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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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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以及其它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邹万流一、序商业建筑为公共建筑范畴中的所涉及到种类最多,形态最复杂,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紧密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现有防火规范中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后面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后面称《建规》)中虽有众多的条文已涉及到商业建筑防火这一领域,但由于商业建筑的业态太多,其建筑规模大、小各异,其很多空间形态防火措施仍没有涉及到此领域,为此省建筑厅作为2007年重大科研项目之一将其列入工作内容,本规范基本已定稿,预计于2008年底正式颁布执行。本《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依据主要为国标中《高规》、《建规》及涉到人防、车库领域中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同时也参照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上海市《民用建筑电路、电缆防火设计规程》J10166-2002及上海市消防局沪消发[2004]第950号文《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程》等内容。本规范为强制性执行规范,对于省内各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本规范也应为重点参照执行的“大”规范之一。对于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本规范也充分体现了规范编制组编制宗旨的要求“一本在手,涵盖其它”。二、电气条文编制的立意1、本电气章节分段及基本同《建规》,所列强制性条文基本同国标中现有的强制性条文,目的是保持多年来大家领悟规范、执行规范的阅读习惯,同时编制者也认可《建规》章节划分原则,即从电源负荷判定,消防配电的要求,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的选用,最后是应急照明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规定。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 对于高层商业建筑负荷等级的判定,执行《高规》对于负荷等级判定原则,即一类建筑为一级供电负荷,二类建筑为二级供电负荷;(2)对于建筑高度低于24m的,定性为特大型、大商业建筑即该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为一级供电负荷;对于中型商业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的商业建筑为二级供电负荷。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数据应从给排水专业获取。(3)本规范11.1.5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此条取自《建规》与《高规》中的条文,对于专用供电回路理解,《建规》及《高规》的条文解释的很清楚,此专用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一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此分配电室的配电箱显然不会是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箱。对于一般中、大型建筑,应推荐消防电源线路应采用直接取自楼内总低压配电室并专用回路;对于某些超大型建筑,如大型地下车库内设多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均有消防设备,这些分区内的消防设备电源线路定要取自该楼内总低压配电室就不现实,也不合理,而取自该防火分区相应负荷等级的分配电装置应是合适的,前面已述,该分配电箱的供电电源不要求只提供给消防设备用电,但此分配电箱的供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电源线路的敷设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后面称《民规》)对楼内的一、二级供电负荷的应急照明有了明确的敷设要求,但对于三级供电负荷的建筑,对于楼内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没做相关规定,一般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虽然应类属于消防设备,对其供电线路的使用要求也强行要求采用供电回路显然也是不太合适的,如现行规范对于消防供电设备均要求双电源或回路供电,末端自动切换,对于三级供电负荷,该建筑物只有单电源,对其消防设备也只能采用单电源供电;同样,对于三级供电负荷的应急照供电要求,若其电源取自楼层分配电箱或区域分配电箱电路专用供电回也应是可以的,此做法已被《建规》编规组编制人员所可,可参见公津建字(2007)22号文或《建筑电气》杂志2007.5期。 现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把重大问题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是有益的,但审查人员一定要站在公益的角度,站在审慎系统合理的角度并承认现行国家或地方设计规范有矛盾或不太合适的现状,全面的辨析或判定审查图纸中的问题,不能片面、固化,甚至放大现行规范中的只言片语而以一概全,我个人认为那审查者是不称职的。(4)本规范11.1.7条规定:“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设备,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当其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用本防火分区的同类负荷等级的双电源切换箱(柜)单回路供电。”颁布此条,显然是对现行消防规范中同类条文的修订。目的是在不降低消防配电设备供电可靠性的条件下,简化消防配电系统的设计,降低工程造价。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第7.3.13.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同类负荷等级的理解,对于大多数工程,同类负荷等级首先应指同类消防负荷等级;但对于某些超大型工程,当其供电线路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的条件下,按《建规》及《高规》对专用供电回路条文的解释,此也可理解为同等级的供电负荷。各设计人员如何领悟或执行此条规定,应本着供电可靠、经济合理的两条原则进行取舍执行,但应考虑并做到非消防电源的自动切除措施。(5)对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本规范11.1.8条仍然执行《建规》第11.1.3条即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至于《民规》第13.9.13条要求对于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时间180min的要求,本人建议:当该工程负荷等级为一、二级时,且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专网或市网双电源时,其应急照明电源直接取向该电源系统,当其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或EPS一集中式供电电源时,此电源系统只提供楼内的疏散照明,对于上述场所的备用照明可直接取向该消防设备的动力电源,我个人认为不应以此区域应急备用照明时间要求180min,而将EPS集中电源的工作时间也提高到180min工作时间的要求。