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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建筑设计防火讲座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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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工业建筑部分解析) 内容提要1.几点说明:2.我国建筑设计防火技术和标准建立和发展的回顾;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必要性的说明;4.修订后新建规内容提要;5.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的特殊性;6.工业部分修改内容提要;7.工业部分防火设计修改内容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尚无正式纸制版发行,虽然规范不同的电子版本在流行,但因正式的条文和说明尚未公布,通常规范中条文应结合条文解释来理解,本次讲座中如与有关条文不同时,还应以条文解释为准。1.2.我们设计的建筑项目千差万别,规范不可能包罗万象,且大家对规范理解也有很大差异,我们在进行建筑设计过程中,如遇到与规范不适应或有出入的问题,还是要征求规范解释单位的意见;1.3.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很快,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规范也是不断更新和发展,在我们设计过程中要结合建筑防火基本原理去解决设计中的实际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几点说明 2.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技术标准的建立与发展回顾1.建国后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系建立起步阶段(50年代);2.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系建立阶段(60-70年代);3.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系发展阶段(80-2000年);4.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体系发展逐步完善阶段(2000年)。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必要性说明:3.1.随着各地大量出现的高层建筑建设,建筑的大型化、功能越来越复杂,如许多城市建设的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的出现,使得现行《建规》、《高规》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3.2从国内的火灾发生情况分析,反映出我们的规范和标准亟待完善和补充问题。3.3两本规范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及其有关专业设计防火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困难。此外,两本规范存在相同内容较多,且还有表述不一致地方,据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共有条文387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的条文共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条文的80%。鉴于上述原因住房建设部在2007年和2009年发文,决定对《建规》和《高规》进行修订。 历经4年多的时间,经过主编和参编单位多次讨论和修改,并几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仅送审稿就有几个版本,终于在2014年8月获住建部批准。但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纸质版本发行,现在有许多不同版本的电子版在设计人员中间流传,最新电子版本是2014年12月4日版。新版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也编制并发行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也许出版的正式版本与现在流传的电子版本部分内容可能有出入,但此规范条文部分已经确定,条文说明也不会有大的变化。我们相信: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必将对我国的城乡建设和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修订后新建规内容提要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原来版本编排方式基本致,前半部分为工业建筑防火设计部分,后半部分为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4.1.将居住建筑的高度按层数划分方式、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与公共建筑一致;4.2.原规范中木结构建筑为一节,现改为专门一章,系统的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4.3.将原有在各章节中涉及灭火救援内容整合为单独一章,通过整合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4.增加了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规定。4.5、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由于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在本次规范中将此部分分出,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使规范内容更加清晰明确。4.6、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7、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4.8、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4.9、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一、新规范有关章节编排《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分为12章3个附录。1.总则,2.术语、符号,3.厂房、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九章: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十一章:木结构建筑;第十二章:城市交通隧道。规范共有条文424条,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201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 第1章总则规定了规范适用范围: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新火规范》需要配合使用规范如下: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5).《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在设计行业分工业院和民用院,但国外建筑事务所,却没有工业建筑事务所和民用建筑事务所之分,我国近年来经过市场化改革后,原有设计体制逐步打破,跨行业承揽设计工程的情况日益增多,但一些多年从事民用建筑设计的建筑师还是对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不是很熟悉,加上许多建筑对其定性很困难,如现代工业研发大楼,其内部有办公室、实验室、产品试制车间、产品展示、储存等功能;物流建筑有管理办公用房,仓储和分拣包装等功能;国外一些工业建筑内还配有餐厅、咖啡厅等设施;商业综合体内一般都设有锅炉房(直燃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餐饮、计算机房、汽车库、各类泵房和中水处理等非民用部分等。如果我们对这些用房防火设计要求认识不清或忽视这些问题,在设计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1.工业建筑定义和特征工业建筑是指供人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业建筑内的一切活动是围绕产品的加工、制作、包装、存储进行的,是以生产流量和工人的活动为中心。5.2.工业建筑类型1).按使用性质划分:钢铁冶金建筑、机械制造厂建筑、精密仪表厂建筑、航空工厂建筑、造船厂建筑、水泥厂、平板玻璃、五金制造、卫生陶瓷、石油化工厂建筑、纺织厂、轻工、微电子、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火力发电厂建筑、水电站建筑和核电站建筑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3、工业建筑的环境特点工业建筑由于生产和储存而导致不同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正常环境生产场所:生产中产生灰尘较少的干燥场所,如机械冷加和装配、仪表装配;2)洁净场所:生产需要环境中含尘量极少的干燥房间,如微电子加工、制药和精密仪表制造等;3)有火灾危险较大的生产场所:如纸张库、纺织、印刷、润滑油库等;4)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如石油、化工车间等;5)其他特殊环境场所:如潮湿和特别潮湿场所、多尘场所、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场所,放射性物品、微生物制品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4现代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发展对建筑消防设计提出的新问题:1.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厂房单体建筑规模和建筑体量越来越大;2.许多生产工艺的不断更新,工厂也由若干个工段组成的建筑群,被大型联合厂房代替,生产工段中不同的燃烧性能的材料和加工方式,使厂房防火设计日趋复杂;3.一些具有研发、实验、制造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的出现,使得在这些建筑如何区分工业和民用建筑难度加大;4.大型民用建筑内含有交通设施、大型控制机房、动力和各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的用房建设越来越多,这给建筑防火设计带来新的问题;5.新产品、新工艺的不断出现,为建筑防火设计带来新的挑战。 5.5、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特点:1).