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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实务第一节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概念主要法规标准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Ø《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ØAQ/T900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ØAQ/T900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Ø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一、安全生产相关概念(一)安全和危险1、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2、安全安全是指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其中包括:(1)安全条件:在生产过程中,可防止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2)安全状况:人、机、环境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可防止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现状。3、安全和危险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危险是绝对的,任何场所、时段均存在危险;如果危险的程度在人们的承受范围,即可接受的水平内,则认为是相对安全的,而当不期望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则认为是危险的;同时,危险和安全是动态的,现有的安全条件和状况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状况。
(二)安全生产1、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安全第一的原则,不仅体现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应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决将安全的要求放在首位。2、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危险源控制、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培训教育、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控制等技术和管理手段,预防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3、综合治理
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治理隐患,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治理包括国家层面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系统,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四)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2、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3、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4、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员工(涉及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总体可分为基础管理、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的现场管理(可简称现场管理)两大部分:(1)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目标、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应急、事故、安全绩效考核等管理。(2)现场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活动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五)本质安全1、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本质安全的方法通常包括:(1)“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2)“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两个部分。2、本质安全的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通过其他管理措施补偿的。3、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在所有设备设施上做到本质安全,因此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的目标,通过其他技术和管理手段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控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4、本质安全型企业
是我国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质安全概念的扩展,指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条件下能够依靠内部系统和组织保证长效安全生产。该模型建立在对事故致因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系统的、主动的、超前的、全面的事故预防安全工程体系。(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义上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监督和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本节专指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政府方面的监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其他方面的监督包括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等。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理论(一)事故致因理论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该理论认为从事同样的工作和在同样的工作环境下,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发生事故,这些人即为事故倾向者,他们的存在会使生产中的事故增多,如果通过人的性格特点等区分出这部分人而不予雇佣,就可以减少工业生产中的事故。2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第一次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理论,阐述导致伤亡事故各种原因因素间及与伤害间的关系,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该理论仅仅关注人的因素,把大多数工业事故的责任都归咎于工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因此具有局限性,但其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认识,至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1)伤害事故连锁构成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其中事故因果连锁过程概括为以下五个因素:1)遗传及社会环境(M):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莽、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的缺点发展。2)人的缺点(P):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它包括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等后天的缺点。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H):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可能再次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4)事故(D):事故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体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5)伤害(A):由于事故直接产生的人身伤害。(2)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一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
故过程被中止。他认为,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3、其他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管理因素作为背后原因在事故致因中的重要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工业事故的直接原因,必须加以追究。但是,它们只不过是其背后的深层原因的征兆和管理缺陷的反映。只有找出深层次的、背后的原因,改进企业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 (1)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其事故连锁过程影响因素为:1)控制不足——管理 事故因果连锁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他们的工作要以得到广泛承认的企业管理原则为基础,即安全管理者应该懂得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控制是管理机能中的一种机能。安全管理中的控制是指损失控制,包括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这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2)基本原因——起源论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
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只有找出这些基本原因,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所谓起源论是在于找出问题的基本的、背后的原因,而不仅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 3)直接原因——征兆 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一直是最重要的,必须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不过是基本原因的征兆,是一种表面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只抓住作为表明现象的直接原因而不追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就永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安全管理人员应该能够预测及发现这些作为管理缺欠的征兆的直接原因,采取恰当的改善措施;同时,为了在经济上及实际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长期的控制对策,必须努力找出其基本原因。 4)事故——接触 从实用的目的出发,往往把事故定义为最终导致人体损伤、死亡、财产损失的不希望的事件。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从能量的观点把事故看作是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阈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生活和活动的物质的接触。于是,防止事故就是防止接触。为了防止接触,可以通过改进装置、材料及设施,防止能量释放,通过训练、提高工人识别危险的能力,佩带个人保护用品等来实现。 5)受伤——损坏——损失 (2)亚当斯提出了与博德因果连锁理论类似的理论,他把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作现场失误。本来,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是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及生产条件方面的问题。采取现场失误这一术语,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的性质。 (二)能量意外释放理论1961年吉布森提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意外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能量载体(能量达及人体的媒介)来预防伤害事故。在吉布森的研究基础上,1966年美国运输部安全局局长哈登完善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提出“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揭示了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为人们设计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分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能量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人类利用能量做功以实现生产目的。人类为了利用能量做功,必须控制能量。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量受到种种约束和限制,按照人们的意志流动、转换和做功。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能量失去了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而意外地逸出或释放,必然造成事故。如果失去控制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达及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人体必将受到伤害。2、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伤害事故原因是:接触了超过机体组织(或结构)抵抗力的某种形式的过量的能量;有机体与周围环境的正常能量交换受到了干扰(如窒息、淹溺等)。因而,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常常可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3、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电离及非电离辐射、声能和生物能等形式的能量,都可能导致人员伤害。其中前四种形式的能量引起的伤害最为常见,如:1)意外释放的机械能是造成工业伤害事故的主要能量形式。2)处于高处的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的势能,当人体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发生坠落或跌落事故;当物体具有的势能意外释放时,将发生物体打击等事故。3)动能是另一种形式的机械能,各种运输车辆和各种机械设备的运动部分都具有较大的动能,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发生车辆伤害或机械伤害事故。4)工业生产中广泛利用电能,当人体意外地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时,可能发生触电事故而受到伤害。5)生产中利用的电能、机械能或化学能可以转变为热能;可燃物燃烧时释放出大量的热能,人体在热能的作用下,可能遭受烧灼或发生烫伤。6)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使人体中毒,是化学能引起的典型伤害事故。4、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屏蔽措施
从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出发,采取屏蔽措施可防止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防止人体与过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接触,即可预防伤害事故。(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例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作业场所,用压缩空气动力代替电力,可防止发生触电事故;还有用水力采煤代替火药爆破等。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绝对安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如以压缩空气做动力虽然避免了触电事故,但可能产生因压缩空气管路破裂、软管脱落打击等新的危害。(2)限制能量。限制能量的大小和速度,规定安全极限量,在生产工艺中尽量采用低能量的工艺或设备,这样,即使发生了意外的能量释放,也不致于发生严重伤害。例如:利用低电压设备以防止电击;限制设备运转速度以防止机械伤害;限制露天爆破装药量以防止飞石伤人等。(3)防止能量蓄积。能量的大量蓄积会导致能量突然释放,因此,要及时泄放多余能量,防止能量蓄积。例如:控制爆炸性气体浓度;通过接地消除静电蓄积;利用避雷针放电保护重要设施等。(4)控制能量释放。例如:建立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突然涌出。(5)延缓释放能量,缓慢地释放能量可以降低单位时间内释放的能量,减轻能量对人体的作用。例如:采用安全阀、逸出阀控制高压气体;采用全面崩落法管理煤巷顶板,控制地压;用各种减振装置吸收冲击能量,防止人体受到伤害等。(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例如:安全接地可以防止触电;压力容器设置安全阀可以在超压时将气体释放。(7)设置屏蔽设施。屏蔽设施是一些防止人体与能量接触的物理实体,即狭义的屏蔽。例如:安装在机械转动部分外面的防护罩、安全围栏等;人体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可被看作是设置在人体上的屏蔽设施。(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在时间或空间上把能量与人体隔离。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能量相互作用而引发事故的情况,针对两种能量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应该考虑设置两组屏蔽设施:一组设置于两种能量之间,防止能量间的相互作用。
(9)提高防护标准。例如:采用双重绝缘工具防止高压电能触电事故;增强人体对伤害的抵抗能力,如用耐高温、耐高寒、高强度材料制作的个体防护用具等。(10)改变工艺流程。例如:改变不安全流程为安全流程,用无毒少毒物质代替剧毒有害物质等。(11)修复或急救。治疗、矫正以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例如:紧急救护,进行自救教育;限制灾害范围,防止事态扩大等。(三)海因里希法则1941年海因里希通过统计许多事故灾害,得出了该法则。当时,海因里希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事故中,重伤或死亡、轻伤、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l:29:3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事故法则。海因里西法则的另一个名称是“1:29:300法则”。1、海因里希法则说明,在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身伤害(未遂事件),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件,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2、海因里希法则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并不在于具体数字的比例,而在于其总结了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规律。例如,某机械师企图用手把皮带挂到正在旋转的皮带轮上,因未使用拨皮带的杆,且站在摇晃的梯板上,又穿了一件宽大的长袖工作服,结果被皮带轮绞入,导致死亡。事故调查结果表明,他这种上皮带的方法使用已有数年之久,手下工人均佩服他手段高明。查阅前四年病志资料,发现他有33次手臂擦伤后治疗处理记录。这一事例说明,事故的后果虽有偶然性,但是不安全因素或动作在事故发生之前已暴露过多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抓住时机,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四)现代系统安全理论1、系统安全是指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应用系统安全管理及系统安全工程原理,识别危险源并使其危险性减至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2、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在一个新系统的构思阶段就必须考虑其安全性的问题,制定并开始执行安全工作规划——系统安全活动,并且把系统安全活动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直到系统报废为止。3、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包括:(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通常所说的安全或危险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能够造成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称作危险源,来自某种危险源的造成人体伤害或物质损失的可能性叫做危险。危险源是一些可能出问题的事物或环境因素,而危险表征潜在的危险源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机会,可以用概率来衡量。(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由于受技术、资金、劳动力等因素的限制,对于认识了的危险源也不可能完全根除。由于不能全部根除危险源,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产生和发展1、各国安全健康状况差异使发达国家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不够,职业健康问题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之一,需要制定国际公认的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即国际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2、九十年代初,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功推行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之后,人们充分认识到在企业内部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故在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的活动,并在其基础上由相关国家标准化组织共同发布了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我国将其转换为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3、为了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容性,以便于满足组织整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需求,相关国家标准化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标准进行了修改,发布了OHSAS18001:2007,我国于2011年等同发布了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ID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其中IDT代表等同发布。(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模式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制定和实施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管理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其中:1)管理体系是用于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组相互关联的要素。2)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策划活动(例如:包括风险评价、目标建立等)、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使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它既不规定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准则,也不提供详细的管理体系设计规范。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各类组织。建立体系的首要愿望是消除或尽可能降低员工可能暴露于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中的和其他相关方所面临的风险,并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可以通过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证实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也可通过第三方认证等方法予以证实。(3)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提供的是管理模式和方法,但由于其适用于国际上的各类组织,不可能具体规定的管理准则和要求,但其要求按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并符合组织的实际,以实现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组织应界定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其总体要求可概括为:(1)首先应建立体系,按体系的要求,建立方针、目标和相关文件,所有策划和编制的文件应符合体系、法规和组织自身的要求。(2)应按体系的要求,包括组织的文件实施体系,即体系的运行,这是体系能否实现其目的的关键。应避免将体系与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为分隔,造成“两张皮”现象,日常的管理工作应按体系的要求进行,将所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体系运行的范畴。(3)体系应持续保持,通过持续的运行、日常监视测量、内部审核、合规性评价等活动,使体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组织的各部门、各级岗位,实现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4)体系的精髓是持续改进,通过目标拉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管理评审等措施,不断完善体系,不断深化体系的运行,提高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并与其他先进的管理模式融合,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不断提升。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如下图:
(2)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的运行模式。关于PDCA的含意简要说明如下:1)策划:建立所需的目标和过程,以实现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期望的结果。2)实施:对过程予以实施。3)检查: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法规和其他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测和测量,并报告结果。4)改进: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3)许多组织通过由过程组成的体系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其运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称为“过程方法”。GB/T19001-2008提倡使用过程方法。由于PDCA可以应用于所有的过程,因此这两种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其建立、运行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1)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第4部分提出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的要求,从4.1-4.6共计6个大条款,17个具体条款;具体见下图: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是不可删减的,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活动性质、运行的风险与复杂性等因素,但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要求。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体系建立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准备和培训阶段1)建立体系推进机构,包括确定推进工作小组、确定推进人员和内审员。2)对领导、管理人员和推进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培训、危险源辨识培训,内审培训等。3)制定体系建立的计划方案。(2)初始评审阶段1)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确定工作。2)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3)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方案。4)对组织管理现状进行调研,针对实际情况策划体系架构,包括文件架构和编制要求。(3)体系文件编制、评审和发布1)组成文件编制工作小组。2)编制管理手册、程序类文件和相关作业类文件,包括记录表格。3)对文件进行评审,结果审核、批准后发布。(4)体系试运行阶段1)按法规和其他要求、体系标准要求、文件要求进行实施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2)运行过程进行必要的培训、辅导。3)运行过程对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5)体系合规性评价和内部审核阶段1)在体系试运行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遵循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2)由内审员组成审核组,对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内部审核。(6)体系管理评审阶段1)收集、准备相关管理评审输入资料,包括体系运行报告、合规性评价和内审资料等。2)组织由最高管理者主持的管理评审会议,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提出改进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7)体系确认或第三方认证审核阶段1)根据管理评审的结论,对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确认,确认体系建立和试运行符合要求后,体系进入正常实施和保持阶段。2)如需国家批准的体系认证机构进行第三方认证,办理申报手续并接受第一、二阶段认证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四、安全文化建设(一)安全文化的起源和发展1、安全文化的概念提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的分析报告指出:技术的措施只能实现低层次的基本安全,管理和法制的措施能够实现较高层次的安全。要实现根本的安全,必须建立安全文化。国际核安全咨询组还发表了“安全文化”专论,论述了安全文化的特征以及对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的不同要求,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定性指标,使安全文化这一抽象概念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是国际社会首次正式提出安全文化的概念。2、杜邦安全文化的实践
美国杜邦公司早期的高风险性和曾发生过多次的严重安全事故,使杜邦高层意识到,安全是当时公司能否生存的重要制约因素以及建立安全制度的必要性。多年来,杜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安全文化的实践活动,包括其著名的安全理念和安全原则。(1)杜邦的核心价值: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职业操守,对人的尊重;杜邦确信:安全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价值。安全作为业务经营和管理的核心价值之一。(2)杜邦第一套安全章程创立于1811年,它强调各级管理层对安全的责任和员工的参与,提出“在高级管理层亲自操作前,任何人都不允许进入一个新的或重建的工厂”,即著名的高级管理层的“有感领导”;(3)杜邦1912年开始安全数据统计,1926成立安全与防火体系,20世纪40年代提出“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20世纪50年代推出工作外安全预防方案和安全数据统计,提出实现零伤害、零疾病、零事故的目标。(4)杜邦十大安全原则:1)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2)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3)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4)安全是被雇佣的一个条件5)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6)各级管理层都必须进行安全审核7)所有不良因素都必须马上纠正8)工作之外的安全也很重要9)良好的安全创造良好的业务3、我国安全文化建设近20年来,在我国安全专家、学者的倡导下,在国家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我国安全文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1)针对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多位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多次指出:“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安全文化的高度来认识”,“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包括思想认识、观念意识、行为习惯等内容的企业安全文化”。(2)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
(3)200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5-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二)企业安全文化的作用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的沉淀,是企业员工内在的思想与外在的行动和物质表现的统一,其作用包括:1、企业安全文化具有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企业安全生产决策者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和文化气氛下进行的。它不仅取决于企业领导及领导层的观念和作风,而且还取决于整个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气氛。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健康的精神气氛。2、企业安全文化具有对安全生产的激励作用。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可以形成强烈使命感和持久的驱动力。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越能认识行为的意义,就越能产生行为的推动力。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生产精神就是一把员工自我激励的标尺,他们通过对照自己行为,找出差距,可以产生改进工作的驱动力,同时企业内共同的价值观,信念、行为准则又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它能使员工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安全感,起到相互激励的作用。3、企业安全文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凝聚、协调和控制作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系统管理理论告诉我们,组织起来的集体具有比分散个体大得多的力量,但是集体力量的大小又取决于该组织的凝聚力,取决于该组织内部的协调状况及控制能力。组织的凝聚力、协调和控制能力可以通过制度、纪律等刚性连接件产生。但制度、纪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难以适应复杂多变及个人作业的管理要求。而积极向上的共同价值观、信念、行为准则是一种内部粘结剂,是人们意识的一部分,就可以使员工自觉地行动,达到自我控制和自我协调。(二)安全文化的基本概念1、企业安全文化被企业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综合的组织管理等手段,使企业的安全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3、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安全文化就是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一组理念的统一体,它代表了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安全文化建设就是将这些理念落实到企业的决策、管理和作业各层次人员的心灵、行动之中,最终目标是防止事故、抵御灾害、维护职工健康。因此,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稳定的需要。安全文化通过教育、宣传、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手段,把服从管理的“要我安全”转变成自主管理的“我要安全”,从而使企业安全工作的境界得到提升。(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架构和要素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规定了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架构,如下图:1、安全承诺(1)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1)切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反映共同安全志向;2)明确安全问题在组织内部具有最高优先权:3)声明所有与企业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4)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2)AQ/T
