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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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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和《建规》合并后的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22日)-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2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 (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5日)201*-××-××发布                          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 GB500**-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目 次 1 总 则...12 术 语...23 厂房和仓库...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204.1 一般规定...20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5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75 民用建筑...29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95.2 总平面布局...315.3 防火分区和层数...325.4 平面布置...335.5 安全疏散和避难...366 建筑构造...426.1 防火墙...42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42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4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44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66.6 天桥、栈桥和管沟...477 消防救援设施...487.1 消防车道...487.2 消防救援场地...49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49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518.1 一般规定...518.2 室内消火栓系统...518.3 自动灭火系统...52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48.5 防烟和排烟设施...54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569.1 一般规定...56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56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1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65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6710.1 一般规定...6710.2 自然排烟...6710.3 机械防烟...6710.4 机械排烟...69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111.1 一般规定...7111.2 采 暖...71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7112 电气...74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4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74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7513 木结构建筑...7714 城市交通隧道...81 14.1 一般规定...81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2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82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314.5 供电及其他...83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84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85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86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92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94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95引用标准名录...96CONTENTS1 Generalprinciples12 Terminology.23 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63.1 Classificationoffirehazards63.2 Fireresistanceclass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andfireresistanceratingofitscomponents83.3 Fireresistanceclass,numberofstories,occupiedareaandplanearrangement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93.4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factorybuilding.133.5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storage.153.6 Explosionpreventionoffactorybuildingsandstorages173.7 Safeevacuationinfactorybuildings183.8 Safeevacuationinstorages194 ClassA,B,Cliquid,gastank(tankfarm)andcombustiblestackyard.214.1 Generalrequirements214.2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ClassA,B,Cliquidtank(tankfarm)214.3 Fireseparationdistancebetweencombustibleandcombustion-supportinggastanks(tankfarm)244.4 FireseparationdistanceforLPGtank(tankfarm)264.5 Fireseparationdistanceofcombustiblematerialstackyard.285 CivilBuilding.295.1 Classificationandfireresistanceclassofcivilbuildings295.2 Generallayout315.3 Storeysandfirecompartmentofcivilbuildings335.4 Planearrangementofcivilbuildings365.6 Safetyevacuationandfireprotectionarea.396 Buildingstructure.476.1 Firewall476.2 Buildingcomponentandconduitshaft476.3 Roof,blindceilingandbuildinggap.49 6.4 Staircase,stairanddoor496.5 Firedoorandfirerollershutter526.6 Crossover,trestleandpipetrench.527 Firerescuefacilities537.1 Firevehicleaccess537.2 Areaforfirefighting.547.3 Fireelevatorandhelicopterapron.548 Theplaceswherefireextinguishingsystemisinstalled.568.1 Generalrequirements568.2 Indoorfirehydrantsystem..568.3 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578.4 Firealarmsystemand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system..599 Firewatersupplyandfireextinguishingfacility.629.1 Generalrequirements629.2 Outdoorfirefightingwateramount,watersupplypipeandfirehydrant639.3 Amountofwaterrequiredbyindoorfirefightingandwatersupplypiping,firehydrantandreservoir679.4 Firewaterpoolandfirepumproom..7110 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7410.1 Generalrequirements7410.2 Naturalsmokeexhaust7410.3 Mechanicalsmokecontrol7410.4 Mechanicalsmokeexhaust7611 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7911.1 Generalrequirements7911.2 Heating.7911.3 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7912 Electricsystem..8212.1 Fireprotection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8212.2 Powerlineandelectricalequipment8212.3 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ionindicatingsign.8413 Timberbuildings8514 Ctiytraffictunnel8914.1 Generalrequirements8914.2 Firefightingwatersupplyand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9014.3 Ventilatingandsmokeexhaustsystem..9114.4 Automaticfirealarmsystem..9114.5 Powersupplyandtheotherrequirements92AppendixA Computingmethodforbuildingheight,storeysandevacuationdistanceinresidentialbuildings95AppendixB Computingmethodforfireseparationdistance96AppendixC Thetemperaturecurveoftestforfireresistanceratingandstandarddeterminatofbearingstructureintunnel97Explai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95 Listofquotedstandardsandcodes96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high-risecivil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2.0.2 裙房 skirtbuilding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bui1ding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6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workshopbuildingorwarehouse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7 高架仓库 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circulatinganddelivering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0.10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1 明火地点 openflame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3 耐火极限 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1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17 安全出口 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20 