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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监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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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监理标招标文件(合同编号:YQNCYSJL-Ⅲ-2017)招标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五月-2- 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9-第四章合同文件-37-第五章投标报价表及附件-50-第六章图纸54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5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0第九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00-2--53- 第一章 招标公告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人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管材、设备等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位于行流镇、伍明镇、中市办事处和循环园区境内,共建工程6处,全部为改扩建工程,分别为:行流镇宋湾水厂、冯杨水厂、赵庄水厂、伍明镇青龙水厂、中市办事处王府营水厂、循环园区潘寨水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打深水井,新建管理房、生产车间及清水池等,铺设干支供水管道和入户管道,配套变压器、深井泵、供水泵、除氟、消毒等相关设备。主要建设标准为:主要建(构)筑物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主体建筑物按Ⅷ度设防,其余按Ⅶ度地震设防,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项目建设规模: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共解决农村群众20942人(其中贫困人口1311人)和学校师生4980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2.2标段划分: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本次招标共分为6个标段。标段编号标段名称合同编号招标范围标段估算价Ⅰ标监理标YQNCYSJL-Ⅲ-2017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项目监理。60万元Ⅱ标施工标YQNCYSSG-Ⅲ-201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6处水厂管理房及生产车间、机井工程、供水管网、管理房及厂区建筑、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等工程施工及保修。1200万元-53- III标管材采购标YQNCYSGC-Ⅲ-201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处水厂管材、管件采购。500万元IV标水表、闸阀、水龙头采购标YQNCYSSB-Ⅲ-201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处水厂水表、闸阀、水龙头采购。70万元V标供水、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标YQNCYSGS-Ⅲ-201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处水厂供水设备、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390万元VI标除氟设备采购及安装标YQNCYSCF-Ⅲ-2017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4处水厂除氟设备采购及安装。170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I标监理标⑴独立法人资格;⑵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等级;(3)至少具有2项类似监理业绩(类似业绩指:单标段中标价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⑷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⑸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建设监理能力;(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1.2II标施工标(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近5年至少成功完成过1个类似工程施工项目(近5年指2012年3月以来,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指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业绩);(5)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6)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能力。(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1.3III标管材采购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2)具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φ160和φ-53- 110PE管材、管件);(3)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PE管材、管件),如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明文规定审批权下放的,须具有被下放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4)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类似材料(PE管材)供货业绩;(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1.4IV标水表、闸阀、水龙头采购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授权代理书);(2)水表制造厂家须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3)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类似设备供货业绩;(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1.5V标供水、消毒设备采购及安装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授权代理书);(2)饮用水消毒设备须具备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如省或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明文规定审批权下放的,须具有被下放卫生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3)具备相应的制造(生产、使用)许可或相应产品3C认证证书(有许可、认证的须提供);(4)良好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类似设备供货经验;(5)具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1.6VI标除氟设备采购及安装标(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授权代理书);(2)具有类似设备供货业绩;(3)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4)具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近3年指2014年3月以来)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自2017年5月5日起可在http://jyzx.fy.gov.cn网站下载招标文件。-53-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需在开标前1小时内到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受理大厅窗口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并换取收据,未提交收据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9时00分,地点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大厅。5.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http://jyzx.fy.gov.cn8.注意事项项目经理类似业绩指在承建项目中承担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工程项目。9.联系方式招标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阜阳市北京中路519号电话:0558-26270502627016联系人:高宝泉谢皓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办事处地址:万达华府11栋2204室联系人:钱广林张雅峰电话:1530558919817756060180-5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阜阳市北京中路519号电话:0558-26270502627016联系人:高宝泉谢皓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办事处地址:万达华府11栋2204室联系人:钱广林张雅峰电话:1530558919817756060180邮箱:196126515@qq.com1.1.4项目名称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监理标1.1.5建设地点阜阳市颍泉区1.1.6现场管理机构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1.1.7设计人安徽省阜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等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项目监理1.3.2计划工期与监理服务期计划工期145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从工程开工至缺陷责任期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1、资质要求:(1)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等级;2、财务要求: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3、业绩要求:近5年至少具有2项成功完成过的-53- 类似监理业绩;4、信誉要求: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建设监理能力;5、总监资格: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经验。6、其他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没有被依法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提交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5费用承担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以上费用不单独列出,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以上费用。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澄清申请提交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提出澄清申请方式:邮件方式提交至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邮箱:196126515@qq.com)(不得署名),邮件主题注明:XX项目澄清申请,并电话通知:15305589198。2.2.2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http://jyzx.fy.gov.cn发布。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1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53- 3.2.1投标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投标总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6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自带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帐户名称: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143备注:1、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汇票形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办理。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如无法开具银行汇票,也可采用从其基本账户银行转账(电汇)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确保在此项目约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但投标人还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无法开具银行汇票的证明。3、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如果不是开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的,保证金银行汇票需加盖划付章,标注解付银行,确保能正常解付.4、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由建设银行当即办理解付手续,如不能解付,为无效汇票,视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5、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出具无法开具银行汇票的证明原件,须在交纳招标文件资料费时一同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6、在招标文件约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温馨提示:-53-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解付是指持票人持有汇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行收妥后交换到出票行。出票行验证汇票无误后付款的行为。银行汇票如不能正常解付,可能导致不能参与投标、废标等不利情形。为此,我们作出如下温馨提示:一、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2、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第2、3联)是否齐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需第2联,汇票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于出票日起1个月,看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5、银行经办人是否加盖私章;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此三项若有更改,汇票无效;7、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能更改;8、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二、银行汇票不能正常解付的情形:1、银行汇票是超出提示付款期;2、银行汇票上的汇票专用章模糊不清;3、银行票面各要素模糊不清,不齐全;4、银行汇票各要素有涂改现象;5、银行汇票若有背书,该票的背书不连续、不完整;6、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未加盖专用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7、其他不能解付情形;-53- 注明:银行汇票票面要素不齐全,绝对记载事项不完整或银行汇票出现错行串行的现象,及未加盖划付章的,责任由出票行承担。