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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21000m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05.问: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答: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要求。06.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答:当然可以。理由:《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其道理显而易见: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07.问: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理由: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
】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08.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09.问: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300m”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答:“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300m”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10.问: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1).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2).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23).建筑面积: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4).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5).耐火极限:(1).楼板:大于1.5h;(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11.问:防火检查时发现,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购买了三套相连的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由于三套相连的铺面都属于一个人所有,这种特殊情况允许吗?答:可能您问的是三套铺面采用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了。理由: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性要求比较严格,与购房者所购的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12.问: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答:不是。情况不同,要求不同。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0.3.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也包括高层住宅。13.问:商业网点内的楼梯是否不作要求?答: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0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2)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045;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3)楼梯净宽不小于1.1m。理由:做营业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须做成正规的室内楼梯。其净宽、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14.问:既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答:虽然《商
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理由:1)“高规”7.6.1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25m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25m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15.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答:不是啦!理由: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要求,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16.问:根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的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这样,楼梯间墙是否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答:楼梯间墙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0h的楼梯间的墙误理解为“防火墙”了。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的,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极限,也就是说,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墙”。很显然:楼梯间墙当然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3.00h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2.00h、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h不燃烧体1.00h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h不燃烧体0.50h柱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2.50h梁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1.50h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h不燃烧体1.00h吊顶不燃烧体0.25h难燃烧体0.25h17.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规定:“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对于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高度的计算,是应当从实际裙墙底即楼板面算起(如图1),还是可以把楼板及梁的高度与裙墙高度一并合计计算(如图2)?图一从楼板表面开始计算裙墙高度?图二梁、板、墙三者高度之合为0.80cm?答:图二所标的梁的垂度、楼板的厚度、不燃烧体墙的高度三者之合为0.80cm是正确的。理由:关于建筑幕墙的火灾特性,我国尚未作过相关实验研究。这部分内容的编写,主要是参考日本玻璃幕墙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部分的设计要求。该日本规范对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作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并附图示。“高规”修订组在1992年4月撰写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报告汇编》中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为了进一步开展玻璃幕墙的火灾传播实验研究,我国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高层建筑火灾实验塔上也已经专门安装了玻璃幕墙。以备不久的将来开展实验研究工作,为规范提供科学数据。