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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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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2007年6月8日天津www.tfri.com.cn 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1974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本规范共分12章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隧道升温曲线 修订内容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并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内容(续)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修订内容(续)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修订内容(续)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 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内的财产安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续性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 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火灾预防 适用范围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不同屋面形式 跃层 不适用范围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系统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系统规范(续)《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其他相关规范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9、《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术语(23)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闪点爆炸下限沸溢性油品半地下室地下室多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重要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充实水柱 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分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 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 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 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8.2.8)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3.3)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时间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部分厂房(仓库) 3厂房(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3.6厂房(仓库)的防爆3.7厂房的安全疏散3.8仓库的安全疏散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 仓库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345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 3.1.2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4~5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2 3.2.2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3.2.4金属结构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非承重外墙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屋顶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3.1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联合造纸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大型联合卷烟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3.2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3.3.3防火分区的例外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7地下、半地下厂房与仓库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3.8厂房设置办公室、宿舍等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3.10厂房内设置库房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5仓库内设置宿舍和办公室等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3.4.1注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5(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厂房外的附属设施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9~10加油、加气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5.3(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6.1~2爆炸泄压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爆炸泄压面积计算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3.6.3)式中A-泄压面积(m2);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V-厂房的容积(m3); 3.6.3泄压比(m2/m3)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3举例1图示 3.6.3举例1计算 3.6.3举例2图示跨度:A段15.0m;B段12.0m长度:A段24.0mB段18.0m高度:A段6.0mB段5.0m 3.6.3举例2计算 3.6.4泄压面积设置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12~13(新增)仓库泄压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立足于自救安全疏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可用的疏散时间、疏散所需的时间等)安全疏散设施(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数量、宽度和保护等) 3.7.1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7.6厂房的疏散楼梯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3.7.7厂房内的消防电梯设置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1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6~7仓库的疏散楼梯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仓库内竖向开口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仓库内的消防电梯设置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部分储罐、堆场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4储罐、堆场4.1一般规定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1.1一般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4~5一般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1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注6、7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7泵房、鹤管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8装卸鹤管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4.2.10~11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4.3.1可燃气体储罐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3氧气储罐 4.3.4氧气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4.1液化石油气储罐 4.4.1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新增)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4.4.6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部分民用建筑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5民用建筑5.1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防火间距5.3安全疏散5.4其他(锅炉房、发动机房、与住宅合建)5.5木结构 5.1.1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5.1.1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5.1.3民用建筑的上人屋面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7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5.1.9建筑内破坏竖向防火分区的 上下连通开口与中庭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且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天井“和“中庭”天井-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成的一个庭园,上部无顶盖的围合空间。