(6)本规范11.1.8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的….”,此条是摘录《建规》第11.1.3条的内容,但由于此条是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没敢做大的修改,原条文存在着概念性的差错,因为应急照明涵盖着疏散照明,必然也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灯。因此原条文正确的表述应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含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希望大家在解读此条文时应完整性理解,不能从字面分析而把消防应急照明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列为两类照明方式来认识,并在施工图审查中又产生没必要的无实质内容的争议。 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1)本规范11.2.1条明确:“特大、大、中型的商业建筑,明敷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小型商业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型”。此规定与《民规》第7.4.1.2.3条的要求不一样,此条对于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无论是采用电缆或电线,无论是否明敷或是暗敷均要求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显然此条规定不够精细、科学。建筑物发生火灾,只有明敷导线会产生延燃性燃烧效应,暗敷导线一般是不会产生延燃性的,不会持续有烟雾产生。既然如此,为何要对暗敷穿管的电线也要求采用低烟无卤型呢?且不说目前大部分低烟无卤型导线在潮湿的环境中因吸潮致线路绝缘程度下降至达不到验收标准问题,显然《民规》的编制者不够严谨。(2)本规范11.2.6条也规定,各商业建筑在电源进线处或区域电源进线处应装设防接地故障引起火灾的RCD;对于为一、二级供电的商业建筑宜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在电源进线处装RCD防电气火灾,本人一直倡导,尤其是用于照明配电的电源进线处必须安装,此观点也为广大电气工作者所接受,但对于有消防设备的动力配电电源进线处装设RCD,其动作只能报警而不应作用于跳闸,不少电气开关制造厂家生产的RCD具有跳闸、给信号跳闸或给信号不跳闸的等功能,基本上能满足我们选用要求。对于装设火灾监控装置,本规范仍同《高规》、《建规》标准同词“宜”字,本人认为这是适度的考虑,我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没必要,也不合适一定要对每一配电回路进行监控。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本规范11.3.1条关于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部分增加了长度超过150m的商业步行街,此条根据《建规》2008年4月28日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增加。(2)本规范11.3.5条根据《建规》第11.3.5条、《高规》第4.1.5A.4及4.15B.6条对某些区域应设置视觉连续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做如下细化内容。①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②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③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值得引起同行注意的是,如某区域设置视觉连续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将此区域的疏散照明设计并起来综合考虑,不应将两套系统设置割裂开来,各自独立设置。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本规范11.4.1条增加了物流配送建筑;当步行商业街建筑群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各商业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此条也是根据《建规》2008年4月28日局部修订稿的内容增加。(2)本规范11.4.2条,增加:“设有集中式及以上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火灾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值班室”。此条基本回复原《建规》2001版的要求,编制者认为原规定是合适的。今后若遇到需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时,可不设置专用的消防值班室。(3)本规范11.4.3条,即:“不设火灾自动报警井系统的建筑,当某区域防火门、防火卷帘及相关的消防设备等有联动及信号反馈要求时,应设置火灾联动控制系统” 。当工程内其它专业对其设置的设备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时如建筑专业接其相关规定,需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给排水专业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风专业需设置防排烟设施,对于这些设施设置案情规范条文均要求能对其自动控制和信号反馈,而电气专业规范均不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新《民规》没出来以前,在这些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一条法定依据。因为若该工程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设置,即增加该工程的单项投资,同时所引发一系列的配套设置要求的投资,对设计方面也会增加相关配套的设计方工作量,更重要的是缺少自我保护的法定依据。在当前商品经济社会,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再次提醒的是,本规定只要求做火灾联动控制系统,不要求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当你完成相关专业配套设计要求时,不一定要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相关联动的要求。三、总结防火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文的制定因涉及到大量的科研成果或各类火灾事件的调研分析,而这些在,现行编制条件下均不具备。因此本规范编制的主要条文基本取自现行版的《高规》、《建规》等防火规范,只是对其规范中对于商业建筑不太完整部分进行归类补充。对原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末做修改,希望同行在本规范颁布后解读时,应领会条文的实质,不要追求只言片语。如本规范能对大家今后从事于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时能有所帮助,并能减少争议的话,编制者则心满意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