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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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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阜水农〔2016〕91号关于印发阜阳市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现将《阜阳市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阜阳市水务局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4月29日-11- 阜阳市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为做好全市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阜政发〔2016〕4号)等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明确目标任务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原则和“三年全面建成,两年巩固提升”的目标要求,2016-2018年,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全面解决352万农村人口(其中贫困人口24.7万人)的饮水问题,实现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完成扶贫攻坚任务;2019-2020年,实施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对地方政府重视、有条件和积极性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各自脱贫攻坚的目标及农村安全饮水状况,适当超前谋划、提前实施。2016年全市计划新增解决94.1万农村人口(其中贫困人口7.32万人)的饮水问题,解决约三分之一未通水和部分未通水的贫困村通自来水。按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2016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市级对各县市区目标情况进行考核。二、做好前期工作-11- (一)及早安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对新建或改扩建日供水达到1000吨或10000人的规模水厂应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投资规模分别由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审批;对规模以下水厂、管网延伸等工程应打捆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级发改委审批。各地要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重点解决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各地要按照编制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和《“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提前谋划部署,及早做好年度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精心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5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面建成并通水到户。(二)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宜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要落实“五水同治”要求,加快淮河、颍河、茨淮新河等饮用水源地和润河、蒙洼分洪道、采煤塌陷区等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统筹解决城乡供水水源保障问题。-11- 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十三五”期间,在沿淮等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建农村饮水工程一律使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对已建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随着条件许可逐步利用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源,同时加快城市地表水厂建设,切实控制中深层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珍贵的地下水资源。三、多方筹措资金“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继续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统筹,县负总责。建设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中央及省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省级以上资金重点解决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筹措落实。市级实行规划目标考核制度,各地规划目标任务将作为考核的依据。(一)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市水务局将在各地编报“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资金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支持。(二)加大市县财政投入。2016~2018年,市级财政每年拿出1亿元资金,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和奖励。各县市区要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多方筹措资金。-11- 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融资渠道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同时要走市场化路子,通过PPP等模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四、强化建设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养主体。(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地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建设的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都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县市区要按照《-11-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等单位以及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参加并签字。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逐一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出具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在完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有关政策、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五、加强运行管理(一)落实管护主体。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县级财政要足额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等有关政策执行。-11-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四)实施扶持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用电价格及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六、落实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农村饮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逐级落实责任分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合力推进的有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追踪问效,切实强化责任制的刚性约束。(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11- 的支持。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采取融资贷款、PPP等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三)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四)强化监督考核。市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每年年底市政府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况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对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级政府要把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和扶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销帐。-11- 抄: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市民生办。阜阳市水务局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发-1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