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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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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35 第1节合同协议书3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全长约9.8公里,绿化种植、土建塑石制作、围墙改造、公交亭改造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全长约9.8公里,绿化种植、土建塑石制作、围墙改造、公交亭改造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个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临时设施费:35 人民币(大写)(¥元)(3)环境保护费:人民币(大写)(¥元)(4)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6)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注: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企业的劳保核定卡上的劳保类别调整中标总价,以调整后的总价承包,调整后的中标总价为合同价款。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⑴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中标通知书;⑶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⑷通用合同条款;⑸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⑹标准、规范及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⑺图纸(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⑻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⑼招标文件;⑽承诺书、投标书附表;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⑿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上述文件应为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专用条款办理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5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35 福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69号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35 甲方(盖单):乙方(盖单):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福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35 质量责任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为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质量目标本合同段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实施期间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3、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乙方经手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及其管理的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依法终身负责,明确施工及其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权力和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3、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4、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承诺的主要人员及时到位。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更换5、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6、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8、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9、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作为G104线2258K+222-2268K+000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盖单):乙方(盖单):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35 福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廉政合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二)严格执行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项目。第三条  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程办事,不得与质量监督单位、部门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公路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项目的附件,与施工、监理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各一份。35 甲方(盖单):乙方(盖单):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35 福州市公路局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保畅通合同书发包人:(以下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称乙方)为了保证绿化种植与土建工程施工路段道路安全畅通,确保工程建设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公路施工路段保畅通合同。1、工程地点,工期日历天。施工前,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布控图和施工期间的保畅通方案等有关材料。甲方收到材料后应组织工程、安全、路政部门至现场勘查,并对保畅通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交乙方,同时要配合乙方办理公安交警等部门相关手续。2、乙方要严格按照国标GB5768-1999《道路公路标志和标线》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核同意的保畅通方案组织施工。设置的公路施工安全标志、警示标志要规范、醒目、牢固。夜间要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反光警示标志、黄色频闪灯和相应的照明设备,公路施工安全标志要在开工前完成布控。3、乙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公路实行半封闭施工作业的,其同向单边施工长度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路段超过1.5公里的,中间应设置错车道其间距不少于50米。对未施工的半幅路面路肩和临时行车道,要进行养护管理,对破损的路面及时进行修复。对公路全封闭施工作业的,必须明确绕行线路,并在相关路段提前设置提示牌和绕行线路示意牌等。4、乙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要成立保畅通领导小组,每天要安排现场指挥人员进行交通疏导,对公路半封闭以上施工的工程,要实行24小时交通指挥,单边拦车等侯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现场指挥人员要按规定佩戴醒目的袖章标志着反光背心和戴安全帽。甲方要加大施工路段巡查监管力度,依法制止强行通车争道抢行,不按规定停车等违反施工现场秩序和交通管理的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5、乙方在施工车辆、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和警示灯,施工期间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作业工具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确保过往车辆通行顺畅。6、乙方要建立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配备钢丝绳等必要应急牵引设备,对施工路段发生车辆故障堵塞时能及时进行施救,避免堵车现象发生。对堵车达半小时以上的乙方要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并将路面情况向甲方报告,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车辆、人员分流劝导工作,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7、双方应当共同做好施工路段保畅通宣传工作,对在公路进行施工的,应做好过往车辆、沿线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施工路段的公告的发布工作,要提前7天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做好公路施工路段的宣传引导工作。8、甲方对应对施工路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保畅通中实际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整改不到位,保畅通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堵车的,甲方将根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9、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单):福州市公路局连江分局乙方(盖单):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35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通用本》35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条款号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16.1.6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修改后:6.1.6关于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如下: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5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通知。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所修建和各类临时性工程所占用的土地。1.1.4.1开工日期: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进场时间为准。1.1.4.3工期:见招标公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区及福建省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详见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若标准和规范细则条款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的为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35 3.承包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3图纸的修改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施工前2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用电计划、安全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提交数量为5套,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且在工程开工前7日之前报送给发包人审批,否则按延误工期予以处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图纸后5天内且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8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负责办理。35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中标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提出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不再进行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负责现场施工总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督促指导建立工程师行使职权;(2)负责进度款的审核及支付等手续办理;(3)负责对现场发生的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签认。。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35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满足开通条件。