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2.0.21 闪点 flash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22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24 防火间距 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0.25 防火分区 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6 防烟分区 smoke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2.0.27 充实水柱 fullwater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3.3.17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9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裙房,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2550三  级14121415121416152550 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2550丙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  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  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2520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  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  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18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2015105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置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    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15201215三级耐火等级20251520四级耐火等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   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   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 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 建筑裙房,单层或多层三   级251214161512141615四   级251416181714161817高 层一   类502025252015181815二   类501520201513151513注:1 单层或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粮食总储量W(t)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建筑的耐火等级W≤4000040000<W≤50000W>50000W≤50000W>50000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立筒仓500<W≤10000152025202510152010000<W≤4000015202540000<W≤5000020202530W>50000252530-粮食浅圆仓W≤5000020202520252025-W>50000252530-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式中 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C值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0乙炔≥0.200氢≥0.250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三   级8060604040-30-丁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6050不限50-50--45--戊一、二级三   级四   级不限10060不限75-75--60--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宽度指标0.60.81.0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建筑甲、乙类液体1≤V<5050≤V<200200≤V<10001000≤V<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30354050丙类液体5≤V<250250≤V<10001000≤V<50005000≤V<250004050607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24283240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   别储 罐 形 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 同时设置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名   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罐最大储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 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 总储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 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铁路线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   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300000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2025303540 高层民用建筑2530354045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182025303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15202530三   级1520253035四   级2025303540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   称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V≤10001000<V≤50000V>500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30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仓库,室外变、配电站202530民用建筑18202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14三级121416四级141618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不大于6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4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m3的隔间。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2015105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V(m3)V≤1010<V≤30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000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单罐容量V(m3)V≤10V≤30V≤50V≤200V≤500V≤1000V≤2000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30354550709011045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22527303540502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3035455055607030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2732404550556525252732354045552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202515其他152010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2.0倍杆高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1.5倍杆高30401.5倍杆高其他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405060708040企业专用线30303530注: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V>5000单罐容量V(m3)V≤20V≤50V≤100V≤200V≤400V≤1000V>1000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507090110130150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303540506075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455055607080120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4045505565751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32354045556580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303540506075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8202225304050三 级22252730405060四 级27303540506075公路(路边)高速、Ⅰ、Ⅱ级202530Ⅲ、Ⅳ级152025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架空通信线(中心线)Ⅰ、Ⅱ级3040Ⅲ、Ⅳ级1.5倍杆高铁路(中心线)国家线607080100企业专用线25303540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或村镇按本表有关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Ⅰ级Ⅱ级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重要公共建筑20251215民用建筑101568主要道路路边101088次要道路路边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 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W(t)10≤W<50001520255000≤W<20000202530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152010000≤W<20000152025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101520500≤W<10001520251000≤W<500020253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20255000≤W<10000202530W≥10000253040木材等V(m3)50≤V<10001015201000≤V<10000152025V≥10000202530煤和焦炭W(t)100≤W<50006810W≥500081012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2015105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 类二 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5.2 总平面布局5.2.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   级117810四   级1491012注: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2.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5.2.