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分别对企业各层次人员提出了安全承诺的要求:1)领导者应对安全承诺做出有形的表率。2)各级管理者应对安全承诺的实施起到示范和推进作用。3)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企业的安全承诺,并结合岗位工作任务实践这种安全承诺。4)企业应将自己的安全承诺传达到相关方。2、行为规范与程序(1)企业应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2)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3、安全行为激励(1)企业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2)员工应该受到鼓励,对员工所识别的安全缺陷,企业应给予及时处理和反馈。(3)应建立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避免因处罚而导致员工隐瞒错误。(4)企业宜在组织内部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发挥安全行为和安全态度的示范作用。4、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1)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2)应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3)企业应就安全事项建立良好的沟通程序,确保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者与员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5、自主学习与改进(1)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2)应建立正式的岗位适任资格评估和培训系统,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3)企业应将与安全相关的任何事件,尤其是人员失误或组织错误事件,当作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宝贵机会与信息资源,从而改进行为规范和程序,获得新的知识和能力。(4)应鼓励员工对安全问题予以关注,进行团队协作,利用既有知识和能力,辨识和分析可供改进的机会,对改进措施提出建议,并在可控条件下授权员工自主改进。(5)经验教训、改进机会和改进过程的信息宜编写到企业内部培训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中,使员工广泛知晓。6、安全事务参与(1)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做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2)企业组织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员工参与的形式。(3)所有承包商对企业的安全绩效改进均可做出贡献。企业应建立让承包商参与安全事务和改进过程的机制。7、审核与评估(1)企业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2)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及审核时,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关注安全绩效下滑的前兆,给予及时的控制和改进。(四)安全文化评价1、安全文化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解企业安全文化现状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效果而采取的系统化测评行为,并得出定性或定量的分析结论。AQ/T9005—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阐述了安全文化评价的基本要素、评价指标、计算方法等内容。2、安全文化评价的流程,见下图:
3、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层级根据其特征和评价参考分值,分为六个层级。(五)安全文化建设工作1、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提升的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可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对中长期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将建设工作列入每年的安全工作计划。2、安全文化初始建设工作初始建设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1)准备和培训阶段1)建立体系推进机构,包括确定推进工作小组、确定推进人员。
2)对领导、管理人员和推进人员进行安全文化建设标准培训、安全文化案例培训等,可通过召开安全文化建设启动大会等方式进行。3)制定安全文化初始建设的推进工作计划方案。(2)安全文化承诺、行为规范建立阶段1)制订企业安全承诺并予以发布,可以采取安全文化手册的方式。2)建立安全行为规范系统,如各层次人员安全行为准则规范。3)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必要的安全文化建设相关要素系统。(3)安全文化系统运行阶段1)对安全文化承诺、行为规范等进行培训、宣传。2)开展安全文化推进的各项活动,要求寓教于乐,生动活泼。(4)安全文化状态评价阶段1)安全文化推进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安全文化建设初始阶段完成后的状态进行评价。2)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阶段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层级。(5)安全文化建设的持续改进阶段根据安全文化状态评价的结论,对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建设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后,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进入正常持续推进阶段,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工作按建设规划的要求,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进行管理。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法规标准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Ø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Ø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Ø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Ø《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Ø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Ø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Ø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Ø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和责任制(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如下: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2、除上述以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在生产经营单位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上述三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级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三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1)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3)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4)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纵向方面,建立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员工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2)横向方面,建立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在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验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将其职责规定为:——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的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做出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到安全生产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班组长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员工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员工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员工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总结和考核(一)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1、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目标是指企业自我设定的在安全生产绩效方面要达到的总体安全目的;安全生产指标由安全生产目标产生,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企业或其局部。2、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的基本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根据企业现状和上级要求制定,目标和指标包括:(1)事故发生率、职业危害控制目标和指标,一般列为考核性指标;如年度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率为零、年度职业病发生率为零、年度轻伤及以下事故发生率不超过在职人数的千分之一等。(2)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等过程控制目标和指标,并尽可能量化,其中包括考核性指标和自主工作目标;如噪音作业现场人员防噪声耳塞佩戴率100%、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率100%、某项工作按期完成率、某季度完成某现场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等。(3)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还包括为实现持续改进而提出的年度内实现的提升性目标和指标,如年度内改进某现场通风量,减少现场某化学物质接触量等。3、企业应针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措施计划等,明确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所规定的有关职能、层次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等。
(二)安全工作计划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在年初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其制定内容和要求包括:1、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其中:(1)管理工作应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危害等管理工作内容;(2)技术措施项目应包括上年度计划内延长到本年度的项目、本年度新项目,并明确各项目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和相关执行部门、计划节点和相关要求,包括费用计划。2、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内,重点是布置、安排本年度安全工作的重点项目,如本年度需开展的相关安全活动、本年度需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本年度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等。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内,可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安全工作计划,如特种设备检验计划、职业危害检测计划等,也可将这些计划作为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附件。4、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内,通常也可包括本单位安全目标及考核目标等内容。5、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通常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各部门执行;计划需变更时,应经原批准人批准后实施。(三)安全工作总结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在年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其制定内容和要求包括:1、内容应包括年度内安全工作情况的概述,通常包括:(1)年度各项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等;(2)年度内安全投入费用及其使用情况,包括重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等;(3)年度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及完成情况等;(4)年度内安全各项常规性工作完成情况、年度专项重点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效果评估等;
(5)年度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文化建设等情况,包括自评、审核等结果及需整改、改进的内容等;(6)其他需向领导层、职工代表报告的事项。2、年度安全工作总结的内容通常包括:(1)总结本年度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亮点和经验;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年度安全绩效的提升情况;通过对某项新的管理制度的推行进行分析,总结其推行效果和经验等。(2)总结本年度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可以改进的内容,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设想、建议等。3、安全工作总结通常由安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发,企业设安委会的通常报安委会审议,同时还可作为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的报告书。(四)安全绩效考核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包括年度安全目标和指标中纳入考核的目标和指标等内容。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的职责、考核内容的确定、考核周期和方法、考核结果的奖惩等要求,并经过安委会审议,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绩效考核的范围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综合安全考核,也应包括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相关安全内容的考核。2、安全绩效考核应体现“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实现动态考核;每年应根据当年目标调整考核内容和奖惩方法,考核方法应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考核的资料应保存,并公示考核结果。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基本概念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或下属部门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管理内容分,通常包括:(1)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文件,如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针对某专项管理的安全管理规定,如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3)针对某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变配电站(室)安全管理制度等;(4)针对设备设施、岗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车床安全操作规程等;(5)针对安全设施或装置的技术标准,如库房电气安全规程、排风装置标准等。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形式、格式无固定要求,按文件形式分,通常包括:(1)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文件,通常有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2)按标准化管理,通常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3)按章节式文件编写;(4)红头文件通常作为文件发布的通知,将需发布的文件作为附件。(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必要性(1)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2)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3)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落实职责,分级负责的原则;(3)系统性原则;(4)规范化原则。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依据(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2)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要求为依据;(3)以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范围
1、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范围(1)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除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按国家和北京市不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相关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4)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宾馆、景区、商场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7)相关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范围(1)需编制安全操作的岗位一般包括:1)设备设施操作和运行岗位,如车床操作、变配电值班运行等;2)从事现场服务和生产的作业岗位,如生产现场搬运、餐饮后厨作业等;3)维修保养和检测作业岗位,如维修电工、试验检测作业等;4)其他需规定作业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的岗位。
(2)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确定需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依据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及工作环境制定,;相同设备设施,且作业方式相同,可以合并,否则应单独编制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应以作业工序、作业岗位为基本单元编制;可以按岗位划分,也可按设备设施或不同的作业活动划分;如砂轮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可单独编写,也可在包含在维修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内。(4)安全操作规程可单独制定,也可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整合发布,下并发到现场作业人员。(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写和评审、审批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下属部门组织编制,确定各类文件编制的主管部门、协助部门和人员,必要时组成编写小组进行;编写和评审、审批要求包括:(1)首先应对需编制的管理制度架构进行策划,确定需编制那些层次的那些文件,并确定需编制的相关文件的关系;(2)对每个需编制的文件内容进行讨论,确定文件应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5W1H”,即做什么(What),为何做(Why),何时做(When),在哪做(Where)、谁来做(Who)、怎么做(How),也包括依据哪些法规和文件,需要何种记录等,讨论可形成文件编制大纲;(3)按讨论的结果,按分工进行文件编制,初稿应经过参与人员或小组内讨论、修改形成评审稿;(4)对单个文件或相关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是文件对于法规和本单位要求的符合性、文件运行的可行性等,包括文件确定的职责、管理流程和方法、要求等;文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会签的方法,评审人员应包括主管和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人员、相关领导等;(5)按规定的权限对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后发布;(6)发布后的文件需要修改,应按流程重新进行审批。2、安全操作规程一般由生产作业所在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有相关的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并听取岗位作业人员的意见,必要时组成编写小组进行;编写和评审、审批要求包括:(1)首先应确定需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种类,并确定是否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整合编制。
(2)针对每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情况进行现场调研,重点是对岗位作业过程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摸底,包括对岗位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等现状进行摸底,以便于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符合岗位实际。(3)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1)岗位主要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2)岗位作业人员应使用、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3)岗位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操作要求;4)必要时,可包括岗位发生异常、紧急情况时的现场应急措施。(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应与岗位作业人员沟通,并组织相关工艺、技术人员讨论,修改后方可提交审批。(5)按规定的权限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和批准后发布,生产作业现场应保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版本。(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在投入使用前应先修订或重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随工艺或设备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保持有效版本;发布后的文件需要修改,应按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1、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这些企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以农民工为主,其中大多数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较大,企业对其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普遍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及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的危害等认识不到位。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2、法律法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六条、五十条分别就生产经营单位“四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2)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其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3)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和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持证上岗。(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或清单,记录其培训取证及上岗时间、证件复审情况等;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应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内容相对应,包括设备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将证件或复印件放置在作业现场。(2)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或清单,记录其培训取证及上岗时间、证件复审情况等;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应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中特种作业目录内容相对应;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将证件或复印件放置在作业现场。(3)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行业和地方政府要求,确定其他应经外部培训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的人员,并保存培训取证记录;其中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等。3、三级安全教育(1)新职工应经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作业;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2)调换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人员,应重新进行相应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4、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具体见下表所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新从业/转复岗人员员工要求高危行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他行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进行再培训。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的培训后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进行入企业三级教育调岗或离岗重新上岗人员:应进行车间/部门级培训。应接受安全知识及意识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1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技术等;3重大事故防范等;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其他先进安全生产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案例;7其他培训。1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技术等;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等;4应急管理、编制、处理;5国内外先进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培训。1根据人员的从业内容,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教育;2按规定定期复审。新从业人员:1企业级: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事故应急措施等;2车间/部门级:本车间/部门安全规章,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等;3班组级: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1安全目标;安全常识、新知识、新技术;2安全法律法规;3所在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4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5相关的应急预案;6事故案例等。培训时间高危行业:培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培训不少于32学时,再培训(每年)不少于12学时;培训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农民工再培训8小时,高危行业和岗位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一年至少一次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管理(1)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其中内容应包括:安全培训的管理职责、组织要求、各类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周期与学时要求、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记录、培训效果评价要求等。(2)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和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培训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组织各部门调查、了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需求,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内部企业级培训和外部培训的具体组织职责、时间、内容和要求,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和效果评价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中应有参加人员签到、培训内容、考试或考核方式、成绩等内容;2)培训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价,一般培训应进行现场直观评价,包括评价参加人数、授课效果、考试情况等,并保存记录;对于大型系统培训,可采取培训效果调查表、跟踪评价等方式;对未达到培训效果的,应组织补课或再培训。6、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聘用的岗位临时工、季节工、治安保卫人员、消防人员等劳务派遣人员,按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管理;其安全教育要求同企业员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的人员。五、建设项目“三同时”(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含义1、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通常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体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建设项目“三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的相关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监督,如重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等。(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内容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均应同步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设计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项目可行性研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建设项目时,应针对建设项目的内容及合理性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时,应将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安全设施(生产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的要求及所需要投资一并纳入,同时编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及相关设施的选型。(2)建设项目评审和预评价要求1)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应根据建设项目危害因素,可由生产经营单位邀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外部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并保留论证会议纪要。2)一般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内部安全评审,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保留安全评审记录。3)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论证、评价、评审的意见汇总并转交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评审1)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提出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要求;设计单位应充分采纳预评价报告或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并编制相关安全设施设计资料,包括安全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消防设计资料;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对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安全评审,评审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并保存初步设计安全评审记录;3)重点项目及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资料由基建技改部门负责向安监部门备案;其中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4)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消防审计文件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5)对于地方政府有审批要求的其他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6)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查、审核结果,应反馈设计单位,并按评审、审查、审核意见完善和修改设计文件。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施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符合的资质,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环境设施等应按照国家规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方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或需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处理;4)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2)项目试运行1)
