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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合同范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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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2.工程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层3.合同总价款:¥元。金额(大写):第二条发包方驻工地代表。1.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第三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第四条  发包方开工前工作。发包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年月日前,负责接通施工所需水、电以及保障施工期所需要的设施。2.合同签订后3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1份。3.6  组织承、发包双方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2天内发送有关单位,2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经修改施工图1份。第五条  承包方开工前工作。承包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资料的完成时间为7天。第六条工程期限。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期随工程进度,按甲方签发的施工进场通知日期开始计算。2.开工前3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承包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具备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不属于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准确,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3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5).非承包方原因使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第七条  质量与检查。1. 本工程质量经双方商议要求达到:合格2.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4.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6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第八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作调整:1、设计变更;2、工程增项、变项、甲乙双方协商的事项;3、甲乙双方签证。第九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工程施工至主要设备安装前7日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元整(¥元);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发包方将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2.凡属于协议条款第八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同时工期予以顺延。第十条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方按照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后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2.违约责任:对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与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4.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5.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一条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提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方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确定变更价款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4) 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7内予以确认,发包方无正当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候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5)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图三份。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擅自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第十三条质量保修。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26 个月。2.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造价的2%,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质保金由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保金应在保修期满后之次日给付,如不按期给付,承担日3‰质保金的违约金。第十四条违约。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本合同内容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不能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要具备的条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承包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的利益损失;(3)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所应支付工程款额承担日3‰的违约金;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根据上述: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承包双方分别保存。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6 2.承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保修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附则本合同签订后,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发包方:(章)承包方:(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