对于幕墙内的裙墙摆放位置,本“高规”不做具体规定,以便设计师们灵活运用(常见做法如图3—7所示)但是,必须要保证上、下楼层之间有0.80m以上高、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裙墙。图3图4图5图6图7注:图中H=0.80m18.问:4.1.2.2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请问: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沿甚麽方向?(我理解为与门洞宽度方向一致)。2).我设计的弧形铝合金框架镶5mm厚采光玻璃,应该是满足“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的要求,是吗?3).直通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直对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答1)“宽度不小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的长度。一般来讲,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类房间的门洞宽度都大于1.00m,所以将挑出长度称之为宽度更合理一些。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实际建筑中进行实比火灾试验时发现:挑檐对阻止纵向火灾蔓延作用非常突出,所以,在这类火灾危险性大的外墙出口部位设置挑檐是有科学依据的。答2)你的设计既美观,又符合4.1.2.2条的基本要求,因为铝合金和玻璃都属不燃材料。但是,我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以实际安全为目的,建议你采用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这是因为,普通石英玻璃并不防火。我们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对普通玻璃门窗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了研究测试,在按标准火灾试验曲线升温的条件下,其耐火极限仅为2~6分钟。可以说遇火就炸,继而破碎穿火。这主要是由于普通石英玻璃在不同梯度温升条件下,α石英、β石英、γ石英相互转化急剧膨胀的结果。答3)你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根据“术语”第2.0.15条解释:安全出口(saftyexit)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你所提及的从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的疏散门到走廊,并没有到达安全出口,而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看来,你所述及的这项工程设计违反了本条要求,建议重新调整方案。19.问: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一层时,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的防烟楼梯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答:不可以。理由:所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是指从消防控制室内直接到达大楼外面,而非通过其它通道辗转(如,像您所说的先经过防烟楼梯间)才能到达室外。国内如此,国外亦然。这就是很多国家的高楼将消防控制室的门直接开在建筑外墙上的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高规”4.1.4条条文解释的那样:“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0.问:“高规”4.1.5条规定,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设置在四层以上时,应设自动报警和喷淋,请问,多大面积应设?是否不论大小?.答:4.1.5条的本意是: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问: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网吧、迪吧、属于娱乐场所吗?答: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这一解释,尽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范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并且,固定的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者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但是,迪巴、网吧则明显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的网吧,火灾教训惨痛。实践证明:必须严格要求。“高规”第4.1.5A款中,也明确将网吧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2.问:“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现在设计中,有的平面,特别是南方的住宅建筑,体型很复杂,周边长很长,有些分不清哪一条是长边,(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圆形、椭园形等等)对这些平面如何计算与界定?1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规定该条的本
意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本条之所以要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消防车停靠后同时展开灭火救生等作业。可以想见,没有足够的作业面是不行的。诚然,制定本条之初,只是考虑传统的长方形建筑和继而出现的方形建筑,这一点,条文说明中亦可略见一斑。然而,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形形色色的建筑平面层出不穷,实属所料不及。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了基本理念,则比较容易对不同形式的平面相宜处理了。比如:您所提及的“井”字形平面,若为方“井”,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中一面;若为长“井”,则可视其利弊选一边而为之。至于蝶形、王形、E形、山形乃至圆形、椭园形等等异型平面,则应至少以其周长之1/4(注意连续)为基数,择其利于灭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如图14-1、14-2、14-3、14-4)。23.问:裙房的定义很难把握,它与“跟高层建筑主楼相接,且防火间距不限的多层民用建筑”有什么明显的区别?。答:区别在于二者之间是否结构构造相互独立还是从属相连。理由:应该说,2.0.1条对“裙房”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即“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无论是中文“裙房”二字,还是英文“skirtbuilding”词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体建筑穿了裙子。既然是裙子就必然附属于“主人”。所以,裙房与零距离的独立建筑之区别就在于此,简言之:裙房的结构并不独立,它是与主体结构相连、并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反之,如果是一幢独立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为零,就像裙子摆放在主人身边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归主人所有。所以,仍应按“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执行。但应提起注意的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中对裙房的要求,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24.问:消防车道的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答:1)消防车道的设置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的各条规定。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作要求。25.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从外廊的外缘计算,还是可以从外廊的内缘(即墙边)计算?