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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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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程管理《2<012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内容介绍内容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1防火的基本思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一般是从降低火灾概率和减小火灾后果两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和确保人员疏散避难等多种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共同实现的从火灾的发生、发展来看,降低火灾风险主要有3个环节。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单体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对降低建筑火灾的危害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主动的和被动的消防措施,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通过设置的疏散设施,使人们顺利逃生;通过设置建筑物消防车道、建筑物消防电梯等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使消防队员快速展开战斗。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3,设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主要依靠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这种传统的专业灭火方式,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上采取的一些措施,比如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危险物品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限制建构筑物密度;控制土地的利用行为,防止有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危险性土地的利用;提供防火隔离带来分割城市区域,隔离危险物品;设置城市避难场地和避难道路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消防工作需要同时综合考虑这几个环节的作用,达到保护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建筑连续使用这几个目的。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2 、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质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3.2.1<0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条)。 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3防火的设计方法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面比较广。现行规范共分成十章,规范的框架结构(略)。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一。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1.<0.1条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概括地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1.<0.2条本规范的共性要求,是涉及整个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1.<0.3条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1.<0.4条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一章总则本章重点介绍1.<0.3条,《建规》的适用范围: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一章总则1,第一款指民用建筑,包括三部分:;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九层的层数划分,不以 24m作为划分界线,是为了节省消防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是放宽的规定。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底层;,是指首层商业服务网点,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3<0<0m2的这些用房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5.4.2条)。第一章总则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会展中心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有些建筑虽有局部是多层,主要部分为单层大空间。这些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不应同于高层建筑的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2、第二款指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工业建筑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以24米划分,是考虑了登高消防器材、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和参照国外标准确定的。第一章总则3、第三款指地下民用建筑: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单建的地下民用建筑目前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2<0<01年《建规》局部修订时将该部分的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单层建筑第一章总则不同屋面形式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4、不适用范围:由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5、注: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一章总则6、报批稿主要修订内容:(1)、建筑高度:现行《建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高规》建筑高度术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建规》修订报批稿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阶梯式地坪建筑高度的计算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2)、建筑层数:现行规范: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修订时增加了不计入建筑层数的一些部位: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跃层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3)、商业服务网点:现行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规》修订报批稿术语: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首层商业服务网点第一章总则首层及二层商业服务网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4)、报批稿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改为“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与《高规》基本协调一致。(5)、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城市交通隧道、地下非民用建筑和无窗建筑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6)、明确了“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第二章,共7条主要内容:划分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报批稿主要修订内容:1、对表2.<0.1条的修改(报批稿表3.2.1、表5.1.1):防火墙:除了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丙类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仍是4h以外,把其他类型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降低到3h。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对表2.<0.1条的修改:屋顶承重构件(工业和民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比现行规定的<0.5h提高了<0.5h,为1h。明确了民用建筑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极限:一级:不燃烧体2.<0<0h,二级:不燃烧体2.<0<0h,三级:不燃烧体1.5<0h,四级:难燃烧体<0.5<0h。分户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对第2.<0.3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修改(报批稿3.2.5条)增加了1款: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3、对第2.<0.6条的主要修订内容工业建筑部分增加了;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对第2.<0.4条的修订(报批稿)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报批稿)5.1.5: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对第7.2.8条的修订增加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其柱、梁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容。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三章厂房一、第二节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主要修订内容)1、表3.2.1中“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报批稿(表3.3.1)改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新增(报批稿3.3.8条):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3、新增(报批稿3.3.8条):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三章厂房4、新增(报批稿表3.3.1注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5,新增(报批稿表3.3.1注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 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第三章厂房二、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1、明火地点(报批稿2.<0.15):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第三章厂房二、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2、新增(报批稿3.4.5条):厂房与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第三章厂房三、第四节厂房的防爆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措施有:1、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2、承重结构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3、围护结构要有必要的泄压设施,且泄压面要避开人员集中场所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7、其他等措施,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第三章厂房三、第四节厂房的防爆(主要修订内容)1、修改了泄压比值。(报批稿第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第三章厂房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表3.6.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第三章厂房第三章厂房跨度:一段15.<0m;B段12.<0m长度:一段24.<0mB段18.<0m高度:一段6.<0mB段5.<0m举例2图示 举例2计算第三章厂房2、(报批稿3.6.4条):把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修改为;不宜超过6<0kg/m2;。3、新增(报批稿3.6.4条):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第三章厂房四、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1、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从火灾事故的历史资料分析,大多数人的死亡是由于没有可靠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不能及时疏散,在高温烟气中中毒、窒息后遇难的因此,安全疏散设施是保证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逃生、降低生命损失的重要措施手段。安全疏散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安全疏散设计不仅对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等,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工业建筑的人员和物资疏散也同样是重要的。。保障生命安全的设计,主要是要提供人员疏散及避难设施。第三章厂房四、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要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对设计疏散时间进行控制是安全疏散设计的关键,规范对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宽度、影剧院每个安全出口疏散人数的限制等进行规定(有关规定见3.5节、4.2节和5.3节),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火灾时人员逃生时间小于等于设计控制的疏散时间。