中庭-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合有顶盖的内部空间。现代旅馆、商场、展览馆、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空间,往往由楼房围成一个大厅,顶部加透光顶盖,里面布置山、水、亭、桥和四季花木,称中庭。庭院-低层住宅内外、多层和高层居住小区中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室内外相对独立设置的园林因位置的不同有前庭、中庭、后庭和侧庭等。 5.1.12地上商店、展览建筑地上商店或展览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1.13地下商店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3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2×104m2且确需连通时的技术要求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围: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设置位置: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与建筑其他部分的分隔:与其他功能合建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安全疏散-地上部分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第5.3.1条)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第5.3.8条)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可设一个疏散出口。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第5.3.5条)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安全疏散-地下部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第5.3.12条)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计算疏散出口时的人数确定: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第8.5.1条)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防排烟设施的设置: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第9.1.2条)5.1.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1.3.5)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4.1) 5.2.1防火间距及其调整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5.2.1防火间距及其调整 5.2.1防火间距及其调整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2.1防火间距及其调整 5.2.2变电所、锅炉房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成组布置建筑间的间距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5.3.2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 5.3.5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5.3.5有关人员密集人员密集场所-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3.5有关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5.3.5有关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5.3.8房间疏散门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8设置1个疏散门条件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8尽端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 5.3.11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下表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3.11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3.11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的安全出口与疏散门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3.13安全疏散距离 八)电梯与自动扶梯 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电梯的标记中几乎都规定电梯在火灾情况下不能使用,火灾疏散只能楼梯井。电梯不能用作火灾疏散设施。目前国内外已有许多关于使用电梯作为残疾或正常人员的辅助和快速疏散设施的建议,但仍应进一步考虑使用电梯疏散时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自动扶梯在人员安全疏散方面的潜在功能也作了认真分析和研究。 Escaperoutes–length(以瑞士建筑规范为例)Measuringprinciple:Roomswith1exit: Escaperoutes-lengthRoomswith2ormoreexits: Escaperoutes-length1escapedirection:2ormoreescapedirections: Escaperoutes-staircases1staircase:storeyarea<600m2:2staircases:storeyarea<1800m2NocorridorShortcorridorLongcorridorNocorridorWithcorridor Escaperoutes-additionalstaircases1additionalstaircasepereveryadditional900m2e.g.60x60m=3600m2=>4staircasesnecessary EscaperoutesinshoppingareasCustomerpathmin.1.2mMaincustomerpath:min.1.8mEscaperoute:min.3.6m(withdoorsofthesamewidthonbothends)EscaperouteEscaperouteCustomerpathMaincustomerpathShopswithemergencyexitsintherear 5.3.13楼梯间到达首层时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5.3.13疏散距离计算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3观众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的安全疏散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展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5.3.14安全疏散宽度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5.3.17学校、商店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5.3.17建筑内疏散宽度计算的 百人宽度指标 5.3.17商店的安全疏散(新增)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5.3.17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计算 5.3.18建筑内的逃生设施(新增)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5.4.1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场所- 锅炉房、变压器室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除燃煤锅炉房外,上述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5.4.2这些场所的设置位置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5.4.2这些场所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5.4.2这些场所内的灭火、控火措施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新增)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3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控火措施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等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5~6建筑合建的其他要求(新增)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部分消防车道和建筑构造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6.0.1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6.0.4当建筑有封闭内院时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9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7建筑构造7.1防火墙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楼梯间、楼梯和门7.