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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民用建筑依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依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接受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依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接受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接受不燃、难燃材料,当接受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接受不燃材料作防护层;2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接受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房间隔墙可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接受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接受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接受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学校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接受不燃材料;当接受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接受不燃材料;5.1.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实行防火爱惜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5.2总平面布局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邻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爱惜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削减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3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4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依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依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答应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3防火分区和层数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答应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答应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答应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答应建筑面积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答应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运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放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运算;当叠加运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运算;当叠加运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与四周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接受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接受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接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爱惜;接受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接受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3防火分区之间应接受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接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接受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受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答应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2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接受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接受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扩散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接受甲级防火门;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对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接受实体墙,其门、窗应接受乙级防火门、窗;当接受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接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爱惜;相邻商铺之间面对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对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接受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接受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平面布置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5.4.2除为中意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呈现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接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接受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接受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接受常开防火门;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接受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接受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以下
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接受乙级防火门;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接受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依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依据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依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运算;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接受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接受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接受甲级防火门、窗;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接受甲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
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1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接受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邻近、面对油罐一面4.0m范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接受甲级防火门;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应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气供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接受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5.4.17建筑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接受自然气化方式供气;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运算;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5安全疏散和避难Ⅰ一般要求5.5.1民用建筑应依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中意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2除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Ⅱ公共建筑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运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消遣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接受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