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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一)第一章 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系列(二)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
。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系列(三)第三章 厂房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GB50156-92第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答:《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m2以内。 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 答:单层厂房内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但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 4、《建规》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m2,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m2。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 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 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8000m2,500m2(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 答:《建规》第3.2.11条“1.00m3”
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 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 答: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7、《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生产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
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 答: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高层工业厂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工业厂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一、二级丙类 13 15 17一、二级丁、戊类 10 12 12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小。但当高层工业厂房有一长边具备消防车作业条件时,如高层工业厂房其他面的相邻民用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应保证不小于4m。 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
答: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答: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答: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
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答: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生产工艺过程: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强酸树脂:均粒1200C,强碱树脂: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D113-Ⅲ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D301-ⅢFC。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答: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问: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第二种看法: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以上意见是否可行?答: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自来水厂的加氯间,根据其实际情况(一般为半敞开式或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加氯间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设备。 15、防火、防爆系统的设备应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风机的机房是否应按防爆设计?电气专业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应做防爆设计,但《建规》并没有规定机房本身应按防爆设计(如应有足够的泄压面),且这类机房都有外窗,通风情况较好。 答:关于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问题,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考虑。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泄压及经常有人停留的无外窗房间的机械排烟等问题,将在《建规》修订中考虑。系列(四)第四章 仓库
1、某涂料厂工程中有一座乙类1项库房,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900m2,防火墙间小于300m2。消防建审意见提出该库房总面积只能为900m2,请解释《建规》第4.2.1条的表4.2.1。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4.2.1条表4.2.1中“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建筑面积,一般为每座库房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建规》第4.3.3条规定“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达不到”是否可理解为三级、四级耐火等级,是否在耐火等级达不到时,防火间距必须保证? 答:《建规》第4.3.3条中“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这是指所设计的建筑物虽为二级耐火等级,但按照本规范规定达不到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3、某3×10t/h燃油锅炉房,燃料为轻质柴油,室外设3个60m3卧式地下油罐供锅炉5~10天使用。该锅炉房主要为旅客站房及其他部门,如列车段办公大楼、水电段办公大楼、客站综合楼服务。(第四章 仓库 1、某涂料厂工程中有一座乙类1项库房,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900m2,防火墙间小于300m2。消防建审意见提出该库房总面积只能为900m2,请解释《建规》第4.2.1条的表4.2.1。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4.2.1条表4.2.1中“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建筑面积,一般为每座库房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建规》第4.3.3条规定“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达不到”是否可理解为三级、四级耐火等级,是否在耐火等级达不到时,防火间距必须保证? 答:《建规》第4.3.3条中“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这是指所设计的建筑物虽为二级耐火等级,但按照本规范规定达不到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 3、某3×10t/h燃油锅炉房,燃料为轻质柴油,室外设3个60m3卧式地下油罐供锅炉5~10天使用。该锅炉房主要为旅客站房及其他部门,如列车段办公大楼、水电段办公大楼、客站综合楼服务。依《建规》第4.4.2条、第4.8.3条,丙类液体储罐至锅炉房、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m与20m。现场间距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要求。由于本工程为直埋式地下油罐,可否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减少防火间距,或采取其他措施,如防火墙等? 答:上述所提丙类液体储罐与锅炉房、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设计应符合《建规》第4.4.2条、第4.8.3条的规定。如采用直埋式储罐时,防火间距可减半;采用耐火极限为4.0h的防火墙进行分隔时,可适当减小。具体设计要求,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 4、某煤气储配站现有1号煤气柜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新设计2号柜亦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并确定在1号柜西侧建设。增加2号柜后,两柜总容积达到60000m3。根据《建规》第4.5.1条规定,总容积大于50000m3后,气柜距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1.25m。对2号柜而言,设计可满足此要求,而1号柜就不能满足(原有间距为25m,满足容积30000m3间距要求)。拟适当加大两柜间距,使其超过第4.5.2条第2款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气柜与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按气柜总容积确定,而分别按单柜确定,不知是否可行? 答:我国在70年代末引进的干式煤气柜比湿式煤气柜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国内新建的煤气柜大都采用稀油或橡胶膜密封干式储罐,一部分螺旋式湿式的也改造成干式的或直立式湿式的,且储量规模越来越大。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是为保证消防施救的需要而设。因此,这两种形式的储罐的有关距离可以采用同一要求值。 另外,鉴于煤气气柜的运行和火灾实际情况,为适应建设的需要,《建规》修订组经过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建议现行《建规》第4.5.1条表4.5.1的规定总储量及其防火间距的部分要求按下表调整。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储罐的总容积(m3)≤10001001~1000010001~5000050001~100000>100000民用建筑18.020.025.030.035.0
