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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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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中央立项,除国务院批准外的其他项目;2.中央立项,非跨省项目; 3.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方土石方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水利项目;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5.自治区立项,跨设区市项目;6.自治区立项,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自治区立项除水利厅审批外其他项目;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且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3.跨县(县级市、区)的项目。(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县级立项的项目;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四、行政审批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三)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四)通过相应的技术审查。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纸质原件及pdf文档各1份(附件2);(二)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件2套,附电子文档1份;(三)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四)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八步区本级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八步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82328投诉电话:0774-5291663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2.关于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