第三章厂房四、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2、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双向疏散。在建筑物内的任一房间,一般都应设计有两个疏散方向,尽可能不设计袋形走道,规范规定一般不应少于2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布置应分散布置,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避免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发生而且疏散路线一般宜短、直,不宜长、曲,避免出现滞留现象,应能使人在疏散过程中从房间、走道、疏散楼梯间到达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逐步趋向安全。第三章厂房四、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3、安全疏散的设计过程:(1)、一般先估算疏散人数;然后按照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最大疏散距离、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的规定(规范对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有规定)、允许的袋形走道的长度,计算出总的疏散宽度,再确定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位置、每个出口的宽度等(2)、应当对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控制疏散时间进行校合和调整,要考虑每个安全出口通过的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的通行能力,使总宽度和每个实际的安全出口宽度大于等于计算出的安全出口宽度、使计算出的疏散时间小于等于控制疏散时间。第三章厂房四、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4、在设计中经常把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混淆(现行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或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报批稿术语)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出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四章仓库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1、把表4.2.1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改为“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报批稿表3.3.2)2、把表4.2.1中“防火墙间”,改为“防火分区”(报批稿表3.3.2)3、新增了粮食平房仓的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报批稿表3.3.2注5)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报批稿3.3.7条)。4、新增“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报批稿3.3.15条)。第四章仓库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1、适当地减少了单层、多层的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报批稿表3.5.2)。2、新增了库房与公共建筑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报批稿3.5.3条):“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新增了粮食筒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报批稿3.5.4)。第四章仓库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主要修订内容:1、新增: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报批稿表4.2.1注6)。2、新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报批稿4.1.4条)。第四章仓库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1、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此次修订对规范中表内储罐总容积的分档做了调整,相应地对表4.5.1条的防火间距适当地做了调整(报批稿4.3.1条)。2、对第4.5.6条的修订(报批稿4.3.4条):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第四章仓库 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1、4.6.2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2、在执行表4.6.2时,与《燃规》的相关规定有一些矛盾,修改本节条款时对表4.6.2重点做了调整,并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了充分协调新修订的表4.4.1条增加了储罐总储量大于5<0<0<0m3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新表比表4.6.2内容更全了,主要增加了;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室外变,配电站;,;公路;,;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铁路;等防火间距的内容。第四章仓库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修改4.6.2条时增加了注: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报批稿表4.4.1注2)。3、新增: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报批稿4.4.4条)。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1、5.1.1A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好厅(含具有卡拉好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第五章民用建筑本节主要修订内容:1、报批稿5.1.1<0条: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第五章民用建筑2、5.1.3A条:第二款关于;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2<0<0<0<0m2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第五章民用建筑《关于印发“地下商店二万平方米防火分隔技术规定修订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的函》: 现行规范对于地下商店超过二万平方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规定,对于控制地下火灾蔓延扩大和便于火灾扑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使用需要,在遵循该原则的基础上,且在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的划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并确保完整好用的条件下,当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局部连通。第五章民用建筑相邻区域局部连通的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包括:①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②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③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④防烟楼梯间(对于多层地下商店)该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第五章民用建筑3、新增(报批稿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民用建筑4、新增(报批稿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本节主要修订内容)1、对5.2.1注1补充了;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报批稿5.2.1注1)。2、5.2.2条:增加了;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规定(报批稿5.2.2)。3、5.2.4条修订时扩大了民用建筑成组布置的适用范围: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报批稿5.2.3)。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现行规范5.3.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主要修订内容)1、明确了商店建筑中的人数计算(报批稿5.3.17第5款):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第五章民用建筑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第五章民用建筑表5.3.17-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五章民用建筑2、明确了;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报批稿表5.3.1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报批稿表5.3.13注2)。第五章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报批稿表5.3.13)第五章民用建筑3、对5.3.8条第二款第二段做了修订(报批稿5.3.13条第3款):;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第五章民用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第五章民用建筑4、对民用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严格了。(报批稿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旅馆;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第五章民用建筑 5、明确了“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做为安全疏散设施”(报批稿5.3.6)。6、增加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设施”。(报批稿5.3.18)。第五章民用建筑7、对5.3.1通廊式居住建筑、5.3.2、5.3.3、5.3.7注1安全疏散内容的修订: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报批稿5.3.11)。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1、(报批稿5.4.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五章民用建筑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第五章民用建筑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第五章民用建筑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2、新增了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规定。(报批稿5.4.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3、明确了民用建筑中使用丙类可燃液体的储存与布置。(报批稿5.4.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4、增加了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的规定。(报批稿5.4.6)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1、6.<0.1条的修订(报批稿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新增了“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报批稿6.<0.4)3、新增了“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报批稿6.<0.9)。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七章建筑构造修订情况:1、增加了一些防火封堵的规定:“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报批稿7.1.5条)。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7.2.7条)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七章建筑构造7.2.8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2.11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7.3.4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3.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七章建筑构造2、(报批稿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第七章建筑构造3、(报批稿7.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第七章建筑构造4、(报批稿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第七章建筑构造5、(报批稿7.4.1<0)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七章建筑构造6、(报批稿7.4.12第4款)新增: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7、(报批稿7.6.4)新增: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第七章建筑构造8、第七章新增了一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5.1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第七章建筑构造7.5.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GB7633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1、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按管网内的水压一般可分为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消防给水系统3种。