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2.015.020.015.020.025.020.025.030.025.030.035.030.035.040.0 5、在某工程设计中,布置一个Φ9.2m、V=400m3、压力为3.0MPa的钢制氧气球罐。该罐与一个空气压缩机站房(耐火等级二级)间距12m;同时,在球罐与空气压缩机站房之间有属于空气压缩机站的Φ2.42m、V=20m3、压力为0.9MPa的钢制立式空气储罐,两罐间距为7.79m。问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根据《建规》GBJ16-87表4.5.4规定:“总容积1001m3~50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 级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另据表3.3.1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间距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燃烧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据此,氧气球罐与空气压缩机房的间距12m,符合规范要求。 6、现有一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外输(罐车拉运)工程,需建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单罐容积均为1000m3。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冷却水系统,该地区冬季气温比较低,为了防止控制阀在冬季破裂,为控制阀建了一座房子(称为喷淋阀组间,室内有采暖设施)及值班室。喷淋阀组间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参照《建规》表4.6.2中的其他建筑与罐壁的间距确定喷淋阀组间与罐壁的防火间距为41m,不知这样确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上述的单罐容积均为1000m3的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与其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淋阀组间的防火间距为41m。根据现行的《建规》第4.6.2条的规定,该间距符合要求。)系列(五)第五章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第五章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用于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 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建规》第5.1.1条、第5.1.2条和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的消防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 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m2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m2,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二层或三层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 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 答:《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敞开楼梯间。 6、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规》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三、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此外,有关建筑是否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除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7、《建规》GBJ16-87(95年版)第5.1.3条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其中未明确在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建筑面积可否增加一倍,而第5.11条注③则十分明确。 答:《建规》第5.1.3条的规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全面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面积可增加一倍。 8、某平房住宅系砖木结构,其西侧准备建五层高办公楼一栋、建六层高单元式宿舍楼三栋。平房住宅与新建楼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5m。请问: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是否应考虑较低一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80m长的通道是否考虑发生火灾时平房一侧居民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墙上留有窗口是否为防火墙?该例子中的防火间距是按标准的防火间距设计,还是按特殊情况缩小间距设计,具体应留多宽的间距为宜? 答:一、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最低要求。不同耐火等级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耐火等级和高度,按表5.2.1的规定确定。当按该表确定有困难时,可依据该表附注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的变通措施。其中注①规定: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本注对较低一面建筑的耐火等级未作规定,可以视为不限。二、较高一面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外墙(即与较低建筑物相邻一侧的外墙)上开设窗口时,不能视为防火墙。有关防火墙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三、上述所涉及的建筑物适用于本规范,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四、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消防扑救需要和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具体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确定。
9、《建规》GBJ16-87(97年修订版)第5.2.1条涵盖了所有民用建筑都应遵守该防火间距要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设计时都应按表5.2.1条的规定执行。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最小为6m。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建筑数座平房仓库),设计人员可按该国标规定的火灾特征所设定的模式来进行建筑设计。设计人员首先要确定的是:相邻建筑,哪座是火灾特征主体,即火灾谁威胁谁的问题必须清楚。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求提供对该条文注释的文字解释。 答: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的注是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条表5.2.1的要求设计有困难时的变通措施。这些变通措施在防止相邻建筑物间的火灾蔓延方面,可以视为与表5.2.1中的规定等效。本条的注之①、②、③、④中的规定均要求:无论是较高还是较低的建筑物发生火灾,都应能防止其相互蔓延。 10、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建筑,有净尺寸均大于6m×6m、又小于24m×24m的露天内天井,是否应以表5.2.1中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内天井易产生烟囱效应,则以第5.1.2条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认为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应将各层面积叠加,请问该如何理解该条文? 答:《建规》第5.2.1条的规定是指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水平防火间距。而上述露天内天井转角处的间距并非建筑物间的水平间距。