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5.2.5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本条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2.6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7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5.1.1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不宜超过3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5.3.4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m2。5.3.6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3.7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5.4 平面布置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5.4.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5.4.8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2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公共建筑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 当建筑内需要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3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5.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5.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5.5.6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7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8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3 超过2层的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4 裙房;5 超过5层的其他建筑。5.5.9 超过2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0 塔式公共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5.5.11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5.5.12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5.13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3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6 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5.15的规定;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2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353025201512高层医院、疗养院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3530—2220—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层或多层403525222015高 层40——20——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5.5.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走道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301.401.50其他建筑1.201.201.301.405.5.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5.5.19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1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5.19-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1200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 楼   梯0.751.00表5.5.19-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楼   梯0.500.430.37注:表5.5.19-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5.20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5.20-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建筑层数耐 火 等 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可按表5.5.20-2确定。表5.5.20-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上第三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5.5.21 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8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Ⅱ 居住建筑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5.5.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60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60m及其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有防火墙,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2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3 跃廊式住宅,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5.5.29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30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5.5.33 当居住建筑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6 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6.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6.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不可开启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6.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墙上必须开设的门洞应设置乙级防火门。6.2.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中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2 厂房中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 除居住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5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6.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6.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6.2.7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管道穿过防火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6.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6.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11 当风管穿过墙、楼板时,设置在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2..12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6.3.2 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6.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6.3.4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4 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或排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6.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6.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6.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5 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置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6.4.13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2 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m;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6.4.14 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2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3 除本规范第6.4.12条第5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6.5.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7 消防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7.1.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5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7.1.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稻草、麦秸、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7.1.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7.1.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7.1.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扑救作业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7.1.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7.2 消防救援场地7.2.1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40m。7.2.2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应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2 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3 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7.2.3 建筑物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 建筑物的外墙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可利用建筑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开启外窗。7.2.5 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等。