有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的,可以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样做行不行?答:行。理由:根据“高规”4.2.1条规定中的表4.1.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的。既然您所说的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可以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26.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答: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理由:27.问: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第4.2.1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深圳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答: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有关条文执行。理由: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的整体而言。仅底层架空,对执行“高规”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并无特殊影响。28.问:由于地形高差或设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车库),使场地沿街高差较大,车辆不能穿越。在此高差上建数栋高层
建筑。请问消防车道是否沿两个长边设置即可?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是否可以?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有无要求,在多长的距离内道路连通较合适?答:1)是,消防车道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即可。2)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不可以,但住宅出外。3)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是有要求的,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理由:根据“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9.问:由我院担负设计的一幢XX指挥大楼,单边长72m,宽24m。按“高规”4.3.1条要求,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由于该楼四面沿街,所以,沿街总长度为192m,超过150m。请问:是否需要“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答:不设需要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理由:首先要搞清楚沿街长度和总长度的概念,均指建筑本身的单边长,而并非是指建筑的周长,即使四面都沿街,也不可以四方相加。30.问:根据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可布置高度不大于5米,进深不大于4米的裙房.如果此裙房进深较小(如1.5米),高度是否可相应增加?答:“高规”第4.3.4条规定:“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其目的是云梯车或曲臂车在灭火救生过程中,与墙面之间需要有一个大约0075~80左右的夹角作业面,以使曲臂伸缩自如。这就需要与墙面之间有一个大于5.00m的距离要求。如果车体过度贴近墙面,不仅无法操作,而且火势可能危及消防车辆及救生人员的安全。它与裙房进深并无直接制约关系。即使没有裙房,消防车仍然需要这5.00m的操作距离。31.问:5.1.6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请问:净高超过6m的房间应该采取甚么划分措施?不用划分防烟分区了吗?答:净高超过6m的房间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所以也就不必采取划分措施。因为:净高6m及其以下的房间,空间较低,烟气沿室内顶板或吊顶向四周扩散及沉降的速度均较快,其结果必然是扩大受灾面积。为延缓其扩散速度并限制其扩散范围,故而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并通过防烟分区内的排烟井道将其及时排至室外。净高大于6m的大空间厅、堂,由于空间较高,储烟量相对较大,烟气水平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慢,从而为人员疏散争取了宝贵时间。加之高大空间屋顶排烟系统的及时排烟,能够切实保障逃生者的安全。这一点,我们从真实的高大空间演艺厅节目演出时的火灾试验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证明。32.问:根据第5.2.3条,防火墙上可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计中需要采光又必须设防火墙的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答:如果能够满足防火墙的各项要求,可以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但是,具体操作难度较大。理由:无论“高规”还是“建规”,对防火墙的技术指标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它并非一堵普通的防火隔墙,而是承担着保障整个防火分区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之责任。除耐火性能外,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受力要求和安装位置要求,以确保纵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满足3.00h以上的耐火极限和“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高出屋面”或“凸出墙面”的要求。33.问:我公司装修的好多大规模商场、超市,都是先做整体大面积吊顶,然后在吊顶下面砌筑隔墙。本来,这是一个既省工,又省料、并且便于吊顶内管、线敷设的优化装修程序。但是,消防部门最近在检查防火时,硬是指责我们违规,强令拆除吊顶,把墙砌满到梁下,有必要吗?答:十分有必要。消防部门的指责和强令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建议你们不折不扣地立即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指令整改。理由:我讲个真实故事给你听:2002年,香港C女士携4岁女来京旅游,下榻xx
宾馆。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以为嬉。飞火引燃窗帘。女惊惧,掩门逃之。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该条的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34.问:“高规”中关于“不宜”的术语太多,不好把握。诸如4.2.3、4.2.4条“......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500m......”、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等等不胜枚举。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答: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的。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非常考究。本“规范”中的“不宜”一词的使用,也是较为慎重的。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的解释,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上述所举的例句而言,多为长度。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日常审图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对于另外一些有条件去做的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例如: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执行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21000m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都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原则上都要求设置了屋顶停机坪。