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天桥、栈桥和管沟 7.1.1防火墙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1.2天窗端面 7.1.4防火墙两侧的转角 7.2.2建筑内的防火保护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建筑内的防火保护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窗:1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2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3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5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5建筑内的防火保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4防火分隔隔墙的构造建筑内的隔墙必须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7建筑外幕墙防火分隔(新增)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7实体裙墙 7.2.9建筑内的竖井防火构造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建筑内的竖井防火构造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4~5建筑缝隙防火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火封堵材料用于各种贯穿,如电缆、风管、油管、可燃气体管道等穿过墙体、楼板时形成的各种开口、缝隙以及电缆桥架的分段防火分隔,以免火势通过这些开口及缝隙蔓延,具有防火功能,便于更换的材料。包括有机防火堵料、无机防火堵料及阻火包。 防火堵料的分类有机防火堵料-以有机材料为主要成分,具有一定可塑性和柔韧性。无机防火堵料-以无机材料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固体,与某种外加剂调和使用,具有适当和易性。阻火包-将阻火材料包装制成的包装物体。适用于较大的孔洞的防火封堵或电缆桥架防火分隔 有机防火堵料是以合成树脂作粘接剂,配以防火剂、填料等经碾压而成的材料,具有可塑性和柔韧性。具有较好的可塑性,长久不固化,可以切割、搓揉,封堵各种形状的孔洞。为保证如电缆类贯穿物的散热性,可以不必封堵严密。在火灾条件下,堵料膨胀,将缝隙或较小的孔口封堵严密,有效地阻止火灾蔓延和烟气的传播。主要用于管道或电线、电缆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工程中,多数情况下与无机防火堵料、阻火包配合使用。 无机防火堵料,也称速固防火堵料,是以快干水泥为基料,配以防火剂、耐火材料等经研磨、混合均匀而成。对管道或电线、电缆贯穿孔洞,尤其是较大的孔洞、楼层间孔洞的封堵效果较好。它不仅具有所需的耐火极限,而且还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在封堵时,管道或电线、电缆表皮需要堵一层有机堵料配合,以便贯穿物的检修和更换。 阻火包是用不燃或阻燃性布料把耐火材料约束成各种规格的包状体。在施工时可堆砌成各种形态的墙体,对大的孔洞封堵最为适用,起到隔热阻火作用。主要应用于电缆隧道和竖井中的防火隔墙和隔离层,以及贯穿大孔洞的封堵,制作或撤换重做均十分方便。施工时应注意管道或电线电缆表皮处需要和有机防火堵料配合使用。 阻火圈是外壳由薄钢板冲压成型制成,内壁为膨胀防火阻燃材料的阻火产品。受火时,阻燃材料膨胀形成一定强度的炭化层,以封堵塑料管烧穿后形成的孔洞。使用时,将阻火圈套在相应规格的塑料管外壁,并用螺钉固定在墙体或楼面上主要适用于各类塑料管在其穿越墙体、楼板时的防火封堵。 膨胀防火包是由防火阻燃材料制成的带状材料。具有可挠性,主要适用于塑料管或有可燃保温层的金属管及不规则线槽在贯穿墙体、楼板时的防火封堵。使用时,用钢皮圈箍紧固定防火包带。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分级按其耐火时间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3h;二级≥2h;三级≥1h。186 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等效于ASTME814-83采用构件耐火试验炉,等效于ISO834-1975炉内升温曲线采用ISO834的标准升温曲线温度上升与时间的关系:T-T0=345lg(8t+1)t(min)51015306090120180T-T0(℃)55665971882192598610291138 试验方法试件规格:508mm×502mm×240mm有机防火封堵材料试件要制成9孔模具框架,堵料塞于100mm×100mm小孔中。无机堵料与阻火包试件的中央孔洞为408mm×402mm×240mm,壁厚50mm,可直接浇铸。温度测点:在贯穿体和封堵材料上各2个,自由测点1个。 有机防火堵料耐火试验安装图 无机防火堵料、阻火包耐火试验安装图 防火封堵材料工程应用耐火试验安装示意图 贯穿体电缆-外径30~40mm,长度1500mm,数量8根,受火端封头长50mm,厚25mm,暴露火场的电缆长度300mm。穿管-外径40mm,长度1500mm,数量1根,受火端用供试堵料堵塞管内径,堵塞长度100mm,钢管伸出试件受火面300mm。 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完整性丧失-在试件背火面出现:点燃棉垫;孔隙形成,有连续10s的火焰串出;被检材料产生体积收缩,形成1mm宽度以上的裂缝,且肉眼可见火光。失去隔热性-被检材料背火面任何一点的温升达到180℃;任何贯穿物背火端距封堵材料25mm处表面温升达到180℃。耐火时间精确到1min。 7.4.1楼梯间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封闭楼梯间(新增)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2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构造 7.4.3防烟楼梯间(新增)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7.4.3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7.4.4疏散楼梯间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4地下与地上不共用楼梯间 7.4.5室外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5室外楼梯 7.4.7图示 7.4.10消防电梯(1)1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4.10消防电梯(2)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6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疏散楼梯间上的门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建筑中的疏散门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5.3防火分隔用防火卷帘(新增)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3~4两建筑间的连廊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部分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一般规定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1.2一般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5消防用水量计算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建筑灭火器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2.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室外消防用水量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3.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8.3.1室内消火栓 8.3.1室内消火栓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3室内消火栓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4.1室内消防用水量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8.4.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他建筑,不宜小于7.0m;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8.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8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9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10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消防水箱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8.4.4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8.