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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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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前言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第1.0.2条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这样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大了,势必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市人民大会堂,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67m,又如表1.0.3-1列举的几个实例,它们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见下表1.0.3-a)。表1.0.3-a  部分体育馆、会堂规模指标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0.3-b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 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部门的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规定。表1.0.3-b  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本条生产区不包括储存区和生产辅助区。  补充说明如下: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1.0.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出规定。而对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在建筑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规范表2.0.1中的构件名称一栏,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承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规范表2.0.1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h,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2h以内(见下表2.0.1-a)。 表2.0.1-a  火灾延续时间所占比例  从表中可以看出,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规范表2.0.1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为4h或3h,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h。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表2.0.1-b~2.0.1-d),其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h。  综上所述,规范表2.0.1中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定为4h。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间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h。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h。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的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规定为2.5h,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h后,300×300mm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柱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h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尺寸为200×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h。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单 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h,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h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覆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h,故规定0.5h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5h以内的占88%,在1h以内的占80%。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定为lh,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常采用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保护层是1.5cm厚,其耐火极限为lh。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楼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lh。  至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得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7.2.9条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0.5h,一般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1.5h。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筋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lh就坏了,可见要求1.5h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为0.5h的非烧烧体,这次修订中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架,发生火灾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某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0.5h就塌落;某地某厂的钢制油罐在20min内变形而损坏。据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塌落,大多15min左右就落架。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是必要的。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0.5h。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尚有困难,所以在第7.3.l条中作了放宽。  5.吊顶:吊顶有别于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规范表2.0.1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0.85h。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并适当加点安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0.5h。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lh,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土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2.5cm,板保护层为1.5cm。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lh。四级建筑因限制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中,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表2.0.1-b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注:译自1962年《苏联防火规定》。  ①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中可优先采用(见CnNH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在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m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②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③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类似的材料)。  对规范表2.0.1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①: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②: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种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 构件的规定。  注③:考虑我国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  注④: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间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2.5h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h.  注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例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lh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0.75h的非燃烧体。表2.0.1-c  美国建筑物的抗火要求表  注:译自1970~1972年美国《防火规范》。表2.0.1-d  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  注:译自1964年日本《建筑材料学》。