生产甲乙丙类气体和液体的工业,如石油冶炼、石油化工厂等;2).使用甲、乙、丙类气体和液体进行产品加工和输送;3).使用明火生产和炽热火焰生产;4).产品生产需要加热呈液态、气态的冶炼和加工5).生产中利用高压、高温加工、输送和储存的工艺较多6).生产过程中容易引起化学反应产生高热、爆炸的产品;7).产品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易燃、易爆、腐蚀等的产品;8).生产和运行中易出现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微生物)泄漏;9).劳动密集型生产,如服装、鞋帽、玩具等加工制作,产品属于易燃物品,且人员密集,消防问题比较突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6工业建筑火灾特点:1.生产中含有易燃、易爆的产品或使用易燃、易爆的原材料较多,一旦操作不当或设备出现泄漏,极易出现火灾事故,火灾初期起火猛、燃烧迅速、往往与爆炸相伴;2.一些产品的生产含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的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和火灾,一些有毒有害气体迅速使人窒息,火灾扑救困难;3.许多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一般易燃物品较多,这些产品和原料与工人员在同一区域,一旦发生火灾,火势猛,烟气大、人员疏散困难;4.许多产品的生产和储存,极易自燃、发现后扑救困难;5.一些生产厂房、仓库与生活区较近,或者人员生活、办公部分与生产部分混杂,发生火灾后人员和财产损失就很难估计。 5.工业建筑火灾案例:1)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的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爆炸;2)哈尔滨北方南勋仓库大火;3)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4)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5)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泄漏事故: 6.工业部分修改内容提要1.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厂房、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3.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4.厂房和仓库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5.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7.工业部分防火设计修改内容介绍。7.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部分主要变化如下:1)整合了两本规范中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内容;2)对部分工业建筑和仓库的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重新规定;3)增加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内容;4)对有关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计、有关建筑构造要的内容单列在第6章和第7章内;5)对医疗液氧储罐设置做出相应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厂房和仓库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1.3储存物品火灾危性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原规范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修改内容:1.在3.2.1不同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修改“楼梯间和前室和电梯井墙”;2.条文由11条增加到19条,3.条文3.2.2-3.2.8为修改和增加条文;4.原3.2.8局部修改;5.原3.2.4完全修改,改为3.2.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3.2.1不同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3.2厂房和仓库耐火极限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原建规3.2.2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新规范 原规范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柱2.00h;梁1.00h)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原建规新规范 原建规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的部位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新规范本条新规范取消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3.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表述不一样,但规定未变3.3.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根据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h。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原3.2.8条第二段)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原建规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宜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新建规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原3.2.5条第1款定为单独一条)。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同原规范3.2.6条)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同原3.2.7)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同原原规3.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原建规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2.四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板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不应低于B2级。3.2.17建筑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及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新建规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新规范表3.3.1备注2有修改,增加了备注6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6.厂房内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小于十人时,平台的面积不计入本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1.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备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8“—”表示不允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3.3.1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表3.3.1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原规范新规范 原注6中无此条文。6.厂房内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小于十人时,平台的面积不计入本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备注修改注共8条,修改注1,删除注7有关白酒仓库的层数限制内容,增加了注6的新注,原规范表3.3.2中注中共8条,修改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备注修改注共8条,删除注7增加注6和注8内容。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冷库库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间仓库设置防火要求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新规范增加了物流建筑防火设计规定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平面布置厂房附属建筑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平面布置中间仓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左上为烟草公司物流右上为亚马逊物流左图为邮局物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3.4.1厂房的防火间距修改内容:1.将《高规》表4.2.7和建规表3.4.1合并;2.原建规3.4.1表中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与其他建筑间距统一,新规范将丙类单独列出,与高规表4.2.7一致;3.将高层厂房(仓库)中高层乙类厂房(仓库)与丁、戊类厂房(仓库)分开,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建筑间距由分别为12、15、20米,统一改为25米;4.原《高规》没有列出室外变、配电站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新规范明确出其建筑间距,分别为20、25、30米;5.注2将乙类厂房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米,与甲类厂房3.4.2条一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5仓库的防火间距1.表3.5.1加了与高层建筑及裙房的间距。2.