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8.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8.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5.4水喷雾灭火系统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气体灭火系统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8.5.5气体灭火系统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8.5.5气体灭火系统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泡沫灭火系统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8.5.7固定消防炮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8厨房灭火装置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8.5.7厨房灭火装置标准该规程适用于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8.6.1消防水池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4消防水泵房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6~7消防水泵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9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部分防烟与排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9防烟与排烟9.1一般规定9.2自然排烟9.3机械防烟9.4机械排烟 烟气是造成建筑火灾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火灾中的烟气蔓延速度很快,严重影响人员的疏散与消防救援,导致伤亡。地下空间相对封闭、与地上联系通道有限等特点,导致火灾时烟气排除困难,加快了烟气在地下空间内的积聚与蔓延,也对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十分不利。本章的规定是以近几年有关科研成果、《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执行情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有关规范和研究文献为基础确定的,是关于建筑内防烟与排烟的一般设计原则。建筑防烟与排烟的理论较多,至今尚无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权威理论,且实际工程中建筑的类别、使用功能和结构布局、建筑内的火灾荷载大小与分布、形态等均存在多样化等可变因素,实际应用时应积极探索和利用一些较成熟的消防安全工程技术辅助进行设计。9防烟与排烟 烟气控制建筑内的烟气控制系统目的:在撤离时间内,利用大空间的出口保持有序的环境;控制并减少烟在火区向附近空间扩散;在火区内外提供有利条件,使之有助于应急反应人员进行搜索和救援行动及探明和控制火势;有利于保护生命和财产;火灾后使烟气散去。烟控系统:指包括可以单独或合并用于改变烟气扩散的所有方法的工程系统。烟层:聚积的浓烟形成的实质性热障。 烟气控制在大空间内发生的火灾产生的烟可假定为呈悬浮状,沿着火上方的烟缕上升并聚积在天花板上或因温度不同而分层。该空间将开始充斥烟雾,而且烟层界面不断下降。烟层界面下降的速度取决于烟从烟缕被输送到烟层的速度。水喷淋可以减弱热释放速率和空气输入烟层的速度,自动灭火系统用于限制火灾的规模,将因此限制烟的产生。在火源附近启动喷头使烟冷却,导致烟的悬浮力降低。启动喷头的可能性取决于火的热释放率和天花板的高度。对一般的火灾而言,在合理的时间和空间里,喷头的启动最可能在较低的天花板高度下发生,即2.4m至7.6m。从而导致烟层下降而可见度有所减弱。 烟气控制烟层下降到附近空间的平面时,为防止烟从中庭或商业街扩散到附近空间,可通过具体的烟障或逆气流实现。为使排烟有效,必须不断补充空气。补气速率不得大于排烟速率,并位于烟层界面以下,使中庭或商业街与附近空间形成一定压力。烟控目标:将烟层界面维持在事先定好的高度、在所有安全出口和进口处和安全区进口通道维持有序环境,使使用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到达出口或安全区、限制烟从着火区/烟区扩散到其他可能是出口、出口通道、安全区或通行空间的区域、提供足够的能见度,使消防人员接近火区,确定火区并灭火、在一定时间内排放聚积在大面积里的烟、限制烟层的温度。 9.1.1~2一般规定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4中庭; 9.1.3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烟气分析-羽流流动、顶棚射流、开口流动羽流的质量流量与火源的位置密切相关,当火源靠近墙壁、内外墙角时由于受会因墙体的影响而使羽流的质量流量减少。烟气分析中,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a)火源的位置及其热释放速率;b)环境大气温度和热烟气温度;c)房间的空间结构和围护结构及其换热条件;d)房间的通风口形状、分布及其开启状态;e)自然排烟条件与机械排烟条件;f)房间达到轰燃的时间。 烟气质量流量计算羽流对流热流量羽流对流热流量可采用下式计算:式中:-羽流所携带的对流热流量,kW;-火源热释放速率,kW;-系数,可取0.6~0.8。 小面积轴对称羽流对于及的小面积圆形和矩形火源可以作为点源处理,按计算。当火源靠近边墙时,当火源靠近内墙墙角时,烟气质量流量计算 大面积轴对称羽流对于和kW/m2条件下大面积火源羽流质量流量的计算对于足够大的房间,但顶棚高度远离火焰表面的建筑物,kg/(s.m5/2);对于足够大的房间,但顶棚高度接近火焰表面的建筑物kg/(s.m5/2);对于小房间,kg/(s.m5/2)烟气质量流量计算 线性羽流对于长边长度的线性火源,可采用下式计算羽流质量流量。烟气质量流量计算 羽流上升的最大高度当顶棚高度处的环境空气温度远远高于与火源同水平环境空气的温度时,烟羽流向上的运动就会停止,由于缺少浮力,就会产生层化现象。轴对称羽流上升的最大高度为:-环境温度随高度的变化率(假定成线性关系),K/m。 烟体积流量在规定温度下,所生成的烟的体积流动率可用下式计算:其中:V-是烟的体积流动率,m3/s;-是烟的质量流率,kg/s;-是烟层的温度,K;ρ0-是正常条件下的空气密度,kg/m3;T0-是正常空气温度,K。 羽流温度羽流的温度是预测起火房间内环境状态的重要特征参数。火灾产生的烟气在上升过程中将卷吸周围的空气,且烟气因空气的进入而被稀释冷却,在羽流的中心线上,随着高度的增加温度逐渐降低。羽流中心线上的平均温差可采用下式计算: 9.1.2系统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1.3系统管道的要求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2自然排烟9.2.1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自然排烟口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2.3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防烟设施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3机械防烟9.3.1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的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4机械排烟系统设置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机械排烟系统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机械排烟系统风量要求 9.4机械排烟系统设置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9.4机械排烟系统设置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机械排烟系统的进风口与风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部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一般规定10.2采暖10.3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一般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1一般规定“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在该通风条件下,房间内如存在可燃液体或气体时,这些物质的蒸气或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能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如存在其它易燃易爆固体时,室内温度应能始终保持在安全存放和使用温度条件以下。 10.1一般规定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2采暖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是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目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这时散热器入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100℃相差5℃。 10.2采暖-有爆炸危险场所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采暖-管道与设备的绝热材料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粉尘防爆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粉尘防爆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有连续清灰设备;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他防爆措施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270℃防火阀设置部位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止回流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止回流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方法如下: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2层楼板。