但对带有环廊和隔墙的教学楼,天井间间距大于6m,且露天时,每层建筑面积和建筑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5.1.1条之规定,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连通开口叠加。 11、《建规》GBJ16-87(2001年版)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其中“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还是指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 12、《建规》GBJ16-87第5.3.2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而《高规》GB50045-95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其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目前商品用房设计有一梯四户,每户面积均在140m2左右,这样四户面积之和就超过了560m2,九层高就不符合《建规》要求,就需要设计为10层以适应《高规》的要求,但需要增加人防,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问题。请问上述情况应如何执行规范,《建规》的面积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一、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的规定与《高规》的相关规定,不仅在面积要求上有所差异,而且在其他方面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全面考虑其建筑防火设计。二、有关具体问题,已在正修订的《建规》中给予了考虑。 13、《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026-95中对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最多疏散人数未做规定,《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在某火车站高架候车室的审核时,能否引用《建规》第5.3.4的规定“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对该高架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人数进行审核? 答:在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时,主要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结构、使用性质、有关灭火设施的配备、内装修、疏散人数、疏散速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以及疏散距离,从而达到控制疏散时间的目的。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对铁路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礼堂、会堂、候车厅等场所具有相似的人员密度和火灾危险性,火车站候车室与汽车站候车室的功能相似,其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应基本一致。根据上述情况,基本同意参照现行《建规》第5.3.4条的规定执行。但也应考虑到高架候车室的建筑布置困难与特点,可采用其他等效原则确定。 14、住宅一层下面设有半地下室,分割成1m多宽的仓库,给居民放置杂物及冬季的水果蔬菜等,这是否也要遵守《建规》第5.3.6条的附注中“要用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上边隔开”的规定? 答: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严格按2001年版《建规》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15、关于多层民用建筑(非高层)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如何控制的问题:是执行《建规》中的500m2,还是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2000m2?。 答:附建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建规》第5.3.6A条是对5.3.6条的补充,还是把它看成另立一条,即到底是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补充,还是对其他民用建筑都通用? 答:《建规》GBJ16-87第5.3.6A条是新增条文,适用于所有单建和附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17、《建规》第5.3.7条“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文中“超过五层”含不含五层?同理,第5.3.3条中的“超过六层”又如何理解? 答:《建规》GBJ16-87第5.3.7条文中“超过五层”是指“六层及六层以上”。第5.3.3条文中“超过六层”是指“七层及七层以上”。 18、《建规》第5.3.7条是关于设置楼梯间与封闭楼梯间的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该条注②的内容与作用? 答:《建规》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注②的规定是考虑到建筑空间设计上的需要,对楼梯间设置的放宽要求,即在门厅中的主楼梯不计入总疏散宽度时,可不设楼梯间。 19、《建规》第5.3.7条规定未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不要求设置封闭楼梯,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开敞式楼梯上下连通,防火分区的极限面积应以各层面积叠加计算,否则也要求一律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做防火分区,对此该如何理解? 答:上述“开敞式楼梯”未明确是敞开楼梯间还是敞开楼梯,如是敞开楼梯,应按本规范第5.1.2条执行。如为敞开楼梯间,且满足双向疏散要求时,对于5层及5层以下的公共建筑(商店、公共娱乐场所除外),该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 20、某内廊多层公共建筑,其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超过2500m2,是否在超过面积的那个楼层,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建规》GBJ16-87(2001版)第5.3.7条对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民用建筑已有明确规定。如一座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则整座建筑物的楼梯间的形式必须一致。 21、某学生公寓为6层内廊式条形建筑,出入口满足规范的要求。在执行《建规》第5.3.7条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学生公寓是否应为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居住建筑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它们有住宅、公寓、宿舍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按使用功能的特点,可以分为生活服务性建筑:食堂、浴室等;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等。托幼建筑……学校中的学生公寓在设计时,应按照公共建筑的规定设计,还是按照居住建筑的规定设计,请给予函示。 答:学生公寓的建筑防火设计可按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某女学生公寓能容纳300人左右。底楼面向街面,门市权属农民,面向学校是办公室,2~6楼是女生住宅。每层楼房间数量少,仅7间,学生住宿人数少,仅60-70人,总住宿人数300人左右。建筑过道宽为1.8m,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每个宽度大于1.1m,而且寝室门到楼梯口的最远距离没有超过10m。请问该公寓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上述女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较好,但在首层设有商业服务门面,应视为首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其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应与商业服务部分的疏散设施完全隔开。 23、《建规》第5.3.12条对学校等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指标按表5.3.12做出规定,对于此表中的“层数”的含义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种:该表中的“层数”指建筑物的层数。第二种:由于该表附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注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因此,理解为此表中的“层数”为某一座建筑物中的各个楼层。 答: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24、干式变压器及干式变压器房、燃气锅炉房(如溴化锂直燃机)的防火要求,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新型设备及其用房: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尺度应如何掌握,配置什么消防设施,其用房的消防要求是什么?设置位置是否应靠外墙,是否用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燃气锅炉房的防爆要求是什么? 答:干式变压器及干式变压器房、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均可按丁类厂房划分;室内可配置建筑灭火器及室内消防给水,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及报警按钮。燃气锅炉房应根据所用燃气种类确定其设置部位,一般要求可按现行《建规》第5.4.1条规定,但除液化石油气等比重较空气燃料外,可布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燃气锅炉房应考虑防爆泄压、通风及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施。 25、某科技城,空调面积60000m2,夏季制冷选用离心式电制冷机,冬季采暖受条件限制,只能选用燃油热水机组,总制热量为480万大卡、卫生热水机组120万大卡、出水温度为60℃,为常压锅炉,受条件限制,只能放在地下室(该建筑为五层)。设计时选用出水温度为60℃的无压热水机组,燃油型溴化锂直燃机的冬季运行(出水温度60℃),是否应按照燃油锅炉的设计规范设计? 答:《建规》GBJ16-87第5.4节对锅炉房设置在民用建筑中时的防火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上述出水温度60℃