建设项目试运行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国家法规规定的重点项目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2)试运行中需要对危害因素或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并保存记录;其中特种设备、防雷装置、消防系统、职业危害因素的检验、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项目还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效果评价。检验、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达标为止。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竣工后或试运行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时,安全设施的验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并有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外部专家参加;保存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记录;3)验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前期的认证、评审、评价等意见,以及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在正式生产前整改完毕,并验证确认,保存相关记录。(2)外部验收1)按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政府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2)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公司内部消防验收资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抽查;3)对于地方政府有验收要求的其他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收。(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安全设施资料和使用管理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验收的同时收集整理项目主体工程及安全设施的资料,其中安全设施资料应包括:(1)各阶段安全设施的相关评审、认证、评价、验收等资料;(2)安全设施的设计资料,包括与主体工程的相关配套系统资料;(3)安全设施部件、器材等产品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维护保养资料等。2、安全设施资料的管理安全设施的资料,应与项目主体工程资料一起归档,形成归档资料,并明确专人管理,包括由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档案室管理。3、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必须同时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投产使用。不得擅自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闲置不用或拆除,并需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果。(四)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变更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建设项目以外,会发生局部设备设施、建筑物等发生结构变更、使用用途变更等情况,也会有安全设施同时变更的要求,可参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1、需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项目时,如项目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场地变更、新工艺、人机功效变更等带来新的风险等内容时,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组织安全审查、安全验收。2、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风险识别、新增安全设施、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可行、项目是否具体安全条件等,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组织编制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3、需进行安全审查的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参加,对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其中涉及需向政府部门申报内容的,应按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概念
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具体见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附件1;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具体见下图:(3)按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个体防护装备”。(4)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八类:1)头部防护用品。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防物料喷溅、防粉尘等的护具;主要有工作帽、安全帽、防冲击安全头盔等;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主要有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自救器等;3)眼(面)部防护用品。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护目镜、防微波护目镜、防放射性护目镜、焊接面罩、防腐蚀夜护目镜、太阳镜等;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等;5)手部防护用品。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绝缘手套、焊接手套、防放射性手套、耐酸碱手套、防化学品手套等;6)足部防护用品。用于足部保护,主要有防砸鞋(靴)、绝缘鞋、防振鞋、耐酸碱鞋、焊接防护鞋等;
7)躯干防护用品。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主要有防尘服、化学品防护服、焊接防护服、救生衣(圈)、绝缘服、安全带、安全网等;8)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主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等。(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和发放标准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作业岗位的设置,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和发放标准。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可参照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选用方法进行:(1)表2对个体防护装备按B1-B72分类,分别进行了防护性能的说明;如B02安全帽的防护性能是“防御物体对头部造成冲击、刺穿、挤压等伤害”;(2)表3将作业类别分为A01-A39,如A01是“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3)表3对每一类作业个体防护装备提出了“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和“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如A01类作业,“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是B02安全帽、B39防砸鞋(靴)、B41防刺穿鞋、B68安全网;“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是B40防滑鞋;(4)附录B针对各类作业类别的相关典型工种,列出了选用的一般、特种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发放的周期符合使用期限的要求。(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其中应规定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职责和要求。
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验收(1)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2)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经过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实物、产品合格证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LA标志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并保存验收记录。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回收(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由使用人签收,并有签收日期,宜一人一卡;(2)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企业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的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3)各工种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后的使用期限应符合GB11651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4)达到以下判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由生产经营单位回收,并防止其继续使用或流向社会。1)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2)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3)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4)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5)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6)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七、相关方安全管理(一)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1、相关方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将相关方(英文为interestedparty)定义为:工作场所内外与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相关方安全管理(1)广义的相关方安全管理,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方进行的安全方面的管理,包括为到本单位现场工作的相关方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相关的管理,也包括对相关方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和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其作业带来的风险导致事故发生;(2)本节教程所指的相关方安全管理,特指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可能带来相关风险,需加强控制的服务和作业相关方的选择和监督检查;(3)可能带来相关风险,需加强控制的服务和作业相关方,可称为重点相关方或高风险相关方;通常包括:在本单位区域内进行基建施工、设备安装/维修、动力管线施工、危险物品供应、物流服务、环保/卫生/绿化工程、特种设备承租、房屋承租、后勤服务等服务、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等。(二)相关方安全管理总体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通常应包括:(1)识别本单位需重点控制的相关方,并明确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2)对相关方的资质、安全协议、安全教育等作出规定,并规定记录要求;(3)对各类相关方的现场监管提出要求,包括相关方危险作业、临时用电等审批、交底和监护要求等;(4)对相关方进行定期安全考评等作出具体规定。2、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方的监督管理作用,齐抓共管,确保相关方安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通常包括:(1)相关方的主管部门应是相关方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体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其管理职责是负责组织相关方的资质、安全协议、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和安全考评等各项工作;(2)相关方作业活动所到现场,现场所在部门应协助和配合相关方主管部门对相关方作业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对相关方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组织、协调解决。(三)相关方资质与安全协议
1、相关方资质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常见相关方的资质应包括:(1)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保,高处建筑外墙清洗,建筑施工等作业的相关方,应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书;(2)建筑施工单位的应取得相应的建筑等级证书及施工安全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3)建筑工地的吊装和工程设备租赁方应具备相应的设备租赁资质;(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资质;(5)相关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6)其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需审批的作业资质,如有限空间作业等。2、相关方安全协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方安全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1)对于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工作的相关方,如建筑施工相关方、设备维保相关方、绿化保洁相关方、食堂承包方等,与其签订的安全协议中应规定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或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装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等各种职责和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2)对于主要不在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工作的相关方,如班车相关方、危化品运输相关方等,与其签订的安全协议中应规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对其设备设施,如车辆及其附件提出要求,同时对其作业人员,如驾驶人员资质及能力、体检等提出要求,同时对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时的安全提出要求,如车辆限速、停放、禁止吸烟等要求。(3)对于房屋租赁方,应在租赁协议中或单独签订的安全协议中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4)安全协议内应包括对相关方违反协议要求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处罚内容。(5)单项项目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施工或服务周期;长期在企业从事零星项目施工或服务的承包方,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四)相关方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1、相关方安全教育(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前,应对相关方的负责人、安全员进行作业安全教育,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安全教育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要求;作业中可能接触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其它需要教育的内容;(2)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交底,并保存记录;(3)长期或固定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的相关方人员,其安全教育应与企业职工相同。2、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督检查(1)各类相关方的主管部门应将对相关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相关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要求相关方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2)相关方作业所在现场的部门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相关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施工、危化品和其他易燃易爆使用现场等相关方作业场所,应要求相关方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控制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风险控制进行日常和专项安全检查。(五)相关方安全考评1、对相关方的安全状况应进行日常考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2、定期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绩效的考评,一般一年为一个周期,考评的内容通常包括:(1)年度内单位资质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情况;(2)年度内安全事故发生情况;(3)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4)执行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情况;(5)现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日常管理的管理和技术状况;(6)相关方人员的安全行为、违章情况等,包括安全教育情况。3、相关方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结论应作为下一年度选择相关方的重要依据,其中安全资质等应作为否决项。八、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一)安全生产检查1、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性(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2)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环节,其工作重点是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3)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4)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的主要手段,是发现问题的过程,同时为解决问题、隐患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2、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一般分为以下六种类型:(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或分级实施。检查周期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通常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置。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按季节变化引发事故的规律,对潜在危险进行重点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检查等。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全面安全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6)工会、职工代表对安全生产的巡查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巡查可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进行。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2)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3)除专项检查、定点检查等形式外,多数安全生产检查是一种抽样检查,因此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均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别、目的确定,一般宜形成检查计划和方案,包括根据检查内容抽调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检查一般应采取不提前通知、不由被检查部门陪同的方法进行。(4)安全检查的抽样方法、抽样比例、样本决定了检查的效果,因此抽样的要求应在检查计划和方案中予以规定。
(5)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6)安全检查表法。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7)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若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具有在线监视和数据记录的功能,则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对不具备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则可通过仪器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4、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要求和组织整改(1)安全生产检查应保存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记录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现场已经整改和需组织整改的问题,并由检查人签字。(2)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经统一研究后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3)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4)整改落实。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隐患治理的要求执行。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确定和分级、整改及整改效果评价要求等;确保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作出具体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整改记录,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保存整改和评价记录。(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整改记录,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保存整改和评价记录。(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前,应进行评审,防止产生新的隐患,并保存评审记录。(7)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8)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9)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节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法规标准Ø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Ø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Ø国务院安委会〔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Ø国务院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Ø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Ø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Ø京安发[2012]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Ø京政办发[2013]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提出和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定义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从建章立制、改善设备设施状况、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企业实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是企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设备本质安全程度、加强人员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是创新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手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对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作用和意义(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3)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4)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二)发展进程及建设要求1、发展进程(1)2004
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一次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要求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其中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提法在我国安全工作的历史上,是一个新的起点;文件明确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2010年,为了全面规范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总结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要求和特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思想、基本内容、形式要求、考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成为各行业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依据,对达标分级等考评办法进行了统一规定。这一规范的出台,使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1)2010年,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关闭”。并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评评价”。(2)2011年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文件还要求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并提出达标时限,其中“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3)2012年国办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中,要求“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1、区别和联系(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搭建了先进的、规范的、系统的安全健康的管理架构和平台,但并未也不可能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具体技术和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等作出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素质,能够把体系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自行与实际工作进行衔接,才能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而安全生产标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对各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和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和现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评审标准,是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2)两者的共同之处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都是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研究的产物。2)两者均强调预防为主和PDCA动态管理的现代安全管理理念。3)两者都是由要素和指标组成评定体系,都是要求动态循环和持续改进。
4)两者均要求依据法规和强制标准,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现状达标。(3)两者的不同之处1)体系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政府对企业的强制要求。2)体系是适用于各国、各类组织的通用标准,因此标准仅仅是管理的框架性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制定行业的专业标准,能具体对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管理、技术等层面的标准。3)体系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审核,采取的定性方法,确定的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企业达标的评审,分为三级,并通过分值反映企业的安全达标程度。2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机结合(1)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操作性规范作为体系运行的具体要求,可对体系运行提供支撑,实现体系绩效提升;同样,有了体系管理架构和平台的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操作性规范方可得到持续执行和改进。(2)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管理体系的有机结合可使管理架构内的各种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化、数据化、考评化,使管理体系更加有骨有肉,丰满充实。(3)企业可以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要求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之中,实现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化有机结合,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同时促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建立一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系统。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内容和达标评审(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内容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思想、基本内容、形式要求、考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各行业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依据。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2、主要架构及内容(1)标准共分5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核心要求。(2)“4一般要求”要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3)“5核心要求”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包括的13个核心要求:1)目标。2)组织机构和职责。3)安全生产投入。4)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共6个方面,分别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评估:修订;文件和档案管理。5)教育培训,共5个方面,分别是:教育培训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其他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6)生产设备设施,共3个方面,分别是:生产设备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7)作业安全,共5个方面,分别是: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作业行为管理;警示标志;相关方管理;变更。8)隐患排查和治理,共4个方面,分别是:隐患排查;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治理;预测预警。
9)重大危险源监控,共3个方面,分别是: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10)职业健康,共3个方面,分别是: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职业危害申报。11)应急救援,共5个方面,分别是:应急机构和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事故救援。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共2个方面,分别是: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共2个方面,分别是:绩效评定;持续改进。(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1、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和监督提出了基本要求:(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2、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流程和方法。在此基础上,京安发[2012]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做出了以下规定。(1)评审工作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2)评审分级按照国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三级为基本达标等级。