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分为五个等级:  第2.0.2条说明如下:  一、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既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层或二、三层作仓库,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kg/m2,最高在500kg/m2以上。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下表2.0.2-a(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表2.0.2-a  火灾荷载与燃烧时间的关系  注:英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2.0.2-a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h。但考虑到装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房间或建筑,扑灭初起火灾的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为了便于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下表2.0.2-b。表2.0.2-b  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  第2.0.3条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由于这种结构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在今后将会有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min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0.5~0.6h。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2.0.1的规定,达到1.00h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2.0.4条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1.00h以上的非燃烧体,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0.50h甚至更低。但预应力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意义大,目前各种建筑物中广泛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0.50h。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 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扑救所需的时间也较长,故这两者耐火极限均不能降低。  第2.0.5条本条是对本规范第2.0.l条的放宽。第2.0.1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0.50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但在实际执行上也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苑饭店大餐厅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00h。  第2.0.6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  本条所指屋面基层,系指钢筋土屋面板或其他非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铺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原条文的屋面层实质上是指屋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修订为“屋面面层”。  第2.0.7条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性,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例如: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场无法进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增加本条,就是要限制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问题。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为<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一35号”柴油闪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28℃,乙类定为>28℃至<60℃。丙类定为>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三、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 生产特性简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等。  3.“甲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一)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甲类”第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第l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这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 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风焊作业使管道内的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达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摩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伤亡。  另外,本规范在条文中加入了“丙类液体的雾滴”。因从《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中查到,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万kW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kg/cm2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kg/cm2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kg/cm2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此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状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场炸死3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生骨折或烧伤。  (三)丙类  1.“丙类”第1项在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丙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第l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而且建筑物内很少有可燃物。所以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类的生产。  2.“丁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  3.“丁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厂房内是常温,设备通常是敞开的。一般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而且厂房内是常温的。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类型的生产。  五、附注  (一)注①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表3.1.1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表3.1.1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1)对于气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我们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  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也参考了苏联有关建筑设计的消防法规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附录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是参考了苏联、日本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对于液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升)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1)式中 V——气体体积(L);   B——液体比重(g/mL);   M——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  此公式引自《美国防火手册》,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  公式中液体的比重,以水的比重为1。挥发气气体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符号V表示挥发气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英尺。换算为公制单位后公式(2)变为公(1)。  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苏联、日本等国的有关法规确定的。  (3)关于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危险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也是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厂房或实验室内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厂房或实验室尽管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个指标不超过规定,也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物品,而这些危险品发生火灾后是难以控制的。