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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45-95中与燃气专业相关的条款《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045-95中与燃气专业相关的条款: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第4.1.9条)2.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石油液化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4.1.11条)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第4.2.5条)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4.2.5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m)高层建筑裙房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30m3353030~60m34035小型丙类液体储罐<150m33530150~200m34035可燃气体储罐<100m33025100~500m33530化学易燃<1t3025
物品库房1~5t3530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4.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第4.2.7条)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表4.2.7防火间距(m)名称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厂(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耐火一、二级15101310
厂(库)房等级三、四级18121510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MPa)0.005~<0.15201515130.15~≤0.3025202015煤气调压箱进口压力(MPa)0.005~<0.1515131360.15~≤0.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总储量(m3)<304540403530~5050454540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1530252520≤10252020155.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第5.2.4条)6.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第5.3.1条)
7.电缆井、管道井、排烟管、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5.3.2条)8.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第9.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6.2.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