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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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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王树京建筑设计专业基础与实务考试辅导之5 一.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建筑防火工程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在建筑防火设计中首先确定:1.建筑是多层还是高层建筑;2.明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3.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4.建筑的防火分区;5.建筑的安全疏散;6.建筑构造的防火设计;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8.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防火设计;9.电气设备开关,管线的防火设计;10.装饰材料的防火选择等。要求设计者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二、火灾基本特性:1.引燃火源(温度)、2.可燃烧物、3.助燃的氧化剂(如空气)以上是发生火灾的三大要素。严格控制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控制火灾的蔓延。 三.建筑防火工程的设计原理(一)构件的耐火极限: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二)建筑的耐火等级1.我国防火规范规定,以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三)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分区是由能限制火灾蔓延的防火分级结构围起来的建筑区间。防火分区不仅包括水平方向的、根据建筑面积的划分,还包括垂直方向的、按层次进行的划分。防火分区兼防烟分隔,分区内各处应做到防止烟火渗透。1.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3的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1.高层建筑的防火和防烟分区(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四)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2.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7 (五)建筑的安全疏散1.公共建筑(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①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4)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6)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采用平推外开. 2.高层建筑(1)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3)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4)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5)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门.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9的规定。安全疏散距离 第5.3.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第7.4.2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l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度可不大于60度,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 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7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膛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内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糟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标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我国防火规范规定,多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高层建筑分为二级。4建筑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不燃烧材(如砖、石)、难燃烧材(如石膏)、可燃烧材(如木材)、易燃烧材(如纸、布)。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强制性条文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3.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强制性条文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强制性条文1.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2.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5.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2.3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2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