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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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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物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 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全面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厂房(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性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甲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二级30002000——乙一级不限500040002000—二级6400030001500—丙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0三级230002000——丁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0三级340002000——四级11000———戊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0三级350003000——四级11500———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D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咖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产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墙间每座仓库防火墙间每座仓库防火墙间防火墙间甲3、4项一级118060—————一、二级1750250————— 1、2、5、6项乙1、3、4项一、二级32000500900300———三级1500250—————2、5、6项一、二级528007001500500———三级1900300—————丙1项一、二级5400010002800700——150三级11200400—————2项一、二级不限600015004800120040001000300三级321007001200400———丁一、二级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8001200500三级3300010001500500———四级12100700—————戊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三级3300010002100700———四级12100700—————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4使用和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临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甲级防火窗。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临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121214161325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12101012141325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0121413101214三级141212141615121416四级161414161817141618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121010121413679三级1412121416157810四级16141416181791012高层厂房131313151713131517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12152012152025>10,≦5015202515202530>1020253020253035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定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5、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 ★但甲类厂房岁数场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7☆同一座凵形、Ш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4.1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5≦10>10重要公共建筑50甲类仓库2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其他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201215三级耐火等级20251520四级耐火等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中心线40厂内铁路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乙、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高层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12141012141312三级1214161214161514四级1416181416181716高层仓库一.二级1315171315171313民用建筑一.二级1012146791325三级121416781015四级1416189101217注:1、▲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2、☆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W≦4000040000<W≦50000>50000≦50000>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500<W≦1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W≦4000015202540000<W≦5000020202530W>50000252530—粮食浅圆仓W≦5000020202520252025—W>50000252530—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受塔、发放站位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3.6厂房(仓库)的防爆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一般规定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1215203050≦V<20015202535200≦V<1000202530401000≦V<500025304050丙类液体5≦V<25012152024250≦V<1000152025281000≦V<5000202530325000≦V<2500025304040注:1、☆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的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的丙类液体折算。2、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的较大值。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4.4类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储罐名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罐最大储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区的每个防洪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表4.4.9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拱顶罐1520浮顶管1215丙类液体1012注:1▲总储量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第4.4.10条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装卸鹤管与直接装卸用的甲、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4.5.1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253035民用建筑18202530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三级15202530四级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3.2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V≦10001000<V≦50000V>5000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其容积按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小于表4.4.1的规定。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1<V≦25002501<V≦5000>5000单罐容积V(m3)≦20≦50≦100≦200≦400≦1000>1000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507090110130150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303540506075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室外变配电站455055607080120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404550556575100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仓库)32354045556580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303540506075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8202225304050三级22252730405060四级27303540506075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202530Ⅲ、Ⅳ级1520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架空电信线(中心线)Ⅰ、Ⅱ级3040Ⅲ、Ⅳ级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居住区、村镇西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有关规定执行。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布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在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6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表4.4.6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Ⅰ级Ⅱ级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重要公共建筑20251215民用建筑101568主要道路路边108次要道路路边5注: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4.4.7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的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的非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20255001≦W<20000202530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152010000≦W<20000152025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101520500≦W<10001520251000≦W<500020253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20255000≦W<10000202530W≧10000253040木材等W(m3)50~1000≦W<1015201001~10000≦W<152025W≧10000202530煤和焦炭100~5000≦W<6810W≧500081012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单位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的相应规定增加25%。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2015105注:本表未列入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5民用建筑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79三级7810四级91012注: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高处心理较第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小于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5.5.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表5.5.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01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5.5.4☆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5.5.5☆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表5.5.5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567▲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