(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结合有关部门现场交底,并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规定。(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及时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承包人协助。(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7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并分送有关单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满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上述资料一式捌份(其中一份为原始材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有电子档的含电子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其他义务: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35 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⑤承包人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并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⑥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必须明确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并将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向监督机构备案。⑦承包人应严格工序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在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报验,由监理、发包方现场代表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该工序视为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⑧承包人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罚承包人。⑩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并承担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不可预见费用和施工临时便道、堆放场、预制场等临时性占用场地费,由承包方承担,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文明工地”。(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收到威胁;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35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班子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项目管理班子外出、休假、病假等须向发包人实行书面请假制度。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按10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人员和材料员、机械员和试验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100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35 缺岗按每人5000元/天标准处罚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和试验员等任何一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及以上,按上述相应标准5倍处罚承包人,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10个工作日以上视同承包方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合同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替换人员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标准,并按以下标准交纳违约金: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十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三万元的违约金。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金额的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重新确定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额的10%;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从中标人属地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履约担保在通过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35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不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为此必须:(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35 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围墙、大门,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业主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8)承包人对施工质量问题整改不力(指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人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或两次以上整改仍未合格的)、未及时或未按规范编制内业资料、未及时或未组织分部分项中间验收,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及材料进行检验检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民币罚款并要求整改到位。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工程开工前3天。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4治安保卫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报监理审后报送发包人。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6关于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如下: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35 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审核。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30%或造成返工并影响工程进度的;(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影响关键工序施工累计超过8小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5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当上述工期延误超过2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⑤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35 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35 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修改为:合同工程量清单内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细目的,其变更工程单价根据合同细目单价与业主控制价该细目下浮后单价(即控制价中细目单价按中标价与控制价同等降低幅度计算的单价)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合同细目单价与业主控制价该细目下浮后单价比较偏差不超过±10%的,按合同细目单价计算;合同细目单价与业主控制价该细目下浮后单价比较偏差超过±10%的,按对业主有利原则确定:工程量增加部分:a.当合同细目单价高于控制价下浮后单价时,按控制价下浮后单价计算;b.当合同细目单价低于控制价下浮后单价时,按合同细目单价计算。工程量减少部分:a.当合同细目单价高于控制价下浮后单价时,按合同细目单价计算;b.当合同细目单价低于控制价下浮后单价时,按控制价下浮后单价计算。(3)修改为: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细目,但有类似细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细目的单价,并按第10.4.1(1)条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无类似细目的,综合单价应在控制价的编制环境下,套用相关定额及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最终单价应是乘以投标折扣率(折扣率=投标总价/招标预算价)的单价;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35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作相应调整。10.8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8.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8.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8.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9暂列金额35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10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0.11其它未尽事宜按《福州公路局养护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如下:福州公路局养护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福州市公路局专养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养护工程参建单位在变更管理工作中职责,确保养护工程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05]109号)、福建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闽路养[2015]1号)精神,结合我局养护工程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养护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畴第三条凡属对合同范围内原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部分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更改或增减等变动,均属工程变更。包括:1、增加或减少施工图中的任何工程项目的数量;2、增列原有施工图中未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3、取消原有施工图中的任何工程项目;4、更改原有施工图中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型、位置、尺寸、结构类型及标准;第四条未经规定的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等级划分及审批权限第五条工程变更的等级划分为重要变更和一般变更1、重要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如下:路面工程:路面改造工程的路线起讫点发生较大变化的;路面面层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采用的施工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对路面使用有重大影响的;35 路基工程:软基处理的方案改变的;桥涵工程:桥梁改造设计上部结构型式、跨径、长度发生变化的;维修工程新增对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病害需要处置的;其它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重要施工方案的变更可能改变受力状态的;根据需要或当地政府和群众等第三方提出需要增设或取消小型构造或某一工程,涉及费用超过5万元的;工程项目中主要分项(该分项占项目造价达20%及以上)的数量变化超过10%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30万元的;项目造价变更累计造价增减超过10%的。2、一般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只是工程数量的增减,不削弱使用功能和不影响外观,对工程设计进行完善、补充和修改的技术变更,数量或造价变化未到达重要变更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成多项变更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经审批的变更设计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1、一般变更:一般变更由分局项目经理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经分局审批后实施;2、重要变更:由分局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代表拟定工程变更方案,由分局将变更方案上报市局审批,市局责任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分管领导组织总工室、工程科、计养科等部门审查,需要上报省局或市交通委核备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上报。