以上提示仅作为银行汇票不能正常解付的情形,如有其他情形,责任由贵公司承担。银行汇票票面要素不齐全,绝对记载事项不完整的。8、银行咨询电话:0558-2390001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4年~2016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5年(2012年3月~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2014年3月~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署姓名和盖章,已标价的投标报价表及附件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下同),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与其信用档案中的签名真迹一致。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合同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53-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大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其他单位出具证明无效。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供复核(下同)。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2名投标人代表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的逆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7.2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自动转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汇票、转帐支票等形式。(注:由中标人自行选择)。履约保证金金额:信用等级AAA的为中标价的5%(扣除暂列金),其余为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业绩及同类业绩类似业绩指:单标段中标价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同类业绩指:单标段中标价3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项目。-53- 10.2原件不提供原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及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10.3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递交投标文件4份10.4总监的陈述与答辩不要求。10.5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10.6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确认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11电子招标投标否备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53-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建设监理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代建人;(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受到行政处罚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3- 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规定的方式发布。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中标后不容许分包。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53- (1)评标办法(2)合同文件(3)投标报价表及附件(4)图纸(5)技术标准及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前附表2.2.1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2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推迟。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按前附表第2.3.1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2.3.2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天内答复。-53-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委托授权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投标报价表及附件;(6)技术文件;(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原件的复印件;(10)其它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人的建设监理的全部费用,是中标人完成本项目自本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及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3.2.2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3.2.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53- 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由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留置并开具收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予以解付,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备案后5日内由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的情形。(4)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查情况属实;(5)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其他不予退还情形的;(6)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行为的。3.4.5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决定由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作出和实施。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53- 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用签名章、印签章代替,下同);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53-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前附表。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抽取权重,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它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53-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2.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53- 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3-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情形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下列情形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2)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2.2下列情形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53- (1)投标人拟在担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下同)等不是本单位人员;(2)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3)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4)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总监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有2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总监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9.2.4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53- (6)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个人业绩、社保)存在虚假情形;(7)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8)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9)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1)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以上情形,投标人在办理企业备案时未被发现,在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查实的,一律视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53-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53-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总监姓名开标有无异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备注最高投标限价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密封完好。□其他情况。检查人(签名):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监察人:监督人:招标人代表: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53-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监理服务期:月/日历天。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_日-53-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11)形式评审其它标准…………2.1.2(11)资格评审其它标准…………2.1.3(10)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59投标人信用等级6投标人公示期不良记录0项目总监素质和能力15资源配置10监理大纲10合计100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分标准表3.4.1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的评分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53- 评分标准表序号评分要素分值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591.1总报价53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报价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00%时得43分,在此基础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得53分。(得分内插,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1.2单价和分项报价合理性6横向比较,合理得满分,无相应报价分析内容得0分,其余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3分。2投标人信用等级62.1按安徽省水利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6AAA级得6分,AA级得5.5分,A级得5分,其余得0分。3投标人公示期不良记录0每有1个A级不良记录扣1分,每有1个B级不良记录扣0.5分,累计扣分不限。(以安徽省水利厅公示的信息为准)4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能力154.1类似或同类项目业绩(无年限限制)10每有1项同类项目总监业绩得3分,每参与1项同类项目监理得2分;每有1项类似项目总监业绩得2分,每参与1项类似项目监理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其它不得分。4.2专业和经历5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或执业资格得3分;近5年每有1项总监工作经历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其他不得分。5资源配置105.1监理机构设置3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跨度符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得3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2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5.2监理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3监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结构及进场计划合理、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得3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1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5.3监理设备的配备3配备合理、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得3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2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5.4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1可调用的后备资源充足的得1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53- 6监理大纲106.1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1理解深刻、方案得当的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2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认识与预控措施1认识深刻、措施得当的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3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措施1完善、合理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4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措施1完善、合理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5合同管理措施1完善、合理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6信息档案管理措施1完善、合理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7需进行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设置的合理性1设置比较合理的得1分,其他得0.5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8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2评委酌情赋分,无相应内容得0分。