的无压热水机组,是否选用,请与设计单位和业主商定。当设置在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内时的有关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设计。如为燃油型溴化锂直燃机时,其防火设计应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6、建筑形式为单元式住宅,其中地下或半地下室为一家一户的小库房(每个10m2~20m2,存放自行车、日用杂品等),地上为7层住宅。对于此种形式的单元式住宅,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小库房,是否可按《建规》中对“库房”的相应条款要求执行? 答:对于上述的七层单元式住宅中存放自行车、日用杂品等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库房,其安全出口数量及室内消防给水仍可按住宅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27、某单元式大学生公寓为一梯两户,每户三室一厅、无厨房,每户住12人。一共七层,建筑总高度为23.18m,楼梯间出屋面。对于这种学生公寓楼的室内设计,在《建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按住宅设计? 答:现行《建规》对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无明确规定。该大学生公寓的消防设计,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 28、学生宿舍是属于居住建筑还是属于公共建筑? 答:学生宿舍建筑属于居住建筑。)系列(六)第六章 消防车道 1、某新建综合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游泳馆,该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为不规则的“┻”型建筑,其中“━”边各分段中线长度为242m,“┃”边分段中线长度为83m,其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该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行消防车道,是否还应在该建筑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类似情况,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均可采用同一标准? 答:上述的不规则的“┻”型建筑,是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的整体建筑。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当其长度超过220m时,应按《高规》第4.3.1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长度83m,当“┻”
型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形消防车道和室外消火栓或城市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系列(七)第七章 建筑构造1、《建规》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该条不应写上“二级耐火等级”,既然是二级,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就不是二级了,这是否是互相矛盾,请给予解释。答:《建规》GBJ16第7.2.8条是对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物品库房)的柱和梁的防火保护要求的调整条款。3、《建规》GBJ16-87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本条可否理解为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也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7.2.8条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和钢结构建筑应用的防火设计所作的调整。因此,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是否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应视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耐火等级及相应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而定。4、《建规》(1997年版)第7.4.1条中,关于楼梯间前室,规定为“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在实际中,往往需要开设管道井(水、电气)的检查小门,是否可采取开设丙级防火门(检查小门)的方法,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7.4.1条第一款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这条规定中“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包括管道井、电缆井等的检查门。系列(八)第八章1、粮食砖圆仓,每个直径12m、高16.8m,砖混结构,共10个,总容量1万吨。请问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规定的25L/s考虑,还是按第8.2.3条中规定的40L/s考虑? 答:该粮食砖圆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的规定确定,即25L/s。 2、《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甲、乙类厂房为35L/s,而丙类厂房为40L/s。为什么丙类厂房要比甲、乙类厂房用水量多? 答:《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甲、乙、丙类厂房的用水量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一、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等因素有关。通常,建筑物的规模越大,消火栓的用水量越多。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消防用水以扑救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冷却建筑用水为主时,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丙类生产厂房的消防用水量较多。二、甲、乙类厂房内设有其他灭火系统时,其室外用水量应按第8.2.2条之三的规定设计。
3、《建规》第8.2.2条第3款在执行过程中,应如何理解?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设计一个厂区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经计算厂区内贮罐区的灭火和冷却消防用水量为80L/s;厂区内建筑物的最大一次灭火的室内、外消防用(第八章 1、粮食砖圆仓,每个直径12m、高16.8m,砖混结构,共10个,总容量1万吨。请问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规定的25L/s考虑,还是按第8.2.3条中规定的40L/s考虑? 答:该粮食砖圆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的规定确定,即25L/s。 2、《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甲、乙类厂房为35L/s,而丙类厂房为40L/s。为什么丙类厂房要比甲、乙类厂房用水量多? 答:《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甲、乙、丙类厂房的用水量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一、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等因素有关。通常,建筑物的规模越大,消火栓的用水量越多。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消防用水以扑救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冷却建筑用水为主时,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丙类生产厂房的消防用水量较多。二、甲、乙类厂房内设有其他灭火系统时,其室外用水量应按第8.2.2条之三的规定设计。 3、《建规》第8.2.2条第3款在执行过程中,应如何理解?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设计一个厂区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经计算厂区内贮罐区的灭火和冷却消防用水量为80L/s;厂区内建筑物的最大一次灭火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这样应当认为厂区内的最大一处着火点为贮罐区,全厂消防给水流量应定为80L/s。上例的计算结果是否还需再加上厂区内建筑物最大一处着火点室外消火栓用水量50%~100%,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上述规范条款的真正原意? 答:上述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80L/s确定。 4、室外液氧或压力储罐(属乙类物品),按《建规》第8.2.3条和第8.2.5条的规定,其灭火用水量是否必须按泡沫灭火用水量计算,能否用水灭火?其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的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如何确定? 答:氧气为助燃乙类气体,其灭火方式应根据储罐周围可燃物类型确定。当无其他可燃物,只以碳钢因高速摩擦而发生燃烧的火灾,可采用以冷却灭火为主的灭火介质,如水。室外液氧或压力氧气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应根据第8.2.5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建议通过试验确定。 5、《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这个“15m”是否指罐体高度?如果储罐高度小于15m时,是否一定要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答:《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的“15m”
