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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275-200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constructioncraftstandardoftimberstructures编号:DB64/T275-2O03主编单位:宁夏建设集团参编单位:宁建一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批准单位:宁夏建设厅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2003年·宁夏·银川
DB64/T275-2003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的通知宁建(标)字[2003]15号由宁夏建设集团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经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组审查通过,批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64/T271-2003至DB64/T283-2003。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标准是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区多年来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先进经验编制的,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参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可自主引用本标准。引用本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审批手续,且应对引用标准负责。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该标准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归口管理,宁夏建设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DB64/T275-2003目次前言…………………………………………………………………………Ill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24基本工艺标准………………………………………………………………45木结构和木构件使用材料…………………………………………………46桁架和梁的制作与安装施工工艺标准……………………………………107胶合木结构工艺标准………………………………………………………228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289附录一名词对照表—……………………………………………………3110附录二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3211附录三木材含水率的规定………………………………………………3312附录四胶合指开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34I3附录五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3614附录六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3915附录A本标准中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允许偏差………………40
DB64/T275-2003前言本《标准》由宁夏建设集团负责,组织宁建一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完成。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以及相关设计规范;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在广泛考查了解本地区不同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又对比研究了国内其他省、市企业的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多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坚持满足规范要求,适当高于国家标准,力争科技含量高、内容广泛、创新、统一的指导原则,经多次研讨修改定稿。本《标准》编制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实施,用于指导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具体管理和操作,规范自我施工行为,工序质量控制,自检评定验收,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本《标准》由13个专业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组成,分别对应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3个专业工程规范,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应与规范配合使用。本《标准》按分项工程工艺流程编写,需见证取样送样的材料在主要材料与质量要求中明确指明;国家规定需见证检测的项目在质量标准中作了注明;工序控制点、检查点和停止点“三点制”在操作工艺中增加了工序控制点的内容;本《标准》引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均用黑体字标注;本《标准》中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数值用括号括出,并分别注明两个标准值,同时在资料性附录A中统一列出;企业自检采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超出国家标准值划三角形,超出企业标准值划圈来区分。本《标准》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建筑施了企业,可作为培训工人、技术交底和施工操作的主要依据。
DB64/T275-2003本《标准》由宁夏建设厅批准,由宁夏建设集团提出并解释,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宁夏建设集团(银川·怀远东路201号;邮编750021,电话2080209)以便修订时参考。本工艺标准主编单位、编委会和主要编写人主编单位: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宁建一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主任:田明于天恩副主任:王建国王焕平成员:王天林丁宝善纳新平划学新谢世仁李金保赵基宁闫春锁主编:成荣先参编人:阮新才李尽忠金乃昌王天林杨锦学卢继业景士江胡宁喜郑德金毛学军虞光华李银根姜长泰方万里张学武范文宾李卫平陈宗平编审人员分工:1.DB64/T271—2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阮新才王天林审核:成荣先2.DB64/T272-2003《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方万里审核:李尽忠3.DB64/T273-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虞光华景士江审核:毛学军
DB64/T275-20034.DB64/T274一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成荣光李卫平审核:阮新才5.DB64/T275—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卢继业范文宾审核:成荣先6.DB64/T276—2003《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杨锦学审核:成荣先、李尽忠7.DB64/T277-200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李尽忠审核:胡宁喜8.DB64/T278-20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胡宁喜审核:杨锦学9.DB64/T279-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张学武陈宗平审核:卢继业10.DB64/T280-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金乃昌审核:姜长泰11.DB64/T281-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姜长泰郑德金审核:金乃昌12.DB64/T282-20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李银根审核:李树岩13.DB64/T283-2003《电梯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编写:金乃昌审核:李银根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DB64/T275-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64/T275-2003)1总则1.1为了规范和指导宁夏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自检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结合宁夏区内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艺标准。