在本附录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苏联等国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确定的。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就是参照了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一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确定的。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扑救这类火灾时灭火器的能力不应小于40B(B为灭火器性能的级别),并安放在9m的范围以内。这些同我们平时所要求的,两支消火栓控制火灾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协调一致的。  3.注意事项  在应用本附录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只要求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危险物品进行计算、确定。  (二)注②所说的是在一栋厂房中或防火墙间如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 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属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同时参照了一些引进工程同类生产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补充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注②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分别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高层厂房  原规范厂房只有单层、多层之分,对厂房的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据调查,为节约建设用地,我国在70年代以来,轻工、医药、电子、仪表等行业建成了许多高层厂房。如:某电子管二厂束管大楼为9层,高达54m;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厂房为9层,高43m。为保障消防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高层厂房的内容,即将高度大于24m、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高层厂房;高度等于或小于24m,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多层厂房。这样便于针对厂房高度的不同,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高层厂房以高度24m为起算高度,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m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Q28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最大高度为23m,24m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24m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m。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m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m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二、厂房的耐火等级  从火灾实例分析,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采用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容易着火蔓延,扑救也较困难,成灾几率和火灾损失远较一、二级耐火等级大。由于厂房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适应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是比较多的。如某服装厂,属于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四级,发生火灾后仅十几分钟内就将500m2的厂房全部烧光,设备烧毁;又如某市乒乓球厂生产厂房属甲、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除部分为二级、烘房有防火分隔外,大部分为三级耐火等级,工序之间的连通孔洞没有防火分隔,1983年6月因电机粉尘积聚过厚(最厚达3cm),粉尘受热起火成灾,烧毁轧胚、包装等6个车间(面积达2700m2),烧毁、烧损专用设备25台,损失33万元。  按火灾危险性不同,提出厂房的不同耐火等级要求,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要求是必要的。本条对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将丙类厂房最低耐火等级限为三级,丁、戊类厂房限为四级。  据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调查,已建成的高层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要求,同时考虑高层建筑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为适应消防需要,规定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三、层数和占地面积  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厂房耐火等级规定,相应的允许建筑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考虑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能性,也是为了把火灾危险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危害。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改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这是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除采用防火墙分隔外,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隔。  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一)甲类生产性质属易燃易爆,既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延又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层数多就更难扑救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为单层建筑。如乙炔站设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其他类型的工厂如染料厂、制药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适当放宽。据调查,甲类生产厂房的占地面积多数在3500m2以下,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4m,故面积指标只列到多层厂房一栏。  (二)丙类厂房产生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如某针织厂主厂房为一层多跨锯齿形三级建筑,其占地面积近5000m2,厂房内无防火分隔墙,1966年失火就烧掉了厂房的四分之一和大量设备,故本条将丙类三级单层厂房面积限为3000m2。据消防部门反映,丙类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本应有所控制,本次修订考虑安全与节约关系仍维持不限。  (三)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还是有的。如某电机厂1965年失火烧毁多跨砖木结构的厂房一座,其面积达9000m2,厂房无防火分区,失火火势难以控制;又如某市汽车制造厂齿轮厂厂房为三级建筑,1983年9月由于厂房附近油毡工棚着火蔓延到主厂房,烧毁厂房面积7000m2和160多台设备,损失折款157万元。可见对三、四级建筑的丁、戊类厂房面积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四)高层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是新订的。据对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地调查和搜集到的26个高层厂房资料分析: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高度最高的为54m(4个);41~50m(7个);32~40m(4个);24~31m(11个)。层数为6~9层,厂房柱距一般为6m,进深最大为28m,多数为15~24m。厂房占地面积因受采光和结构上的限制,绝大多数在2000m2以下,只有一个达到3000m2。有关我国现有高层厂房情况见表3.2.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考了国外资料和结合国内高层建筑建设实践,规定了防火分区的面积,即一类高层建筑定为1000m2,二类高层建筑定为1500m2。  考虑到高层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比较有以下特点:  1.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疏散路线和消防设施,熟悉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不象公共建筑那样,人员流动性大,老人小孩都有,环境不熟悉,疏散要困难些,防火管理比较复杂;  2.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道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  3.厂房楼板荷重多数为1000~1500kg/m2,比民用建筑楼板荷重大,使得楼板的耐火极限要高些;  4.高层厂房生产类别多样性,有乙、丙、丁、戊四类,民用建筑如参照生产类别划分,一般可划为丙类。从目前已有高层厂房看,大多数是丙、丁、戊类;  5.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大,因而每个房间空间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较易疏散和扑救,但火灾蔓延也快。  综合上述特点,高层厂房防火一般说比民用建筑有利,故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不能和民用建筑同等对待。