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7.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居住建筑和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2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不应少于1台;3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2台;4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3台。5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7.3.2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7.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7 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7.3.4 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 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3 在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4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等标准的规定。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火灾时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8.1.2 除住宅建筑外,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公共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建筑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8.1.3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8.1.4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住院建筑、门诊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6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注: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2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8.2.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8.2.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8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外);9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10 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1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注: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上述场所中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8.3.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剧院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3.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8.3.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1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8.3.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1 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1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5 防烟和排烟设施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当居住建筑楼梯间通至屋顶并能自然通风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8.5.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1 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2 建筑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3 中庭;4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5.3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其他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9.1 一般规定9.1.1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9.1.2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9.1.3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9.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9.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9.1.6 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9.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1的规定。表9.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s)N≤11<N≤2.52.5<N≤55<N≤1010<N≤2020<N≤3030<N≤4040<N≤5050<N≤6060<N≤7070<N≤8080<N≤1001122222333331015253545556575859095100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9.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9.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9.2.2-1的规定;表9.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   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2-2的规定;表9.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建筑物体积V(m3)V≤1500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V≤50000V>50000一、 二级厂房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01010151510202010252515303015354020仓库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51510151510252510252515—3515—4520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101515202530除住宅建筑外的一类高层30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20三级厂房(仓库)乙、丙类1520304045—丁、戊类101015202535民用建筑1015202530—四级丁、戊类厂房(仓库)10152025——民用建筑10152025——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4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9.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9.2.2-2的规定。9.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粮食W(t)土圆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254045席穴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203550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203550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203550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20304555煤和焦炭W(t)100<W≤5000W>5000152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200000V>200000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9.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表9.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给强度 移动式水枪着火罐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L/s×m)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固定顶立式罐不保温罐罐周长的一半0.35(L/s×m)保温罐0.2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固定式设备着火罐立式罐罐周长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5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表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总容积V(m3)V≤500500<V≤2500V>2500单罐容积V(m3)V≤100V≤400V>400水枪用水量(L/s)203045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9.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V.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9.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7 消火栓应沿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9.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9.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9.3.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2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1的规定。