(3)评审标准1)评审标准是指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编制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标准,是各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申请评审、外部考评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对于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已制定评审标准的,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于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评审标准的行业,市安全监管局编制工业制造业通用二级标准化评审标准,市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行业评审标准,也可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3)本市规模以下企业和小微企业以达到基本标准和小微企业标准为基本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顺义区47类行业三级评审标准作为本市企业基本达标标准,并制定全市小微企业岗位达标评审标准。各区县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基本达标评审标准。(4)评审组织单位1)评审组织单位职责是统一负责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在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组织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行业达标评审的评审组织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担任。2)评审组织单位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可选择行业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等,也可以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承担评审组织职能。(5)评审单位1)评审单位是指接受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对照标准化评定标准为企业进行全面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单位由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2)一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由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由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确定。(6)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条件;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进行自评,且自评达到基本标准;3)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申请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或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7)评审程序1)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等级,向相关评审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其中: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向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向区县确定的相关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上一级评审单位可以评审下一级标准化企业。3)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4)审查抽查。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合格后报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5)审核公告。一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公告;二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标准化企业报请区县有关部门审核公告。6)颁发牌匾、证书。经行业管理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 7)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向评审单位申请续延复审,复审得分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相关部门审核公告。8)达标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企业,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申请。(7)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没有规定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并签定协议或合同。严禁乱收费。
三、北京市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简介(一)《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简介1、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北京地区工业制造业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创建工作。工业制造业企业自主选择创建国家二级(市级)标准化企业,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达标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国家尚未制定达标标准的工业制造业,依据本标准进行自评和评审。2、目的和应用北京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此本标准,督促、指导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可依照此本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和评审,发挥其专业优势,帮助、指导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3、标准简介(1)标准架构标准由“资质许可”、“基础管理”、“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四个部分组成,设置53项评定项目,185条评定内容,评定满分为1000分。(2)标准的否决条款标准“资质许可”部分,设置有“企业资质”和“行政许可”等2项评定内容,作为整体否决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整体无分值,不得进行评审。1)“企业资质”下设3项否决条款:无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与营业执照不符、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行政许可”下设2项否决条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无气瓶充装许可证或充装许可证过期,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3)本标准的加分条款本标准设置了以下4项加分条款,分别在评审表内规定了加分分值:1)通过NOSA体系五星认证、OHSMS18000等国际或行业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2)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配备比例达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5%的;3)采用目视化、事故树等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且运用效果显著的;4)在评审年度市级、区级安全生产活动中获得奖项的。4、评审内容除“资质许可”作为否决条款外,标准共设置了3个部分的评定表,每部分的评审内容设置了“评定项目”、“评定内容”、“参照依据”、“查证实物和打分方法”、“打分理由”、“应得分”和“实得分”等栏目。(1)基础管理1)设置19项评定项目,46条评定内容;占280分。2)评定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行为管理”、“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设施管理”、“危险源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和“安全绩效”等。(2)设备设施1)设置27项评定项目,117条评定内容;占600分。2)评定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油库与储油设施”、“燃气设施”、“涂装作业场所”、“锅炉与辅机”、“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空压站”、“工业建筑”、“工业气瓶”、“工业车辆”、“起重机械”、“电梯”、“输送机械”、“炊事机械”、“其它机械”、“变配电站”、“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箱柜”、“保护接地”、“防雷装置”、“漏电保护”、“电焊机”、“手持式、移动式电气”、“
照明电气”和“高压试验台站”等。(3)作业环境1)设置6项评定项目,20条评定内容;占120分。2)评定项目包括:“厂区环境”、“车间环境”、“库房环境”、“工业梯台”、“安全标志”和“职业危害防治”等。5、评审方法企业自主评定或外部评审时,都应按照标准中各项“评定项目”的各个“评定内容”,采取现场查证、资料核对和检查考核的方法,逐项进行。(1)取样原则;1)企业自主评定时,要对本单位的全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进行评定;2)外部评审时,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2)计分方法:1)首先应核实企业拥有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总分。对照标准的53项评定项目,找出企业所没有的评定项目(即“空项”)及其所赋予的分值(即“空项分值”),用1000分扣除其分值之和,即得到企业应有的评定项目数量,及应得评定总分。例如某企业没有锅炉和炊事机械,则该企业拥有的评定项目即为51项;扣除“锅炉与辅机”和“炊事机械”两项所赋予的分值50分和15分,则该企业评定总分为935分。2)核实是否触及否决条款,如发现有不符合否决条款评定要求的,则终止企业自主评定或外部评审。3)按照标准中每个评定内容相对应的“评定方法”进行打分,得出评定得分。所有扣分只扣除该条款分值,将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符合加分条款的,应给予加分,但加分总数不得超过50分。例如在评定“工业气瓶”的“气瓶状态”一项时,该评定项目满分为15分。现场查证工业气瓶的安全帽、防振圈等安全附件时,如满足该评定内容的各项要求,则可得到所赋予的分数;如发现一处不符合,则扣掉5分,则该评定项目实际得分为10分。
4)管理类项目、单一场所、单台(套)设备、设施,按照通用标准进行评定,计算实际得分;多个场所、多台(套)设备、设施评定,应依照“竹筒原理”进行打分,即先按照标准对每一个场所、设备、设施进行评定,挑选得分最低的场所、设备、设施,为该项目的实际得分。5)总得分计算方法:评定总得分=[各项目评定得分之和/评定总分]X1000。比如上述的企业拥有的51项评定项目,如评定实际得分之和为748分,其拥有的评定总分为935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该企业评定得分为800分。6、定级标准经外部评审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评定,无否决条款,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总得分不低于800分,即可定为“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简介1、涵盖范围《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包括了《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星级饭店》、《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等级景区》等部分,是各类旅游业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规范。同时,依据《规范》编制了表格化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包括了各个评审要素的评审检查表(含评审分值),是对各旅游业单位进行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依据。2、《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评审标准的架构(1)《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主要架构:“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础管理规范要求;5对客经营场所规范要求;6消防和治安规范要求;7电气安全规范要求;8通用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规范要求。(2)《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1部分星级饭店》评审标准、《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第2部分等级景区》评审标准的评审总分均为1000分,均分为五个部分:1)基础管理规范评审标准,评审分值共280分;
2)对客经营场所规范评审标准,评审分值共260分;3)消防和治安规范评审标准,评审分值共200分;4)电气安全规范评审标准,评审分值共130分;5)通用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规范评审标准,评审分值共130分。(3)否决项内容确定以下项目为达标评审的否决项,发现有否决项内容不符合要求,该单位当年不得评审为达标单位:1)无营业执照,经营活动与营业执照不符,或超过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的;2)评审年度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不符合“三同时”基本要求,违反北京市规定的;4)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未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4)加分项内容确定以下项目为达标评审的加分项,在达标评审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分:1)按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加10分;2)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加10分;3)评审年度获得北京市、区县安全生产活动或工作奖项的,加10分。3、《北京市旅游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评审标准的评审内容(1)基础管理评审共计18个1级要素,40个2级要素;(2)对客经营场所评审标准1)星级饭店共计5个1级要素,18个2级要素,包括了宾馆、餐饮、休闲娱乐、配套服务、会议和活动等主要内容。2)等级景区共计8个1级要素,22个2级要素,包括了园区或景区、餐饮、配套服务、水上和冰雪活动、大型游乐设施及其他游乐场所、动物园和海洋馆、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经营场所等主要内容。(3)消防和治安共计评审7个一级要素,19个2级要素。(4)电气安全评审共计3个一级要素,11个2级要素。(5)通用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评审共计
7个一级要素,14个2级要素。4、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1)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实得分应不少于800分;(2)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三级达标评审如使用本评审检查表,三级达标实得分不少于700分。(三)《北京市人员密集经营场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简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统一安排,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人员密集经营场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目录如下:1、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北京市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3、北京市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4、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5、北京市体育场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6、北京市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7、北京市影剧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8、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9、北京市综合楼宇产权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0、北京市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四)《北京市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简介1、标准总体要求(1)标准架构标准由“资质许可”、“基础管理”、“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四个部分组成,评定满分为1000分。(2)标准的否决条款标准“资质许可”部分,设置有“企业资质”和“企业备案”
等2项评定内容,作为整体否决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整体无分值,不得进行评审。1)“企业资质”下设4项否决条款:无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与营业执照不符;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企业备案”下设1项否决条款:供热企业应在所属区县完成企业备案工作。2、评审内容除“资质许可”作为否决条款外,标准共设置了3个部分的评定表,每部分的评审内容设置了“评定项目”、“评定内容”、“参照依据”、“查证实物和打分方法”、“打分理由”、“应得分”和“实得分”等栏目。(1)基础管理设置19项评定项目,46条评定内容;占280分。(2)设备设施设置26项评定项目,110条评定内容;占600分;其中包括了供热行业的特殊设施。(3)作业环境设置7项评定项目,24条评定内容;占120分。(五)北京市企业按行业,可以执行的国家相关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1、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7、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8、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9、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1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1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13、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5、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6、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7、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8、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9、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0、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1、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2、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3、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4、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5、调味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6、服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7、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8、酒类(葡萄酒、露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9、石膏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30、饮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第四节生产场所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主要法规标准Ø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Ø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Ø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Ø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一、危险源的相关概念(一)危险源及其分类1、危险源定义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中危险源的定义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2、危险源分类(1)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将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1)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如带电导体、遇水自燃物质、运动的机械、运动的汽车、压力容器、悬吊物的势能、有毒品、机械噪声等。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2)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如违章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电气线路走线不合理,长期受挤压、磨损导致绝缘层破损造成漏电。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3)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第一类危险源主要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等设计、技术环节控制,客观上已经存在并且在设计、建设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因此,企业安全工作重点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2)根据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四类:1)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2)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3)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4)管理因素:管理或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二)风险1、风险的基本概念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中风险的定义是: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2、风险通常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发生事故的严重性有关,其函数表达式是:R=f(F,C)或R=F×C式中:R——风险;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风险示意图如下:3、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在风险评价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定很小,很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不能通过数据证实可能性概率的条件下,判断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应重点考虑其导致事故的严重性。(三)事故隐患1、事故隐患定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将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是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结果,可以说是潜在的危险源失去控制的状态。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一)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本步骤及存档要求1、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本步骤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本步骤包括:划分辨识单元、辨识危险源、确定危险源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或需控制的重点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评审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具体见下图:2、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资料的存档要求企业应按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本步骤,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系统的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危险源登记档案。(二)危险源辨识的方法1、危险源辨识的单元划分危险源辨识首先应进行辨识单元的划分,辨识单元划分应基于企业的实际进行,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可以按部门、区域的岗位及作业活动/工作活动进行划分,下面给出了机加工车间的危险源辨识单元划分的实例供参考。机加工车间危险源辨识单元划分序号岗位作业活动/工作活动1车工设备运行2设备保养维修3电工设备电气维修4登高维修电气线路5加工中心操作工更换夹具、刀具6操作加工7设备保养维修8管理、技术人员使用电气9使用电脑10下车间现场指导、检查工作……
2、危险源辨识方法和要求(1)辨识危险源时应考虑以下方面:1)所有常规活动(如:正常的生产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临时性的生产、设备抢修及维护等)所带来的风险;2)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供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以及产品使用或由外部提供的服务中带来的风险;3)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人员行为、能力和其他人为因素(如员工工作过程中的状况、完成工作内容的本领等);4)工作场所附近,企业控制下的工作活动产生的危险源;5)所有工作作业场所内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无论是由本单位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考虑过期老化的设备等带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6)企业内明确的活动或计划的变化;7)企业及其活动的变更、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包括临时性变更等,及其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9)所有与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相关的适用法律义务;10)对工作区域、过程、装置、机器和(或)设备、操作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其对人的能力的适应性。(2)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和要求1)辨识危险源应以岗位设备设施/场所为基本辨识单元,并涵盖主要的作业活动;可采用岗位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现场观察、询问、交谈、头脑风暴法、问卷调查、获取同行业危险源信息,分析企业以往的事故、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对照等方法。2)长期或经常在企业现场工作的相关方设备设施/场所及作业活动的危险源,应由相关方主管部门同时在本部门辨识时辨识;临时性相关方的危险源由相关方主管部门在相关方作业活动开始前组织危险源辨识。3)危险源辨识应结合实际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即“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良因素、管理缺陷方面进行第二类危险源辨识。
4)对第二类危险辨识时,应考虑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导致的风险。5)在危险源辨识时,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辨识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包括:物体打击、触电、高空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灼烫、火灾、坍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窒息、电磁辐射、听力损伤、尘肺病等。6)在危险源辨识时,应辨识可能伤害的对象,包括:操作者、周边人员等。(三)风险评价的方法风险评价的方法很多,包括各种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下面介绍的常用的评价分析方法。1、LEC法全称是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又称格雷厄姆(BenjaminGraham,1894-1976)评价法,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源进行分析的安全评价方法,用于评价操作人员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危害性。(1)该方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分别是:——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2)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其中D为风险分值。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3)对这3种因素分别进行客观的科学计算,得到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繁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定性计值法。即根据以往的经验和估计,分别对这3种因素划分不同的等级,并赋值
。具体如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分数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10完全可以预料6相当可能3可能,但不经常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0.5很不可能,可以设想0.2极不可能0.1实际不可能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分数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10连续暴露6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3每周几次或偶然暴露2每月几次暴露1每年几次暴露0.5非常罕见暴露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分数值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100大灾难,许多人死亡40灾难,数人死亡15非常严重,一人死亡7重伤、严重危害3轻伤、一般危害1引人注目,需要救护(4)根据风险分值D,判断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及控制措施的程度:危险等级划分(D)D值危险程度D≥320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160≤D<320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70≤D<160显著危险,重点控制20≤D<70一般危险,需要控制D<20稍有危险,可以接受1)根据经验,总分在20以下被认为是危险低的,这样的危险通常比日常生活中骑自行车去上班还要安全些;2)如果危险分值到达70~160之间,那就有显著的危险性,需要加以重点控制,通常将其列为企业需重点控制的危险源;
3)如果危险分值在160~320之间,那么这是一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高度危险环境,整改后重新评价,直至降到可接受的程度;4)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环境非常危险,应立即停止生产直到环境得到改善为止。(5)值得注意的是,LEC风险评价法的各因素取值及对危险等级的划分,一定程度上凭经验判断,应用时需要考虑其局限性,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2、其他评价方法除上述介绍的LEC法之外,也可采取直观评价法,经验评价法及各种评价方法;如:访谈、观察和测量、安全检查表法、工作任务分析、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事故树分析法(ETA)、事件树分析法(FTA)等。三、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确定(一)危险源控制措施确定的意义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策划并确定危险源控制措施,尤其是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或需控制的重点危险源,以消除或控制其中的不可接受风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实现安全生产。(二)危险源控制措施确定的原则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确定按优先原则选择和组合,其优先顺序如下:(1)消除——改变设计以消除危险源,如引入机械提升装置已消除手举重物的危险源;(2)取代——用低危害材料代替或降低系统能量,如化学品、或较低动力、电流、温度等;(3)工程控制——现场对设备、工艺、检测、防护等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按照通风系统、联锁装置、机械防护罩、隔音罩等;(4)标示、警告和(或)管理控制——如安全标识、危险区域标识、报警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设备检查、持证上岗等;(5)个体防护用品——口罩、手套、安全带等。
这里的基本原则是,优先考虑技术工程措施,再考虑管理措施,最后考虑个体防护措施。四、重大危险源及其申报(一)重大危险源概念1、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规定的临界量是不同的,无论是重大危险源的范围界定,还是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界定,都是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都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人们对安全与健康的承受水平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给出的。2、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作为举例给出了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等78种典型危险化学品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2)当单元中有多种物质时,如果各类物质的量满足下式,就是重大危险源:式中:qi——单元中物质i的实际存在量;Qi——物质i的临界量;N——单元中物质的种类数。(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1、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第一步是以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依据,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的同时,要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即查找和确认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重大危险源已产生隐患,则必须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规标准进行评审和验收。对受技术和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3、通过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使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使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三)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基础上,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检测、监控,人员培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2、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4、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可能使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向隐患和事故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五节职业危害管理主要法规标准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Ø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Ø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Ø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Ø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一、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2013年12月23日,印发了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如下:(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尘肺病,包括矽肺等13类。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6类。(2)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类。