1.2本工艺标推适用于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1.3本标准为宁夏地方推荐性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宁夏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引用。企业在引用时应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并对引用结果负责。1.4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与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配合使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5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质量记录相应使用《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统一制式表格,并按其要求执行。1.6本标准按建筑工程常规施工方法编制,当遇到特殊工程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补充技术措施,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与本标准共同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5-200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64/T275-2003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104-19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现程;3术语3.1建筑工程build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3.2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在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分部工程divisionalwork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分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一分部工程。3.4分项工程subdivisionalwork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3.5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6施工工艺Constrctioncraft工程实施中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装配或处理,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与过程。是人类在劳动中积累起来,经过理论指导和校核并且不断发展的操作技术经验。3.7工序workingprocedure是施工过程中的环节,指一个基本的作业单元,即施工过程的一个步骤。
DB64/T275-20033.8工序质量控制Morkprefacequalitycontrol对工序产品的质量运用数理统计和管理方法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生产过程中不稳定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的行为。3.9控制点controlpoint产品在工艺过程中,那些需要特别加强监督和控制的各点,明确行为质量管理的对象,并使用必要手段、方法和工具,对它普遍加强管理的工序点。3.10检查点checkpoint较重要的控制点,进行检查,看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范现定。可边生产边检查,由操作班组或专业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等检查,班组自检结果可作为自检记录。3.11停止点stopthepoint重要的控制点和检查点。多为生产告一段落,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班组自检合格,专业质检员检查认可评定。检查结果填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3.12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androundtimberstructures方木(合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3.13齿连接stepjoints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3.14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3.15指形接头Fingerjoints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极(lamination)。3.16搁栅joists
DB64/T275-2003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3.17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hlyruood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3.18齿板strusshlate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3.19Tlenetration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4基本工艺标准4.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的制作、装配及安装。4.2施工准备4.2.1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处理。4.2.2木制品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原则,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村小用、长材短用、优材劣用。4.2.3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4.3技术标准4.3.1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4.3.2木制品的保管和运输,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暴晒与变形。
DB64/T275-20034.3.3木结构中钢部件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工艺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64/-2003及《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的规定。4.3.4木结构及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2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5本结构和*构件使用材料标准5.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1、表2、表3选材标准的规定(主控项目)。5.1.1本标准中的木材等级系指制作构件的选材标准,并非木材供应的分级标准。表1承重木结构方木选材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等材lIa等材IIla等材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l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3(连接部位为l/4)2/5l/2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不允许l/4不允许l/3不允许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