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9.3.1-2的规定;表9.3.1-1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类别建筑高度(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普通住宅建筑≤501010 >502010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502010>503015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一类高层居住建筑≤503015>504015表9.3.1-2 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或座位数n(个)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厂房h≤24v≤10000V>100005102251024<h≤50h>502530561515仓库h≤24V≤5000V>50005101251024<h≤50h>503040681515科研楼、试验楼H≤24,V≤10000H≤24,V>100001015231010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5000<V≤2500025000<V≤50000V>50000101520234101015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建筑等800<n≤12001200<n≤50005000<n≤10000n>1000010152030234610101515商店、旅馆建筑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101520234101015病房楼、门诊楼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5101522351010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层数≥6层或V>10000153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V>100002025451015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525注:1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表9.3.1-1减少5L/s;2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表9.3.1-2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4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建筑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9.3.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 高层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60m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和60m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建筑,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5 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7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8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9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9.3.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单元式、塔式住宅建筑中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对于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及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且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高层建筑、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m;其他建筑,不宜小于7m;8 高层建筑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10 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9.3.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4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9.3.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l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9.3.6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9.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9.4.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9.4.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9.4.3的规定:表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建筑类别场   所   名   称火灾延续时间(h)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浮   顶   罐4.0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直径不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6.0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储罐3.0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储罐干式储罐固定容积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焦炭露天堆场其他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6.0仓库甲、乙、丙类仓库3.0丁、戊类仓库2.0厂房甲、乙、丙类厂房3.0丁、戊类厂房2.0民用建筑高层商业、展览、旅馆和综合建筑,一类高层财贸金融建筑、图书馆、书库,重要的高层档案建筑、科研建筑3.0其他民用建筑2.0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 9.4.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9.4.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9.4.6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9.4.7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9.4.8 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9.4.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0.1 一般规定10.1.1 建筑中的防烟方式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10.1.2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10.1.3 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10.1.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10.1.5 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10.2 自然排烟10.2.1 下列建筑中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防烟: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居住建筑;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其他建筑。10.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10.2.3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10.3 机械防烟10.3.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4 封闭避难层(间)。注: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在裙房以下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10.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10.3.2-l至表10.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表10.3.2-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25000~3000020层~32层35000~40000表10.3.2-2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系统负担层数送风部位加压送风量(m3/h)<20层防烟楼梯间l6000~20000合用前室l2000~l600020层~32层防烟楼梯间20000~25000合用前室l8000~22000表10.3.2-3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20层l5000~2000020层~32层22000~27000表10.3.2-4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 <20层22000~2700020层~32层28000~32000注:1 表10.3.2-1~表10.3.2-4的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2.0m×1.6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计算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l.50~l.75计算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10.3.3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送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的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10.3.4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10.3.5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10.3.6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10.3.7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的威胁等因素确定。10.4 机械排烟10.4.1 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 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2 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 应设置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他场所。10.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10.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10.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10.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4.5的规定。表10.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条件和部位单位排烟量(m3/h·m2)换气次数(次/h)备   注 担负1个防烟分区60-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室内净高大于6.0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120-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中庭体积不大于17000m3-6体积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体积大于17000m3-410.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5 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10.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J9.4.7)10.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4 在排烟风机入口或出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10.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1 一般规定11.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1.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11.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11.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1.1.5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11.