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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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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术语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3.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建筑设计规范—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建筑分类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注: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一般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消防控制室是建筑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扑救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同时,为了让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方便的撤出大楼,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3.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要求: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建筑设计规范— 4.高层建筑底边的设计要求: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现场,消防人员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扑救作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二)防火间距—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三)消防车道—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有内院和天井的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五、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一)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2.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4.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二)建筑构造1.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建筑设计规范—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一般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3)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4)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下图规定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规范—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3.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4.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5.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6.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建筑设计规范—7.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建筑设计规范—8.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规范—(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9.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建筑设计规范—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建筑设计规范— 10.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建筑设计规范— 11.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12.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二)疏散楼梯间和楼梯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建筑设计规范—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5.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三)消防电梯1.消防电梯的设置:A一类公共建筑B塔式住宅C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D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建筑设计规范— A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B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C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D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2.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