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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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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建筑分类表3.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2.高级旅馆馆、书库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公共建筑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