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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GBJ1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分为五类。 2 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 系列(一) 第一章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至女儿墙的高度为。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 答:《建规》中第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
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 系列(二)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 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第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
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 防火保护涂料? 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的要求应达到;但根据第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
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条及第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根据现行《建规》第条及第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7、《建规》第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 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系列(三) 第三章厂房
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 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GB50156-92第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 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 篇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颁发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 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 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 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 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
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 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 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 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 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 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转载于:小龙文档网: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 耐火等级││││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构件名称││││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防火墙││││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的隔墙││││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 │房间隔墙││││ │││││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支承多层的柱││││ 柱├─────────────┼────┼────┼────┼────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支承单层的柱││││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梁││││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楼板││││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 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 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 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 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