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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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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 目录□修订说明□总则□主要修订内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一、修订说明□修订的必要性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央视文化中心(2009年2月9日)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上海教师公寓(2010年11月15日)返回目录 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大连星海广场公寓(2014年4月21日)返回目录 二、总则□建筑分类民用建筑返回目录 二、总则□建筑分类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返回目录 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 二、总则□建筑高度返回目录 二、总则□建筑层数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返回目录 二、总则□耐火等级民用建筑返回目录 二、总则□耐火等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返回目录 三、主要修订内容返回目录(一)总平面布局(二)平面布置(三)安全疏散(四)建筑构造(五)消防设施(六)灭火救援 (一)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建筑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火灾的热辐射影响而采取的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间应考虑防止建筑火灾相互蔓延扩大的间距,该间距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但不是安全距离。返回目录 (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民用建筑2009年12月~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 (一)总平面布局返回目录□民用建筑2009年12月~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 (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中重要的基础设计,建筑内使用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等的防火设计,均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分隔方式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内某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时,其防火分隔措施应能防止燃烧产生的热和烟,通过楼板、楼梯间、管道井、门窗洞口等向相邻防火分区蔓延,从而有效地阻止火灾在建筑物内水平及竖直方向的蔓延,避免发展成为整座建筑物的火灾。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仓库防火分区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民用建筑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敞开楼梯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敞开楼梯间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防火分隔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防火分隔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防火玻璃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有顶棚的步行街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剧场、电影院、礼堂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多厅电影院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电影院观众厅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剧场、电影院、礼堂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返回目录 (二)平面布置□商业服务网点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路径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走道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用途、疏散距离和疏散人数,应能满足该区域内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并应考虑能有2个或多个不同的疏散方向;走道上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走道两侧及顶棚应采用具有足够的防火防烟性能的结构体与周围空间分隔。疏散坡道应设置围护墙体或高度不低于1m的护栏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隔处应设置与该部位分隔要求一致的防火门。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距离安全疏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疏散距离的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标识应正确、清晰明了。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必须在首层分隔或直通室外。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疏散距离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扩大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扩大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建筑疏散距离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建筑疏散距离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疏散出口是指人们走出活动场所或使用房间的出口或门。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等安全地带的出口或门。一般,人们从疏散出口出来,经过一段水平或阶梯疏散走道才达到安全出口。进入安全出口后,可视为到达安全地点。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员和物质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无论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一般均不应少于2个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安全出口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一个安全出口条件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楼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防烟楼梯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楼梯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敞开式外廊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剪刀楼梯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剪刀楼梯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出口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一般情况下2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规范要求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否则应按一个疏散出口考虑;疏散出口的总宽度应能满足室内全部人员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的要求。疏散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门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门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百人宽度指标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疏散人数计算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避难层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避难层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避难层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避难层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安全出口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疏散楼梯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剪刀楼梯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返回目录 (三)安全疏散□住宅避难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墙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外墙开口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挑檐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外墙开口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建筑幕墙、广告牌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电梯井管道井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下沉式广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下沉式广场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避难走道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避难走道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门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门4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卷帘新疆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火灾返回目录 (四)建筑构造□防火卷帘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室外设施设置原则建筑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对于小型建筑或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建筑,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就近利用市政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应能够保证能有效控制火灾、保护建筑结构不会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且相邻建筑不会被引燃。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市政消火栓系统布置,便于消防车使用;距离建筑物外墙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取水、供水的要求,避免建筑物高层部位物体坠落对消防人员和消防车造成危害。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建筑物的用途和建筑所设置的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室外设施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高层民用建筑自动灭火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单、多层民用建筑自动灭火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2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单、多层民用建筑自动灭火3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4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2、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5、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住宅、可燃气体报警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防烟设施建筑内设置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控制建筑内的火灾烟气流动与蔓延,并应能使建筑内的环境条件满足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任何建筑均应考虑排烟措施。设计中应明确排烟的位置、排烟方式和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根据不同部位,能保证有效的排烟面积不小于规范规定或计算值。应严格确定加压送风的防烟部位及其余压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烟分区应与建筑内的实际火灾情形和空间特性相适应,能够保证有效控制烟气蔓延区域。与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系统能够保证火灾时的排烟要求。管道排烟系统中采取了防止火灾或烟气蔓延的有效措施。防排烟设施应具有保证其在火灾时正常动作的技术措施。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防烟设施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民用建筑、地下排烟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返回目录 (五)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救援设施建筑物应设置保障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和救援的道路。消防车道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火场供水、灭火和救援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满足消防车展开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可靠的消防水源是扑救火灾的必要条件,在城市给水专业规划中,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考虑好消防水源建设。城市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体,如江、河、湖、海,和城市供水管网。水源必须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救援入口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的适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救援入口冷库建筑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消防电梯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返回目录 (六)灭火救援□直升机停机坪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火灾案例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B2级挤塑聚苯乙烯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B1级挤塑聚苯乙烯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B2级聚氨酯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B1级聚氨酯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内保温系统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内保温系统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薄抹灰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薄抹灰系统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屋面保温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返回目录 六、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电气和外装饰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返回目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