6.9监理大纲的完整性1完整得1分,其他得0.5分。合计100-53-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递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相关资料,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的评分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两个或多个投标最终得分相同,对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能力得分由高向低排序,其余排序名次顺延;若项目总监的素质和能力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7)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8)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服务期、人员进场计划、监理大纲等关键内容;(9)按规定提交齐全的证明材料,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相符;(10)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否决其投标:(1)影响整个投标文件的效力;(2)影响涉及资格、实质响应性或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的效力或评审;(3)涉及的内容明显影响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或执行;(4)其他明显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形。2.1.2资格后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年检制度已取消);-53- (1)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2)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3)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总监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7)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授权委托书一致;(8)资格其他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9)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投标报价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款规定;(3)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投标报价表符合第五章投标报价表及附件填写的有关要求;(8)技术文件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10)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53-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形成专门的资格评审章节,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表”(摘录各投标人有关前附表2.1.2中明确的所有“资格评审要素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结论”)作为其附件。3.1.2评标委员会应全面复核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③仅该投标人按照不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修正并计算投标报价,其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变。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l)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初步评审”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每一成员均须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53- 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4.特殊情况的处置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连续评标,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弃权)。-53-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53- 第四章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3- 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53- 1.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3-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53-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53-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53-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8);5、《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DB34/T2025-2013);6、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规定;7、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经委托人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2、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义务和责任;3、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能力;4、所监理的工程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5、未经委托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每月住工地不足21天的;6、将本合同私自转包他人的。-53-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能按计划支付监理酬金;2、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有权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由承包人支付这笔款项。2、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7)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3、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1)确定延长完成期限;(2)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3)变更和索赔照成的工程延期;(4)变更和索赔造成的费用增加;(5)审查批准技术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4、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53-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定)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形成后7天内监理工作完成后14日内2监理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纸1分部工程施工前7天内监理工作完成后14日内3监理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变更资料1收到设计变更后3天内监理工作完成后14日内4监理工作必须的其他辅助资料1资料形成后3日内临时借阅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_3__天;变更文件_3__天。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无。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二期)项目监理。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及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监理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监理大纲约定的工序。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按投标总报价扣除暂列金。二、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按施工进度付相应比例的监理服务费直至70%;竣工验收后付至监理费的9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21天内,付清全部监理费余额。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53- 一、计取方法为:签订监理合同时双方另行商定。二、支付方式为:转账。三、支付时间为:签订监理合同时双方另行商定。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委托人将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造成的影响给于适当补偿。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款利息。利息为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一年期)。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扣除剩余监理服务费。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8日,否则处以800元/工日·人的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1日,否则处以500元/(日·人)的违约金。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二、仲裁机构为: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_无__。第四十六条暂列金使用: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由招标人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第四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53- 3.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53-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53- 4.履约担保履 约 担 保(招标人全称):鉴于(中标人全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保函的有效期与你方和被保证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相一致。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2)应说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有关材料。4、我方同意,在你方与被保证人签订的上述合同发生变更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53- 第五章投标报价表及附件5.1投标报价说明1、本次招标采用固定总价(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期和监理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各数据按投标报价附表合计数填写。无论是具体报价或综合费率招标投标人都应估算填列检测试验费和其它费用两项金额。3、除另有规定外,投标总价包含了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监理任务所需的监理人员费、检测试验费、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其它一切费用,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4、监理人员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利润、税金和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人员报酬以及执行监理任务所必需的生活、交通、通讯、医疗、设备折旧与维修等一切费用。5、监理人须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所有监理人员的费用进行单价分析,认真填写单价分析表;须对检测试验费用单价进行报价;上述单价将作为计取监理服务费和额外监理工作的额外报酬或服务期延长的监理报酬的依据。6、报价货币为人民币。7、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填写,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使用。8、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计取,不单独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单位直接向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中标金额(万元)费率例如: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2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0.8%=3.2万元(1000-500)万元×0.45%=2.25万元(1200-1000)万元×0.25%=0.5万元合计收费=1.5+3.2+2.25+0.5=7.45万元注:招标代理服务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以下1.5%100~5000.8%500~10000.45%1000~50000.25%5000~100000.1%10000~1000000.05%100000以上0.01%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300万元9、本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由中标人向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支付。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规定执行。-53- 5.2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备注1监理人员费用2检测试验费估算列出金额3其它费用估算列出金额4暂列金5投标总价(5=1+2+3+4)人民币(大写):-53- 5.3投标报价附表5.3.1监理人员费用报价表及单价分析表监理人员费用报价表(格式)序号名称单价(元/月.人)服务期(月)合价(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辅助工作人员合计监理人员单价分析表(格式)序号项目计算式单价(元/月.人)合计注:每类监理人员均须单独分析并填写单价分析表。5.3.2检测试验费报价表检测试验费单价报价表(格式)序号项目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2合计-53- 5.3.3其它费用报价表其它费用报价表(格式)序号项目数量单价合价(元)12合计注:其它费用包括交通车辆使用费、办公费、设备设施使用费等费用。5.4付款计划意向表付款计划意向表(格式)金额单位:元序号合同金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累计支付备注总计注:投标人需根据其投标报价的总费用及合同条款明确的支付办法,结合分期进驻工地的监理人员计划,填写付款计划意向表,在监理合同签署前,经委托人与中标人协商,形成付款计划表,在签署监理合同时予以明确。