35.问:我设计的21层住宅楼,1~2层的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根据“高规”新修订的6.1.8条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者仍按老规范执行的?答: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的。理由:如果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符合规定,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关键问题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超标,造成该楼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我们知道: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高规”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60m时,可设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要求,你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已经超过2300m,根据百人疏散指标,要求你们增设出口是理所当然的。36.问: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2.我们认为: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吗?答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不可以计入疏散宽度。“高规”6.1.1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同时也指出:在符合6.1.1.3条规定的面积要求(地下室出外)的前提下,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高规”6.1.12.1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规定如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述两条都提到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就防火分区之间的重要性来讲,在防火墙上开窗实乃无奈之举。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实用也是建筑设计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本区失火,可以双向疏散,缩短了疏散时间;而更重要的目的是,当本区的任何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住,还有另外一个安全出口可以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这也就是为何防火墙上的门不可计入疏散宽度的基本道理。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本区的百人疏散指标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宽度。而计算结果则应用于两个安全出口。答2:逃生路线的设计应按最有利提高疏散速度的方案综合布局,所以,你们认为的“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
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正确的。37.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1000m,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21500m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1500m时.应设一台。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38.问:“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这是否意味着每个单元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在设计中能否理解成多个单元相加只要不超过第5.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就可以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来设计?答:1)是的,6.1.1.2条的本意就是将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2).在设计中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多个单元相加,然后再按表5.1.1去平均分配防火分区。39.05版高规6.1.1.2条中“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请问?若设有封闭阳台时,单元与单元之间阳台的隔板是否要求是防火墙?阳台的窗间墙和窗槛墙是否也要求大于1.2m?答:您所说的这种设计方式比较常见,即两个单元之间的隔墙位置恰恰也是两个封闭阳台之间的共用隔墙。这种情况下的阳台隔板,其耐火极限应能满足3.00h的要求,也就是说,应是防火墙。根据“高规”5.2.2条规定:“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40.问:6.1.2.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设计的一座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都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答:错了!该写字楼属公共建筑。按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所以,你设计的这座50m高的写字楼只设一个共用前室是错误的,必须分别设置前室。至于塔式公共建筑可否做自然排烟,本规范没作明确规定。只是对塔式住宅中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提出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但是,由于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受外界自然条件(如季节、主导风向等)的干扰较大,其防烟效果远远不如正压送风系统稳定,加之靠外墙的剪刀楼梯间,因受立面效果设计的制约,两个楼梯间的排烟窗之间极易发生“短路”——即互相窜烟。所以,塔式公共建筑仍以“两座楼梯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为宜。41.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答:窗间墙宽度大于1.2m,是指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户内用房之间的隔墙不受此限;单元之间是防火墙,应按5.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的规定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是指上、下楼层之间的所有窗槛墙,诸如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等等。42.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答:可以不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理由:跃层式住宅套内的特点是:上、下层之间在套内本身就是上下相通的。一旦发生火灾,烟火直接就在套内上下蔓延,所以,控制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也就意义不大了。43.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
