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63 KB
- 6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本规定2005年7月8日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八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三、办理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进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的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1个工作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3.审核:业务科室进行技术审查,形成书面技术评审意见(12个工作日)。流程为: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并做好组织技术审查准备工作(2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业务科室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4.审批:分管领导审签(3个工作日)。受理后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5.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四、申请材料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3份);2.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6份);3.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五、备注(一)本机关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跨县(县级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三)申请书式样请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实施主体:北海市水利局同意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次日转承办科室办理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和相关申报材料。水利窗口接收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正或不能提供齐备申请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材料不全审核及现场勘查: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全面审查,满足审批条件签署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不满足审批条件签署意见,制作审批文件交窗口办理(2个工作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果汁厂水土保持方案
- 焦冲马路矿水土保持方案
- 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方案招标文件
- 内河重力式码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点浅谈
- 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土石方平衡
- 浅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意义作用和方法建议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若干问题探析
- 对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探析
- 曹妃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点
- 堤防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大纲
- 江背志谋采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几点认识
- 点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土石方数量与平衡计算初探
- 山地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初探
- 新疆火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几点认识
- 丽江市古城区劳马古文通铜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
- 舟山市岛北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