-53-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在阜阳市公共资源(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100 第七章技术标准及要求一、工程概况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位于行流镇、伍明镇、中市办事处和循环园区境内,共建工程6处,全部为改扩建工程,分别为:行流镇宋湾水厂、冯杨水厂、赵庄水厂、伍明镇青龙水厂、中市办事处王府营水厂、循环园区潘寨水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打深水井,新建管理房、生产车间及清水池等,铺设干支供水管道和入户管道,配套变压器、深井泵、供水泵、除氟、消毒等相关设备。主要建设标准为:主要建(构)筑物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主体建筑物按Ⅷ度设防,其余按Ⅶ度地震设防,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项目建设规模:颍泉区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期)共解决农村群众20942人(其中贫困人口1311人)和学校师生4980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二、监理技术要求1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1.1监理单位1.1.1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1.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1.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1.1.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1.1.5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1.1.6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1.1.7100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联合体监理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1.1.8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2监理机构2.1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1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2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12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3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14解释施工合同文件。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2.3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2.4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2.5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2.6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3监理人员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100 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00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3.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3.7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00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4.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4.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4.1.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1.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4.1.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4.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4.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4.1.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4.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4.1.10结清监理费用。4.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4.2主要工作方法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4.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2.5100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4.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4.2.7协调解决。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4.3主要工作制度4.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4.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4.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4.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4.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4.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4.3.7100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4.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5.1.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5.1.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5.1.4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5.1.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2.1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3施工用地。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5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5.2.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4承包人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5督促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7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8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资料。100 10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11审核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情况。12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5.2.3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2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5.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1.1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6.1.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1.3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6.1.4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6.1.5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6.2工程质量控制6.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6.2.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100 6.2.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6.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6.2.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6.2.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6.2.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6.2.8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6.2.9100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6.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工程部位的质量控制。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相片或录像带等相关资料。8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6.2.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5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100 6.2.12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6.2.1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6.3工程进度控制6.3.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6.3.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100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6.3.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6.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6.3.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100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与答复。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6.3.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6.3.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6.4工程投资控制6.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6.4.2工程计量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100 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6.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2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3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100 6.4.5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价格调整金额;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7)保留金扣留金额;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6.4.6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6.4.7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6.4.8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完全部保留金。6.4.9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100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6.4.10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2审核内容: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6.4.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2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4)承包人退场费用;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3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4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6.4.12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100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5.1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2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6.5.2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的破坏。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5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6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6.1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2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1)増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00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百分比。