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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数据
目录1.适用范围2.重要术语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5.火灾危险特性举例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7.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9.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10.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1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1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3.厂房(仓库)的防爆14.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15.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16.氧气、液氧储罐17.液化气罐1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9.采暖、通风20.消防电源、配电、报警式漏电保护器21.电气线路22.消防应急照明23.消防疏散指示标志24.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5.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26.下例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1.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民用住宅高度2.7-3米)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2
2.重要术语2.1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2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industrial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3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industrial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4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5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6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7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3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4
3.生产的火灾危险特性(厂房)5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仓库)6
区分主要特性(常见物品)甲类-汽油、苯、甲苯、丙酮、甲醇、乙醇、丙烯、60度以上白酒-乙炔、电石、氢、甲烷、液化石油气、乙烯、水煤气-轻金属类及氢化物、氧化物;黄磷、赤磷、五硫化磷;硝化棉;氯酸钾、钠;过氧化钾、钠;硝酸铵乙类-煤油、氨气、氧气、煤气、液氯;硝酸及硝酸盐;漂白粉;漆布;硫磺、镁粉、铝粉丙类-可燃液体:柴油、煤焦油、机油、重油、变压器油、食用油、沥青-木料、垃圾场、橡胶、棉花、纤维、谷物及面粉、纺织生产、储存丁类-金属冶炼、热锻、热处理、铆焊、热轧、铸造生产-锅炉房、炉窑、铝塑材料加工戊类机械装配、不燃烧品生产、储存其它-汽油闪点小于28℃;煤油闪点28-40℃;国产16种柴油闪点60-90℃(仅-35℃柴油闪点50℃)-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柴油为基准的5.火灾危险特性举例7
6.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甲、乙类厂房及甲乙、丙类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h。8
7、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9
8、厂房的特殊情况要求8.1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8.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8.3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8.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8.5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8.6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8.7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与厂房隔开8.8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8锅炉房(小于等于4吨燃煤锅炉除外)、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0
9、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11
10、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特殊除外)※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甲类厂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1.5倍杆高。※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丙、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用房(办公、休息、浴池、餐厅)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6.0米※甲、乙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米12
12、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13
1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14
14、厂房(仓库)的防爆1.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15
15、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一、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二、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三、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计算,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16
16、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油漆、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5、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氧气罐: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1、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4、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17
17、氧气、液氧储罐■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液1.25液62.5※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18
18、液化气罐-当配置气瓶的总容积≤1m3(自然汽化方式供气),可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相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室与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当气瓶总容积>1m3,气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的独立瓶间或室内,其防火间距满足以下要求。气瓶总容积≤2m3,与明火、火花地点至少25米:其它建筑物至少8米,与重要建筑物至少15米,与道路至少5米。19
1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设置消防给水条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室外消防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20
1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设置室内消防栓条件-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热处理、包装材料及可燃物较多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以上可燃物较少)-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2、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室内消火栓21
1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火灾延续时间为3h;-丁、戊类厂房(仓库)火灾延续时间为2h.22
20、采暖、通风1、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2、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3、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4、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5、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3
21、消防电源、配电、报警式漏电保护器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①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②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③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3、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以上场所应设置报警漏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4
22、电气线路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2、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电力电缆不应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5、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6、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25
23、消防应急照明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26
2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7
25、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需要设置水幕系统☆28
26、自动灭火系统-以下需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2、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3、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4、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国家级重要场所、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29
27、下例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30
演讲完毕,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