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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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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NO.25.3、防火分区和层数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的确定1500解读:原规范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建筑为1500平米,现统一为1500;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的确定25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三级5层12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四级2层6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解读:与原规范面积不变;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解读:此处增加了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要求;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解读: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只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面积增加;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解读:裙房归类为高层建筑,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面积确定,也就是2500平米;但条提条件是裙房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当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对于大多数现接触的商住楼来说,对在主体投影线处设置防火墙的实例不多,所以,基本应按高层的17 1500平米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解读:本规范对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宽度作了规定,如: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17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解读:耐火极限应至少≥墙体的耐火极限;设计应注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3.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17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解读: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其它部位适当的增大了,但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但是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8的规定;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其防火分区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的面积就不是上面的面积了,需要按照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5.4、平面布置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解读: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及与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非甲、乙类物品等库房。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17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解读:指多层建筑,1.5h的楼板;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解读:高层建筑时设置不低于2h(≥100厚)的不燃烧楼板,对结构板厚度则有一定的要求(包括厨、卫结构板),建筑在此应提醒结构专业。且住宅部份与非住宅部份6.2.5条规定:(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原规范为0.8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C类防火窗,单、多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C类防火窗。)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份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它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解读:如公园王府T8和T6的户型(商住楼)17 ,当时消防提出住宅部份需按公共建筑处理,前室及合用前室面积需满足公共建筑(6、10平米)要求,最初要求上部住宅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比如:1、前室及合用前室按6及10平方设计;如果要求住宅部份也按公共建筑要求设计,则住宅部份也需满足1、户内设置喷淋设施;2、楼梯间满足最小1200宽度;3、每户需设置2个疏散门;4、设置一个户门则需达到1400宽度要求;显然这些在现行的住宅设计中没有实例出现;。。。。现在这里就明确了。各自可以按不同的性质处理。但是住宅部份与商业应进行5.4.10措施。(此处应提醒结构注意:楼板的保护层厚度为20mm时,80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耐火极限1.5h;当顶棚抹灰厚度不足20mm时,则应用90厚的板;楼板的当顶棚抹灰厚度为10mm时,120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耐火极限2.5h;100厚的板可以达到。)17 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份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份和17 商业服务网点部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解读:商业服务网点包括首层及二层,总面积不大于300平米;二层房间最远端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不大于表5.5.17的规定;一层商铺二层商铺17 以上网点的最大疏散距离为22米;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解读:一层的商场、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室不应布置,只能设置在其它功能区下部;(比较限制地点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解读:非承重墙的普通粘土砖120厚耐火极限能达到3.0h;17 NO.3与老规范相比增加的部份内容,在实际中运用比较多的部份:1、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改变(坡屋面建筑和纯住宅建筑),影响方案报建的退距;影响建筑定性分类(高层/多层,一类/二类),分类改变了,就会影响楼梯间的设计(封闭/防烟楼梯间),甚或影响消防喷淋等等;2、储油间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4.15设施的容积应储存不小于油品的总量;原规范未有提及防止流散的设施(可设可不设);新规范要求设计;3、5.5.28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米;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解读:在现阶段的消防审查中,不允许三合一前室以及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但新规范此条款则允许,但是需达到面积不小于12平米,以及短边不小于2.4米,这样设计但是增加了公摊面积,需根据情况灵活使用;如下图示:17 17 4、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解读:关于窗间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中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O.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防火规范》中:7.1.3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7.2.7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17 除此之外,无其它另行要求,本次新规范则有硬性规定;比如:1、要求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小于0.8m。显然,住宅建筑中,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1.0长挑檐的情况较少出现,所以必须满足1.2m的窗槛墙要求,当不满足时,则需设置防火玻璃窗(且耐火完整性有要求);当公共建筑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窗槛墙可以为0.8m;(梁的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实体墙高度)此条规定对方案和施工图的立面有一些影响,方案和施工图都应考虑此条对立面的影响。17 原规范满足的情况下,现规范不满足;如需满足可采取以下措施:但是,增加了造价,所以最经济的方式是设置1.2m的窗槛墙。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17 的隔板;原规范只针对楼梯间与套房的窗口有1.0m的规定,现规范则增加了对相邻户的窗间墙之间有了1.0m的要求;住宅内着火后,在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的情况下,火焰将从窗房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着火房间的同层相邻房间受火的影响要小于上一层房间。另外,当火焰在环境风的作用下偏向一侧时,住宅户与户之间突出外墙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热作用,效果要优于外窗之间设置的墙体。根据火灾模拟分析,当住宅户与户之间设置窗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墙体时,能够阻止火势向相邻住户蔓延。5、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解读:原《住宅建筑规范》中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以及关于防火墙两侧的窗2米和转角处4米的要求;除此之外,无其它另行规定,现行防火规范则要求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此条规定对方案和施工图的立面有一些影响,方案和施工图时都应考虑此条对立面的影响。6、防火门的设置:1、17 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能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3、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4、6.4.5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解读:关于防火门的定义和工作原理:17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