月日-57-
附件四: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名称:施工工程合同编号: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基本要求(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7-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第五条监管与处罚(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工资表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年月日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57-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全体农民工: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联系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地址:-57-
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59-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5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2.1.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复核,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包括工程量不符、漏项、错项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质疑时间截止前以匿名形式提交。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将视为已涵盖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如果在统一答疑时间截止前投标人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任何异议,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已涵盖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如投标人中标,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被认为是涵盖了施工图纸中所有工作量的合同价,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除合同规定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外,在合同实施期间综合单价不得变动。2.1.2报价原则由承包人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渝水基[2011]97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采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86-
并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环境因素和工程特点及风险,并结合本工程所在地的当地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以及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对招标范围内容进行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按照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图和设计变更中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费、二次转运费、人工费、设备进出场费、用电搭接费、水电费、施工管理费、施工措施费、临时道路费、临时设施费、临时工程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维护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劳动保险统筹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总和。还包括按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中规定的所有试验、检验费等完成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全部内容。除非合同另外约定外,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1.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1.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报价的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同一项目出现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单项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单项工程项目报价已包含到其他项目报价中。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综合单价。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工程量清单各分项之和必须等于投标总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3.工程量清单随最高限价发布,由各投标人自行下载。-86-
第六章 图纸详见本工程电子文档,由招标人在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wzqztb.cn)向投标人公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8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8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一、投标函部分(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二、商务部分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四)承诺书(五)其他资料-86-
一、投标函部分-86-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86-
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86-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含安全生产费为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及适当担保金(如果有)。(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8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86-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86-
(三)投标保证金注: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86-
二、商务部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8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包含电子表格Excel版。电子文档采用U盘作载体,应在U盘上注明投标单位、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须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在封面上签名、并加盖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和投标单位公章。-86-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86-
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编制时间-8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6-
三、资格审查资料-86-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86-
目录(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四)承诺书(五)其他资料-8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8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86-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86-
(三)项目管理机构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86-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中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相应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要求附后,一人一张表格分别填写-86-
(四)承诺书致招标人:(投标人)于(开标时间)参加(项目名称)投标,我公司承诺未被重庆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如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发现我公司被重庆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本市(处罚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取消中标及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愿接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86-
(五)其他资料-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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