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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处罚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几个疑问-副本-副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几个疑问 1消防泵合用 规范条第4点“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虽然该条说明中明确只有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消火栓系统才能与自喷系统合用消防泵,但已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XX)第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矛盾。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根本不敢违背任何一条规范,也就不可能采用合用消防泵的做法,而实际工程中消防部门也不同意合用。笔者也认为不应该鼓励建筑设计为了增加其它使用面积而压缩水泵房的面积,因此建议《建规》该条规定取消。 2消防泵设置
规范条第8点“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一个消火栓达到充实水柱7m(最低要求)时,栓口压力需要20m左右,即使水箱设在建筑最高处,其静压也绝对满足不了消火栓压力要求。而根据该条规范,就应该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即所有多层建筑均应该设置消防水泵了? 而其条文说明“对于多层民用建筑要尽可能利用市政管道水压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为确保市政供水压力达到扑救必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按建筑物层高和水枪的倾角进行核算。”多层住宅层高一般在3m左右,计算得扑救必需的充实水柱约,水枪喷嘴要造成该长度的充实水柱需要4m压力(规范规定该类建筑充实水柱不宜小于7m,则需要9m压力)其它多层建筑层高可能略高,其需要压力会高一点)。多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高程约23m,加上水带、管道阻力,市政给水管道压力28m(若按充实水柱7m计算,则需34m)就能满足消火栓灭火要求,而现在市政给水管道一般都在30m以上。据此,多层住宅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基本能满足消防压力要求,不必设消防水泵。 但规范同时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则市政给水管道压力需38m以上,这是不现实的,从而又需要设消防水泵。 从上可以看到,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在以往多层建筑设计中,消火栓系统基本由市网――消防水箱供水,不必设消防水泵。因此建议规范对该条文加以明确,而且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消防水泵大可不必。 3双阀双口消火栓
规范条第1点“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据笔者所知,多层住宅楼梯间均只设1根消防竖管,则多层住宅均需要设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再看其条文说明“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的室内任何部位”,据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如果消火栓设置在楼层休息平台上,当某层起火时,相邻平台上消火栓均可参加灭火,能满足灭火要求,因而设单口消火栓即可。但该观点并不完全正确,若最高层起火,则将只有1个消火栓可用,显然违反规范。而且结构设计时通常楼面梁延伸至楼梯间外墙,此时休息平台上无法暗装消火栓箱,从而消火栓一般设置在住户入户门旁墙上。 根据该条规范,笔者认为多层住宅均需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只是另有疑问: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置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既占地方又增加造价,有必要吗?4消防水箱
规范对水箱容量规定比较明确,但笔者看到很多文章对容量有不同理解,存在10min消防用水量到底是消火栓还是自喷系统抑或两者相加的理解。笔者认为规范中措辞“消防用水量”已经明确告知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等一切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了。 规范条第1点:“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没有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这给设计人员更大自由,但也造成一定的疑惑。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提供扑灭初期火灾10min用水,自然需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要求。根据上面计算,静水压力至少需要5m才能达到灭火要求,考虑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统一,建议多层建筑也要求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7m要求。 5消防软管卷盘 规范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据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规范第条规定规模的多层建筑可以不设消火栓系统,而为了安全起见,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目前底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很普遍,其消防要求比较难满足,笔者曾遇到过消防部门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例子,而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中,有“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或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的要求。现在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让设计人员有了设计依据。 6两条进水管 规范条第1点“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规范条认 为很多类型建筑不需设消火栓系统,可通过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火灾解决需求。而本条规范要求2条进水管,严格程度是否跳跃太快了?笔者认为,在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的现代都市里,多层建筑火灾完全可以很快被消防车扑灭,铺设2条进水管实在浪费。(考试大编辑整理) 篇二:违反强制标准和规范方面 一、违反强制标准和规范方面 1.电源进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条。处理:补出示意图,并增加总等电位联结的做法说明。
2.动力配电箱应重复接地,并加打人工接地体,或利用基础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达到国标要求。违反:《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条。处理:以修改通知单方式补做进户总箱的重复接地。 3.建筑物应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如不需要设防雷时,应提供完善的设计依据。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XX第条第四款。处理:提供完整的计算数据,维持原设计,不设置防雷措施。分析:如厦门某某建筑物长×宽×高为×12m×,为非燃品库房。根据设计手册P677公式,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KNgAe次/a。经计算N=次/a 4.双电源没有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违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条。处理:1设计选用根据国标图集《低压双电源切换电路图》99D373制造的标准双电源切换箱,已自带闭锁装置以防止双电源并列运行。2在系统图上加闭锁符号或说明。5.二类防雷要求超过45米高的建筑应有防侧击雷措施。违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XX 第条。处理:在防雷图上增加防侧击雷的做法说明详条文。 6.五路220/380V外线电源应注明哪几路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