楼梯的条件下,门的耐火等级要求不同,是否“高规”修订失误?答:是的,本次修订中,如果将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防火门也由乙级提高到甲级,两项条文之间就不存在矛盾了。理由:两条要求,目标迥异。6.1.1条的主旨是解决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所以提出只设一部疏散楼梯必须满足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等诸多特定条件;而6.2.3条的主旨则是解决不同层高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置哪种形式的疏散楼梯间的问题。所以,在6.2.3.1条明确提出“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并且在6.1.1.2条的条文说明中也有详细解释,即:“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总高度不算太高,适当降低对楼梯间的要求,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诚然,继续执行6.1.1.2条的规定,目前情况下既合法,也合理。正如本条条文说明所解释的:“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54分钟,在这段时间内,一幢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所住居民早已逃光,(据上海金茂大厦反恐疏散演习之经验,整幢大厦15分钟之内全部疏散完毕),如果在54分钟之内还未逃出,对于起火房间内的居民来讲,恐怕生还希望不大;对于非起火房间来讲,关紧房门,等待救援应该安然无恙——因为乙级防火门不仅阻挡起火房间内的火灾进入楼梯间的时间足够,而且,即使烟热气流进入楼梯间,非起火房间的防火门抵御楼梯间的烟热气流亦可谓绰绰有余。加之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多为自然排烟,烟热气流也在不断排出,从而减少烟、热对非起火房门的冲击。所以说,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安全的。另外,业内人士都很清楚,就连干系到整幢大楼居民逃生安危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门,无论建筑有多高,“高规”都明确规定为乙级。那么,只涉及一户几个人安危的、且楼高只在11层以下的住宅,采用乙级防火门应该是比较安全的,并且“高规”在6.2.3条条文解释中也充分证实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即:“经过十年来(到现在应该是二十多年——笔者注)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指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笔者注)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44.问:“高规”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这一个前室的面积是否仍为4.50㎡?答:是,这一个前室的面积也仍为4.50㎡。理由:根据6.1.2.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而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6.00m,居住建筑不应小于24.50m。45.问:第6.1.3A条“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商住楼的消防电梯是否也应独立设置?在商场楼层处,住宅的消防梯有无必要开门?我认为,当商场高度不大于24m时,不需要消防电梯;当商场高度大于24m时,可将商场的货运电梯或客梯作消防电梯。因此住宅的消防电梯在商场楼层不需开门,管理也方便。答:商住楼中的消防电梯按如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1)专用消防电梯可以不独立设置;2)与客梯或工作梯合用的消防电梯应独立设置。理由:由于专用消防电梯是专供消防、保卫部门掌握和使用的电梯,所以,无论是住宅部分,还是商场部分都可以使用该梯抢险救生。不会造成火灾时居民与顾客乃至消防灭火救生人员之间的无序冲突;46.问:根据“高规”6.1.3A的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但是,在具体工程中,当遇到商住楼下部几层商场面积较大时,上部数座高层住宅的楼梯如果全部直达地面首层,影响商场内部的使用与交通组织.可否将高层住宅入口层设在商场屋面,另外通过专用楼梯或电梯直达地面?答:可以,但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电梯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疏散口.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但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数不得少于两座,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2.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3.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4.疏散用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理由:近几年,各地出现了很多大托盘式商住楼,商场屋顶是一个很大的广场,广场上稀稀落落地矗立几幢住宅楼。这种设计形式,不仅给城市增加了绿化面积,也为居民解决了健身休闲的场地。然而,也为消防扑救、居民逃生带来了新课题。本照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及时对这种新型建筑形式的防火安全采取对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1.万一商场发生火灾,各座住宅楼内的居民都有急于向下同时逃生的可能。所以,最好是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以满足本楼的迅速疏散。但是,考虑到居民疏散到商场屋顶已经相对安全,也有迂回之地,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适当减少疏散楼梯数量也勉强可行。但是,考虑到起火位置和主导风向的不确定等诸多因素,有封锁楼梯部位的可能性,所以,要求楼梯总数不少于两台并尽量对称布置。2.对“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的要求是出于商场火灾的烟、火对楼梯入口的威胁,造成疏散者有路难逃的被动局面,故而参照“高规”4.1.2.2条之规定,要求疏散楼梯入口“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3.根据“高规”第6.2.10条的规定,外挂式楼梯――即“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所以,在商场外墙上设置外挂式楼梯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是,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倘若失火部位恰恰与外挂楼梯处于同一墙面上,从窗口窜出的烟火不能危及疏散楼梯。所以,特别强调了“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4.根据“高规”6.3.2.4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所以,对商场屋面直通首层室外的电梯也应该做上述规定,以满足住宅部分起火时消防部队灭火救生的需要。47.问: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包括裙房部分的商场,其疏散距离是否按30米考虑,还是按《多规》相关疏散距离的要求?答:应该按照“高规”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规定执行。理由:凡属高层建筑都应该按照“高规”执行。较之低层建筑,高层建筑火灾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在很多方面,要求更为严格。48.问:“高规”第6.1.7条规定了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间距,或至疏散门的距离,在设计中是否可理解成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这样做可不可以?答:“高规”第6.1.7条的规定,仅仅针对一个房间而言,不适合您所说的大房套小房的情况。所以您们在“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有悖于条文原意或似有“取巧”之嫌。理由: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所说的“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是指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这一点,在6.1.7条的条文说明中已经阐述的十分清楚,即:“设在高层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业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所谓“安全出口”即为“术语”中所定义的“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所谓“其它房间”,是指一些面积较小的普通用房,诸如办公室之类。所谓“房门”,是指房间能够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高规”如此,“建规”亦然。“建规”在本次全面修订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所以,您所说的:“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对于条文中所说的“其它房间”仍不适合。49.问:“高规”第6.1.8条要求,当大于本条规定面积的要设二个门,第6.1.5条又规定“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这对6.1.8条提到的房间的两个