DB64/T275-2003注:1)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IIa、III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毫米,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毫米,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2)l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IIa、IIl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计。表2承重木结构板材选材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Ⅰa等材Ⅱa等材Ⅲa等材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l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4(连接部位为l/5)1/32/5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髓心不允许不限不限表3承重木结构原木选材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Ⅰ等材Ⅱ等材Ⅲ等材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L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DB64/T275-20032木节:l、在构件任何15厘米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l/4l/10(连接部位为1/12)l/31/6不限l/63扭纹::斜率不大于(%)812154裂缝:l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不允许l/4不允许l/3不允许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注: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米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2)同表l注2: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量。5.1.2当承重木结构用的成批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如容重过小、灰色)时,应按《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l927—1943—1991)的规定,作顺纹受压强度试验,按其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见表4)。表4确定木材应力等级的检验指标(千克力/平方厘米)木材种类针叶材阔叶材应力等级A—lA一2A一3A一4A一5B—lB一2B一3顺纹受压最低极限强度400320300280260450400350注:1)表列的极限强度系木材含水率为15%的数值。2)检验时应从该批木材中随意抽取两根,每根木材各取3个试件。根据6个试件中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3)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应力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降低一级使用。
DB64/T275-20035.1.3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使用经过干燥的成材。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使用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5)后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木皮并砍平水节,然后合理堆垛进行自然干燥。表5各种木材制作时的千缩量板方材厚度(毫米)干缩量(毫米)板方材厚度(毫米)干缩量(毫米)15—2540一6070一90lOO一120l234130一140150一160170—180190一2005678注:落叶松,木麻黄等树种的木材,应按表中规定加大干缩量30%.5.1.4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a、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b、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C、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5.1.5采用易于开裂的树种制作方木桁架时,其下弦应“破心下料”:a)当径级较大时,沿方水底边破心(图1,a)b)当径级较小时,沿侧边破心(图1,b)。髓心朝外用直径D=10-20毫米的螺栓拼合(图1,c),螺栓洞下弦长度方向每隔60厘米左右按两行错列布置,在节点处钢拉杆两侧各用一个螺栓系紧(图1,d)。
DB64/T275-20035.5.1.6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用湿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采取下列措施:a)应符合第1.5条的规定,以消除或减轻开裂对结构的不利影响;b)桁架的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c)桁架下弦采用带髓心的方木时,在桁架支座节点处.应将髓心避开齿连接的受剪面(图2)。5.1.7采用马尾松、木麻黄、桦木、杨木等易腐朽和虫蛀的树种时,整个构件应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见附录五)。
DB64/T275-20035.1.8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5.1.8.1控制点;腐朽、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含水率。5.1.8.2检查点: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5.1.8.3停止点:含水率。6桁架和梁的制作与安装工艺标准6.1桁架、梁的制作与安装6.1.1制作木桁架或梁之前,应按下列规定绘制足寸大样;6.1.1.1按设计图纸确定桁架的起拱高度,若设计无明确要求,起拱高度可取约为跨度的1/200,然后按此确定其它尺寸。6.1.1.2将全部节点构造详尽绘入,除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者外,结构各杆的受力轴线在节点处应交汇于一点。6.1.1.3当桁架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桁架的足尺大样。6.1.1.4足尺大样的尺寸必须用同一钢尺量度,经校核后,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6中规定的限值,方可套制样板。
DB64/T275-2003表6足尺大样的允许偏羞结构跨度(米)跨度偏差(毫米)结构高度偏差(毫米)节点间距偏差(毫米)≤15>15±5±7±2±3±2±26.1.2结构构件的样板应用木纹平直不易变形且含水率不大于18%的板材制作。样板对足尺大样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毫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或损坏。6.1.3按样板制作的构件,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6.1.4齿连接的构造必须正确按图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压杆的几何轴线应垂直承压面,对于单齿连接应通过承压面ab的中心(图3,a,b);b)双齿连接的第一齿顶点a位于上、下弦的上边缘交点处,第二齿顶点C位于上弦轴线与下弦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槽深hc2应比第一齿槽深hc1;至少大2厘米(图3,d);c)桁架支座节点处垫木的中线应与设计的支座轴线重合,对于方木桁架,应通过上弦轴线与下弦净截面的中线(图3中单齿连接b点以下,双齿连接d点以下的下弦截面的中线)的交点.对于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的毛截面轴线的交点(图3,c);d)桁架支座节点上、下弦间不受力的交接缝上口(图3中单齿连接的c点,双齿连接的e点)宜留出约5毫米的间隙。
DB64/T275-20036.1.5桁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栓的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螺栓排列应避开木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都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板的木节尺寸的限制值应符合表1、表2中la等材连接部位的规定。6.1.6受压接头的承压面应与构件的轴线垂直锯平(图4,a),不应采用斜搭接头(图4,b)。6.1.7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凹榫(图5)。6.1.8采用木板螺栓连接的接头及用螺栓拼合的木构件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然后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或钢垫板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2毫米。6.1.9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钢件的连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正反面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