(3)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等3类。(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聋等4类。(5)职业性化学中毒,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等各种化学物中毒共60类。(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等7类。(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类等11类。(8)职业性传染病,包括炭疽等5类。(9)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等11类。(10)其他职业病,共3类。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一)职业病危害申报1、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流程和方法1、申报工作流程(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2、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申报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1、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入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二)前期预防管理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其主要管理内容为按照法规标准要求确定的申办程序、条件以及有关延期、变更等的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职业卫生培训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四)材料和设备管理1、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2、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3、生产经营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的活动也必须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不采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书。5、不将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作业场所管理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现场标识和警示(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5、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年度检测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识别存在各类职业危病害因素的场所,明确各场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等级、接触人员等,一般应形成清单。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七)职业病防护用品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八)履行告知义务1、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应完好;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四、职业健康监护(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1、职业健康监护的意义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健康监护不仅起到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员工健康素质的作用,而且也便于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使其早期得到治疗。2、基本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二)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工作
1、职业健康体检(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三)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对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与体检项目给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该标准关于接触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规定了以下内容:(1)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活动性肺结核病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3)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基本项目(症状询问、常规检查等)、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4)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1次。2)X射线胸片表现为0+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四)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及时向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患者;向当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2、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定期检查与康复;调离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4、如实向职工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等。第六节应急管理主要法规标准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Ø《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Ø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Ø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Ø(京安监发〔2013〕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意见》
一、应急管理总体要求(一)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及特点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必要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特别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化学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控制事故继续扩展。(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并总结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2、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1)
应急工作涉及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城市生命线、重大工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和人为突发事件等多个公共安全领域,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复杂性和后果、影响易猝变、激化、放大的特点。(2)为尽可能降低重大事故的后果及影响,减少重大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要求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所谓迅速,就是要求建立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能迅速准确地传递事故信息,迅速地调集所需的大规模应急力量和设备、物资等资源,迅速地建立起统一指挥与协调系统,开展救援活动。(二)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3、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法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法律提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三)事故应急管理的过程尽管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贯穿于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
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一阶段都有其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1、预防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1)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2)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工厂选址的安全规划、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2、准备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体系的建立、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与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3、响应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急救与医疗、消防和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求援等。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4、恢复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应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四)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如下图所示。
1、接警与响应级别确定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2、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中心有关人员到位、开通信息与通信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成立现场指挥部等。3、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应急中心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响应响应。4、应急恢复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5、应急结束执行应急关闭程序,由事故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二、安全生产预警(一)安全生产预警的相关概念1、预警预警是指在事故征兆前进行预先警告,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实现的预报,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2、预警机制预警机制是指能灵敏、准确地告示危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使机构能采取有关措施的一种制度,其作用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事故发生对生命造成的侵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安全生产预警的目的和主要任务1、目的安全生产预警的目的是通过对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进行监测与评价,警示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危害程度。2、主要任务安全生产预警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各种事故征兆的监测、识别、诊断与评价,及时报警,并根据预警分析的结果对事故征兆的不良趋势进行矫正、预防和控制。事故预警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还要体现与其他预测工作不同的特征。(三)安全生产预警管理1、由于事故的发生和发展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的缺陷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事故预警管理战略上,应针对事故特点建立事故预警管理体系。2、安全生产预警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1)外部环境因素对事故发生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环境突变,行业政策的调整、法规体系的修正和变更,技术工艺、装备等物的因素变化等。(2)内部管理因素,如管理不良,设备维修、操作、保养等活动,人的行为活动等可能带来的事故风险。3、安全生产预警信号及级别预警信号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安全状况,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种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预警如下所示:Ⅰ级预警,表示安全状况特别严,用红色表示;Ⅱ级预警,表示受到事故的严重威胁,用橙色表示;Ⅲ级预警,表示处于事故的上升阶段,用黄色表示;Ⅳ级预警,表示生产活动处于正常状态,用蓝色表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预警管理活动,蓝色和黄色的应用价值最大,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四)安全生产预警的流程和方法
1、监测监测是预警活动的前提,监测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重要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二是对大量的监测信息进行处理(整理、分类、存储、传输)建立信息档案,进行历史的和技术的比较。2、识别识别是运用评价指标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以识别生产活动中各类事故征兆、事故诱因,以及将要发生的事故活动趋势。3、诊断诊断的主要任务是诸多致灾因素中找出危险性最高、危险程度最严重的主要因素,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对发展过程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定量的描述。诊断的工具是企业特性和行业安全生产共性相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4、评价对已被确认的主要事故征兆进行描述性评价,以明确生产活动在这些事故征兆现象冲击下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判断此时生产所处状态是正常、警戒、还是危险、极度危险、危机状态,并把握其发展趋势,在必要时准确报警。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一)应急预案的基本概念1、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应急预案的定义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2、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其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是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培训和演习工作的开展。(2)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事故应急预案成为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基本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灵活,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4)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上级应急部门的协调;(二)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构成。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分析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维修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三)应急预案的编制1、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2)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2、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6个步骤:(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分管领导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2)资料收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收集与预案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同时收集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3)风险评估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4)应急能力评估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5)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6)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分管领导签发实施,并进行备案管理。3、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总则2)事故风险分析3)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4)预警及信息报告5)应急响应6)信息公开7)后期处置8)保障措施9)应急预案管理(2)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事故风险分析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3)处置程序明确事故及事故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方式和责任人等内容。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具体描述事故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指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应急响应程序。4)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3)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1)事故风险分析,主要包括:
----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事故发生的可能时间、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2)应急工作职责根据现场工作岗位、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工作分工和职责。3)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人员救护、工艺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4)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4)应急预案的附件通常包括: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2)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3)规范化格式文本。4)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5)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四)应急预案的管理1、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和总体要求(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2)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应急管理文件,明确本单位应急主管部门,并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更新、批准和发布及不同类型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2、应急预案的管理(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3)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4)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四、应急预案演练(一)应急预案的演练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二)应急演练的相关概念1、应急演练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应急演练的定义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2、事故情景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中事故情景的定义是: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或有害因素而预先设定的事故状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征、波及范围以及变化趋势等)。3、综合演练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中综合演练的定义是:针对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4、单项演练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中单项演练的定义是:针对应急预案中某项应急响应功能开展的演练活动。5、现场演练AQ/T
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中现场演练的定义是:选择(或模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备、设施、装置或场所,设定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演练活动。6、桌面演练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中桌面演练的定义是:针对事故情景,利用图纸、沙盘、流程图、计算机、视频等辅助手段,依据应急预案而进行交互式讨论或模拟应急状态下应急行动的演练活动。(三)应急演练的目的、类型和内容1、应急演练的目的应急演练的目的主要包括下面6个方面:(1)检验预案: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锻炼队伍: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能力;(3)磨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协调配合能力;(4)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参演和观摩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完善准备: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6)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2、应急演练的类型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无论选择何种演练方法,应急演练方案必须与辖区重大事故应急管理的需求和资源条件相适应。3、应急演练的内容
(四)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1、演练计划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包括演练目的、类型(形式)、时间、地点,演练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和经费预算等。2、演练准备
(1)成立演练组织机构综合演练通常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根据演练规模大小,其组织机构可进行调整。1)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等。2)策划组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宣传报道材料、工作总结和改进计划等。3)执行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及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事故情景布置、参演人员调度和演练进程控制等。4)保障组负责演练活动工作经费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落实到位。5)评估组负责审定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评估方案并实施,进行演练现场点评和总结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2)编制演练文件1)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演练目的及要求;——应急演练事故情景设计;——应急演练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应急演练筹备工作内容;——应急演练主要步骤;——应急演练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2)演练脚本
根据需要,可编制演练脚本。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具体操作实施的文件,帮助参演人员全面掌握演练进程和内容。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模拟事故情景;——处置行动与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步骤及时间安排;——视频背景与字幕;——演练解说词等。3)演练评估方案演练评估方案通常包括:——演练信息:应急演练目的和目标、情景描述,应急行动与应对措施简介等;——评估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演练组织与实施、应急演练效果等;——评估标准:应急演练各环节应达到的目标评判标准;——评估程序:演练评估工作主要步骤及任务分工;——附件:演练评估所需要用到的相关表格等。4)演练保障方案针对应急演练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演练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演练保障方案应包括应急演练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及责任部门,应急演练意外情况中止条件与程序等。5)演练观摩手册根据演练规模和观摩需要,可编制演练观摩手册。演练观摩手册通常包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情景描述、主要环节及演练内容、安全注意事项等。(3)演练工作保障1)人员保障按照演练方案和有关要求,策划、执行、保障、评估、参演等人员参加演练活动,必要时考虑替补人员。2)经费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演练工作经费及承担单位。3)物资和器材保障
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各参演单位所准备的演练物资和器材等。4)场地保障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演练场地应满足演练活动需要,避免影响企业和公众正常生产、生活。5)安全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参演、观摩等人员以及生产运行系统安全。6)通信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公用或专用通信系统,保证演练通信信息通畅。7)其他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保障措施。3、应急演练的实施(1)熟悉演练任务和角色组织各参演单位和参演人员熟悉各自参演任务和角色,并按照演练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演练准备工作。(2)组织预演在综合应急演练前,演练组织单位或策划人员可按照演练方案或脚本组织桌面演练或合成预演,熟悉演练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3)安全检查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以及参演人员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4)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5)演练记录演练实施过程中,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6)评估准备
演练评估人员根据演练事故情景设计以及具体分工,在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收集演练评估需要的各种信息和资料。(7)演练结束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参演人员按预定方案集中进行现场讲评或者有序疏散。(五)应急演练的评估与总结1、演练演练评估(1)现场点评应急演练结束后,在演练现场,评估人员或评估组负责人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口头点评。(2)书面评估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对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演练目标的实现、参演人员的表现以及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评估。2、应急演练的总结应急演练结束后,由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撰写应急预案演练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演练基本概要;——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应急管理工作建议。3、演练资料归档与备案(1)应急演练活动结束后,将应急演练工作方案以及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等文字资料,以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归档保存。(2)对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应急演练资料,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主要法规标准Ø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Ø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Ø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一、事故管理总体要求(一)事故管理的法规依据1、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相关法规规定,这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也不适用于该条例。2、《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3、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根据《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的分类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7、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
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四)按伤害程度的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二、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一)事故上报的时限和权限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二)事故上报的要求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咸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事实求实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四)事故快报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五)事故的应急处置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三、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2、事故调查的权限(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等的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8)未构成一般事故,仅造成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3、事故调查的程序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了事故的调查的程序是:(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2)事故的现场处理;(3)物证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5)证人材料搜集;(6)现场摄影;(7)事故图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2)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分管安全领导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成员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参加。(3)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事故者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7)总结事故教训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吸取教训。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完成,是事故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的提交时限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分析伤害方式;(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2、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按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2)人的不安全行为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人为原因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3、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间接原因是指与事故相关的、非直接但相关的原因,通常包括技术缺陷、管理缺陷等;按GB 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以下情况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四、事故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处罚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事故调查组是为了调查某一特定事故而临时组成的,不管是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其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只有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才具有效力,才能被执行和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3)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行政文书,报告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具有行政效力。2、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4、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事故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1、事故处理的目的和原则(1)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2)事故处理的过程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1)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并对效果进行自查验证,并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八节工贸企业相关安全管理主要法规标准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Ø《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Ø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Ø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Ø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Ø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Ø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一、危险作业管理(一)危险作业的基本概念1、危险作业作业环境比较复杂、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种作业活动。2、危险作业的范围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以及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作业;(二)危险作业的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作业通常采取审批制度(1)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危险作业活动应实施作业审批;(2)审批制度应明确需审批的危险作业种类、各类危险作业的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审批内容,审批期限等,并规定作业前现场交底和检查、作业中监护的具体职责、流程和要求;