门是否适用,也是要5.00m,还是不作规定?答:是的,6.1.5条中“距离不小于5m。”的规定也适用于6.1.8条。50.问:根据“高规”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75m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实际工程设计中,尽端的房间面积往往超过275m(尢其在塔式建筑),且无法开启两个门。请问,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与其他房间的隔墙上加开一个门作为尽端房间的第二安全疏散口?答:一般不宜这样处理。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按6.1.1.3条的基本原则处理――即将其做成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方式。理由:一般情况下,从一个普通房间疏散到另一个普通房间是达不到确保安全之目的的。只有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并从该分区的安全出口逃到室外或避难层、间才能确保安全。51.问:“高规”6.1.8~6.1.11都提到“净宽”。请问:所说的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是否是施工完成后的净宽?疏散门的净宽,是否是扣除门框之后的净宽?答:您理解的非常正确。所谓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是指施工完成后的净宽;疏散门的净宽,是指扣除门框之后的净宽。理由:“净宽”是指疏散人群在疏散通道中不受到任何阻挡的先决条件下顺利完成全部疏散过程的疏散宽度。不包括通道内的任何突出物,如门框、墙垛等等。疏散通道的宽度之所以采用“净宽”来衡量,是从实际疏散效果来考虑的,并且,也便于设计者预先掌握。如果不是先扣除这些突出物,后期装修时可以任意“突出”,那就很难保证火灾时逃生人群所需要的疏散宽度了。52.问:第6.1.9条、表6.1.9,首层疏散外门宽度是指一层疏散楼梯间门,还是指门厅外门?如住宅首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门外开,其净宽是否要达到1.10m?还是按照6.1.10条,净宽不小于0.9m即可?答:1)首层疏散外门宽度是指一层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外开门宽度。2)住宅首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门外开,应按表6.1.9的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10m。而不是按照6.1.10条,净宽不小于0.9m即可。理由:6.1.10条所说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是泛指各层楼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而6.1.9条中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则仅指疏散楼梯的首层向外开启的门。这样,构成的一整条住宅疏散路线的最小宽度为:住户门�8�7走道(1.2~1.3m)�8�7前室门(0.9m)�8�7疏散楼梯间门(0.9m)�8�7疏散楼梯(1.1m)�8�7首层疏散外门(1.1m)�8�7逃出楼外。53.问:地下室楼梯间是否设前室?答:应该设前室。理由:1)地下室发生火灾,其逃生和扑救难度远远大于地面。地下室的楼梯间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所以,根据“高规”8.3.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6.2.2条对封闭楼梯间规定是: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根据上述要求,地下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就必须做成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而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意即:防烟楼梯间必须带有前室。2)不妨再分析一下“高规”8.4.3条:“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显而易见:24m及其以下的裙房,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都要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火灾后果严重的地下室更应从严要求。综上两点的结论是:地下室楼梯间应设前室54.问:设计中,经常有的疏散楼梯直接对外,有的楼梯间门对大厅,再经大厅疏散到室外。这样,往往直接对外的楼梯间外门要求大,不直接对外的外门反而可以要求比较小(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外门净宽,直接对外的门要求1.1m,不直接对外的门(例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往往只做0.9m即可)。这样是否合理?答:这样做,从广义上看,似乎不尽合理,但是,对于一座高层建筑的疏散
特性来讲,本条要求是是合理的,并且切合实际。理由:“规范”要求的目的是避免“堂大口小,瓶颈突缩”。众所周知,无论火灾或是其它突发灾害,上述现象的出现,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十分严重。所以,“高规”在6.1.9、6.1.10以及6.2.9条都作了相应规定,以防止疏散门和疏散走道宽度不相匹配,而造成人员疏散到首层外门时产生拥堵。这一点,也是建筑师们在多年设集中积累的基本理念。至于直接对外的门要求1.1m,不直接对外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只做0.9m的原因是,直接对外的门往往在最底层,其宽度应考虑楼上各层人员向下疏散时的不断汇集,底层流量大于上面各层的因素。55.问:“高规”第6.1.12条规定地下室两个防火分区分别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相互借用,但当二个不同功能的分区(如汽车库与设备用房或商业)其分区面积如何确定?答: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执行;设备用房或商业用房应按“高规”5.1.1条规定执行。56.问:6.2.8条专门规定了对地下室楼梯间的防火要求,但是对楼梯间的型式并未作具体规定。所以我设计的50m高(16层)写字楼,地下三层采用了封闭楼梯间,可以吗?答:不可以。理由:6.2.1条的规定,是包括了地下室的。根据本条要求,“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您所设计的50m高的写字楼,其高度未超过50m,属二类高层。所以,必须要设防烟楼梯间。可想而知:地上要求设,地下就更应该设,其原因是地下各层楼的疏散、救生难度比地上更大,更需要安全可靠的防烟楼梯间。另外,对封闭楼梯间,6.2.2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而8.3.1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要求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57.问:6.2.3.1条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果是十二层楼——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应不应设封闭楼梯间?