既要考虑防火安全,消防扑救的要求,又要顾及生产实际需要以及节省投资,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由于对高层厂房的消防实践经验不多,在本次修订规范中,参考了国内已有高层厂房的情况、 以丙类生产高层厂房为基准,比照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一倍;比丙类多层厂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减少50%,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丙类一级为3000m2,丙类二级为2000m2。据此综合确定各生产类别的防火分区面积,见条文表3.2.1。高层厂房概况表表3.2.1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抢救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丙、丁、戊类厂房的允许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为500m2,丁、戊类限为1000m2。  (六)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有的虽同划为丙类厂房,但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为解决执行上的困难,注②、注③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专门予以放宽。麻纺厂因为有粉尘爆炸的危险性,所以不予放宽。  某纺织印染厂新建5万纱锭纺织厂房,面积为44000m2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中织布车间面积9600m2,超过8000m2的规定。考虑到织布车间比之原棉开包、清花车间火灾危险性相对小些,并根据纺织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说明情况和要求,注②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作了放宽,可按规定的面积增加50%,但对纺织厂房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用防火墙分隔。  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为多层建筑,一般由打浆、抄纸、完成三个工段组成,其中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的占1/3~1/2。由于各种管道、运输设备及人流来往密切,并设有连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防火分隔。几个已建成的造纸联合生产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m2。根据轻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要求,注③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条文表3.2.1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m2增加到10000m2。  此外,大型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高度超过24m,其面积也超过条文表3.2.1条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七)在防火分区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厂房安全程度大为提高,自动灭火设备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也为国内一些实践所证实。例如50年代建设的哈尔滨亚麻厂梳麻车间数次着火,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  火设备都及时喷水扑灭了火灾。近几年我国对自动灭火设备的研制应用又有很大的发展,故本条增加了注④的规定,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可以增加,甲、乙、丙类厂房比条文表3.2.1规定的面积增加一倍,纺织厂房、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可在注③、注④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不限。如局部设置,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八)规范表3.2.1中注有“一”符号者,表示不允许。  (九)邮政楼由于工艺流程的需要,一般采用低层大平面设计。邮件处理中心没有机械分拣传送带,实质上是个大车间,所以按丙类厂房确定防火分区和其他防火措施比较合适。  第3.2.2条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如中型以上电子计算机每台价值100万元以上;某手表厂进口一种检验设备,每台价值50万美元,全国才进口两台,有一台被烧毁,损失就很大。一台设备或连同其配套设备的价值之和超过100万元,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也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总之,“特殊贵重”是指价格昂贵、稀缺设备或影响生产全局的设施,应单建或建在厂房内单独隔开的房间里,并应是一级耐火等级的。  第3.2.3条小型企业由于受投资或建筑材料的限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的损失不大并不致于波及周围的企业、居民建筑的条件下,甲类生产厂房允许采用独立的三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但建筑面积不应 超过300m2。  第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丁类生产中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发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在热处理油池中钢件淬火,使油池内油温升高而可能着火。某船厂热处理车间淬火油池体积为9m(长)×6m(宽)×3.5m(深),内储热处理油80t(闪点140~160℃),大件淬火时,消防车就停在厂房外待命扑救,经多次淬火发现屋架受高温火焰烘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投产后己在油池附近开间的几榀钢筋混凝土屋架包裹了石棉隔热层,柱子包了耐火砖,以防构件受高温影响使用寿命,现正计划增设1211灭火系统。显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是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一旦着火蔓延也快,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应严格要求设在一、二级建筑内。只有丙类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不超过1000m2的小厂房,当为独立建筑或与其他生产部位有防火分隔时,方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属丁类明火生产。据54个锅炉房事故案例分析,其中汽包爆炸32起,这是属于锅炉物理性燃烧与火灾危险无关;火灾8起,炉膛爆炸14起,这22起与火灾危险性有密切关系。  火灾和炉膛爆炸22起事故中,燃煤锅炉占7起,燃油锅炉占8起,燃气锅炉占7起,可见燃油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比燃煤的多,损失的也严重。所发生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但每小时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属于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其面积一般为350~400m2,可放宽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燃油、燃气锅炉房仍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第3.2.6条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温过高会起火或电弧使油剧烈气化,可能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因此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有燃烧或爆裂的可能。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为0.5h,而在第7.3.1条中还允许放宽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其耐火极限仅0.25h,从变压器的燃烧实例来看这时间是不够的。  有一变压器室是砖墙、混凝土楼板、铁门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变压器烧了2h,火没有蔓延出去,建筑未受破坏,因此规定变压器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当几台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如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爆裂时,将要波及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情扩大。如某变电所,两台1000kVA的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其中一台变压器内部发生故障,喷油燃烧,将另一台正常运行的变压器烧着起火,结果两台变压器全部烧毁。故在条件允许时,对大型变压器宜作防火分隔。  原条文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的工程设计单位反映,为了满足楼板等个别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致使施工复杂,所以作了降低和调整。  第3.2.7条甲、乙类生产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又存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放宽,允许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这里强调“专用”,就是指其他厂房不依靠这个变电所、配电所供电。  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余的防爆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2.8条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常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库房。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品库房,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对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库房作出规定,库房内允许储存丙、丁、戊类物品,为便于补救和疏散物资,库房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内,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也是相符的。