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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大一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大一统刚性需求巴迪仓储的玉米地钱伟长走了博主推荐相关日志随机阅读华尔街日报:买中国股票的8大理由(原创)新能源板块有哪些新看点必须防患“演戏式”校园安全管理谈谈女人30+,金韵蓉邀您共进下午茶!【记者手记】吉林通化尚未实现全面供水民办高校的“使命”完成了?首页推荐怀孕傻三年说法不准确评中国十大俊朗男星明星膜拜伪道士太荒谬许晴竟走起性感路线亚运会礼仪小姐很惊艳郭德纲是条真汉子更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大一统版本讨论稿子1附录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大一统版本讨论稿子2ttt001版规范2010-08-0811:55:53阅读26评论0字号:大中小这个稿子是目前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讨论稿子,发出来征求意见的,不是正式的版本。我称为大一统版本,是因为未来国家标准准备把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低规)和GB50045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高规)两本合并为一个。这是第一次这样的尝试,也是顺理成章的好事情,希望业内人士给以关注。ttt001流行规范最新披露,word版本绝对网络首发,欢迎学习讨论,请传播者注意说明是讨论稿子,不要为追求眼球和下载率误导同行。6建筑构造6.1防火墙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6.1.3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6.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不可开启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1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2.2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墙上必须开设的门洞应设置乙级防火门。6.2.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中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中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除居住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5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6.2.4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6.2.6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6.2.7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8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管道穿过防火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6.2.9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6.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11当风管穿过墙、楼板时,设置在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2..12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6.3.2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6.3.3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6.3.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3.5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4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或排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4.5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6.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6.4.1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6.4.12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5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置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6.4.13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2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m;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6.4.14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2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5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6.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3
除本规范第6.4.12条第5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5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6.5.2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6天桥、栈桥和管沟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7消防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7.1.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5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7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7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稻草、麦秸、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
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7.1.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7.1.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7.1.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扑救作业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1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2消防救援场地7.2.1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40m。7.2.2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应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2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3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7.2.3建筑物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建筑物的外墙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可利用建筑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开启外窗。7.2.5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等。7.3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7.3.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居住建筑和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2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不应少于1台;3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2台;4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3台。5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7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7.3.4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3在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4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等标准的规定。8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8.1一般规定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火灾时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2除住宅建筑外,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公共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建筑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8.1.3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4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8.2室内消火栓系统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住院建筑、门诊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5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6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注: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2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8.2.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8.2.3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8.3自动灭火系统8.3.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8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外);9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10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注: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2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上述场所中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
8.3.3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4特等、甲等剧院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5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6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3.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8.3.5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1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8.3.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8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1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12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