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11.2 采 暖11.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11.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11.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11.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11.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11.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11.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11.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11.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11.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11.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11.3.7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 有连续清灰设备;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11.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11.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1.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11.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11.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11.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11.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11.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11.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11.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2 电气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2.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12.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12.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2.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12.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2.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2.2.1 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可按上述要求减小50%。12.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12.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12.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12.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12.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12.2.7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2.3.1 除单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12.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 人员密集的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12.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12.3.4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12.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2.3.6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13 木结构建筑13.0.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13.0.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章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表13.0.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难燃烧体   1.00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   1.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烧体   0.75房间隔墙难燃烧体   0.50承重柱燃烧体     1.00梁燃烧体     1.00楼板难燃烧体   0.50屋顶承重构件燃烧体     0.50疏散楼梯难燃烧体   0.50吊顶难燃烧体   0.15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较低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2 采用木结构的单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层商店、体育馆等建筑,其柱、梁和屋顶承重结构可采用燃烧体,但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单层其他用途的木结构建筑,除防火墙、承重墙、分户墙和吊顶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可相应减小0.25h。3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结构,且应为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13.0.2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骨架组合非承重外墙可用于层数不超过6层的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和仓库;2 墙体填充材料和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3.0.2的规定;表13.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 火 等 级一级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 非承重外墙—难燃烧体1.25难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75—房间隔墙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13.0.3 民用建筑以及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可采用木结构建筑和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建筑高度、允许长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的最大值应符合表13.0.3的规定。表13.0.3 木结构建筑和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建筑高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的最大值木结构建筑形式允许层数(层)建筑高度(m)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允许建筑面积(m2)普通木结构建筑21011001800280900轻型木结构建筑31511001800280900360600胶合木结构建筑1不限11001800315280900360600组合建筑72411001800280900360600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内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2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3 商店、体育馆、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4 古建筑、寺庙、塔、体育场馆等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13.0.4 层数不超过2层的木结构建筑,当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3.0.5 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2 水平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的组合建筑或竖向组合建造的组合建筑,木结构部分的建筑允许层数、允许长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其他部分,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3 水平组合建造且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未作防火分隔时,组合建筑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4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组合建筑的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9章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确定;5 相邻建筑均为民用建筑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13.0.11的规定;其他情形时,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水平方向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时,其他结构部分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3、4或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13.0.6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和第6.2.5条的规定:1 配电间;2 发电机间、锅炉间、汽车等机动车车库。13.0.7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m2;2 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门;3 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4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3.0.8 丁、戊类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13.0.9 木结构或组合民用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3.0.9-1的规定;表13.0.9-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2010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学校2512其他民用建筑3015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13.0.9-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13.0.9-2的规定;表13.0.9-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层   数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地上1、2层0.75地上3层1.005 组合民用建筑中其他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13.0.10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建筑物内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中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0.11的规定,与相邻厂房和仓库等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表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011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难燃烧体时,其防火间距可为4m。