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规范表4.2.1的规定,其库房和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一座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 例如丙类二级多层厂房内附设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允许占地面积为6000m2,每座库房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m2,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为1000m2,则该厂房和库房允许占地面积总和仍为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库房,只能在6000m2面积中划出3000m2作为库房,库房内还要设三个防火隔间才能符合要求。当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占地面积可按第3.2.1、第4.2.1条的规定予以放宽。  在同一建筑内,库房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其耐火等级应按要求较高的一方确定。库房与厂房都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烧墙和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库房面积达到规定的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时,与厂房的隔墙尚应做成防火墙。  甲、乙类物品库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设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至于生产必须使用的甲、乙类物品,只能作为中间仓库储存并符合第3.2.10条的规定。  第3.2.9条见第3.2.1条说明。  第3.2.10条为满足厂房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如不隔开单独存放,在发生火灾时,就互相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某塑料厂,将酒精、丙酮等桶装易燃液体放在厂房内,没有砖墙或其他非燃材料与其他部位隔开,由于赛璐珞自燃爆炸起火,赛璐珞与酒精、丙酮一起燃烧,火焰蔓延迅速,数十分钟内厂房全部烧毁。本条对厂房内存放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专门作出规定,控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用量,由于工厂规模不同、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放宽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应严格控制为1昼夜用量。本条还规定了中间仓库的布置和分隔构造要求,中间库最好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3.2.11条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对外墙作了限制规定,同时对小型储罐提倡直接埋地设置,故增加了此条内容。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说明如下: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  本条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火灾时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确定的。  影响防火间距因素较多,条件也不同,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飞火”又与风力有关,在大风情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显然要考虑飞火因素,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至于“热对流”,主要是热气流喷出窗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为小,可以不考虑。考虑防火间隔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消防队在起火初期就赶到现场,距该车间10m处有一座食堂,也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蔓延,但木封檐被烤碳化。又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建筑,相邻车间也属三级建筑,相距8m,该车间着火时,虽有水枪保护,由于距离较近,消防队员被辐射热烤得影响正常扑救活动,其相邻部分被蔓延着火。再如,某油脂化工厂油脂车间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车间着火后,距10m处有一座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被蔓延。还有某钢厂金属钛车间为单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距10.5m处的二级耐火建筑的空压站,在水枪保护下没有受到影响。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系, 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二、规范表3.3.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数据,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的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还考虑到老厂改、扩建执行防火间距有困难,当采取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为此本条增加了一系列附注。  (一)注①主要是为考虑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注②甲类厂房易燃、易爆,防火间距要求高,应按规范中表3.3.1规定的数据增加2m。对于甲、乙类厂房凡有专门规范规定的间距大于本条规定的,尚应按专门规范执行。如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还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戊类厂房是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列数据减小2m。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防火间距仍应执行规范中表3.3.1的规定。  (三)注③扑救高层厂房火灾除使用普通消防车外,还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辆。目前国内使用的CQ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大回转半径为12m;CT28型云梯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半径为13m,为满足这些消防车灭火操作的需要,并考虑与其他三、四级的厂房,因耐火等级较低,本注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规范中表3.3.1的数据增加3m。  要指出:注②、注③是独立执行的,没有相互累加或累减的关系。例如,高层厂房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是13m(不是10m加2m后再加3m);同样的高层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是13m(不是10m减2m之后再加3m)。  (四)注④、⑤、⑥、⑦、⑧是指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不同的减少数据。每个注都是独立执行的,与其他注没有累加或累减的关系。  注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至少保持4m的间距。  如两座相邻的外墙为等高时,当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怎么定?遇有此种情况,除设防火墙外,当相邻两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h时,可执行注④的规定,否则就要按注⑤的规定执行。  (五)注⑤、注⑥规定的措施和间距值对高层厂房两样适用。注⑥所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应当有自动关闭的措施。  (六)注⑦对高层厂房同样适用,当符合注⑦的规定,高层厂房与一、二级丙、丁、戊厂房的间距可减少为7.5m。  第3.3.2条对于Ш、凵形厂房如图3.3.2,其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为便于扑救火灾减少蔓延,两翼之间防火间距L应按规范表3.3.1规定执行,但整个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规范表3.2.1的规定,表中规定面积为不限者,最大按10000m2确定,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值可减为6m。  第3.3.3条本条主要是指厂房外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3.3.3)。图3.3.2Ш形厂房图3.3.3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所以设备本身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表3.3.1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0m。  如厂房附设的是不燃物品室外设备时,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表3.3.1执行。  至于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条不作具体规定。  第3.3.4条改、扩建厂受已有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面积之和不超过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   举例如图3.3.4所示,设有三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查规范表3.2.1),丙类二级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7000m2,则三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7000m2以内。