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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一)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05.问: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答: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要求。
06.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答:当然可以。理由:《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其道理显而易见: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07.问: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理由: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08.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09.问: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答:“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10.问: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1).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2).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3).建筑面积: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4).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5).耐火极限:(1).楼板:大于1.5h;(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