(3)危险作业的作业部门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应在审批表内填写作业方案,或另行编制作业方案,方案应作为审批的主要条件;由相关方进行的危险作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请;(4)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和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和检查人、作业中的安全监护人;交底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本单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的作业负责人;(5)每次审批的时限在人员和作业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宜不超过3天;更换人员或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2、危险作业现场管理要求(1)作业前由交底人(通常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到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交底应保存记录或在审批单上由交底人签字确认。(2)作业前应由监护人(通常是指定的业务管理人员或作业负责人)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检查验证;检查验证应保存记录或在审批单中由监护人签字确认。(3)作业中,应由监护人负责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作业方案进行,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处置。二、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安全基础管理1、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3)消防控制室应安排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保存培训考核记录。(4)生产经营单位设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队员应经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人事部门组织的执业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方可上岗,并保存其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由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也应保存其资质证书或复印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1)应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应规定消防管理的职责;重点消防部位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动火审批和安全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2)消防控制室编制管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3)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账或清单,保存相关资料。
(4)编制火灾专项应急预案,重点消防部位编制火灾现场处置预案。(二)建筑工程消防管理1、消防设计审核和企业内部消防评审(1)新建、扩建、改建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物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工程项目,企业应组织内部消防设计评审,评审应有消防管理人员及设计单位专家参加,并保存评审记录。2、消防验收和备案(1)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企业应组织内部消防验收,验收应由消防管理人员参加,验收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2)消防验收应以GB50016、GB50045、GB50222、GB50354等标准为依据,包含各项规定内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应投入使用;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应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类别;(3)建筑物需要改变原用途时,应按新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重新进行消防设计评审或审核、消防验收。(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位的火灾发生可能性及危险程度,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建立台帐或清单,内容包括部位所在部门、地点、易燃易爆物品、所在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等。(2)生产经营场所的仓库及露天堆场、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加油站、加油点、经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变配电站、锅炉房及其他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一般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后,应告知所在部门,并在现场张贴重点部位标志,并宜有该部位防火要求告知牌。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要求(1)确定所在部位消防管理人,宜由所在部门或班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保存记录。(2)现场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等警示标志。(3)所在现场应制定现场灭火处置方案,并在现场设置预案主要内容的看板,按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四)志愿消防队管理1、志愿消防队的组建(1)生产经营单位志愿消防队的组建,队员应选择在所在部位火情发生时在现场或立即能赶赴现场的人员;可根据生产班次确定各班次的队员,并可将各部位值班和保安人员、库区巡视人员等纳入志愿消防队组织,确保每个时段在每个区域均有志愿消防队员。
(2)志愿消防队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志愿消防队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位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名录。2、志愿消防队除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外,应组织相关训练,训练的内容可包括:(1)发生火情时组织疏散逃生、集合地清点人数等。(2)初期火情的灭火,包括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3)火灾初期的救援,包括抢救人员和财产等。(4)其他需掌握的技能。三、交通安全管理(一)交通安全基础管理1、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1)确定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或设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2)生产经营单位下属运输车队、小车队(班)等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员,由熟悉机动车驾驶的人员担任。2、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1)制定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应规定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运输和装卸作业管理等内容;应明确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各自安全管理职责。(2)车队建立不良气候预测和通告、防疲劳驾驶、杜绝酒后驾驶、停车场所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3)运输车队应制定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二)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管理资料(1)建立机动车辆台帐或清单,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号牌、购买使用时间、年检情况等。(2)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设专人管理;内容包括机动车购置或过户验收单,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征复印件;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的每年年检单;车辆的大、中修理验收单和调换零件清单;事故记录等;。(3)交通车辆按期接受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应继续使用;保存年检记录等。2、外租车辆管理(1)租赁外部车辆时,车辆出租单位应有相应的租赁资质;并保存其资质复印件。(2)应签订安全租赁协议或在租赁协议、合同内约定车辆合格标准、检验检测的各自职责等内容。3、节假日期间,除用于生产经营和值班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封存在指定位置;机动车停止运行时,应加以封存和处置。4、驾驶人员出车前、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并杜绝违章驾驶;车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一般每月检查一次。(三)驾驶员管理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档案(1)登记驾驶员基本信息,一人一档,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驾驶员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文化程度、驾龄、驾照证号、健康状况、驾驶员教育培训、安全行驶、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变更调动等情况。2、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考核(1)组织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一般每月至少一次,并保持记录;(2)定期分析企业安全行车现状,包括违章、行车状况、交通事故等统计、分析。(3)制定交通安全考核细则,进行驾驶员考核,并保持记录。3、非专职驾驶员管理驾驶企业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应参照驾驶员管理,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四)停车场所管理1、设置专用停车场所,并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道路指示标志等。2、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应设专人管理或采用自动管理系统;现场设置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并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管理1、特种设备定义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技术资料(1)按台(套)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由专人管理,保存完好。(2)档案中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自行设计或增加的附属安全装置应有设计资料或产品资料。3、特种设备登记(1)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或清单,记录设备登记号、设备启用时间、检验周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中应包括构成特种设备的移动式空压机、设备所带的压力容器等。(3)外购气瓶应明确管理部门,并建立购进和退回的登记台帐或清单,其中应登记其使用现场和部门、购进时间及购进检验人、退回时间等。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3)特种设备所在场所应设置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证书、应急预案公示看板。(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1、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三)特种设备检查和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检查(1)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由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设备检修人员进行,并保存记录。(2)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并应由具有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3)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的周期、职责做出规定,企业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并保存校验、检修记录;锅炉、压力容器的报警参数设定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确保有效。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6)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验周期和内容应符合TSGR7001、TSGD7004、TSGQ7015的要求。五、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将人员密集场所定义为: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北京市人员密集经营场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将商场超市、餐饮企业、仓储企业、游泳场馆、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综合楼宇产权单位、集团公司总部定义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3、《北京市旅游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适用的宾馆、景区等,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范畴。(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1、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场所安全管理(1)建筑物消防设施及客房装修等,应经过当地消防机构的验收,并保存验收资料。(2)商场超市、宾馆公共区域及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3)商场、宾馆饭店(含客房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检测,具体见本教程第三章消防技术的要求。(4)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高层宾馆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5)电梯、大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6)商场、宾馆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的娱乐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后验收。(7)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值班宿舍等分开设置;通道宽度、安全出口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8)商场、宾馆内出租的餐饮、商品销售、娱乐等场所,应签订安全和消防协议,并保证消防设施、通道、电气等符合安全要求。(9)设置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中英文播放。2、室外景区管理(1)在室外景观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对可能影响宾客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2)景区建立安全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3)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确定游客数量控制的最佳接待容量,并规定控制容量和疏散的具体职责、流程和要求。(4)景区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桥梁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景区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6)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园区或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缓冲区应当建在地域开阔、便于疏散的区域。3、大型活动管理(1)举办大型活动,应报政府公安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是:1)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活动的20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2)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举办场所跨区、县的;——举办场所固定坐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2)搭建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应针对防火、疏散、电气安全等内容编制搭建方案,本单位相关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搭建完成后,应组织场所验收,并保持记录。
(3)承接大型会议和人员密集型活动,应事先明确活动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会议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对于重要会议和活动,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4)婚庆、会议等大型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的电气线路,包括扩音、灯光系统的线路架设应有方案,并符合现场建筑物配电线路的要求,在本单位电工指导和监督下架设。2)现场的舞台及相关设施的架设应有方案,架设完成后应经过活动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检查,确认其结构牢固、无危险后方可使用。3)现场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破坏或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遮挡安全出口和疏导标识。4)现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需使用“冷烟花”、“舞台烟花”、“舞台效果剂”时,现场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应在方案中明确控制措施,并经过批准。5)现场结束后,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无隐患后人员方可撤离现场。4、大型游乐设施管理(1)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应按客运索道类特种设备管理。
(2)列入质监部门发布的《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表》的游乐设施应按大型游乐设施类特种设备管理,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3)观光车应按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类特种设备管理。(4)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的园区或景区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第二章建筑安全技术第一节土方施工安全技术一、土方开挖及基槽、坑、沟、大孔径桩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土方开挖安全防护措施1、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2、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3、基坑开挖完成后,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施工,防止基坑长时间暴露。4、用于土方施工的机械进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配合机械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如必须进入回转半径内作业时,应先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方可开始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6、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密实。(二)基槽、坑、沟安全防护措施:
1、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上)管线资料和地下工程资料。2、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3、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查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查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4、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及基坑周边情况,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5、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6、基坑边缘1m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7、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8、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9、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三)大孔径桩、扩底桩安全防护措施:1、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502《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2、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4、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送新鲜空气或氧气。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个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5、人工挖空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首层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做成沿口护圈。护圈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
以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6、孔口应设置防护设施,严防人员或物件坠落孔内,孔下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7、严格按照挖孔桩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第一节桩孔土方挖完后,必须浇注第一节混凝土护壁,待第一节混凝土护壁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第二节土方开挖。分节逐步进行。挖孔扩底桩严禁用炸药扩底。第二节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一、模板的分类 模板按其功能分类,常用的模板主要有5大类。(一)定型组合模板定型组合模板包括定型组合钢模板、钢木定型组合模板、组合铝模板以及定型木模板。目前我国推广应用量较大的是定型组合钢模板。(二)滑动模板模板一次组装完成,上面设置有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并从下而上采用液压或其他提升装置沿现浇混凝土表面边浇筑混凝土边进行同步滑升和连续作业,直到现浇结构的作业部分或全部完成。其特点是施工速度快、结构整体性能好、操作条件方面和工业化程度较高。(三)爬模以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支撑主体,依靠自升式爬升支架使大模板完成提升、下降、就位、校正和固定等工作的模板系统。(四)飞模
主要由平台板、支撑系统(包括梁、支架、支撑、支腿等)和其他配件(如升降和行走机构等)组成。它是一种大型工具式模板,由于可借助起重机械,从已浇筑好的楼板下吊运飞出,转移到上层重复使用,称为飞模。因其外形如桌,故又称桌模或台模。(五)一般木模板一般木模板板面采用木板或木胶合板,支承结构采用木龙骨、木立柱,连接件采用螺栓或铁钉。二、模板的构造和使用材料模板通常由面板、支架和连接件三部分系统组成。面板是直接接触新浇混凝土的承力板,包括拼装的板和加肋楞带板,面板的种类有钢、木、胶合板、塑料板等。支架是支撑板面用的楞梁、立柱、连接件、斜撑、剪刀撑和水平拉条等构件的总称。连接件是面板和楞梁的连接、面板自身的拼接、支架结构自身的连接和其中二者相互间连接所用的零配件,包括卡销、螺栓、扣件、卡具、拉杆等。模板的结构设计,必须能承受作用于模板结构上的所有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包括混凝土的侧压力、振捣和倾倒混凝土产生的侧压力、风力等)。在所有可能产生的荷载中要选择最不利的组合验算模板整体结构和构件及配件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模板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可以是钢材、木材和铝合金等。三、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对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要求1、
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技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大模板施工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并符合相关标准。安全技术交底要有拆、合模板顺序和临时固定方法。作业班组全体人员应在交底上签字。2、大模板安装前应按配模设计平面图规定位置将操作平台、护栏、爬梯及工具箱等安装齐全并连接牢固。3、大模板安装过程中要有防止倾倒的固定措施。4、大模板支撑必须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脚手架拉结;5、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二)大模板的存放、吊运安全要求1、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单腿模板。模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3、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4、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5、大模板吊运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模板吊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吊碰撞相邻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禁止同时吊运两块及以上大模板。6、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使用金属容器吊运。7、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置警戒区。8、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大模板吊装作业。(三)模板支撑系统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措施1、设在模板支架立杆顶部的可调支托,其丝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伸出长度不得超过200mm2、结构梁下模板支架的立杆纵距应沿梁轴线方向布置;立杆横距应以梁底中心线为中心向两侧对称布置,且最外侧立杆距梁侧边距离不得大于150mm。3、模板支架搭设时梁下横向水平杆应伸入梁两侧板的模板支架内不少于两根立杆,并与立杆扣接。4、当模板支架高度≥8m或高宽比≥4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在水平加强层位置与建筑物结构可靠连接。5、扣件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距离支架顶层横杆的高度不应大于400mm;碗扣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距离支架顶层横杆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m。6、钢管扣件式模板支架的立杆、水平杆、扫地杆、扣件及杆件接头的搭设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的有关要求,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禁止搭接。7、钢管扣件模板支架体系的剪刀撑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6排立杆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2)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6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4步设置水平剪刀撑。8、钢管扣件模板支架体系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水平加强层(1)模板支架高度≥8m或高宽比≥4时,顶部和底部(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加强层。(2)底部和顶部加强层的间距≥16m时,每隔8~12m增设一道水平加强层。(3)水平加强层做法:用水平斜杆以“之”字形将水平剪刀撑连接,水平斜杆宽度不小于3m。9、碗扣式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应在四周拐角处设置专用斜杆或四面设置八字斜杆,并且每两排设置一组通高专用斜杆。10、碗扣式模板支架四周外围应按以下规定设置斜杆:支架高度在4m-12m时,按不少于1/3的外立面框格设置;支架高度12m-20m时,按不少于1/2的外立面框格设置。11、碗扣式模板支架架体立杆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同一断面上有接头的立杆数量不应超过立杆总数的50%。(四)模板拆除的安全保障1、
大模板的拆除顺序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顺序的原则。2、拆除有支撑架的大模板时,应先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穿墙螺栓及其他连接件,松动地脚螺栓,使模板后倾与墙体脱离开。3、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模板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模板的方法拆除模板。4、拆除的穿墙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以免吊装时坠落伤人。5、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穿墙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吊运时应垂直起吊,严禁使用吊车撕撤模板或斜吊。第三节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一、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一)构配件选择要求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要求。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二)搭设要求1、搭设高度要求(1)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2)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2、基础及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铺设垫板或底座,且有排水措施,其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100mm,垫板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2)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3)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4)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5)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3、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3)横向水平杆应放置在纵向水平杆上部,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距离不宜大于100mm。(4)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4、杆件的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杆件接头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杆件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接头位置错开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2)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3个旋转扣件固定。5、扫地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纵向扫地杆必须连续设置,钢管中心距地面或垫板不得大于200㎜。(2)脚手架底部主节点处应设置横向扫地杆,其位置应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立杆上。6、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脚手架外侧全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剪刀撑。(2)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度~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3)剪刀撑杆件接长可采用搭接或对接,斜杆与立杆交结点必须设扣件连接。(4)横向斜撑设置: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连墙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搭设高度在6m以下时,可采用加抛撑的方法保持架体稳定。(2)架体搭设高度在6m以上时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与结构的连接应为刚性连接。(3)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m。(4)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距离主节点不得大于300㎜。(5)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及脚手架的开口处必须设置连墙件。(6)连墙件应采用双扣件与结构拉结。(7)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8)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8、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栓拧紧力矩应控制在40N﹒m~65N﹒m之间。(2)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3)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4)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9、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10、架体应通过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牢固。11、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
