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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我省专业人才资源优势,规范专业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家的选拔、使用、服务及日常管理。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全面负责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按照“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聘任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二)热爱工程标准、工程造价工作,能够认真、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三)从事工程标准、工程造价15年以上(含),熟悉工程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执业、从业经验;
(四)取得国家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优先条件(凡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可优先聘任):1.在全国或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2.从事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理论研究、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资深专家;3.具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名誉会员、资深会员资格。第五条专家库专家按类别分为工程标准和工程造价两大类,入库专家只能选择1个类别进行申请,并可最多选择下列行业、专业中的3项进行细分登记:(一)房屋建筑;(二)安装;(三)市政;(四)园林绿化;(五)仿古建筑;(六)城市轨道交通;(七)公路;(八)铁路;
(九)民航机场;(十)港口与航道;(十一)水利与水电;(十二)矿业;(十三)航空;(十四)航天;(十五)火电;(十六)核工业;(十七)新能源;(十八)冶金;(十九)石油天然气;(二十)石化;(二十一)化工;(二十二)医药;(二十三)农业;(二十四)林业;(二十五)电子通信;(二十六)广播影视电视;(二十七)其他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计量计价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审计、税务、法律、人力资源等)。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入库程序如下:
专家聘任方式有个人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以个人申请聘任为主。专家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一)个人申请聘任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公示并颁发聘书。1.申请人须注册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yncost.com)的专家库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下载打印、回传上报《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和造价专家库专家申请表》;2.单位推荐意见应说明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情况,盖单位公章;3.退休、自由职业者等现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其工作单位名称可填无,无须填写单位推荐意见,但应在单位推荐意见栏注明其退休、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自由职业者等信息;4.申请人在完成网络申报的同时,须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与网络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5.专家委员会审定合格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6.专家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专家库专家名单,并颁发聘书。
(二)特邀聘任方式:由专家委员会向业内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出邀请,经受邀人同意后,履行一定手续后,专家委员会向其颁发聘书。(三)专家库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委员会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除名。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将根据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工作经历、个人专长,结合工作需要,遴选部分专家,成立建设工程标准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需求成立专委会。第八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参与研究和制定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专业课题研讨;(二)了解、掌握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新工艺和工程造价行业新动态,及时提供工作意见建议;(三)参与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咨询网络互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四)参与建设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成果的质量论证、评审工作;
(五)参与工程标准、工程造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六)参与工程标准、工程造价行业监督、检查工作;(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的称号和荣誉;(二)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四)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第十条专家库专家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专家库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二)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并认真完成,提出明确意见;(三)在专家组形成的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专家参与活动时,凡属与活动有关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标准工作、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及时向活动组织者提出,并严格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专家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将终止其专家资格。第十三条参加相关活动的专家由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按相关行业、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布:(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二)未按规定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三)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活动超过3次的;(四)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五)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十五条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或授权,专家库专家不得以专家库专家、专委会专家、省协会专家等名义组织和参加任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并给予除名。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经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于二○一七年九月六日正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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