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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常用条文一、新增术语及旧术语的修改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2.1.2裙房annex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实心墙。2.1.12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心墙。2.1.13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7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防火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二、民用建筑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书库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10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2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三、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合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合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四、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3.1除本规范外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合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5.1.1的规定1500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10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定第6.4.13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五、平面布置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窗槛墙,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除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外,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应按其中要求较高者确定。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210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六、安全疏散和避难5.5.4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度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取封闭楼梯间。5.5.5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的规定如下: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5.3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3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注: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火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公共建筑防火分区安全出入口数量,及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作安全出口的规定如下: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4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应采用防火墙。公共建筑内各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的规定如下:5.5.15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10
公共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如下: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医疗建筑单、多层353025201510高层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教学建筑单、多层353025222010高层30——15——高层旅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2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7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7的规定减少2m;3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4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5.5.19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10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建筑类别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走道单面布房双面布房高层医疗建筑1.301.301.401.50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201.201.301.405.5.19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计算公共建筑疏散宽度的规定如下: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表5.5.21-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建筑层数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层数1-2层0.650.751.003层0.751.00—≥4层1.001.25—地下层数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1.00——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上部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确定;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按0.75人/m2计算确定;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10
表5.5.22-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5.5.2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与其高度相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根据公共建筑高度,确定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的规定如下: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Ⅲ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数量规定如下: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5.5.26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设置规定如下:5.5.27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5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5.28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符合表5.5.28的规定。表5.5.28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10
住宅建筑类别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2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3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4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得1.50倍计算。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户内任一点到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28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得1.50倍计算。5.5.29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户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首层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和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0.90m。高层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5.5.30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时,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间可不封闭。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前室宜采用常开防火门。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5.5.32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避难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开启外窗;2可兼作其他用途;3避难间的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七、建筑构造建筑外立面上下开口部位的限制如下:6.2.5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八、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2救援场地和入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消防登高场地及入口的规定如下: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于5m,且不应大于10m;2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3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4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建筑内的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及设置规定如下: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10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7.3消防电梯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如下: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台。7.3.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7条和第6.4.3条的规定;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3除本规范第5.5.30条的规定外,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开向消防电梯前室;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7.3.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