表3.5.2条注2有修改;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名称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表3.5.1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三级251214161512141615四级25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类502025252015181815二类5015202015131515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2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其他建筑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W≤4000015202540000<W≤5000020202530W>50000252530—粮食浅圆仓W≤5000020202520252025—W>50000252530—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3条有改动,泄压门窗玻璃材质原来规范“门窗玻璃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改为“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门错位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3.6.4)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C值氨,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0乙炔≥0.200氢≥0.250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厂房的安全疏散 厂房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每层建筑面积(㎡)同一时间生产人(人)甲类厂房1005乙类厂房15010丙类厂房25020丁戊类厂房40030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5015厂房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三级8060604040—3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6050不限50—50——45——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10060不限75—75——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厂房层数(层)1~23≥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0.801.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100人)厂房层数(层)1~23≥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0.801.003.8仓库的安全疏散:注意点:1.仓库没有疏散距离要求;2.仓库疏散没有百人疏散宽度的计算方式。3.每座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一个门,否则均应设2个门;通向走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厂房楼梯间设置要求。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8仓库的安全疏散修改内容简介:基本没有修改,但将设置消防梯内容移至消防救援章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1一般规定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建筑物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V<5050≤V<200200≤V<10001000≤V<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30354050丙类液体储罐(区)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2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242832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类别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0.8mV>10000.6D丙类液体储罐不限0.4D不限不限—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类别单罐最大容量(m3)一组罐最大容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甲类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2025303540高层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一、二级1215202530三级1520253035四级20253035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m3)V≤10001000<V≤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V,m3)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V≤1010<V≤30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000单罐容积V(m3)V≤10V≤30V≤50V≤200V≤500V≤1000V≤2000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30354550709011045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222527303540502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3035455055607030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2732404550556525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2527323540455520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202515其他152010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2.0倍杆高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1.5倍杆高30401.5倍杆高其他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405060708040企业专用线25303530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名称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5000<V≤10000单罐容积V(m3)V≤20V≤50V≤100V≤200V≤400V≤1000V>1000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45507090110130150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2730354050607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455055607080120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404550556575100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32354045556580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303540506075其他一、二级18202225304050建筑三级22252730405060四级27303540506075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202530Ⅲ、Ⅳ级1520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3040Ⅲ、Ⅳ级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4.4.5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表4.4.5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Ⅰ级Ⅱ级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重要公共建筑20251215其他民用建筑101568主要道路路边101088次要道路路边55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20255000≤W<20000202530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152010000≤W<20000152025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101520500≤W<10001520251000≤W<5000202530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20255000≤W<10000202530W≥10000253040木材等V(m3)50≤V<10001015201000≤V<10000152025V≥10000202530煤和焦炭W(t)100≤W<50006810W≥500081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建筑构造 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3.6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防烟设施;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7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杆、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救援场地和入口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3消防电梯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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