答:如果跃层层高不足1.5m,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大于或等于1.5m时应设封闭楼梯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跃层算不算层数的问题。过去“高规管理组”给各地的统一答复是,跃层也应算层,有一层就应该算一层。这是因为:防火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是基于逃生与扑救的理念,并综合我国消防部队的登高扑救能力和各地登高装备水平(例如云梯车、曲臂车的配置及其举升高度等)而确定的。从消防救援角度来讲,跃层在实际上是增加了建筑的有效高度,自然也就给抢险救生增加了难度。根据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的定义为:“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那末,出于某种考虑,在套内空间跃上3层~5层也有可能。很显然,楼房实际高度必将大幅增加。所以说,跃层计入层数是合理的。当跃层的层高小于1.5m时,由于住人的几率较低,则可以参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之注2所规定的“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58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的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现在与消防部门联系后,我市的工程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便可设在前室之中。这样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有没有其它既保障安全、又不违反规范的解决办法?答:1)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没有必要。理由:您所提出的主要矛盾是“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的问题,这与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并无关联。至于管道井上的防火门等级问题,“高规”第5.3.2条已有明确规定,即:“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也就是说,对于管道井而言,里面无人居住、不仅动火成灾的几率较小,而且火荷密度很低或无可燃物。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已经足够。况且,管道井的防火门,与其说是为了防火,更不如说是为了防烟。所以,没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乙级防火门。可想而知:将管道井的门由丙级提升为乙级,并非“对症下药”之举。2)2006.3.1
日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第9.4.3条第4点明确规定:“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言下之意,《住宅建筑规范》是允许将电缆井、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因为《住宅建筑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属强制性规范,在其出现小有出入的情况下,综合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采取上述设计方式不失为首选之措施。59.问:“高规”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设计中往往有的大空间(厅、商场院等)直接与楼梯间或前室相接,并无公共走道,这种情况允不允许?答: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并且是正常的。理由:大空间中的供人群疏散的场地也是走道,不能僵化理解走道的概念。60.问:商住楼下部几层商场面积较大时,上部数座高层住宅的楼梯如果全部直达地面首层,影响商场内部的使用与交通组织.可否将高层住宅入口层设在商场屋面(设计者将裙房的屋面作为避难层来解释,虽然不是超高层建筑),另外通过专用楼梯或电梯直达地面.(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4.1.6条: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计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答:允许。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住宅楼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且住宅首层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直通地面的平台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住宅楼外墙距裙房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3)裙房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4)组成屋顶的构件和材料必须满足“高规”第3.0.2条的要求。理由:近几年,这种大托盘建筑各地十分盛行,并多见于商住楼。平台下面是2~3层的商店,平台上面散布数幢塔式住宅。屋顶平台相当广阔,一是为了增加城市绿地面积,二是给本住宅楼的居民提供健身休憩的场地。由于“高规”6.1.3A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而疏散楼梯直接下到地面直通到室外地坪确有一定难度,于是各地出现了通过裙房屋顶平台继而转由与裙房完全分隔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坪的设计形式。万一住宅楼发生火灾,通过裙房屋顶平台疏散是非常理想的途径,之所以提出上述4点要求的理由是预防万一裙房部分起火,保证住宅楼的安全和自救。61.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2,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间为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1500m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21000m,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21500m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1500m时,应设一台。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2.问:当一座建筑的几个面的周围室外地面标高有不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标高)主楼的安全疏散是否还必须到首层?有的设计者将主楼的安全疏散在裙房的屋面或其他与室外地面相同标高中疏散了(此类安全疏散并未到首层),这样的疏散允不允许?另外这座建筑的层数是从首层计算,还是从疏散层计算?答:对于一座高层建筑存在多个标高的问题,“高规”中尚无明确规定,遇有具体工程问题可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决。63.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防火卷帘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如一类高层,消火栓供水保障时间3.00h。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答:提出这个问题的建审机关和设计单位比较普遍。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以及蒸发式、储水式等类防火卷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满足3.00h供水量的问题。根据5.4.4条要求:“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