为地上储罐的高度,即储罐基础地平面至罐顶的高度。该高度低于15m时,是采用固定式还是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视当地的水源、地势、电源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6、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m,按《建规》第1.0.3条要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需计入层数,这样就成为8层单元式建筑,是否层层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当住宅楼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应计入层数内。对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对于此种形式的住宅是否层层需设室内消火栓? 答: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此类住宅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8、《建规》第8.4.1条第1款,第8.6.2条第6款及《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第7.1.10条,应用于单层冷库给排水设计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如何设置的问题。该单层冷库在冷藏间仅设门斗直通室外站台,冷库内温度为-25℃±2℃。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库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根据第8.6.2条第6款,室内无法设置。那么有两种解决的办法:或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用室外消防给水担负;或在门斗处设置室内消火栓,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可在单层冷库门斗外设置室内消火栓。 9、《建规》第8.4.1条中第1至4款、第6款列举了一些建筑类型,如库房、厂房、电影院、商店、病房、各式住宅等等。可否理解除了列举的建筑外,一律可归入第5款? 答:同意对本规范第8.4.1条的理解。 10、《建规》第8.4.1条中的第4款,是否可理解为:超过六层(不包括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六层以下(含六层)不设消防给水?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单元式住宅,是否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答:本规范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八层以及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当按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给水时,应对整个住宅设置消防给水,而不是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11、《建规》GBJ16-87中第8.4.1条,第4、5款的相关问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是否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不包括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12、六层的通廊学生宿舍为4人一间和6人一间,设置外走廊,体积8000m3左右,是否要设室内消防栓,应按第8.4.1条第4款还是第5款的规定执行? 答:上述的六层通廊学生宿舍,是否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 13、《建规》第8.4.1条规定的不够明确,例如配电所(每台变压器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贮存化学品的库房(单层)是否都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对于变电所、化学品储存库房的室内消火给水设置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独立变电所可参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的规定进行。 14、七层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依《建规》第8.4.1条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若其底层设有自行车库或储藏室(1.5m<层高<2.2m,建筑面积不计),其设计是否需要考虑消防给水系统? 答:关于七层单元式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储藏室时,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问题,按现行《建规》,由于底层辅助用房层高超过第1.0.3条注的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对于七层单元式住宅,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要求,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对可能存在可燃物较多的情况,底层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为1.50h的顶板,自行车库(或储藏室)与楼梯间相通的两扇侧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建规》第8.4.1条第5款规定“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其建筑体积该如何计算?在民用建筑节能计算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附录四“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建筑体积为:由建筑物外表面围成的体积构成。在消防上,是否应为:由围护结构能够形成空间的体积构成,有地下室应从地下室地面算起;无地下室的应从一层地面算起。 答:关于《建规》中的“建筑体积”的计算,同意上述意见即应为建筑物围护结构所形成空间的体积,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应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可从首层地面算起。 16、某综合楼,为五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7000m2。底层设有商业单间32间,为每间最大面积约70m2,最小面积约为30m2不等的开间,二至五层为住宅楼,请问该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给水? 答:《建规》GB16-87第8.4.1条对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进行了规定。本建筑物属于建筑层数未超过5层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根据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底层商业性单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 17、《建规》第8.4.1条第3款“体积超过5000m2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中的“商店”不知该如何确定其含义。是按商场考虑还是包含商业网点的小型商店。现有一种商店,每户一般在200m2~300m2,中间用粘土砖墙或炉渣砌块隔断(相当于防火墙)。建筑层数一般2~3层,沿街约百米长,体积一般都在10000m3以上,是否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如果需要,是否每户均设计两栓,是否按表8.5.2执行? 答:上述建筑应按商店建筑,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8、现在市场上开发的六层住宅特别多,一般带地下室,底层沿街时一般设计成商业服务网点。按第8.4.1条第4款,超过6层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室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有时开发商要求地下室设计成车库或库房,并且层高一般大于2.2m,这时地下室算不算一层?如果算一层按规范要求则需设消火栓给水,这时地下室需不需要设计消火栓?地下室一般按建筑设计成单间,一个单元12间或10间。另外按防火要求地下室入口门是否要求为防火门?
