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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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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17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本规范是针对此类建筑在现行防火设计规范中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编制的。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规范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基层消防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从开始编制到最后审查,几易其稿,得以最终审定。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编写并负责具体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郑州市沈北路,邮编:450008,0371-66615446)。主编单位: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范平安、王建刚、刘正勤、康大生、屈震、施秀琴、王东奎、王金玲17 目次1总则2术语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2消防扑救4.3防火间距4.4内部装修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2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消防电梯7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消防电气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7 1总则1.0.1为了适应我省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5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0.6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2.0.7安全出口safetyexit17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8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9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10疏散出口transferexit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2.0.11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2.0.12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消防车辆靠近建筑物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2.0.13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消防车辆靠近建筑物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14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4.5.4条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类别商品经营场所A类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B类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17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极限(h)构件名称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承重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承重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板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吊顶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17 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4.2消防扑救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消防扑救面可以不连续;2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3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4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5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6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或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4.2.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3防火间距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17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表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A类B类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A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9.0B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6.0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3.3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4内部装修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表4.4.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火灾危险类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俱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窗帘帷幕A类AAB1AB1B1B1B1B类AB1B1B1B2B1B1B24.4.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表4.4.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俱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AAAAB1B14.4.3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17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应直通室外。4.5.3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4.5.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质,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4)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宜靠外墙设置。图4.5.4-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质,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置防烟前室;17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图4.5.4-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中FMM门为双向甲级防火门)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要求;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5.1.3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5.1.5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7 1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5.2防烟分区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表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营业厅布置方式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柜架式营业区域(超市)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1.50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2.00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5.00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3.00主通道3.00柜架式营业区域(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1.50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2.20主通道3.00商铺式营业区域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00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50主通道3.0017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疏散条件最大直线距离(m)最大行走距离(m)双向疏散37.545单向疏散2025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疏散条件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双向疏散1537.5单向疏散20注: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6.3安全出口6.3.1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6.3.2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6.3.7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序号层数安全出口净宽度1地上一、二层0.652地上三层0.753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4地下一层0.755地下二层1.0017 6.3.3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6.3.4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时除外。6.4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6.4.1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6.4.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6.4.3地上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宜在首层设置长度不超过15m的避难走道直通室外;或经地下一层设置长度不超过55m的避难走道直通室外。图6.4.3首层设置避难走道示意图6.4.4本规范6.4.3中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的净宽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2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3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等。6.4.517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1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2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3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6.5消防电梯6.5.1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6.5.2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7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1.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1.2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1.2的规定。表7.1.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建筑类别建筑高度(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室外室内A类≤243030155B类3020105A类>243040155B类3030155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7.1.4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类建筑按3.00h计算,B类建筑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7.1.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7.1.6对于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执行。17 7.1.7大型商业建筑的变配电室及贵重设备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2.1大型商业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2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首层和地下一层);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7.2.2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营业区域;2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7.2.3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1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2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3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4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7.2.4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7.2.5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关闭的排烟防火阀;2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3机械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2.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加压送风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17 2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7.2.7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7.3消防电气7.3.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3.2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7.3.3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2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3首层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7.3.4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3.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供电。7.3.6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7.3.7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7.3.8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2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3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或分散式控制;4疏散标志的设置场所、部位及要求应符合现行河南省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17 7.3.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7.3.10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7.3.11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2)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3)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7.3.1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3.13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1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2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3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7.3.14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17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二、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