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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论证、评审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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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论证、评审和监测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综合说明,应简要说明:(1)主体工程及立项的概况;(2)项目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5)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主要包括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建设期水土流失总量及新增量、水土流失重点区段及时段;(6)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主要工程量;(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8)主要结论与建议;(9)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应包括:(1)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2)明确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资料等;(3)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即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该标准为最低标准,执行中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说明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4)论述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5)说明方案编制的原则;(6)确定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10 3.项目概况,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总体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置等情况。若有与其他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4.建设项目区概况,应说明项目所在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区域内生态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可借鉴的经验。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应包括:(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评价,(3)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与评价,(4)主体工程土石方平衡、弃土(石、碴)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5)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6)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7)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6.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应包括:(1)工程占地,要分行政区划(以县为单位,线型项目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列表说明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依据;(3)防治责任范围结果,用文、表、图说明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的范围、面积等情况;(4)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结果。7.水土流失预测,应包括:(1)预测范围与预测时段;(2)说明预测方法及土壤侵蚀背景值、扰动后的模数值的取值依据;(3)水土流失预测成果,应说明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产生的弃土(石、碴、矸)量和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与数量;(4)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危害分析与评价;(5)预测结论,综合分析及防治措施布设的指导性意见。8.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应包括:(1)防治目标,提出定性与定量的防治目标;10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原则;(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与总体布局,并附防治体系框图;(4)不同类型防治工程的典型设计;(5)防治措施及工程量,应按分区,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列表说明各项防治措施工程的工作量;(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9.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1)监测时段;(2)监测区域(段)、监测点位;(3)监测内容、方法及监测频次;(4)监测工作量,说明监测土建设施、消耗性材料、监测设备、监测所需人工等;(5)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要求。10.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应包括:(1)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方法;(2)水土保持投资概述,并附投资估算汇总表、分年度投资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材料用时汇总表;(3)防治效果预测,应对照制定的目标,验算6项目标的达到情况;(4)水土保持损益分析,从水、土资源、生态与环境等方面进行损益分析与评价。11.实施保障措施,应包括:(1)工作管理,建设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人员,专项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工作;(2)水土保持投资,建设单位应将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概(预)算,明确防治资金来源;(3)后续设计,方案批复后应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4)防治责任,发包标书中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列入招标合同,明确承包商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外购土石料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10 (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监理机构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或聘请注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监理工程师从事水保监理工作;(6)水土保持监测,监测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监测单位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成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监测专项报告;(7)监督管理,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8)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程序等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执行;(9)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12.结论与建议,应包括:(1)水土保持方案总体结论,(2)下阶段水土保持要求。13.附件、附图和附表。附件应包括:(1)项目立项的有关申报文件、批件或相关规划;(2)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初步意见;(3)水保方案编制委托书;(4)方案(送审稿)技术评审意见;(5)说明项目可行性且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协议;(6)说明防治责任转移的函件;(7)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附件;(8)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附图应包括: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图,项目区地貌及水系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施工总布置图,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图,10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局图,其他图件。附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投资估算附表、方案特性表等。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求如下:(1)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2)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4)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5)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6)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10 (7)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8)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9)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0)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11)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10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1)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利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报送《关于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函》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三份,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3)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受水利部委托,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4)根据技术评审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5)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复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并报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退回方案编制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6)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利部报送《关于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以及经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组织单位核审同意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八份,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7)水利部在收到并初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报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经复核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或经部领导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退回工作。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监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其目的在于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发展趋势及水土保持防治效果等作出科学评价,从而为建设、管理单位防治水土流失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机构采集数据,从而为建立水土流失预测预报模型提供数据,为政府防治水土流失提供决策依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要求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内(含施工准备期)必须全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中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监测重点是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等。要求生产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包括(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2.水土保持监测布局,内容包括:(1)监测目标与任务,(2)监测范围及分区,(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3.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内容应涵盖开工之前、施工准备期、工程建设期间和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监测方法应阐述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4.预期成果及形式包括:(1)数据记录,(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10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4)附件。5.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包括(1)项目建设概况,(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2.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取土监测结果:(1)设计取土(石)情况,(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弃土监测结果:(1)设计弃土(渣)情况,(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4.土壤流失量分析:(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5.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1)扰动土地整治率,(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4)土壤流失控制比,10 (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6.结论:(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3)存在问题及建议,(4)综合结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