由于丁类厂房高度超过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超过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图3.3.4成组厂房布置示意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规范表3.3.1的规定。  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危险性大,是不允许搞成组布置的。  组内厂房之间最小间距4m是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也是考虑消防扑救的需要。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队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得有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当超过7m时,则应有6m的水平间距。  第3.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4.3.4的其他建筑一栏的数据执行,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凡表中小于13m者应按13m执行,大于13m者仍按表列数据执行。  第3.3.6条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甲类厂房与各类贮罐、堆场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方法。  上述建筑与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间距按第4.4.2条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间距按第4.4.9条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5.1“其他建筑”一档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5.4“其他建筑”一栏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6.2“其他建筑”一栏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间距按规范中表4.7.2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但甲类厂房与上述贮罐、堆场的间距,凡表列及表注的数据小于12m者,应按12m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规范中表4.7.2规定执行);高层厂房、库房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间距,凡小于13m者,应按13m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规范表4.7.2规定执行)。  第3.3.7条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屋顶承重构件以及外墙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并应符合各自耐火极限的要求。但在一些国外引进建筑项目中,如辽阳化工厂裂解车间压缩机厂房为甲类防爆厂房,该厂房为钢屋架石棉瓦屋面,外墙为瓦楞铁皮墙,外墙上部四周设有水喷雾保护,上述构件均为非燃材料并符合防爆泄压要求。就是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近几年,一些部门为加速厂房、库房建设也采用了钢屋架和金属外墙,例如,棉花丰收了,露天存放损失很大,商业部门建造了一批钢屋架、铁皮作围护墙的棉花仓库,同样的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这类建筑耐火性能比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差些,因此,本条针对此类建筑按其火灾危险性的不同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即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规范中表3.3.1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丁、戊类厂房执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例如,上述丙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定为12m,丁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可按10m执行。  第3.3.8条民用建筑内人员比较密集,其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比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间距小,为此本条根据厂房生产类别的不同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其防火间距应执行第3.3.1条的规定。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间,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间与厂房脱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间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间)、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第3.3.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附近,如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或距离铁路和道路过近时,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二者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锅炉房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的案例是不少的。据调查资料和国外的一些资料分析,锅炉房烟囱飞火距离一般在30m左右,如烟囱高度超过30m或设有除尘器时,距离可小些,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与铁路的间距,一是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二是考虑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机车正常运行的影响。据日本对蒸汽机车做的火星飞火试验资料,距铁路中心20m处飞火的影响较少,故将距厂内铁路线的距离定为20m,厂外线机车来往多,影响大,定为30m。汽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距离比机车飞出距离 小些,远者一般为8~10m,近者3~4m,所以对厂内外道路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排气管仍会喷出火星,故和蒸汽机车一样对待不减少间距。  应当指出本条所谓“厂外铁路”是指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铁路。当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路的路边起算,如有扩宽计划,则应按规划路路边起算。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则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间距的限制。例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阻火罩,车箱顶进并与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以免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万一发生燃烧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其供电的所有企业导致生产停顿。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二楼烧到主控制室,将整个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为贯彻保卫重点精神,屋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堆场、贮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些。  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变电站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表3.3.10按变压器总油量分为三档。35kV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5000kVA的,其油量为2.52t,设2台总油量为5.04t;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kVA的,其油量为4.3t,设2台总油量为8.6t,110kV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0kVA的,其油量为5.05t,设2台总油量为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10t,基本相当于设2台5000~10000kVA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大于10000kVA变压器的油量可参看第8.2.4条说明。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间距由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中表3.3.1的规定执行(变压器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第3.3.11条汽车加油站是由加油机、地下油罐、加油站管理室等组成。城市汽车加油站适用本条规定。地下油罐罐装闪点小于28℃汽油属于甲类生产,起火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加油站又多受到道路以及周围建筑物的限制,较难布置,综合这些因素规定了规范表3.3.11的防火间距值和附注。  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是以加油机、油罐的外壁起算。  规范表3.3.11中其他建筑一栏的防火间距,当为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时,应分别按表列数据各增加3m、2m。  厂外铁路线当行驶电力机车时,与加油机、地下油罐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表3.3.11的道路,包括厂外和厂内的道路。  对本条注解的说明:  注①为便于加油,企业内汽车加油站一般设在汽车库附近,城市加油站设在城市道路一侧,周围建筑密集,防火的环境条件比较差,对一个加油站的总油量和单罐容量应当控制。本条规定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宜超过20m3,由于采用油罐图纸系列的不同或受油罐产品规格的限制,单罐容量由原来15m3放宽至20m3。