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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建后管理 1总则 (1)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了农村饮用水质量检测中心,该规章制度对质检中心的人员职责、实验室检测要求、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运行机制管理等方面等进行规范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质检测中心的建后管理。 (3)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X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4)本制度的参考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
(5)水质检测中心的建后管理,除考虑本规章制度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人员职责 2.1检测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方针、法规、条例和制度。 (2)确定本单位的方针和目标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对中心的检测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 (4)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之纳入全面农村饮水安全的轨道。 (5)批准检测报告;主持事故分析会和质量分析会。 (6)督促、检测各部门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7)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 (8)主管中心的人事工作及人员培训考核、提职、晋级工作。 2.2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对各自负责的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 (2)严格按照检测规范、检测大纲、实施细则进行各项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3)
上报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维修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 (4)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及检测仪器的发展趋势和现状;按期填写质量报表,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证书。 (5)有权拒绝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干预;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各级领导违反检测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6)遵守试验室管理制度;按时填写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记录;严格遵守检测人员纪律。 3实验室检测要求 3.1检测指标和频次 (1)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出厂水和管X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列情况增减指标:①微生物指标中一般检测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2项指标,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需进一步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②常规指标中当地确实不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可不检测,如,从来未遇到过放射性指标超标的地区,可不检测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2项指标;没有臭氧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3项指标;没有氯胺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总氯等。③
非常规指标中在已存在超标的指标和确实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应纳入检测能力建设范围之内。如地表水源存在生活污染风险时,应增加氨氮指标的检测,以船舶行驶的江河为水源时应增加石油类指标的检测。④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县,至少应检测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指标(余氯、二氧化氯等)、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和毒理学指标(氟化物、砷和硝酸盐)等。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现场水质检测。出厂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末梢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等。每个月应对区域内20%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3)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应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2个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进行1
次主要常规指标和部分非常规指标分析,以确定本地区需要检测的常规指标和重点非常规指标,并加强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状况巡检。 (4)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5)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6)在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内每个供水规模在20m3/d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监督其及时整改。水质检测中心同时负责对小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3.2检测中心的任务 (1)安排检测计划,管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抽检、巡检以及检测报告的发送及登记。 (2)样品的收发保管及检后处理;检测仪器设备及标准件的购置。 (3)负责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 (4)保存抽样记录、样品发放及处理记录;
保存全部文件及有关产品质量检测的政策、法令、法规。 (5)负责收集保管国内外用于试验检测的产品标准、检测规范、检测细则、检测方法和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校验方法及专用设备鉴定资料。 (6)负责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及日常维护保养;标准件的定期对比、保管、发放及报废;负责全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及保养等工作;检查各室的在用检测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 (7)新购置检侧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保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使用、报废记录;大型精密设备的值班及日常维修;制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并付诸实施。 (8)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人事考核。 4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 4.1实验室常规要求 (1)水质检测中心选择在无震动、灰尘、烟雾、噪音和电磁等干扰的地方。 (2)水质检测中心区分化验室和办公区,化验室包括天平室、药剂室、理化室、微生物室、分析仪器室、放射室、水样储存间等,办公区包括办公室、资料室、更衣室、会议室、车库等。 (3)
实验室应确保用电安全,有防雷接地系统,电线尽量避免外露,电源接口应靠近仪器设备,精密检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4)实验室应确保用气安全,大型分析仪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放在阴凉的地方储存与使用,不能靠近火源,必须固定;应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排气设施,废气排放口宜设在房顶。 (5)实验室温度夏季不宜超过30℃、冬季不宜低于15℃,湿度不宜超过70%。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恒温恒湿,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施,潮湿地区应安装空调(水样储存间除外)。 (6)微生物室应设无菌操作台,配备紫外灭菌灯。 (7)实验室应设置有害废液储存设施,应配置灭火器。 4.2样品保存规范 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确定。水质检验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设备和方法。 4.3仪器管理 4.3.1仪器设备的配备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质、水处理和消毒工艺,以及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4.3.2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材料 水样处理、试剂配置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仪器,药剂、试剂和标样等。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化验室仪器设备具体配置。 4.3.3现场采样及水质检测车的配备 车辆、采样容器、水样冷藏箱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箱等。 4.3.4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 (1)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许可。 (2)采购的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并备案。 (3)供应商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标样测试。 4.3.5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 (1)应明确每个化验室及其设备的管理人。 (2)建立对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制度。 (3)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校准、维护等应建档。
(4)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每台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流程图。 4.4实验操作规范 (1)建立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方法及其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剂/试剂、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明确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质量负责人。 (3)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质量控制考核等。 (4)做好采样和检测过程记录。 (5)明确检测报告质量审核人,经审核人逐项指标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 4.5环境及安全管理 (1)检测区域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2)化验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照明条件。 (3)每个化验室应有温度、湿度监测及记录。 (4)微生物室每天应用紫外线消毒后才能使用。 (5)排风设施检查完好后才能进行相关实验。 (6)
建立化验室的用电、用气、废液处理、消防等安全制度。 4.6信息管理 (1)对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应进行归档管理。 (2)化验室档案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删改和撤档。查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至少保存5年。 (4)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范围报送水质检测成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水质检测信息和扩大送达范围。 4.7检测报告编写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对水样检测结果出具完整、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标题名称,实验室名称地址或检测地点,报告唯一识别号,每页序数,总页数,需要时,委托人姓名、地址,样品特性和有关情况,样品接收日期,完成检测的日期和报告日期;检测方法描述;如果报告中包含委托方所进行的检测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对报告内容负责的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在适用时,结果仅对被检测的样品有效的声明;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全复制除外)的声明。 4.8能力认证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规定参加水质检验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取得相关计量认证资质,保障水质检测质量和检测数据的公信力。 5运行机制管理 5.1管理体制 (1)依托规模较大农村供水水厂或供水管理机构建设的水质检测中心,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其他部门的业务指导。 (2)依托卫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水质监测机构合作共建的水质检测中心,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其他部门的业务指导,为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3)依托城乡供水一体化大型供水企业组建的水质检测中心,由相应的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接受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为其供水覆盖的区域提供水质检测技术服务。 5.2运行机制 水质检测中心的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由水费收入和社会服务收费等解决,不足部分应由本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 5.3经费测算 (1)人员费用可按当地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
考虑发展和人员稳定)的标准估算。 (2)交通费可根据当地的集中水厂数量及分布、巡查及现场采样频率等估算。 (3)检测药剂和试剂费可根据年检测指标和频次等估算。 (4)仪器设备年运行维护费按相关规定估算。 5.4水质检测结果报送 (1)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利、卫生计生、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有关数据可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对各水厂的水质检测报告原则上应主送水厂负责人,分析汇总的区域总报告主送区域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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