3工程变更的提出: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5工程变更审查:1)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2)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6工程变更的实施:1)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3)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100 4)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6.6.2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4)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4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5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6.6.3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3)在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通知,并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100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6.6.4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6.6.5工程保险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2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3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4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6.6.6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3分包的管理1)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100 6.6.7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6.6.8施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6.6.9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6.6.10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2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承包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6.7信息管理6.7.1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1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程序,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程序等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4文件、报表格式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5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6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6.7.2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2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3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100 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2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3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5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6.7.5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3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4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5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6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6.7.6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2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100 3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4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发包人移交。6.8工程验收与移交6.8.1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协助发包人制订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3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4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5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6.8.2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6.8.3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2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3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4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6.8.4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100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6.8.5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5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6.8.6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2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7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7.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7.1.1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7.1.2若缺陷责任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决定。7.1.3缺陷责任期或缺陷责任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其应完成的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事宜。7.2缺陷责任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7.2.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7.2.2100 督促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7.2.3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7.2.4签发工程项目缺陷责任责任终止证书。7.2.5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7.2.6缺陷责任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10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合同编号:()投标人:年月日100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100 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报价表及附件六、技术文件七、项目管理机构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原件的复印件十、其它材料100 一、投标函投标函(格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合同名称)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中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咨询工作。服务期:。总监:(姓名)。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其有效期内一直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将保证在接到进场通知书后,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驻工地,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监理合同,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资源投入,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为实现工程建设总目标提供优质服务。4.如果你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将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5.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文件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文件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随同本投标书,我方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与补正;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你方有权不退还投标担保,另选中标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1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至投标有效期满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00 三、联合体协议书(无)(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00 四.投标保证金注:附银行汇票的复印件和基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0 五.投标报价表及附件表格见第五章投标报价表及附件。100 六.技术文件6.1监理大纲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监理工程概况;二、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监理依据;三、监理机构设置(框图),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四、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五、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表;六、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环境控制措施;七、检测试验计划;八、合同管理方案;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十、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十一、拟投入的监理设施、设备及配置计划。6.2对本工程的建议6.3附图技术文件附图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增加):一、监理单位工作程序图二、三控制工作流程图三、两管理工作流程图四、一协调工作流程图五、索赔处理工作程序图6.4附表技术文件附表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增加):100 6.4.1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备表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备表(格式)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商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注:1.计划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2.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时数及检修情况。6.4.2监理人员进场计划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姓名拟担任职务时间备注100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7.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监理员资格证书编号拟任职务拟进场时间100 7.2主要人员简历表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学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监理专业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拟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说明:“主要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00 八.资格审查资料8.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人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人营业执照证号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单位总人数(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高级职称人员(人)监理工程师(人)中级职称人员(人)其他(人)初级职称人员(人)近三年监理合同总价(万元)年年年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0 8.2近3年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  称单 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100 8.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0 8.4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0 8.5近三年内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有效的其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100 8.6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资格联合体协议书部门负责人资格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员等其他要求 ……100 九.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或同类项目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 总监岗位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等 投标人信用等级最新网上截图认证体系证书(如有) 其它  注:1、以上所提供资料涉及有效期的均需在相应有效期内;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证件在年检或系统升级不能提交证件原件的应由发证单位出具证明,否则视为证件无效。100 十.其它材料100 第九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本工程的监理招标工作及相关的文件,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我们予以确认。招标人:颍泉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联系人:高宝泉谢皓电话/传真:0558-26270502627016单位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钱广林张雅峰电话:1530558919817756060180单位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