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一言以蔽之:既然取代防火墙,就应该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功能。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防火卷帘也应该是3.00h。毫无疑问,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防火卷帘的防火功能是能够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关键在于为这类防火卷帘供水的系统能否满足3.00h用水需要---因为这些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是靠不间断地为其供水喷雾来维持的。至于供水系统,我们认为:1.不宜接在自动喷淋管网上。1)“高规”7.3.3条中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显而易见,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管上,远远不能满足防火卷帘3.00h的用水量。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所以,接在自喷系统中也是违规的。3)诚然,为了满足火灾时水雾防火卷帘3h的用水量,将其用水量也计入自喷水池中,并将供水管接在湿式报警阀后面(沿水流方向),以达到卷帘喷雾时即可启动喷淋泵及时补水之目的。但是,万一火灾恰恰发生在洒水喷头保护范围之内,喷头也将同时喷水,我们知道,自动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如:中危险级火灾、净空高度8m及其以下,自喷系统的喷水强度为8L/min·2m)远远大于某些品牌水雾防火卷帘(21L/m.min)的喷水强度。也就是说,在同作用面积的前提下,水雾防火卷帘3h的喷雾用水量,自喷系统动作之后,仅需22.5min即可流光——这还不算卷帘本身喷雾消耗的水量。前以述及,自喷系统的喷水灭火延续时间不能超过1h,否则有害无利。故而,采取增大用水量或加大水泵流量均无补于事。总之,诸多因素决定:水雾类特级防火卷帘的供水系统不宜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2.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质堵塞喷雾微孔;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则必需做到: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的3.00h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之中;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继而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3.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是最佳选择64.问:“高规”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群,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可是我们设计的建筑群中,其中最高的三幢楼房都一样高,是否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答: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理由:根据静压传递原理,同等高度的楼房之间,其中一幢的高位消防水箱同样能够保证另一幢室内静压的要求,更何况三幢之中任选的一幢屋顶水箱高度一般都高于其他两幢楼房屋面,所以仍能确保火灾初期所需的静压。65.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25m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不对的。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6.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答:是的。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理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
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67.问:“高规”8.3.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可否解释一下本条条文说明中所提供的压差法计算公式?答:看来您已经发觉公式中存在的问题了。8.3.2条在条文说明中提供了计算公式,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基本计算公式。但由于在编、印过程中出现疏忽,致使该公式小有差错。现将其纠正如下:现公式:L=O.827×A×△1/n×1.25P修正后的正确公式:nL=0.827A·1.25△1/P式中:L:为保持被加压部位的一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3m/s);0.827:漏风系数(例如:消防电梯门、疏散门等);A:总有效漏风面积(2m);△P:压力差(Pa);n:指数,一般取2;1.25:其它不严密处附加系数。68.问:在工程中遇到如下问题,16层住宅地下室楼梯间前室和电梯间前室均有开向一个窗井大于2平米的窗而无加压送风,但是此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仅1.5平米。所有审核均已通过,但我认为该窗井很难达道自然排烟的功效,而在《高规》中没有找到明确限定窗井开口面积是多少,如4平米、3平米或2平米。也许是我多虑了,还望得到您的教导。答:谢谢您提出平时容易被忽略但确十分重要的问题。您的担心并非多虑,该项工程的地下前室排烟窗面积看似符合规范要求,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规范要求。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不应是1.52m,而应该是不小于22.0m。理由:如果该前室是在地上,根据“高规”第8.2.2条对自然排烟窗开窗面积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2.00m,”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对于地下前室的开窗面积来讲,不仅其开窗面积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为其服务的窗井截面积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也就是所说,不能小于开窗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前室的排烟效果。看来,您对这项工程的地下排烟窗面积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可以肯定,如果井69.问:一类高层建筑,前室为开敞式的,不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是否设机械排烟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是敞开式的,仅前室部位不设机械送风是可以的。理由:对于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高规”第8.3.1.1条有明确规定,即:“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反言之: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就没有必要再设机械加压送风了。可想而知:目前比较流行的敞开式前室,其排烟效果更加优越,当然就更没有必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了。70.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高规”8.3.6条明确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很明显,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而不可以依靠打开楼梯间的门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这样做,难于保障前室的额定压力采用上述“简便”的设计方式,忽视了两项基本理念,致使违背了本规范的初衷,即:1).
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称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门前,推开防火门使楼梯间的压力泄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2).因为衡量防烟楼梯间的压力为静压,所以,当人们开启楼梯间门的瞬间,楼梯间与前室的压力即成平衡状态,从而破坏了楼梯间与其前室的压差效果。71.问:第9.4.2条“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所说的住宅部分是否指住宅套内可不设报警系统?答:不是仅指住宅套内。住宅部分的套内、套外均可不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