宜大于120-15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2)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的设置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3)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130~15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12、搭设高度大于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钢丝绳保险体系,钢丝绳不得参与受力计算。13、铺板层小横杆设置间距不得大于立杆纵距的1/2。14、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需要断开或开口处除设置连墙件外还须设置横向斜撑。(三)高大脚手架设计方案1、当搭设高度超过24米时,应进行架体稳定性计算。2、计算内容应为包括立杆、连墙件、基础等部位的整体稳定性计算3、应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二、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标准。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4、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进行作业。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遇特殊情况,吊篮悬挂机构不使用前支架支撑且挑梁直接放置在女儿墙上的,应保证女儿墙有足够的强度,采取措施使挑梁不改变受力状态,确保吊篮安全。应由产权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相关计算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6、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7、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8、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联接。9、吊篮内必须
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10、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11、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12、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3、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14、悬挑式钢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15、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2,长宽比应不大于1.5:1。16、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17、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第四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逐级漏电保护系统。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组织设计(一)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勘探;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放火措施;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织、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施工现场外电线路防护1、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是指带电导体与其附近接地的物体以及人体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或最小空气间隙。在施工现场中,安全距离问题主要是指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安全垂直距离。对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2、外电线路的防护当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三、配电室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设在无灰尘、潮气少、震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及道路顺畅的地方。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保护零线和重复接地线作电气连接。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得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得小于2m。(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得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得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的出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少于1m。(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拦,遮拦下面通道高度不得小于1.9m。(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075m。(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得小于0.5m。(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漆,以标志相序。(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
级,室内配置沙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5、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6、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7、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四、配电线路1、架空线路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架空线在一个挡距内,每层导线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有一个接头。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2、电缆线路(1)电缆的选择电缆中心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2)电缆设置的基本要求
电缆线路因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随地拖拉。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3)埋地敷设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得小于0.6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得小于5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等硬质保护层。埋地敷设的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坏,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4)架空敷设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严禁在树木、脚手架架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绑扎必须采用绝缘线,架设高度应符合前面架空线的敷设高度要求,沿墙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0m。(5)在建工程内电缆的敷设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取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层楼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m。(6)电缆的防护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的场所,以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3、室内配线主要要求(1)一般要求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屏、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作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2)架设的要求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3)电线的选择室内配线所采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4)短路与过载保护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断路器的瞬动过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室内配线必须有过载保护。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对于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五、配电箱与开关箱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1)一般要求①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A、B、C箱),实行多级配电。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②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③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2、基本安全保障(1)必须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专用的开关箱,每个开关箱内必须有一个电源隔离开关和一个漏电断路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严禁由同一个开关箱(同一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2)必须按“多级配电逐级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即指在总配电箱设置一级漏电保护,开关箱中设置一级漏电保护,分配电箱中也应设置漏电保护。
3、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安装(1)配电箱与开关箱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该处应为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另外该处不得有任何的物理性、化学性损害,即不得在有严重损害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亦不得在易受外来固定撞击、强烈震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必须将这些伤害物清除,或者做防护处理。(2)安装的位置应足够有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并且有足够的通道。其附近或通道不得有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妨碍作业的灌木、杂草。(3)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支架应用较为结实的材料制作,应坚固、稳定。4、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制作(1)材质的要求①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制作,钢板的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②配电箱内安装电器的安装板,应为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金属电器安装板与箱体应做电气连接。(2)电器设置的基本要求①配电箱内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别设置工作零线(N线)
端子板和保护接零线(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②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绝缘的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排列整齐;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作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③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金属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④配电箱的箱体内电器的安装尺寸应符合相关要求。(3)配电箱体结构①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出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③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进出线的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或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电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5、配电箱与开关箱内电器的设置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1)总配电箱电器装置的选择
总配电箱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①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②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断路器。当所设分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③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④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⑤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⑥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2)分配电箱电器装置的选择①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②分配电箱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③分配电箱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3)开关箱电器装置的选择①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②开关箱中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③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④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4)漏电保护器的选择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①总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小于1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应不大于30mA·s;②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③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④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⑤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5)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管理①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门,有锁;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编号,并标明责任人;配电箱、开关箱内多路配电应有分路标记及系统连接图。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时,应将开关箱内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断电;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应将配电箱断电上锁,断电应断隔离开关。③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保持整洁。④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以下操作顺序:⑤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⑥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⑦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⑧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都应有其专有的用途,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改变用途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必须由专业电工作业。2、维护的要求①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②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六、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用电要求1、一般规定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3)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可靠连接,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4)
每台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5)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6)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等,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7)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8)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9)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的要求。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10)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装设隔离开关。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2、起重机械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主要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流动式起重机等,设备安全用电的要求如下:(1)塔式起重机①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到起重机工作时震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电气连接应当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②塔式起重机应做好防雷接地;连接到塔式起重机的PE线应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应≤10Ω。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道轨的接头处做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应作环形电气连接。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③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④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式起重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设专用电路,以保证供电不受塔式起重机停机的影响。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红色障碍信号灯。⑤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场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⑥
塔式起重机的操纵系统应设音响信号,此信号应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⑦塔式起重机应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⑧塔式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动力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⑨塔式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做明显标记。⑩塔式起重机电源电缆应选用重型橡套五芯电缆,以满足TN-S供电系统的需要。(2)桩工机械和水工机械①电力驱动打桩机械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接好保护零线(PE线)和重复接地线,打桩机械的金属结构应接好防雷接地线。②打桩机械电气控制操纵箱的电源进出线电缆,必须采取加强护套保护措施,防止因机械震动、磨擦导致绝缘损坏。③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得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潜水电机的出水和入水应配备专用提升绳索,严禁拉拽电缆提升潜水泵。④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3)夯土机械①夯土机械必须设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②夯土机械的金属外壳连接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③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④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应不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⑤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串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⑥夯土机械的操作手柄绝缘应良好。⑦夯土机械的控制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以防误操作。3、焊接机械(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交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和二次侧连接焊接工件的一端必须接好保护零线(PE线)。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3)电焊机械应配备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应设短路和漏电保护,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交流电焊机还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不准有接头,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二次线跨越道路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踩踏、轧压造成破断或短路。(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4、手持式电动工具(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应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小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头和插座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小于2处,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其开关箱和控制相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3)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选用由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有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不得有接头。(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和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6)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必要时要站在绝缘板或绝缘垫上工作。5、其他电动建筑机械(1)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箱,开关箱中应设短路和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2)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3)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4)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5)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关门上锁后,才能进行设备的清理、检查和维修。(6)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七、办公、生活用电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器设备主要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空调、电风扇、电冰箱、电炊具、热水器、消毒柜、排油烟机及办公与生活照明等。办公和生活用电器大多安装在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场所,由于是临时办公与生活用电,且用电量较小,故用电安全容易被忽视,安全隐患较多,为避免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的供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由于办公和生活用电器设备的电源电压大多是单相220V,因此,各用电回路的负荷要进行计算,尽量达到三相平衡,避免零点漂移。(2)各用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布线,严禁私接乱拉。(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电应设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内应设隔离开关、短路、过电流及漏电保护装置。短路、过电流保护装置选用自动空气开关时,额定电流的选择和过电流保护的整定要符合要求。(4)各用电场所应设专用开关箱。各专用开关箱内应设短路、过电流及漏电保护装置。短路、过电流保护装置选用自动空气开关时,额定电流的选择和过电流保护的整定要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环境下,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厨房、卫生间、冲凉房等潮湿环境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5)办公和生活用电器设备具有金属外壳的,如电脑主机箱、电冰箱、洗衣机、柜式空调和各类炊具等的插排或插座,除引入单相220V的相线(L线)、工作零线(N线)外,还必须把保护零线(PE线)引入接好,保证办公和生活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证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避免间接触电事故的发生。(6)引入办公和生活区的PE线,要在专用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7)办公和生活区照明与动力用电必须分别设置,室内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不低于2.5m,室外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不低于3m,所有灯具应设开关控制。(8)照明灯具的接线必须正确,螺口灯泡的螺口必须接工作零线(N线),开关必须控制相线(L线)。(9)厨房、卫生间、冲凉房等潮湿环境以及室外露天,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10)严禁装设床头开关和床头插座。严禁在宿舍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电器。(11)功率较大的电器,其开关、导线、插头和插座的选择一定要匹配,要留有充分的余量。不得使用破损的插头和插座,不得用拔、插插头的方法来开、关电器,更不要用湿手拔、插插头。八、照明1、照明设置一般规定(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2)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3)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配电;照明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线路必须装设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4)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规定,按不同的环境条件选用。①正常湿度的一般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器。②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以及室外露天,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③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④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⑤存在较强震动的场所,选用防震型照明器。⑥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5)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6)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7)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如施工面积较大地下多层施工、施工环境复杂,以及较大面积的临建设施,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且方案应有负荷计算、灯具选型、平面布置图、接线系统图等。
2、照明供电的安全措施(1)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①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②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③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3)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4)使用行灯(手持照明灯具)应按以下规定:①电源电压不大于36V。②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③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④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⑤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5)照明系统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应不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6)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为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3、照明线路及照明装置
(1)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①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②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体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③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荷相线截面相同。(2)照明装置选择①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②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不得低于2.5m。③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④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⑤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专用的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⑥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⑦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m~0.2m,拉线出口向下。其他开关与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m~0.2m。⑧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⑨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障碍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第五节建筑机械建筑机械是指用于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机械、筑路机械和运输机械等有关的机械设备的统称。下述9类产品统称为建筑机械: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装修机械。一、建筑机械基本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2、为机械设备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安装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设施。3、进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保持技术状况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共同验收并报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4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答、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5、现场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或机棚内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操作证上岗。7、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二、起重机械(一)塔式起重机1、基础周围应有良好排水措施。2、轨道基础钢轨接头处不应悬空,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轨道终端1m处设置缓冲止挡。3、塔式起重机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4、塔顶高度大于30m的塔式起重机顶端和两臂端应装设红色障碍灯。5、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保证正常工作时不位移、不脱落。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空载、无风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