出,以保证两路互投电源的可靠性。违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条。处理:将电源引入线编号,加说明要求哪几路不能引自同一低压母线段。 7.机房照明与电梯电源应分开。违反:《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第第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第条。处理:机房照明电源改由楼梯间或走廊处灯电源接入。但应全面理解GB50182-93第条、条、与条的规定。 二、违反专业规范、规程和设计深度不足方面 1.接地型式为TN-C-S系统,进户处应做重复接地,在平面图中应标明位置,可与防雷及弱电机房共用接地装置。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称“民规”第条P291处理:增加重复接地平面图,并说明阻值要求。 2.弱电机房的接地未做。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7条。处理:画出弱电机房的接地平面图,标出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 25mm2绝缘铜线,专用接地线4mm2绝缘铜线及阻值要求专用接地4Ω,共用接地1Ω。 3.变电所接地电阻4Ω不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违反:《北京供电局10千伏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技术原则》第3条1、3款。处理:1N接地与PE接地共用接地装置R≤Ω;2N接地单独接地R≤4Ω,采用BV-1×95mm绝缘铜线穿PVC管引出;PE接地与N接地极之间相距5m以上取6m为宜,PE接地阻值视其性质而定。
4.消防梯干线采取防火措施应明确。违反:民规条P143处理:将YJV型电缆改为NH-YJV型电缆。因此问题累次出现,故特将条抄录如下:“沿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的电缆沟道、隧道、夹层、竖井、室内桥架和吊顶敷设的电缆,其绝缘或护套应具非延燃性。” 5.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线未选用阻燃型,消防控制线的选型应与电源线同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条、条。处理:按消防部门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消防控制线均采用耐火型或阻燃型线缆。 6.屋顶风机应就近设隔离电器。违反:《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一、三。处理:在屋顶楼梯间内增设屋顶风机的隔离开关。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第条第三款:“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不可定为三级,只有特级、一级和二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98第条及表。处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级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本建筑物应定为二级保护对象。
8.汽车库坡道照度偏低,应考虑过渡照明。违反:《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条。处理:增加坡道照明灯具数量,适当提高其照度,以满足规范“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9.疏散指示灯距走道端头不宜大于10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第条。处理:调整灯距,使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距走道端头不大于10m。 10.仓库内不宜使用日光灯,应改用不超过60W的白炽灯,并采用IP2X型灯具。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第条。处理:说明本库房为五金材料库,工艺提出的照度较高100~200LX,本工程采用电子镇流型荧光灯,库内无可燃物,不属于可燃物品库房,故维持原设计。 11.消防设备和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系统没有分开,火灾时不便切除非消防电源。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条。处理:各自单独回路供电、手动切除或利用断路器的分励脱扣器来自动切除非消防电源。 12.消防设备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处理:按规范“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的要求,由外线设计解决,两回路电缆沿不同路径敷设。
13.消火栓泵和喷洒泵的热继电器只动作于信号,不动作于跳闸。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条。处理:根据条“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来修改控制原理图。注:深圳的做法是在热继电器二次线路图上加虚线框并注明“仅用来调试,调试后用其下线短接”。 14.汽车库不要设感烟探测器,易误动,最好设感温探测器。违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条及其条文说明。处理:修改设计,改为采用感温探测器。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在通风条件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烟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消防审查部门仍坚持采用温感报警设施以防误动。 15.住宅电话进户第一个盒要设在起居室,且卫生间应加电话插座。违反:《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规定》DBJ01-601-99,第3条。处理:每套住宅的起居室必须设置过路盒或出线口,电话进户不能直接接至居室,必须先引入起居室的过路盒。 16.消防泵与生活泵、污水泵电源应分开。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XX第条。处理:应执行规范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备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7.火工品危险场所应根据其类别,选用适当类型的电气设备,其外壳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20℃,选用dⅡBT4不能满足要求。违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条。处理:将所选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T4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为135℃,已超过120℃,故不适用改为T5 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为100℃,即电气设备的型号由dⅡBT4改为dⅡBT5。 三、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为XX年9月至XX年1月期间,我院电气专业送审施工图返回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有些是属于违反专业规范、设计深度不够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今后,我们要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入学习和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和本专业相关的各种规范和标准,既要为明年将要进行的建筑电气工程师技术资质考 试作好技术和理论上的准备,又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注重质量,把我院的电气设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关于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发布已一年多,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已相继开展审查工作,无疑这项工作将对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建筑安全,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条文”已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强制执行,所以也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和设计人员的技术生涯息息相关,因此引起了设计界的高度重视。省土建学会电气专业委员会在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组织全体常委深入学习条文,沟通了各地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条文”的常见病、通病问题,也对有争议的问题,各抒己见,热烈讨论,达到初步共识。近来福州地区常务理事及部分审查师小范围碰头会上又再次交换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将所收集到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条文”的常见问题发布,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同类错误不再重复。本人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结合自己从事审查工作的体会分述如下,限于水平与篇幅的缘故,不做过多展开,只是点到为止,其中欠妥之处,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条) 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
