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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的影响作者:刘倩发布于:2015-2-614:42:51点击量:11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离新规范实施还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由于新老规范在消防设置上部分内容有较大修改,为方便大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业主对工作节点的有效控制,现将新规范相对原规范对一般建筑设计影响较大的部分说明如下:一、总图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建筑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0M(现行一般布置均未连续)。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登高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距不应大于30M。2)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小于10X15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小于10X20M(现行均按8X15M控制)。3)尽端式消防车道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X15M(高于50米建筑考虑18X18)。4)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二、单体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其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2)建筑高度大于54M建筑,每个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住宅)。3)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单元楼梯不能通至屋面且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4)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否则加设不小于0.6M的隔板。5)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意味着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其消防电梯在每层、每个防火分区都要设出入口,含裙房及地下室各层。6)新规范中物业用房及社区用房不能作为商业服务网点设计,与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整体按公建性质进行消防设计。7)商业步行街每间商铺的面积不宜大于300㎡;面向步行街一侧的维护构件耐火时限不应低于1.0h,宜采用实体墙,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商铺间窗间墙不小于1.0M;商业步行街首层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不行距离不应大于60Mi;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商铺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8)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它库房。9)公共建筑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救援窗口,窗口净尺寸不小于1MX1M,窗口下缘高于室外地面不大于1.2M,间距不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小于2个,并应与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相对应,其外饰应易于破碎。10)无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必须单独加压送风(老规范当楼梯间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1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 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2)超高层住宅建筑户内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内外保温均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其他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场所及部位,其内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罗列以上与建筑设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修改条文主要起到先期提醒的作用,希望各位建筑同仁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与业主进行深度交流;尽可能降低或减小因规范调整造成图纸需重大修改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已经施工而无法修改到能满足新规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