2/1000。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7、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8、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来排除,不得继续作业。9、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幅度、行走、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断轴保护装置,吊钩、卷筒保险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10、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1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群塔交叉作业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12、塔身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塔机负责人标牌。塔身禁止悬挂标语。1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14、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二)施工升降机1、施工升降机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有排水设施。金属外壳接地必须牢固可靠,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2、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设置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4、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垂直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5、吊笼内围护网(包括笼门)不得破损,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吊笼顶周围应设护栏。前后吊笼门均应设置装有电气限位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笼门关好后才能起动。6、
施工升降机上下行程限位开关、上下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应齐全有效。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超过1年。7、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8、传动齿轮、齿条固定牢固,接触表面无点蚀、无剥落,齿轮齿条啮合符合规定。9、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得向吊笼通道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1m,吊笼门与登机平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10、施工升降机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11、施工升降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三)物料提升机1、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10mm,有排水设施。2、吊笼进料口应设置防护门。3、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4、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5、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6、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架体顶部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7、架体垂直度偏差不超过3‰。8、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用立网防护严密。9、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10、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11、固定卷扬机地锚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12、卷扬机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13、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断绳保护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14、吊笼前后应设置安全门,防止升降时物料从吊笼中滚落。15、楼层停层处应平整、坚实,设置可靠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16、物料提升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三、土方机械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井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指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4、在电杆附近取土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5m,拉线应为1.5~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5、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6、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7、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8、挖掘机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9、履带式挖掘机作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应离地面1m。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机械本身允许最大坡度,下坡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挡滑行。10、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四、桩工机械1、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平整压实。3、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4、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5、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士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6、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附录的规定。7、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8、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27m及以上时,应提前放倒。9、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五、混凝土机械1、搅拌机、固定混凝土泵必须搭设封闭式机棚,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有积水。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3、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4、搅拌机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销)、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销)。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5、混凝土泵作业后,应将料斗内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然后对泵机、料斗、管道等进行冲洗。当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进气阀下应立即开大,只有当混凝土顺利排出时,方可将进气阀开至最大。在管道出口端前方10m内严禁站人,并应用金属网篮等收集冲出的清洗球和砂石粒。6、混凝土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周围无障碍物,上空无高压输电线。泵车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就位后,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7、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接零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六、钢筋机械1、钢筋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揳紧行走轮。2、室外作业应设置防雨、防砸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3、钢筋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4、钢筋切断机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采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5、钢筋弯曲机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6、钢筋调直机和冷拉机工作区域应设置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
7、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8、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七、高处作业吊篮1、吊篮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2、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应制定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并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现场达到安装的条件。吊篮的安装、拆卸工人(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3、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4、吊篮安装完成后,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操作。一台吊篮应只能上二人及以下人员同时进行作业,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6、吊篮主要结构件不得变形或明显腐蚀,主要焊缝不应有裂纹和开焊,各连接螺栓应联接紧固,符合要求。7、吊篮悬吊平台四周有应装有安全护栏,工作面护栏高度不低于0.8m,其余部位不低于1.1m,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m挡板,底板有防滑措施。悬吊平台工作中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8、配重应准确、牢固固定在配重点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9、吊篮必须装有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终点超过行程范围。10、吊篮必须装有动作灵敏、可靠的安全锁,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校验的有效期为1年,超期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1、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12、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应更换。13、吊篮平台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遵守操作规程,平台内的载荷分布大致均匀,严禁超载使用。正常使用时禁止使用安全锁制动。14、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15、五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八、其他中小型机械和施工机具1、施工现场的木工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防砸、防雨的操作棚。2、机械设备安装、存放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有可靠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或架起行走轮。3、圆锯的锯盘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4、平刨安装安全护手装置。不得使用平刨和园锯合一的多功能机具。5、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6、手持电动工具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7、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3)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8、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9、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第六节消防安全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在建筑施工中这部分内容应是由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掌握的。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二、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建筑施工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储存、运输及施工(加工)过程中。有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1、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可认为是由基础原因诱发出来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技术原因。储存材料的仓库等的设计及布置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对易燃材料、易燃化学品认识不足,编制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不够全面。(2)管理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动火作业督促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或消除火灾隐患;施工人员缺乏防火安全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消防安全知识欠缺;未编制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演练。2、直接原因建筑施工中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1)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2)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
(3)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4)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3、灾害扩大的原因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是:(1)作业人员对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判断、及时报告处理。(2)现场消防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剂失效。(3)延误报火警,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火场灭火。(4)因防火间距不足,可燃物质数量多,大风天气等而无法短时间灭火。在生产加工和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全面地系统地分析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各种原因,有效地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确保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2、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设置消防水源,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有效地开启工具和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堆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3、建筑工程应按有关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100㎜,每层设消防竖管接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竖管应设水泵结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冬季施工期间,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4、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m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6、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冬季应有可靠的防冻保温措施。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
8、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及料场、木工操作间、厨房、配电室、泵房等重要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9、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应对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并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设专人看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去。动火证必须经总包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10、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11、施工现场使用的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12、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13、地下工程在进行暗挖隧道变形缝和环向施工缝模板支撑等有防水材料附近部位施工时,钢筋连接工艺应采用绑扎、卡具、栓接等形式,严禁使用明火焊接或切割作业。14、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时,应对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及防毒面具等。15、防水施工时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
警示标志。使用喷灯前应检查开关及零部件完好,喷灯不得漏油,严禁在防水作业现场加油。狭窄基坑和肥槽进行防水作业时应确保有双向疏散通道和金属爬梯。防水施工与电气焊不得交叉作业。16、施工单位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签订规范的供气协议,并索要凭证。17、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专库存放,气罐与灶连接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齐全可靠。不得在建设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18、严禁工程内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施工现场存放、燃放烟花爆竹。20、外保温工程施工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并保持防火间距。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3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21、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22、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23、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24、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5、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疏散门和疏散楼梯应满足疏散要求,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通道。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m。26、临建房屋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合理配置消火栓和必要的灭火器材。临建房屋内临时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施工现场的宿舍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照明,冬季取暖、夏季空调的专用插座宜设置在室外,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电器设备。第七节安全防护一、安全防护用品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2、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颚
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3、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规定。4、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5、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规定。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阴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二、洞口防护1、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2、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3、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4、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5、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6、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电梯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三、临边防护
1、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封闭严密。2、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3、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4、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5、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按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6、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四、高处作业防护1、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要求。2、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3、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
4、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且当使用吊蓝作业时应停止该作业区域除吊篮外的一切屋面及临边作业。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多层和高层建筑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5、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6、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7、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8、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9、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10、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五、料具存放安全防护1、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玻璃呈70~80°角堆放,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2、玻璃搬运、安装过程中,放置要牢靠,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
3、人力搬运玻璃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4、砌块、砖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超过两层。5、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6、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第八节 有限空间作业1、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2、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现场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3、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4、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5、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5),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6、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7
、有限空间作业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信息公示牌包括内容:作业单位名称和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现场作业主要内容。8、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9、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10、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为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要求》(GB6220-2009)等规定要求。缺氧条件下,应当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同时,要配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1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案例一高处坠落 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高层建筑工地准备安装电梯,项目部安排瓦工李某、王某拆除楼内电梯井防护门。由于李某、王某在作业时,均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操作,而且还颠倒拆除程序,先拆除电梯井的水平接网,后拆除电梯井防护门。上午11时,李某在拆除18层电梯井防护门时由于操作不当,人随防护门一起从18层坠落至电梯井底,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立即派人将李某急送至附近医院,但因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针对上述事故案例,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2、提出整改措施3、简述建筑施工的特点考点:1、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直接原因发生的原因。2、整改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3、建筑施工的特点。参考答案:1、事故原因分析:(1)李某的操作不当及拆除顺序的颠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以下三点: 1)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2)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瓦工拆除电梯井防护,且颠倒顺序。 3)安全教育缺失,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2、采取的整改措施:(1)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事故现场会,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的基本能力,杜绝违章作业。(2)组织架子工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电梯井防护设施、临边防护、防护棚、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3)预留洞口安排木工,按照洞口防护要求加盖并固定。
(4)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学习,将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落实项目一把手主体责任。从思想上、管理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确保安全施工。3、建筑施工的特点是:(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机械化程度低,繁重体力劳动;(3)建筑产品形式多样,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变化而改变,很难实现标准化。(4)施工技术复杂,交叉作业多,多工种配合。案例二触电事故某临街建筑工地一施工队拆除钢管脚手架。钢管紧靠建筑物,临街面架设有10KV的高压线,距建筑物只有2m。由于街道狭窄,一时无法解决距离过近的问题。上午下过雨。安全员向施工工人讲过操作要点,要求立杆不要往上拉,应该下放。下午上班后,在工地二楼屋面“女儿墙”内继续工作的普工刘某和王某在屋顶上往上拉已经拆除的一根钢管脚手架立杆。向上拉开一段距离后,刘、王以墙棱为支点,将管子压成斜向,欲将管子斜拉后置于屋顶上。由于斜度过大,钢管临街一端触及高压线,当时墙上比较潮湿,管与墙棱交点处发出火花,将靠墙的管子烧弯30
度。刘某的胸口靠近管子烧弯处,身上穿的化纤衣服,当即燃烧起来,人体被烧伤。王某手触管子,手指也被烧伤。楼下工友及时跑上楼将火扑灭,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刘某烧伤面积达60%,由于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烧伤面积达15%,三根手指残疾。经调查,用人单位没有该工种作业指导书,作业时无现场监督旁站;刘某未接受足够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王某从农村来到施工队仅仅4天。问题:针对上述事故案例,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者、整改措施。考点:1、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能量源,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2、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3、整改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培训和教育参考答案:1、直接原因(1)物的不安全状态高压线距建筑物过近,工作场所空间不足。
(2)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把立杆往斜上方拉;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未穿安全服装和绝缘鞋。2、间接原因(1)施工作业前未切断高压线供电;(2)不采取安全措施,钢管距高压线过近而未采取隔离措施;(3)没有高压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4)作业人员安排不合理,工人缺乏安全生产的知识,不具备安全操作能力;(5)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6)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任务,现场无旁站和监督。3、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刘某、王某(2)领导责任者:建筑施工队主要负责人(3)主要责任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整改措施(1)制定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规定狭小空间作业必须切断高压线供电或采取隔离措施,有专人负责现场旁站、监督;(2)对工人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新工人进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并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及时排除和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案例三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分析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了某市一栋高层的单体工程。装修阶段,该建筑施工队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物料提升机作为人员运输的工具。某日,施工队队长李某发现物料提升机的钢丝绳有点毛,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作业。次日,工人向副队长王某反映钢丝绳“毛的严重”,王某检查发现约有35cm的毛头,便指派张某更换钢丝绳。张某为了追求进度,认为钢丝绳不会马上断,决定先把3名工人送上楼,再更换钢丝绳。当吊篮接近5层时,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3名工人摔成重伤。问题:1、简述建筑施工行业主要的伤亡事故类型。2、如何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考点: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2、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1)安全技术对策;(2)安全管理对策。参考答案:1、建筑施工行业主要的伤亡事故类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2、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对策措施:(1)脚手架搭设符合规范标准;
(2)临边设置防护栏杆,首层及随层搭设安全网,电梯井、外用电梯等装设防护门;(3)施工现场孔洞设置围栏或盖板防护;(4)高处作业人员定期体检;(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工作服和工作鞋;(6)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高处作业;(7)无法架设防护设施时,应系挂安全带;(8)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9)加强培训教育和考核。案例四法律法规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了承接一项11万平米的工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中标,为了控制成本,项目部配备了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且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也没有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工作的轻视,致使该项目部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问题:试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住建部建质[2008]91号)的角度,分析这样做的危害有哪些?考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参考答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案中,项目负责人违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公司领导没有落实主体责任,对项目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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