2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3 当建筑物之间的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且墙体截断不燃烧体屋面或高出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屋面不低于0.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3.0.12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20m,面积不应超过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超过3m。在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3.0.13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其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等标准的规定。14 城市交通隧道14.1 一般规定14.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14.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表14.1.2 隧道分类用途隧道封闭段长度L(m)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1500500<L≤1500L≤500—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L>30001500<L≤3000500<L≤1500L≤50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L>1500L≤150014.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14.1.4 隧道内的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14.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m~1500m;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m~500m;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4.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 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m~500m;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3 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4.1.7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14.1.8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4.2.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14.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9.1.1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9.2.7条的规定;2 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3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90s;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其隧道内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当隧道内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需要同时启动时,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5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7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8 设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9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宜附设消防软管卷盘。14.2.3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14.2.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14.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14.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高于临界风速;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4.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14.3.4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14.4.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3 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14.4.3 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4.4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14.4.5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措施,宜设置无线通信设施。14.4.6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14.5 供电及其他14.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14.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4.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4.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线、电缆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14.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B.0.2 储罐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B.0.3 堆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堆场的堆垛外缘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堆场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4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B.0.5 建筑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附录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mm)耐火极限   (h)燃烧性能承重墙普通粘土砖、混凝土、钢筋泥凝土实体墙1202.50不燃烧体1803.50不燃烧体 2405.50不燃烧体加气混凝土砌块墙1002.00不燃烧体轻质混凝土砌块墙1201.50不燃烧体2403.50不燃烧体3705.50不燃烧体非承重墙普通粘土砖墙(不包括双面抹灰厚)1203.00不燃烧体普通粘土砖堵(包括双面抹灰1.5cm厚)1504.50不燃烧体1805.00不燃烧体2408.00不燃烧体多孔粘土砖墙(不包括双面抹灰厚)120 不燃烧体240 不燃烧体多孔混凝土砌块墙(不包括双面抹灰厚)120 不燃烧体240 不燃烧体粉煤灰硅酸盐砌块砖2009.00不燃烧体加气混凝土构件(未抹灰粉刷) (1)砌块墙752.50不燃烧体1003.75不燃烧体1505.75不燃烧体(2)隔板墙(3)垂直墙板(4)水平墙板752.00不燃烧体1503.00不燃烧体1505.00不燃挠体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墙(粉煤灰、水泥、石灰)1003.40不燃烧体加气混凝土砌块墙1507.00不燃烧体金属岩棉夹芯板隔墙,其结构为:  双面单层彩钢板,中间填充岩棉(100kg/m3)500.30不燃烧体800.50不燃烧体1000.80不燃烧体1201.00不燃烧体1501.50不燃烧体2002.00不燃烧体轻质条板隔墙,其结构为: 双面单层4mm硅钙板,中间填充聚苯砼901.00不燃烧体1001.20不燃烧体1201.50不燃烧体轻集料混凝土条板隔墙901.50不燃烧体1202.00不燃烧体灌浆水泥板隔墙,其构造、厚度(mm)为:6+75(中灌聚苯砼)+6872.00不燃烧体9+75(中灌聚苯砼)+9932.50不燃烧体9+100(中灌聚苯砼)+91183.00不燃烧体12+150(中灌聚苯砼)+121744.00不燃烧体金属面玻镁夹芯板隔墙:500.30不燃烧体 (1)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5mm玻镁板),中空(2)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0mm玻镁板),中空500.50不燃烧体(3)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2mm玻镁板),中空500.60不燃烧体(4)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5mm玻镁板),中填岩棉(100kg/m3)500.90不燃烧体(5)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0mm玻镁板),中填铝蜂窝500.60不燃烧体(6)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2mm玻镁板),中填铝蜂窝500.70不燃烧体金属面石膏复合板隔墙:(1)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2mm石膏板),中填纸蜂窝500.70难燃烧体(2)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2mm石膏板),中填岩棉(120kg/m3)501.00不燃烧体 1001.50不燃烧体(3)双面单层彩钢板(内衬一层12mm石膏板),中空750.70不燃烧体 1000.90不燃烧体石膏空心条板隔墙:(1)石膏珍珠岩空心条板(膨胀珍珠岩容量50~80kg/m3)601.50不燃烧体(2)石膏珍珠岩空心条板(膨胀珍珠岩容量80~120kg/m3)601.20不燃烧体(3)石膏硅酸盐空心条板601.50不燃烧体(4)石膏珍珠岩塑料网空心条板(膨胀珍珠岩容量60~120kg/m3)601.30个燃烧体(5)石膏粉煤灰空心条板902.25不燃烧体(6)石膏珍珠岩双层空心条板,其构造、厚度(mm)为:60+50(空)+60(膨胀珍珠岩容量50~80kg/m3)1703.75不燃烧体60+50(空)+60(膨胀珍珠岩容量80~120kg/m3)1703.25不燃烧体石膏龙骨两面钉下列材料:(1)纤维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85+103(填岩棉(容重100kg/m3))+8.51201.00不燃烧体100+65(空)+10851.35不燃烧体10+90(填岩棉(容重100kg/m3))+101101.00不燃烧体 (2)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1+68(填岩棉(容重100kg/m3))+11900.75不燃烧体11+28(空)+11+65(空)+11+28(空)+111651.50不燃烧体9+12+128(空)+12+91701.20不燃烧体25+134(空)+12+91801.50不燃烧体12+80(空)+12+12+80(空)+1202101.00不燃烧体12+80(空)+121040.33不燃烧体非承重墙  钢龙骨两面钉下列材料(1)    水泥刨花板,其构造、厚度(mm)为:12+75(空)+12990.45难燃烧体(2)    