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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术语—建筑设计规范—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平屋面)或檐口(坡屋面)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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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防烟分区smoke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楼等。防火门建筑物中,一定时间内能阻挡烟气进入及火势蔓延的设施,分三种,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为1.2h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为0.9h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为0.6h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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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非燃烧体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3.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建筑设计规范—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满足下表:
—建筑设计规范—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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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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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规定。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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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三)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1.公共建筑(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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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建筑设计规范—
A.二层或三层的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平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B.二层或三层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为200平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建筑设计规范—C.二层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为200平米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建筑设计规范—(3)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建筑设计规范—(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6)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规范—2.住宅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2)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3.地下室(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2)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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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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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4.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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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建筑设计规范—
(2)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四)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配电房等的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四、消防车道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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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建筑设计规范—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规范—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建筑设计规范—5.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规范—6.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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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构造(一)防火墙—建筑设计规范—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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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2.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建筑设计规范—(二)疏散用的楼梯间1.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建筑设计规范—1.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建筑设计规范—2.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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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3.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建筑设计规范—4.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