答: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否计入层数,依据《建规》第1.0.3条的规定确定。地下室的入口门是否采用防火门,主要依据其使用功能、疏散需要及与住宅的其他部位的关系综合确定,也可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 19、单元式跃层住宅,一梯两户,如果每单元8户,即8层,该建筑是否应设置设室内消火栓? 答:单元式跃层住宅,除顶层一层跃2层部分可按1层计算外,其余各跃层均应计入总层数。 20、在《建规》中对建筑物防火要求按3大类进行区分归类,即工业建筑类、仓库类及民用建筑。在第8.5.2条表8.5.2中基本也按3大类确定了室内消防用水量,但科研楼、试验楼是排列在厂房类之后仓库类之前,是应归于工业建筑类还是民用建筑类? 答:科研楼和试验楼一般按民用建筑划分。但某些火灾危险较大的试验楼,如存在有爆炸危险的工业试验楼等,仍应按相应类别的工业建筑划分其火灾危险性。 21、某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看台面积29,690m2,其观众席人数控制在20,000人以内,按丙类体育场设计。该体育中心看台底层为设备和技术用房,以及小于2,000m2的商场,二层为敞开式观众休息厅及部分盥洗间,看台顶局部为灯光,广播技术用房。由于体育场的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初步设计中,室内消防用水量套用大于等于10,000m3的其他建筑的消防用水量15L/s。该设计是否可行? 答:现行《建规》第8.5.2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对于上述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以按照表8.5.2中“其他建筑”一栏考虑,即不应小于15L/s。 22、《建规》GBJ16-87(1997年版)第8.6.1条第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第二个“室内”如何理解?对照198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建规》GBJ16-87,其第8.6.1条第1款为“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请问是否有文字错误,对该条文应如何理解? 答:《建规》(97年修订版)第8.6.1条没有文字错误。该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成环状”,如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设一条进水管、室内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该条款的注①,是对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的放宽要求。即这类建筑,当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 23、按照《建规》(95年修订版)第8.6.1条规定,并对照表8.5.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中规定:科研楼、试验楼的消火栓用水量最大为15L/s;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当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亦为15L/s;即上述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均未大于15L/s,也就是说:科研楼、试验楼以及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不管其建筑体积大小,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支状,而不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两条进水管,室内管道也不要求连成环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对《建规》第8.6.1条和第8.5.2条的理解有些偏颇。规范中第8.5.2条表8.5.2中规定的均为最小值,即正常情况下可取这些值进行计算,但不应小于表中的数值。如按表中的数据计算后尚不能满足规范中的其他规定时,应取较大值。因此,规范中第8.6.1条规定的室内管道是否需要连成环状,应经计算最后确定。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及室内消防用水量均不超过第8.6.1条规定的数值时,可不连成环状。 24、《建规》第8.6.1条第4款规定在消防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第8.3.2条第5款规定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决定。比如说某建筑其室内、外消防水量各为20L/s,室内自喷为26L/s。因此,室内应设4个水泵接合器,与之对应的4个室外消火栓以及保证室外20L/s消防水量的两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总数应为4加2,即6个室外消火栓。另一种意见是只设4个消防水泵接合器,与之对应设4个室外消火栓。认为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火栓与供水泵接合器的消火栓是平行使用关系而不是同时使用关系,以上两种看法哪一种正确? 答:同意设置6个室外消火栓的意见。 25、《建规》和《高规》中对双出口消火栓(双阀双出口)规定在塔式住宅中可采用,但对于其余场合如大型商场(包括商住楼)、医院(一类高层)、学校、剧场等公共建筑未作明确规定,是否应理解为除塔式住宅外其余建筑不应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答:应理解为除塔式住宅外,其余建筑不应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26、《建规》第8.6.2条的第9款中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其中的“直接”二字应如何理解? 答:《建规》第8.6.2条规定所指的“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可直接与水泵电气控制柜连接实现,也可通过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实现,但必须在按下启动按钮后,能够一次完成自动启动水泵操作。是采用220V的交流电源还是采用24V的直流电源,则依具体设计的控制形式而定。设有启动消防水泵按钮的消防值班室,应能显示动作按钮的位置。 27、在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室外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小于系统所需压力,但是如果按照《建规》第8.6.3条的规定,在建筑物最高点设置高位重力水箱时,水箱提供的压力小于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不设置高位重力水箱? 答:目前,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是否设置高位水箱,《建规》中第8章已有明确的规定。 28、《建规》第8.7.1条规定了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条款,其中第5款规定所指的“百货商场”与第6款规定所指“商店”在含义上有何区别?是否凡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所有商店均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答:《建规》GBJ16-87第8.7.1条第5款所指“百货商场”为“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不管其是否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第6款所指“商店”为“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商店”,不管其建筑面积多大,只要设在此类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商店,即符合此要求。“百货商场”从建筑属类上应属于“商店”,该用词在本规范中将统一称为“商店”。
