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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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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重庆市地方标准DBDBJ50-054-2006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ofChongqing2006-09-14发布2006-12-01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82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4-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21)。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余吉辉艾为学黄萍李光成邹兰军杨越刘正荣朱厚国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刘梅梅廖曙江郭盛友目次1总则2术语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2消防扑救4.3防火间距4.4内部装修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2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6.5消防电梯7消防设施7.1消防给水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消防电气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大型商业建筑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2.0.2商业营业厅commercialshoppinghall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2.0.3柜架式营业区域shelf-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4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typeshoppingarea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2.0.5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2.0.6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7安全出口宽度safetyexitwidth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9疏散出口transferexit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2.0.10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widthforevacuation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2.0.11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zone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2.0.12消防扑救面buildingwallforfirefight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roundfireseparationzone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类别商品经营场所 A类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B类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和耐火耐火等级极限(h)构件名称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承重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承重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板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吊顶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3.0.3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4一般规定4.1总平面布置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4.2消防扑救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4.2.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3防火间距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表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A类B类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A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9.0B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6.0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3.3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内部装修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表4.4.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火灾危险类别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俱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窗帘帷幕A类AAB1AB1B1B1B1B类AB1B1B1B2B1B1B24.4.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表4.4.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俱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AAAAB1B14.4.3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4.5.3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4.5.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图4.5.4-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图4.5.4-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5防火与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5.1.3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5.1.5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2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3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条或6.2.2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m2。5.1.6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5.2防烟分区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安全疏散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表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营业厅布置方式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柜架式营业区域(超市)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1.50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2.00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5.00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3.00主通道柜架式营业区域(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1.50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2.20主通道3.00商铺式营业区域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00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2.50主通道3.00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疏散条件最大直线距离(m)最大行走距离(m)双向疏散37.545单向疏散2025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疏散条件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双向疏散1537.5单向疏散20注: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6.3安全出口 6.3.1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6.3.2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6.3.3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W=S·D·E(6.3.3)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S-商业营业厅面积,m2;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6.3.4商业营业厅面积:S=A·B(6.3.4)式中: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4。表6.3.4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商场经营商品种类营业面积比例(%)辅助面积比例(%)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9010灯具、装饰材料市场8515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7525地下商场、超市7030其它7525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6.3.5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表6.3.5专业市场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市场名称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家具市场0.080.090.100.090.080.06电脑城、书城0.350.400.550.400.350.30机电市场、家电市场0.070.080.090.080.070.06石材、陶瓷、板材建材市场0.030.040.050.040.030.02五金、灯具、洁具装饰材料市场0.070.080.090.080.070.066.3.6表6.3.5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表6.3.6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 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地上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350.450.600.450.350.30注:1与轻轨、地铁车站相连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2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的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60人/m2计算。3吊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0000m2时,营业厅人员密度按0.50人/m2计算。6.3.7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6.3.7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序号层数安全出口净宽度1地上一、二层0.652地上三层0.753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4地下一层0.755地下二层1.00注:坡地商业建筑吊层的营业厅需向平顶层疏散时,m/100人宽度应分别按表6.3.7中序号4和5确定。6.3.8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6.3.9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时,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度中最小者取值。6.3.10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外: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远程手动操作按钮,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6.4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6.4.1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6.4.2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6.4.3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m 的部分,应设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与相邻营业厅分隔,安全疏散通道严禁通过其它房间通往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