(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 (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 (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 (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问题(GB50052-95第) 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
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附近开闭所两条馈线时,应明确该开闭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三)关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误并列措施”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条) 1、设计文件应有防误并列措施的有关说明及图纸设计内容。 2、设计不应仅简单文字说明“应采取防误并列措施”,对一级负荷应特别注意表达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条件,各主开关间的电气、机械联锁条件,以及主开关必须配置的附件,用钥匙开关做机械联锁的应给出相互之间的联锁关系等。 3、根据“条文”解释要求柴油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应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而不应仅取自高压侧进线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失压信号。 (四)配电装置的布置问题(“条文”GB50053-94第条)
1、“条文”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违规多发生在变压器与低压柜组合布置(或其间虽有间距,但不足一个出口的宽度)的情况下,还有误认为该“条文”仅指低压配电装置,忽视了该“条文”同样适用10KV配电装置,在大工程高压柜较多面积紧张的情况下,常发生违规。 2、对于长条型的配电室,两台及以上大容量变压器与配电柜一字型组合布置,加上应急母线柜,其长度往往超过15m,屏后通道除两个出口外,尚应增设第三个出口。 (五)“关于强、弱电用房布置位置”问题。(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导则》第条) 设计人员一般会注意变配电房不要布置在厕所、浴室、盥洗室的直接下层,但还应注意到其他强弱电用房,如柴油发电机房,预留给供电部门的环网柜间、开闭所、通讯机房、电脑机房、消控中心、强、弱电配电小间均属有防潮要求的用房,同样不能布置在厨房、浴室、盥水室的直接下层。另外近年来流行的单元式高层住宅,给建筑、电气两个专业带来一个难题,也就是“条 篇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1]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读(个人观点) 一、规范适用范围的变化 1、建规: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由“住宅建筑”变为“居住建筑”,范围扩大:住宅、宿舍、公寓。普通大小旅馆、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按公共建筑考虑。 2、高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由“住宅建筑”变为“居住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只能是“住宅”。 二、商业服务网点 1、建规和高规的名词定义是一样的,但适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提法不同,高规为“首 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基本按建规执行 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北京施工图审查的原则: (1)上下两层面积之和不大于300平米。300平方米不能都放在二层。 (2)商店之间采用防火隔墙,多个相连的商业网点之间不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相 连,(条,无门窗洞口)来做为第二出口。 (3)划分防火分区,多层按上下两层面积叠加不大于2500平米。 (4)在300平米以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及一部楼梯(根据规范图示说明)。
(5)可做开敞楼梯(根据规范图示说明),楼梯宽度按最小公共建筑标准(), 如果二层不是为顾客使用,可按套内住宅的内部楼梯宽度控制。 (6)地上一层和地下一层若按300平方米商业网点设计是不可以的。(因为规范要 求是建筑的首层及首层以上,二层)。如果地下部分划入商店内,则楼梯须设防火分隔,且地下不能做为商业网点,且需满足地下室的防火要求。 (7)一二层不能同三层的住宅相连通(一二层的烟火会进入住宅楼梯间内)。 (8)二层最远点到室外的安全疏散距离按30m控制。 三、建筑层数和高度 1、住规中的跃层均算层数,建规中顶部两层的跃层,上层不算层数,按建规较合理。高规未讲跃层之事,但《厦门市住宅防火暂行规定》中有规定。 2、住宅建筑层数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①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②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层高不足3m的,按自然层计算,不能再以3m去折算。 3、建筑高度:高规与建规取得一致,即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面面层指人站在屋面上的高度按屋面泛水最低点外檐的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规条文说明中“如屋顶坡度较大时,则应按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无具体坡度要求,《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坡度为45度。 四、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防火分区可以适当放大(需做防火综合评定设计,即防火性能化评估)。 中庭设计:高规采用乙级防火窗,建规采用甲级防火窗,一般按建规。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1、符合规范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值。 2、尽可能与建筑内部不同功能布局的分区取得一致。 3、考虑安全出口与消防设施和管网线路的合理配置。 不结合功能布局划分防火分区,盲目按面积切块,人流集中的分区③面积超标较多,区内只有一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①480㎡自行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②110㎡无用途(无喷洒) 防火分区③1100㎡职工餐厅、自行车库(有喷洒) 防火分区④545㎡机房(无喷洒) 防火分区⑤505㎡变配电(无喷洒) ◇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门 结合功能分区调整防火分区。人流集中的分区③有二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由高层下来用餐的客用电梯组均在本区内。 防火分区①480㎡自行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②490㎡自行车库、机房(无喷洒) 防火分区③1010㎡职工餐厅(有喷洒) 防火分区④255㎡机房(无喷洒) 防火分区⑤505㎡变配电(无喷洒) 五、人员密集场所
如教室、娱乐、公共浴室、人流疏散的主要通道、门厅、病房、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展厅等(人员多、疏散困难)。 注意平常设计的工程中变配电室一般为于式的,而不是油浸的,与建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无关。 六、防火分隔措施 1、玻璃幕墙防火设计:水平2m,垂直。做好防火缝隙的处理,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缝隙当采用岩棉、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的镀锌钢板承托,同一玻璃单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2、住宅建筑规范: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