29、某大学体育馆,其比赛馆主要用于篮球、手球比赛及日常锻炼,座位约5700席。比赛馆采用钢网架屋顶,室内无吊顶。钢网架已有建筑专业做防火处理。《建规》第8.7.1条,是否可理解为此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吊顶上部结构,并非针对观众席。当观众席上方无吊顶时,可不设置喷淋系统。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8.7.1条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做出了规定。第3款中“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是指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当体育馆观众厅上部的钢网架已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无吊顶时,观众厅上部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某公司总部在其首层二次装修设计过程中未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一、本工程选用多台独立的风冷柜机空调(共六台),每台柜机都在独自的由防火墙间隔的区域里工作,不存在穿层跨区现象。柜机房采用240mm实心砖墙间隔,风管穿墙处设置防火阀,杜绝了火灾沿风管蔓延和扩大的安全隐患。 二、该总部首层不同于普通的综合办公楼,其功能为洽谈室,室内除摆设洽谈桌椅外,不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及其他办公电器设备。 三、本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尽量选用非燃性材料,其中天棚为轻钢龙骨石膏板或矿棉板;墙体为轻钢龙骨双面石膏板,内填50mm岩棉;地面除石板材外是2.0厚阿姆斯壮塑胶地毡。由于防火规范在其条文说明中未对“大空气调节系统”作明确界定,请专家给予裁定。 答:现行《建规》GBJ16第8.7.1条第六款中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指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有关建筑消防审核和来函所述建筑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支队联系。本规范对此只规定了最低要求。 31、有设计单位提出:风机盘管式的空调系统,因为没有送回风管道,不会使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增大。故《建规》第8.7.1条第6款规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该条款是否应作相应调整,执行中对风机盘管式的空调系统作为一个特例,是否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答:《建规》第8.7.1条第6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根据建筑的可燃物、使用人员数量、建筑层数与面积、内部装修等情况综合考虑。仅就空调系统而言,主要看空调系统是否有风管连通多个房间、特别是旅馆和办公楼、商店建筑等人员密集或晚间有人住宿场所。对于风机盘管式空调系统,首先应从电气线路的布置与设计方面进行防火;对于装修档次较高的旅馆、办公写字楼,建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建规》第8.7.1条,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部位规定的不够具体。例如,面积较大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制药车间、面积大于200m2的电脑房或电脑商场是否可以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对于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制药车间和面积大于200m2的电脑房或电脑商店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来保护。而电脑商店应根据整个商场的设计来综合确定;如为独立的电脑商店,面积大于200m2时,可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关于《建规》第8.7.1B条中“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300m2”的限制包含的是一层的面积还是整体面积?是一个厅室的面积还是多个房间在一起的一个单元面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8.7.1B条第2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 34、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管道合用系统,其支管用镀锌钢管,生活供水支管用铝塑复合管,这种管材选用是否允许?答: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管道合用系统,不论采取何种技术措施,包括选用的管道材料等,均应满足消防使用的需要,保证火灾时系统用水的可靠性。 35、某发动机试车台是军用航空发动机试车台,采用裸机试车,在试车间发动机安装区采用局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否可行? 答:《建规》第8.7.4条规定:发动机试车台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本条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这种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设施。 二、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但并不排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相适用的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因此,设计中采用局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本规范以及国家标准《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未禁止,是可行的。 36、根据《建规》第8.7.5条第6款规定,化工厂的中央控制室属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化工厂的控制室很多,有常规仪表和DCS系统等,投资相差也很大。请问:是否有具体的比较直观的规定? 答:化工厂的中央控制室是否属特殊贵重设备室,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中,对此无定量的规定。一般可根据该控制室对整个生产厂的生产的影响、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要求、火灾后控制室的恢复时间与能力、控制室中设备的价值、以及对上下游生产或周围生产生活的影响等情况,与业主、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确定。 37、某PTFE(聚四氟乙烯)工程,其中央控制室仪表采用DCS系统,设备投资约90万美元,控制室面积约260m2,投资约占25%,机柜间面积约70m2,投资约占75%。另外,USP间设备投资约70万人民币。现已在控制室和机柜间设置火灾自动探测器,并按规范设置了手提式1211灭火器。请问:按照《建规》,以上系统是否必须设置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如果设置,是否可只在机柜间和USP间设置?因为控制室为生产控制核心,从不断人,当火灾发生时,必须有人在现场处理,不能满足卤代烷灭火系统撤人的要求。 答:根据上述情况,该PTFE工程中的中央控制室,应视为特殊贵重设备室。中央控制室的灭火系统设置,应严格按照公消[1999]031号文“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建规》97年局部修订条文的规定在机柜间和UPS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设置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控制室可不设固定气体灭火系统,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配置灭火器。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事宜,请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联系。 38、《建规》(97年版)第8.7.5条规定:“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其中第6款为“其他重要特殊设备室。”;第8.7.6条又规定“下列部位宜设置蒸汽灭火系统”,其中第2款为“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在某大酒楼工程设计中,首层设有锅炉房和直燃机房,燃料均为天然气。 一、请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上述哪条规定执行更合适一些。如果适用于第8.7.6条,那么蒸汽灭火系统有没有规范可供参考呢? 答:该大酒楼的首层设有锅炉房和直燃机房,燃料均为天然气,对其灭火系统的设计,我们认为:《建规》GBJ16-87第8.7.5条中规定的“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VA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一般不包括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直燃机和锅炉房。对于天然气直燃机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二、《高规》(97年版)中也有一个类似的问题。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高层建筑中设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直燃机房时,设置水喷雾或气体哪种灭火系统更合适呢?