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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初步设计审批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以下简称“规模水厂”)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供水规模1000m3/d以上或覆盖人口10000人以上,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凡新建、改建或扩建达到规模水厂标准的供水工程,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为审批申请、组织审查和设计批复。第五条规模水厂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4
1、申请审批文件;2、初步设计文本(送审稿)及附件。第六条省水利厅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具备审查条件。若不具备审查条件,省水利厅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若具备审查条件,则委托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组织审查。第七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报送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报批稿中应附具针对专家审查意见而进行修改的说明。第九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批稿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第十条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执行。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承担初步设计编制任务的单位,对于Ⅰ-Ⅲ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对于Ⅳ-Ⅴ型供水工程,应具有水利行业(或相关专项)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成立项目设计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责任4
人,合理配备设计人员;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设计成果。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规划;2、设计内容应当完整,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按“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一次性设计到位,不得为控制投资额,减少或缺失配水管网等相关内容;3、设计深度及格式符合《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规定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技术规程;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评分制。评审专家对照评分标准(见附件),结合设计文本编制质量,对报告进行评分。审查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第十五条为提高设计质量,采取设计费用与设计质量挂钩的方式,对质量好的,其设计费费率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报告累计有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评审为不合格之日起,该设计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承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业务。第十六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督促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到位。在初审时,应复核工程受益人口及规划内不安全人口,对水源选择、工程布置及设计方案等提出明确意见,并提出工程概算审核表,对工程概算合理性负责。第十七条审查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能够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审查任务。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应建立审查专家库,对审查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查资格。4
第十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及早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做好相关项目储备;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除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而适当降低设计费外,建设单位不得扣除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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