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类别名称性能及用途防火类防火阀采用70℃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防火),可输出联动讯号。用于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内,防止火势沿风管蔓延。防烟防火阀靠感烟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关闭(防烟),还可采用70℃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防火)。用于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内,防止烟火蔓延。防火调节阀70℃时自动关闭,手动复位,0~90°无级调节,可以输出关闭电讯号。防烟类加压送风口靠感烟探测器控制,电讯号开启,也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可设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装置,输出动作电讯号,联动送风机开启。用于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口,起赶烟、防烟作用。排烟类排烟阀电讯号开启或手动开启,输出开启电讯号联动排烟机开启,用于排烟系统风管上。排烟防火阀电讯号开启,手动开启,采用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输出动作电讯号,用于排烟风机吸入口管道或排烟支管上。排烟口电讯号开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输出电讯号联动排烟机,用于排烟房间的顶棚或墙壁上。可设280℃重新关闭装置。排烟窗靠感烟探测器控制动作,电讯号开启,还可缆绳手动开启,用于自然排烟处的外墙上。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防火阀的技术要求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特别规定外,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10.3.1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材料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10.3.16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他材料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3.17(新增)建筑内重点部位的通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部分电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11电气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1.1应采取一级负荷供电的场所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除外。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第11.1.2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11.1.1应采取二级负荷供电的场所 除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11.1.1可采取三级负荷供电的场所 11.1.3备用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第11.1.5条)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1输电线路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2.7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1.3.1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部位除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辅助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范围: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4.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卷烟库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1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范围(1) 任一层建筑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图书、文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1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范围(2) 1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范围(3)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3消防控制室1下列情况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2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部分城市交通隧道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隧道火灾的危险性和火灾原因隧道具有开口有限、空间相对封闭、逃生条件恶劣,隧道火灾后温升较快、持续时间长、消防救援困难等特点。公路、铁路隧道的火灾危险性车辆上的行李与危险货物、车辆本身故障和隧道设计不合理等。火灾事故发生频率随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增加而增加。 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情况 砖砌拱型隧道火灾后内表面爆裂状况 钢筋增强混凝土平顶隧道火灾后内表面爆裂状况 ChannelTunnel英国英吉利海峡隧道火灾 MontBloncTunnel法国蒙特-勃朗峰隧道火灾 MoorfleetTunnel德国莫福利隧道火灾 1992年在挪威Repparfjord隧道进行载重车辆火灾的试验情况(EU项目之一) 隧道火灾场景及火灾发展 火灾中隧道内的温度 隧道内构件的使用极限温度 主要耐火保护材料 12城市交通隧道12.1一般规定12.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通风和排烟系统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供电及其他 12.1.1~2一般规定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12.1.2隧道分类 12.1.5车辆疏散横通道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1500m;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12.1.5车辆疏散横通道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人员疏散横通道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12.1.6人员疏散横通道3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812.1.7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12.1.8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2.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3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 12.3.1通风和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 12.3.2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2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3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12.4.1;12.4.6火灾报警12.4.1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12.4.6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2.5.1~2供电及其他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3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4~5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埋设。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升温曲线图 谢谢大家!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传真:022-23383514倪照鹏:022-23387424;022-23383501-2298Email:nizhaopeng@tfri.com.cn杜霞:022-23383501-2403王宗存、阚强、邱培芳:022-23383501-2405郝爱玲:022-23383501-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