当总储量超过60m3时,其防火间距应按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油罐储存柴油车用的柴油,当闪点等于或大于60℃时,属于丙类液体,则总储量可按1立方甲类液体折算为2立方丙类液体确定,以策安全。  注③是考虑到城市加油站受周围条件的限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采用25m有困难时,在两者之间设有高度不低于2.2m实体围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放宽。  第3.3.12条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防火间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一、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何类建(构)筑物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区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二、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前提下,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库)房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贮罐,堆场不得沿围墙建筑,仍应执行5m间距的规定。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时,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不致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因此防爆厂房要求有较大的泄压面积和较好的抗爆性能。  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便于墙面开大面积的门窗洞口作为泄压面积,为厂房作成敞开式,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框架或排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从一些爆炸事故看也可说明这一点,如某煤气车间其一端为砖墙承重结构,另一端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发生爆炸后砖墙一端倒塌严重,而框架部分破坏轻微,很快修复投产。所以此条提出易爆厂房宜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  第3.4.2条一般情况下,同样等量的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空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不一样,破坏强度不一样。在密闭的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大的多,因此易爆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重量轻、玻璃较薄、墙体屋盖材料比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的处理上要求易摧毁、脱落等。如:用于泄压的门窗可采用楔形木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可选用断面小一些的,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这样一旦发生爆炸时,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遭冲击波破坏,门窗则自动打开或自行掉落以达到泄压的目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规定不超过120kg,其依据一是参照苏联规范,二是根据国内结构材料情况所定。在南方屋顶保温层薄,甚至有的不做保温层,重量可以不超过120kg,而在北方,尤其是严寒地区,屋顶保温层厚,屋盖每平方米的重量一般超过120kg,因此在实际工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此外在材料的选择上除了要求容重轻以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时易破碎成碎块的特点以便于泄压和减小对人的危害。  第3.4.3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这样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面积泄压,减少对支承结构的作用力,保护主体结构并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的破坏。如某小型乙炔站,某厂房体积为50m3,而泄压面积(玻璃窗加石棉瓦屋顶)比值达45%,发生爆炸事故后,顶盖全部掀掉,墙体未被破坏,现仍继续使用,而某铝制品厂磨光车间,也是砖墙承重结构,体积为525m3左右,泄压面积比值仅为2.75%,发生爆炸后砖墙倒塌,大型屋面板顶盖塌下,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原规范规定泄压面积比值为0.05~0.10,而根据实际需要,泄压面积是愈大愈好,同时现今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等各方面的条件也完全有可能做到较大泄压面积。再则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如美国、日本均按爆炸介质的强弱规定必要的泄压面积比值。因此我们规定泄压面积比值一般应为0.05~0.22。  考虑一些体积较大厂房要求设计较大的泄压面积比值有困难,同时厂房体积大时,危险设备所占的比率一般会降低。使厂房整个空间内达到爆炸浓度的可能性也会小些,因此规定超过1000m3体积的厂房在采用规定的一般泄压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故放宽至0.03。 表3.4.3-a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表3.4.3-b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  第3.4.4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一旦发生爆炸,用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就被摧毁,大量的高压气流夹杂爆炸物碎片从泄压面冲出,如邻近人员集中的场所、主要交通道路就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交通道路堵塞,所以作出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的规定。同时要求泄压面设置最好靠近易发生爆炸部位,是为了保证泄压顺利,便于气流冲击,减少损失。  第3.4.5条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在厂房上部,爆炸部位易发生在厂房上部,故厂房上部采取泄压措施较合适。并以采用轻质屋盖效果为好。采用轻质屋盖泄压有如下的优点:1.爆炸时屋盖掀掉可不影响房屋的梁柱承重构件;2.泄压面积较大。  当爆炸介质比空气轻时,为防止气流向上在死角处积聚,排不出去,导致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故规定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求通风良好。从一些爆炸事故也可证明这一点,如:某地化工厂单晶硅还原炉车间为砖木结构,部分为旧钢屋架均为石棉瓦屋面,由于氢气净化设备漏气,晚上工人开灯因开关产生电火花而引起氢气爆炸。像这样的事故只要设备不是大量漏气,屋架上部空间通风良好,氢气可由上部开口处跑出,有时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作此条规定。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以及有可燃粉尘、纤维有可能发生爆炸的乙类厂房,因为比重关系,这些气体或粉尘常常积聚在房间下部空间靠近地面。为防止地坪因摩擦打出火花和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故对地面、墙面、地沟、盖板的敷设等提出了要求。  第3.4.7条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故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设底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提出设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要求。  第3.4.8条此条是为保证人身安全提出用防护墙隔断生产部位和休息、办公室。因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发生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因不能抗御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因不能抗御爆炸强度而遭受破坏,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再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性能,故提出用有一定抗爆强度的防护墙隔断。防护墙的做法有几种:①钢筋混凝土墙;②砖墙配筋;③夹砂钢木板。防爆厂房如若发生爆炸,在泄压墙面或其他泄压设施还未来得及泄压以前,而在千分之几秒内,其他各墙已承受了内部压力。室内结构强度应可以承受2~5磅/寸2的压力,则防护墙的结构抗爆强度可按此类推。  第3.4.9条因为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人员也较多。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国内外许多工厂的中心控制室,一般是单独建造的,本条故提出应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分开独立设置。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观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增加造价,还给使用带来不便。所以本条提出分控制室可与厂房毗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  第3.4.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发生生产事故时易造成液体在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里,万一遇火源即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为避免殃及相邻厂房,故规定地面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相通。并考虑到甲、乙、丙类液体通过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事故,故规定下水道需设水封设施。例如1985年重庆市的下水管沟爆炸事故的发生,殃及很大一片街区,造成××人伤亡即是因为汽油及其蒸气顺下水道泄漏造成。所以规定管沟要有隔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