DB64/T275-20036.1.10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钢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6.1.10.1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六中查得。6.1.10.2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厚度不应小于0.25d(d一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b)正方形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6.1.11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a)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b)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C)受振动荷载的拉杆;d)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受拉螺栓装配完毕后,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6.1.12圆钢拉杆应平直,用双绑条焊连接(图6,a),不应采用搭接焊(图6,b)、绑条直径应不小于拉杆直径的0.75倍,绑条在接头一侧的长度宜为拉杆直径的4倍。当采用闪光对焊时,村焊接头应经过冷拉检验。6.1.13钉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a)钉的直径、长度和排列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DB64/T275-2003b)当钉的直径大干6毫米时,或当采用易劈裂的树种木材(例如落叶松、硬质阔叶树种等)时,均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应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C)扒钉直径宜取6~10毫米。6.1.14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他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裁口。6.1.15制成的木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质量及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项目):a)对设计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方木桁架构件、梁及柱的截面宽度或高度为一3毫米,木檩条、屋面板及其他板材和小方为一2毫米;原木构件的小头直径(如呈椭圆形,按椭圆长、短径的平均值计算,但树皮不得计算在内)为一5毫米;b)板材钝棱的宽度不应大于该板宽度的20%;c)方木横截面的翘曲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毫米;d)受压或压弯构件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200。6.1.16制作钢木桁架的节点时,要保证钢、木接触的正确角度。就地安装时,宜立拼。装配和运输时,应保证钢木桁架的侧向刚度,不得着地拖运,防止结构变形或损坏。6.1.17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表7的规定。
DB64/T275-2003表7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构件截面尺寸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一3—2—5钢尺量2结构长度长度不大于15m长度大于15m±8/±10±12/±16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距,梁、柱全长(高)3桁架高度跨度不大于15m跨度大于15m±8/±10±12/±15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4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方木结构原木结构L/500L/200拉线钢尺量5弦杆节点间距±5钢尺量6齿连接刻槽深度±27支座节点受剪面长度-lO钢尺量宽度方木-3原木-48螺栓中心距离进孔处±0.2d钢尺量出孔处垂直木纹方向±0.5d且不大于4B/100顺木纹方向±ld9钉进孔处的中心距离±1dlO桁架起拱+20-10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的距离
DB64/T275-20036.1.18木结构制作、装配完毕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质量、结构及其构件尺寸的正确程度及构件的制作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准吊装。6.1.19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a)修整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b)拧紧所有螺栓的螺帽;c)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合理地确定吊点,并按翻转和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经试吊证明结构确具足够的刚度;d)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e)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f)对于跨度大于15米采用圆钢下弦的钢木桁架,应采取措施防止就位后对墙、柱产生推力。6.1.20桁架的支座节点、下弦及梁的端部不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构件的周边(除支承而外)及端部均应留出不小于5厘米的空隙(图7)。6.1.20.1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6.1.20.2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
DB64/T275-20036.1.20.3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6.1.21木结构及其构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附录五):a)露天结构;b)木楼盖、底层木地板及其搁栅;c)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d)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6.1.22在虫害(指白蚁、长蠢虫、纷蠢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及用法见附录五)。6.1.23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囱、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6.1.24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端面隔断。6.1.25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1.25.1控制点;构件截面尺寸、结构长度、桁架高度、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弦杆节点间距、齿连接刻槽深度、支座节点受剪面。螺栓中心距离、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桁架起拱高度是本工序的控制点。6.1.25.2检查点:构件截面尺寸、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弦杆节点间距、齿连接刻槽深度、支座节点受剪面、螺栓中心距离、钉进孔的中心间距、是本工序的检查点。6.1.25.3停止点:结构长度、桁架高度、桁架起供高度是本工序停止点。6.2屋面木骨架6.2.1檩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a)檩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1.15杂的规定;b)简支檩条的接头应设在桁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
DB64/T275-2003c)弓曲的檩条应将弓背朝上:d)檩条在桁架上应用檩托支承,每个檩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檩托高度不得小于檩条高度的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6.2.2椽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每根檩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接。6.2.3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5米。屋面板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6.2.4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榫(图8,a)或龙凤榫(图8,b)链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25毫米,防上雨水浸湿平顶。6.2.5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檩条、椽条方木截面-2钢尺量原木梢径-6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间距-10钢尺量方木上表面平直4沿坡拉线钢尺量原木上表面平直72油毡搭接宽度-8/-10钢尺量