如果按水喷雾系统设置,那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第1.0.3条规定该系统用于固体、闪点高于60℃的液体和电气火灾,而燃气锅炉房属于气体火灾,不在其适用范围内。如果把对燃气锅炉房的防护目的定为防护冷却而不是灭火,也不是特别妥当。相应的,在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表3.1.2确定喷雾强度时,应如何确定? 答:对于水喷雾灭火系统,根据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的规定,“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可用于灭火。 39、单台锅炉蒸发量为4t/h且有两台锅炉的单位,在《建规》第8.7.6条中规定为“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而第8.7.6条的条文说明为“下列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如果要让该单位设置又没有现成的范例。比如这套系统的组件和动作信号,系统的构成不详,故请给予指导。 答:根据《建规》第8.7.6条的规定:单台锅炉房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设蒸汽灭火系统。即如在锅炉房有蒸汽源时,可设置此类系统;如条件受限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灭火方式,如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0、某企业1号厂房为航空发动机维修试车厂房,由发动机分解装配、试车准备和试车台三部分组成,发动机分解装配部分包括办公室及生活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更衣室、厕所、淋浴室、计算机室、技术资料室行政办公室)等。发动机分解装配区的工艺流程为:整机清洗→发动机分解→检修→发动机装配→试车→油封→包装。该1号厂房总建筑面积为7059m2,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轻钢结构,柱网为12m×9m,屋檐高度为10m。厂房外墙采用双面金属夹芯隔热复合板,屋面采用具有隔热密封性能的金属复合屋面板,地面为混凝土,内隔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内填岩棉材料。楼梯、电梯、机械电气设备室等采用砌块墙。外墙设有色中空玻璃窗和金属保温门。 根据《建规》,此1号厂房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试车台部分为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一级设计。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分解装配、试车准备部分全面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按中等危险等级设计,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3h计算(外方要求)。请问该发动机分解装配及试车准备部分厂房的钢结构是否需要涂防火涂料?
答:根据上述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设计。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与试车台部分采用防火墙完全分开,相互间的门为甲级防火门,且分解装配和试车准备部分全部设有延续供水时间为3h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设计能满足该部分建筑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钢结构上可不喷涂防火涂料,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动作时间或温度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以确保系统准确、及时动作。 41、目前不少生产厂家在产品介绍中,极力宣传气溶胶最适合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产品,已有不少单位运用在适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的场所,然而,现行的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没有哪个规范,明确规定关于允许采用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气溶胶可以代替卤代烷的条文,请问: 一、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是属于哪类型灭火系统? 答: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属气溶胶类灭火系统。 二、气溶胶能否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如果可以,电子计算机、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能否采用,气溶胶对电子产品产生的次生损害有多大? 答:气溶胶不能代替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但可部分替代原在类似场所、容积较小的空间中设置的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对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比较精密仪器我们不建议采用该类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三、据了解,有些地方运用气溶胶灭火装置产生误喷现象,曾致人死亡。这根产品说明气溶胶灭火时不损耗氧气,无毒不相符,气溶胶会不会对人体有伤害? 答:气溶胶对电子产品的次生损害和对人体的伤害,未见详细报道或报导。其灭火机理国内无定论和可靠依据,但据美国ANSUL公司的气溶胶灭火原理看为化学灭火方式。 42、《建规》第8.8.3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如果消防泵房内只有1台工作泵,且与消防管网距离较近,是否一定要设两条出水管? 答:消防水泵房内不管是一台还是多台工作泵,其出水管均应按《建规》第8.8.3条的规定设置。)系列(九)第九章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第九章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动消防设施、在现有风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温层等措施来弥补现有风管在规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见是否可行?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许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试样)测试报告,该厂所用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的烟密度为75。因此,该厂房阻燃玻璃钢材料制作的风管,在火灾条件下仍具有引起烟火蔓延的危险性。一般,当建筑物各层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横向、竖向可不受防火分区的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专用管井内。由于该厂风管材料不属于不燃烧材料这一具体情况,建议:在通风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耐火包敷保护风管,在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通风管道不宜穿过水平防火分区和楼层。3、《建规》第9.3.12条、第9.3.13条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壁、保温、消声器、粘合剂需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内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内的加湿器,在近两年开发出一种“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其核心部分为加湿用湿材,此湿材现有两种材质,一种为无机不燃材料,另一种为纸质可燃材料(原为农业养鸡场降温用),此加湿器放置于送风风机与加热器之间,其面积与空调器横截面积一致,厚度为100mm~300mm,此加湿器中的湿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纸质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气调节器内做挡水板使用)?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第9.3.13条之规定,主要为防止和尽量减小通风、空调系统成为火灾蔓延的通路。正常情况下,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材料。因此,上述“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内的加湿用湿材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