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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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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下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知识点摘要二、总则、术语2.1.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三、厂房和仓库3.1.1厂房分类总结:甲类厂房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类厂房乙类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丙类厂房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厂房高温对不然物进行加工;戊类厂房常温不燃物加工。当生产或使用的可燃物较少时可另做分析。3.1.3仓库分类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总结:甲类仓库存放甲类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乙类仓库存放乙类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丙类仓库非甲乙类液体、可燃固体,丁类仓库存放难燃烧物品,戊类仓库存放不燃烧物品。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1耐火等级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3.3.1厂房防火分区3.3.2仓库防火分区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仓库之间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安全距离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3.5.2乙丙丁戊类仓库3.7.2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2.1甲乙丙类储罐区、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5、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4.2.9储罐与道路安全距离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安全距离注:1、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安全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按上表规定增加25%,密度小时可按表执行。2、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5D。4.3.3氧气储罐防火间距注:1、固定容器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存储压力(绝对压力,105Pa(常压))的乘机计算。2、容积不大于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1m³液氧折合标准状态(0℃、1×105Pa)下800m³的气态氧。4.2.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3.6气体储罐与道路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4.4.1液化石油气安全间距注:1、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确定。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5.1可燃物料堆场安全间距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4.5.3可燃物料堆场与道路安全距离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2.9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人员密集场所设有门禁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既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7、灭火救援设施7.1.1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口不宜大于2m。7.1.8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地下室)。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⒛00ms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拴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l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600㎡的空邮袋库;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OO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Q。5h。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各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们40m∶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小安全距离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 WORD格式可下载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zOO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专业技术资料编辑整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