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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送审稿)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对比
1.总则(适用范围)旧版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2012版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2.术语旧版高层建筑(总则内的定义)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2.0.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15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22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12版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2.1.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23防烟分区在建筑室内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术语旧版2.0.19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12版2.1.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等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避难走道(新增)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5.1建筑分类2012版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设计应按高层建筑考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已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设计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考虑。
5.1耐火等级2012版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5.1耐火等级2012版5.1.3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裙房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难燃烧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该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5.1.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烧体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旧版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5.3防火分区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012版
5.3防火分区旧版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2版5.3.2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与周围进行防火分隔,与中庭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防火分区旧版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2012版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6.5.2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20m;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3防火分区旧版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2012版5.3.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首层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防火分区旧版未规定2012版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措施: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防火分区2012版(新增条例)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3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相邻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两侧的开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4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在首层可直接通至步行街;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30m;6步行街顶棚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步行街的长度大于150m时,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注: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规定。
5.5安全疏散5.5安全疏散和避难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5.5.5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1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5.5.22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3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5.5.11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当疏散楼梯间分散设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5.5.4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5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隔。旧版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1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5.5.22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3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旧版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11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当疏散楼梯间分散设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5.5.15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旧版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18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8的规定;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注: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2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8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8的规定减少2m;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1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9的规定。表5.5.19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5.5.20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22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所需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2-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5.22-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所需净宽度(m)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22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2-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2-2规定值的30%~40%确定。5.5.23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安全疏散和避难2012版5.5.25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宜设置避难间,设置避难层的公共建筑,第一个避难层以上的楼层宜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间的楼地面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m。设置避难层时,避难间与避难层之间的楼层数不宜大于5层;2避难间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外窗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窗;3应靠近楼梯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2.0Lx;6疏散楼梯在通向避难间所在楼层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在楼层进入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7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6.1防火墙2012版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上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6.2.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底面。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设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底面,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旧版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7.2.4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1防火墙2012版6.2.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在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6.2.11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可燃、难燃外保温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旧版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6.4楼梯间、楼梯等2012版6.4.11建筑中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保证其开启时不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人员密集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旧版7.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4楼梯间、楼梯等2012版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隔间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隔间内部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走道内部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旧版无
6.4防火门2012版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标志;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动关闭的功能;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旧版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外);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10.4机械排烟2012版10.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等其他不燃烧体进行分隔。旧版9.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10.4消防应急照明2012版12.3.1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12.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旧版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