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2+50(空)+12740.33不燃烧体2×12+75(空)+3×121351.25不燃烧体2×12+75(填岩棉(容重100kg/m3))+2×121231.50不燃烧体2×12+75(填50mm玻璃棉)+2×121231.00不燃烧体12+75(填50mm玻璃棉)+12990.50不燃烧体3×12+75(填50mm玻璃棉)+3×121471.50不燃烧体(4)防火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2×12+75(空)+2×121231.35不燃烧体2×12+75(填50mm岩棉(容重60kg/m3))+2×121231.60不燃烧体3×12+75(填50mm岩棉(容重60kg/m3))+3×121472.00不燃烧体4×12+75(填50mm岩棉(容重60kg/m3))+4×121713.00不燃烧体12+75(填50mm岩棉(容重60kg/m3))+12991.20不燃烧体(5)复合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5+75(空)+1.5+8.5(双层板受火)1001.10不燃烧体(6)双层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2×12+75(填岩棉(容重100kg/m3))+2×121232.10不燃烧体2×12+75(空)+2×121231.35不燃烧体 (7)单层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2+75(填50mm厚岩棉(容重100kg/m3))+12991.20不燃烧体12+75(空)+12990.50不燃烧体非承重墙(8)单层玻镁砂光防火板,其构造、厚度(mm)为:8+75(填硅酸铝纤维棉(180kg/m3))+8911.50不燃烧体10+75(填硅酸铝纤维棉(180kg/m3))+10952.00不燃烧体 (9)布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2+75(空)+12990.40难燃烧体  12+75(填玻璃棉)+12990.50难燃烧体   2×12+75(空)+2×121231.00难燃烧体  2×12+75(填玻璃棉)+2×121231.20难燃烧体 (10)矽酸钙板(氧化镁板),其构造、厚度(mm)为: 8+75(填岩棉(容重180kg/m3)+8911.50不燃烧体  10+75(填岩棉(容重180kg/m3)+10952.00不燃烧体 (11)硅酸钙板,其构造、厚度(mm)为: 8+75(填岩棉(容重100kg/m3)+8911.00不燃烧体  2×8+75(填岩棉(容重100kg/m3)+2×81072.00不燃烧体  9+10(填岩棉(容重100kg/m3)+91181.75不燃烧体  10+10(填岩棉(容重100kg/m3)+101202.00不燃烧体 钢框架间用墙、混凝土砌筑的墙,当钢框架为:(1)用金属网抹灰保护,其厚度为25mm 0.75不燃烧体(2)用砖砌面或混凝土保护,其厚度为:60mm120mm 2.00不燃烧体 4.00不燃烧休 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隔墙,其构造为:35mm水泥砂浆+50mm聚苯+35mm水泥砂浆1201.00难燃烧体 金属岩棉夹芯板吊顶,其结构为:双面单层彩钢板,中间填岩棉(120kg/m3)500.30不燃烧体 1000.50不燃烧体 钢龙骨单面钉下列材料:(1)防火板,其构造、厚度(mm)为:9+75(填岩棉(100kg/m3))840.50不燃烧体非承重吊顶12+100(填岩棉(100kg/m3))1120.75不燃烧体 2×9+100(填岩棉(100kg/m3))1180.90不燃烧体 (2)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 12+2填缝料+60(空)740.10不燃烧体  12+1填缝料+12+1填缝料+60(空)860.40不燃烧体 (3)防火纸面石膏板,其构造、厚度(mm)为:12+50(填岩棉(60kg/m3))620.20不燃烧体  15+1填缝料+15+1填缝料+60(空)920.50不燃烧体 钢筋混凝土柱200×2001.40不燃烧体200×3002.50不燃烧体200×4002.70不燃烧体200×5003.00不燃烧体240×2402.00不燃烧体300×3003.00不燃烧体300×5003.50不燃烧体 370×3705.00不燃烧体柱钢筋混凝土圆柱直径3003.00不燃烧体直径4504.00不燃烧体 无保护层的钢柱 0.25不燃烧体  有保护层的钢柱:(1)用普通粘土砖作保护层,其厚度为120mm 2.85不燃烧体(2)用陶粒混凝土作保护层,其厚度为100mm 3.00不燃烧体 (3)用200号混凝土作保护层,其厚度为:100mm 2.85不燃烧体50mm 2.00不燃烧体25mm 0.80不燃烧体(4)用加气混凝土作保护层,其厚度为:40mm 1.00不燃烧体50mm 1.40不燃烧体70mm 2.00不燃烧体80mm 2.30不燃烧体(5)用金属网抹50号砂浆作保护层,其厚度为: 25mm 0.80不燃烧体 50mm 1.30不燃烧体 (6)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作保护层,其厚度为: 5.5mm 1.00不燃烧体 7.0mm 1.50不燃烧体柱(7)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作保护层,其厚度为:15mm 1.00不燃烧体 20mm 1.50不燃烧体 30mm 2.00不燃烧体 40mm 2.50不燃烧体 50mm 3.00不燃烧体  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梁:(1)非顶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0mm 1.20不燃烧体 20mm 1.75不燃烧体 25mm 2.00不燃烧体 30mm 2.30不燃烧体 40mm 2.90不燃烧体  50mm 3.50不燃烧体 (2)预应力钢筋或高强度钢丝保护层厚度为:25mm 1.00不燃烧体  30mm 1.20不燃烧体梁40mm 1.50不燃烧体 50mm 2.00不燃烧体 无保护层的钢梁、楼梯 0.25不燃烧体 (1)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的钢梁,保护层厚度为:150mm 1.00不燃烧体 20mm 1.50不燃烧体 30mm 2.00不燃烧体 40mm 2.50不燃烧体 50mm 3.00不燃烧体 (2)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的钢梁,保护层厚度为:5.5mm 1.00不燃烧体 7.0mm 1.50不燃挠体 (2)用防火板包裹保护的钢梁,保护层厚度为:20mm 1.00不燃挠体 9mm(板内侧衬50mm岩棉(100kg/m3)) 1.50不燃挠体 20mm(钢梁表面涂刷8mm高温胶) 2.00不燃挠体 简支的钢筋混凝+楼板(1)非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0mm 1.00不燃烧体 20mm 1.25不燃烧体30mm 1.00不燃烧体(2)预应力钢筋或高强度钢丝保护层厚度为:10mm 0.50不燃烧体20mm 0.75不燃烧体30mm 1.00不燃烧体 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71.40不燃烧体15mm81.45不燃烧体20mm81.50不燃烧体30mm91.80不燃烧体 现浇的整体式楼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81.40不燃烧体 15mm81.45不燃烧体 20mm   81.50不燃烧体楼板和屋10mm91.75不燃烧冰20mm91.85不燃烧体 顶承重构件10mm 102.00个燃烧体 15mm102.00不燃烧体 20mm102.10不燃烧体 30mm102.15不燃烧体 10mm112.25不燃烧体 15mm112.30不燃烧体 20mm112.30不燃烧体 30mm112.40不燃烧体 10mm122.50不燃烧体 20mm122.65不燃烧体 简支钢筋混凝土圆孔空心板:(1)非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0mm 0.90不燃烧体 20mm 1.25不燃烧体 30mm 1.50不燃烧体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圆孔楼板加保护层,其厚度为:10mm 0.40不燃烧体 20mm 0.70不燃烧体 30mm 0.85不燃烧体 钢梁上铺不燃烧体楼板与屋面板时,梁、桁架无保护层 0.25不燃烧体 钢梁上铺不燃烧体楼板与屋面板时,梁、桁架用混凝土保护层,其厚度为:20mm 2.00不燃烧体 30mm 3.00不燃烧体 梁、衍架用钢丝抹灰粉刷作保护层,其厚度为:10mm 0.50不燃烧体 20mm 1.00不燃烧体 30mm 1.25不燃烧体  屋面板:(1)加气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保护层厚度为:15mm 1.60不燃烧体 (2)加气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 1.25不燃烧体 (3)钢筋混凝土方孔屋面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 1.20不燃烧体 (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槽形屋面板,保护层厚度为:10mm 0.50不燃烧体  (6)轻型纤维石膏屋面板 0.60不燃烧体 木吊顶搁栅(1)钢丝网抹灰(厚15mm) 0.25难燃烧体楼板和屋(2)板条抹灰(厚15mm) 0.25难燃烧体顶承重构(3)钢丝网抹灰(1:4水泥石棉浆,厚20mm) 0.50难燃烧体件(4)板条抹灰(1:4水泥石棉灰浆,厚20mm) 0.50难燃烧体 (5)钉氧化镁锯末复合板(厚13mm) 0.25难燃烧体 (6)钉石膏装饰板(厚10mm) 0.25难燃烧体 (7)钉纸面石膏板(厚12mm) 0.30难燃烧体 (8)钉纸面石膏板(厚9.5mm) 0.25难燃烧体 (9)钉双面石膏板(各厚8mm) 0.45难燃挠体 (10)钉珍珠岩复合石膏板(穿孔板和吸音板各厚15mm) 0.30难燃烧体 (11)钉矿棉吸音板(厚20mm) 0.15难燃烧体 (12)钉硬质木屑板(厚10mm) 0.20难燃烧体 钢吊顶搁栅(1)钢筋网(板)抹灰(厚15mm) 0.25不燃烧体 (2)钉石棉板(厚10mm) 0.85不燃烧体 (3)钉双面石膏板(厚10mm) 0.30不燃烧体 (4)挂石棉型硅酸钙板(厚10mm) 0.30不燃烧体 (5)挂薄钢板(内填硅酸铝纤维棉复合板),其构造、厚度为:0.5+39(硅酸铝纤维棉(容重100kg/m3))+0.5 0.40不燃烧体 注:①本表耐火极限数据应符合相应建筑构(配)件通用技术条件。②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③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④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插入法计算。⑤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⑥现浇的无粱楼板按简支板数据采用。⑦无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按防火门确定。附录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D.0.1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D.0.2 非幕墙式住宅建筑墙体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 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 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D.0.3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D.0.4 除住宅建筑外,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 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D.0.5 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D.0.6 幕墙式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4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5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D.0.7 建筑外墙的保温层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D.0.8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D.0.9 屋顶的外保温系统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1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2 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附录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时间(min) E.0.1 RABT标准升温曲线(见图E.0.1)1=RABT曲线        2=碳氢化合物曲线 图E.0.1 RABT标准升温曲线E.0.2 HC标准升温曲线(见表E.0.2)表E.0.2 碳氢化合物升温曲线表时间(min)351030炉内温升(℃)8879489821110时间(min)6090120120以后炉内温升(℃)1150115011501150E.0.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1 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2 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F.0.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0人  | 分享到:     阅读(28)|评论(0)|引用(0)|举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22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