3、工程变更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通知监理和分局确认实际变更数量,若施工现场变更数量的可复核性失去后,若为增加费用的项目,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增加变更费用的权利,承包人应继续按照既定的变更方案完成变更项目施工,承包人日后也不得再对此项变更的费用提出要求;若为减少费用的项目,业主有权直接对减少数量作出核定,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同。第四章工程变更造价审批程序、职责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一切变更均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和服务质量。工程实施过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变更,不论由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必须理由充分、情况真实、符合实际、手续完整、资料详实。第九条工程变更过程中各方职责1、承包人:在需变更3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变更方案审批单,说明变更理由、方案和估算造价。工程变更方案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变更项目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理单位报送变更费用申请审批,费用审批应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工程变更数量确认单;工程变更费用申请批复单;其它必要的附件、附图及相关材料。2、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变更资料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变更,包括变更方案合理性、变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变更类型(包干、非包干)、数量计算是否有误、单价套用(或计算)是否合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等。总监应在收到变更资料3天内审核完成,并签注明确意见后报送项目业主。35 3、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变更方案审批单5天内出具变更方案提交研究,在收到变更费用申请审批资料3天内根据变更图纸或现场实际情况认真复核计算工程量现场确认报告单中的各项工程量。设计单位在变更方案审批单或变更费用申请审批资料中的意见需清晰明确。4、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充分尊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意见,但对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差异部分或计算错误等有充分的否决权。业主项目经理复核完变更工程数量后,在工程变更数量确认单、工程变更费用申请批复单、工程变更方案确认单等变更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意见后,报业主工程主办、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5、市局:需要市局审批的变更,市局责任部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将对变更理由、变更资料及签证手续进行复审,凡是理由不充分、签证资料不齐全,并经必要的现场调查后认为存在问题的均不予批复。理由充分、签证资料齐全的变更,将对其项目归类,工程数量进一步复核,对项目单价套用(或计算分析)重点审核,责任部门会同市局相关科室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在市局办理决算审批时,发现分局审批的工程变更明显不合理或变更手续不齐全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予以否决。第五章工程变更费用确定的原则第十条工程变更费用由变更数量和变更项目单价构成。1、确定工程变更数量有以下途径(1)根据变更图纸给定的细部尺寸计算得出,并应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2)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共同实地丈量并绘制草图,列出计算式;(3)若属隐蔽工程且数量无法事先确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和施工完成准备覆盖前一天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召集业主、设计及施工单位的代表现场确认并丈量,记录施工前和完工后的有关原始数据并绘制草图,共同确认数量。隐蔽工程施工前后还应收集相应的影像资料。未按上述要求确认的变更数量,业主有权直接对变更数量进行核定。2.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依据合同文件规定执行确定。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一条为便于工程管理,市局将根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变更风险包干制度,选择风险较小的养护工程项目作为变更“除外包干”或“除外不包干”项目,在预算审批或招投标时明确包干项目和包干费率。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福州市公路局负责解释。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三)不可抗力。35 12、合同价格、计量、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除价格条款约定的情形外,合同中单价、总额价、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原因的调整而变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进度报表,由监理人审核后,经发包人签证,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算范围。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发包人、工程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在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内业资料给招标人,每逾期一天支付500元人民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市局决算批复后支付到95%,余下的5%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5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若工程进度款未能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在一个月时间内双方互相谅解。。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对于工程预算建安费或建安控制价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由分局负责。分局组织的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分局申请验收,经分局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分局成立验收组织机构负责,验收合格后编写竣工验收纪要,并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纪要会同竣工决算文件报备市公路局。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且签发移交证书后7日历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35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28天。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绿化工程实行养管制度,养护期12个月。保修期与养管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缺陷责任期满前如遇上级部门(福建省公路局、福州市公路局和福州市交通委)对本工程进行核验(抽检),检验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责任。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5 (1)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单位向分局申请到期应返还施工单位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分局应在14天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施工单位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分局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2)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单位没有完成缺陷修复的,分局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缺陷修复工作为止。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苗木保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绿化工程实行养管制度,养护期12个月。保修期与养管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5.4.2包括和双方约定的土方工程以及定期除草松、苗木花卉防病虫、灌溉施肥、整型修剪、补植丢失、损坏或枯死的植物等项目。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承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时配齐施工机具或未能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示未配齐一天或未按时进场一天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增加(1)承包人将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延伸审计,发现承包人发生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发现转包挂靠等,一经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其转让、转包无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在福州市参加工程招投标,直至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2)承包人发生第16.2.1(2)、(3)、(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进行整改并接受经济赔偿。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竣工付款中扣除。(3)承包人发生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进行修复35 ,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⑤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构成不可抗力。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至少但不限于劳工险(包括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等财产、临时工程险等险种。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补充条款21.1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1.2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器械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3验收合格标准以发包人或委托第三方按国家规范进行后的结论为准。35 21.4为工程师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承包人应该为工程师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所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榕政综【2006】20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若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代予支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21.6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所在地缴纳项目税金,遵守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规定。21.7承包人应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福州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施细则(试行)》(榕政办[2012]323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21.8民事协调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