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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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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  篇一:高层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电气  附录A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skirt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1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三节消防车道  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消防电梯  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五节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灯具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face="幼圆"color="#000000"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  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  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  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  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  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  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  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  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  ---------------------------------  -  |名称|一类|二类|  |----|-------------|------------  -|  ||高级住  宅||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  宅|  ||住  宅||  |----|-------------|------------   -|  ||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  学|  ||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等|  ||电信  楼||  ||广播  楼||  |公共建筑|省级邮政  楼||  ||高级旅  馆||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  ||楼、档案楼||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  楼||  ||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  ||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   ---------------------------------  -  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  调节系统的旅馆;  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  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  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  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  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第2.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2  ---------------------------------  -  |  耐|||   |燃烧性能和耐火|一级|二级|  |火极限(小时)等|||  |构件名称级|||  |------------|---------|--------  -|  ||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  ||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  墙|||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  ||两侧的隔  墙|||   ||----------|---------|--------  -|  ||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  |------------|---------|--------  -|  |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  |------------|---------|--------  -|  |梁|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1.50|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  |承重构  件|||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  -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  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  件的规定;  ②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  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  0  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小时的非燃烧体;  ③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   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  体;  ④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第2.0.4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2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0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  篇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1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0.1  ┌──┬────────────────┬───────┐  │名称│一类│二类│   ├──┼────────────────┼───────┤  │居住│高级往宅│十层至十八层│  │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的普通住宅│  ├──┼────────────────┼───────┤  │公共│1.医院│1.除一类建筑│  │建筑│2.高级旅馆│以外的商业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展览楼、综合│  ││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楼、电信楼、财│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贸金融楼、商住│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楼、图书馆,书│  ││积超过1500m^2的教学楼│库│  ││5.中央级和省级(合计划单列市)│2.省级以下的│  ││广播电视楼│邮政楼、防灾指│  ││6.网局经和省级(合计划单列市)│挥调度楼、广播│   ││电力调度楼│电视楼、电力调│  ││7.省级(合计划单列市)邮政楼、│度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超过50m的教│  ││9.重要的办公室、科研楼、档案楼│学楼和普通的│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旅馆、办公楼、│  ││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科研楼等│  ││等││  └──┴────────────────┴───────┘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  │\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  │构件\耐火极限 ├──────┬──────┤  │名称\(h)│一级│二级│  ├─┬───────┼──────┼──────┤  │墙│防火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  ││承重墙,楼梯间│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电梯井和住宅单│││  ││元之间的墙│││  │├───────┼──────┼──────┤  ││散走道两侧的隔│││  ││墙│││  │├───────┼──────┼──────┤  ││房间隔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  │柱│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   │梁│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  │楼板、疏散楼梯、│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  │吊顶│不燃烧体│不燃烧体│  └─────────┴──────┴──────┘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册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规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理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2.1  ┌────┬─┬─┬──────────┐  │建筑类别│高│裙│其它民用建筑│  ││层│房├──────────┤  ││建││耐火等级│  ││筑│├────┬──┬──┤  ││││一、二级│三级│四级│  ├────┼─┼─┼────┼──┼──┤   │高层建筑│13│9│9│11│14│  ├────┼─┼─┼────┼──┼──┤  │裙房│9│6│6│7│9│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  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隐算起。  4.2.2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休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4.2.5  ┌────────────┬───────┐  │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m)│  │├────┬──┤  ││高层建筑│裙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