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和消防用水量,火场上不需要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等消防设备加压,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就可满足水枪出水灭火要求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在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其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的灭火需要,在水泵站(房)内设有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水压要求的给水系统。低压给水系统是指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火场上灭火时需要的水压和流量要由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消防泵加压实现的给水系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1、表8.2.3中有关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的修订:(报批稿表8.2.3)总储量或总容量V(m3)消防用水量5<0<0<V≤1<0<0<0<0151<0<0<0<0<V≤5<0<0<0<02<05<0<0<0<0<V≤1<0<0<0<0<0251<0<0<0<0<0<V≤2<0<0<0<0<03<0V>2<0<0<0<0<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对8.3.2条的主要修订内容(报批稿8.2.8):1、增加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2、新增: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3、新增: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4、对8.3.4的修改: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8.6.2)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主要修订内容)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报批稿8.3.1)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报批稿8.3.2)。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报批稿8.3.2)。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1、对8.5.1的修订:增加了;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报批稿8.4.1第1款)。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对表8.5.2注2的修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报批稿表8.4.1注2)。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1,对8.6.1修改的主要内容:;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报批稿8.4.2第1款)。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对8.6.2修改的主要内容:(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报批稿8.4.3第7款)。(2),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报批稿8.4.3第9款)。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3、对8.6.3条的修改: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报批稿8.4.4)。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七节灭火设备1、对8.7.1的修改: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批稿8.5.1)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2,新增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报批稿8.5.6)。3,新增条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报批稿8.5.7)。4,新增条文: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报批稿8.5.8)。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1、对8.8.1的修改: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报批稿8.6.4)。2、新增条文:“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道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报批稿8.6.7)。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3、对第8.2.6、8.2.7和8.3.4条有关火灾延续时间规定的修订(报批稿表8.6.3)。4、对8.8.5的修改: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报批稿8.6.9)。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新增条文: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竖向穿越防火分区的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报批稿1<0.3.1)。2、新增条文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1<0.3.17)。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9.3.12条增加内容:“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报批稿1<0.3.15)。4、对9.3.13条的修改: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报批稿1<0.3.16)。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5、对9.3.12条的修改,增加了“公共建筑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报批稿1<0.3.13)。6、对9.3.8的修改:“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报批稿1<0.3.1<0)。7、对9.3.9的修改:;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报批稿1<0.3.11)。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对1<0.1.4的修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11.1.6)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第十章电气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报批稿11.1.5)。3、对1<0.1.1第三款修订:;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报批稿11.1.2)。第十章电气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新增条文: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批稿11.2.7)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第十章电气2、对1<0.2.6的修改: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报批稿11.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第十章电气3、对1<0.2.7的修改: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11.3.2)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第十章电气4、对1<0.2.8的修改: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报批稿11.3.4)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第十章电气5、新增: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报批稿11.3.5)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第十章电气6、新增条文: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报批稿11.3.6)。第十章电气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对1<0.3.1的修订: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批稿11.4.1)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第十章电气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第十章电气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防烟与排烟9.1.3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4中庭;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防烟与排烟9.1.5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9.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防烟与排烟9.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防烟与排烟9.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9.4.6第4款: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城市交通隧道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城市交通隧道时间(最小)1=RABT曲线2=碳氢化合物曲线城市交通隧道 12.1.3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注:1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城市交通隧道12.1.4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12.1.8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城市交通隧道12.1.5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15<0<0m;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城市交通隧道12.1.6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3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城市交通隧道12.1.7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城市交通隧道12.2.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8.1.2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2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3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9<0s;4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5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7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8设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9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宜附设消防软管卷盘。城市交通隧道12.2.4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美国广播公司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美国广播公司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城市交通隧道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12.3.2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2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3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12.3.3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城市交通隧道12.4.1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12.4.2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2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3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12.4.3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城市交通隧道12.4.4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12.4.5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措施,宜设置无线通讯设施。12.4.6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城市交通隧道12.5.3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它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交通隧道12.5.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12.5.2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2.5.5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城市交通隧道12.2.3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5.4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