DB64/T275-20033挂瓦条间距±54封山、封檐板平直下边缘5拉10m线,不足lOm拉通线,钢尺量表面5/86.2.6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2.6.1控制点:木骨架的材质、构件截面尺寸、间距、方木(原木)上表面平直、油毡搭接宽度、挂瓦条间距、封山封檐板平直是本工序的控制点。6.2.6.2检查点:构件截面尺寸、间距、方木(原木)上表面平直、挂瓦条间距是本工序的检查点。6.2.6.3停止点:油毡搭接宽度、封山封檐板平直是本工序的停止点。6.3木桁架支撑和锚固6.3.1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檩及主要位置的檩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安装时,应安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桁架侧倾。6.3.2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6.3.3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及山墙锚固:a)桁架及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附近的檩条;b)支撑架节点处的檩条。锚固的方法应用螺栓(图9)。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
DB64/T275-20036.3.4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6.3.5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本工艺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6.3.6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结构中心线的间距±15/±20钢尺量2垂直度H/200且不大于15吊线钢尺量3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L/300吊(拉)线钢尺量4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1O钢尺量6支座标高±5用水准仪6.3.7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来,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来,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3.7.1控制点;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垂直度、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支座标高.6.3.7.2检查点: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支座标高。6.3.7.3停止点:垂直度、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6.4顶棚和隔墙
DB64/T275-20036.4.1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主梁上(图10)。非保温顶棚可将顶棚搁栅直接悬吊在桁架下弦上。对于抹灰的顶棚,顶棚搁栅的间距宜取40-50厘米。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大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6.4.2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1.2-l.5米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筋用作门窗框时,其两侧应用双立筋或加大立筋截面,并在上面用人字撑加固。6.4.3顶棚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a)桁架下弦底面与保温层的净距应不小于10厘米:b)保温顶棚的底衬板接缝应严密,隔汽层(油纸或油毛毡)应分段压紧,折裂的油纸或油毛毡应予更换;C)吊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钉灰板条;d)顶棚四周水平线应位于同一标高,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中间部分应起拱,其起拱高度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6.4.4单层灰板条的间隙应取7-10毫米,板条接头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其端头及中部每隔一根搁栅(或立筋)应用两个钉子固定。板条端面间宜留3-5毫米的空隙。板条接头应分段交错布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50厘米。
DB64/T275-2003钉在衬板上的双层灰板条的空格不应大于35毫米。衬板接缝应留10-15毫米的空隙。板条的钝棱应钉向里侧,厚度不足的板条不得使用。6.4.5应在屋面完工之后,填充顶棚或隔墙的保温、隔音材料。应采用干燥、不燃烧和不腐朽的材料.如所用材料易燃或易腐时,应用防火或防腐药剂处理。6.4.6顶棚或隔墙采用金属网抹灰的,在铺钉过程中应将金属网拉紧钉平。金属网的接缝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6.4.7刨花板、木丝板等人造板的顶棚或隔墙中的搁栅或立筋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铺钉时应加垫圈,其拼缝间隙以3-5毫米为宜。压条的宽度应一致,缝格应平直。6.4.8木板顶棚或隔墙的罩面板的接缝应严密平整,板宽不宜大于15厘米。当平面分缝时,板宽应均匀一致。6.4.9鱼鳞板墙中每块板的接头均应设在立筋上,相邻的接头应相互错开。接头直留出1-3毫米的空隙。铺钉时应由下而上,上、下板搭盖宽度不应小于30-40毫米。6.4.10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6.4.10.1控制点;木材防腐及放火处理、顶棚搁栅间距、抹灰隔墙的立筋间距、顶棚及隔墙的表面平整度、隔墙的垂直度。6.4.10.2检查点:木材防腐及放火处理、顶棚搁栅间距、抹灰隔墙的立筋间距。6.4.10.3停止点;顶棚及隔墙的表面平整度、隔墙的垂直度。6.5木结构及木构件的保管
DB64/T275-20036.5.1制成的木结构及木构件位于仓库或敞棚下储存。堆放时,每层应加置厚度相同的板条垫平,防止变形、翘曲。6.5.2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7胶合木结构施工工艺标准7.1材料7.1.1承重结构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按表10的要求配置。7.1.2承重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11选材标准的要求。7.2木结构用胶7.2.1不受潮的结构宜采用半耐水的脲醛树脂胶。露天、经常受潮及重要房屋的结构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7.2.2结构用胶在使用前均需作胶缝抗剪强度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四),其强度应不小于表12规定的限值。7.2.3胶液在20℃的室温下,保持工作活性的时间应不低于2小时。胶液的温度应保持在10-20℃之间,以防止粘度过大或加速凝结。若胶液温度过高时,应将盛装胶液的容器置于冷水槽中降温。7.3胶合木结构的制作7.3.1胶合木结构应在专门的车间内制作,室温不应低于16度,在制作过程中车间的温湿度应保持稳定。
DB64/T275-2003表10承重结构胶合木构件的材质等级配置项次构件类别材质等级材质等级的配置1层板胶合的受拉构件1.当内力超过承载能力的70%时2.当内力等于或低于承载能力的70%时J一1J—II2层板胶合的受压构件J一III3层板胶合的桁架或拱的上弦(其中包括直线形和弧线构件)1.构件截面上下缘各O.1H的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2.其余部分J—IIJ一III4高度H≤50厘米的层板梁:1.梁截面下缘0.1H的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2.梁跨中段O.4L范围内的截面上缘0.1H的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3.其余部分J—IIJ—IIJ一III5高度H>50厘米的层板梁:1.梁跨中段O.4L范围内的截面下缘0.1H的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2.粱两端O.3L(范围内的截面下缘O.1H的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3.梁跨中段O.4L范围内的截面下缘0.1H一0.2H区域4.梁跨中O.4L(范围内截面上缘O.1H区域)(但不少于两块板)其余部分J—IJ—IlJ—IlJ—IlJ一III卜IIl
DB64/T275-2003表11承重胶合木结构的选材标准项次木材缺陷材质等级J—ⅠaJ一ⅡaJ—Ⅲa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木板任一面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面宽的l/32/5l/2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54裂缝:在木板窄面上的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木板宽度的在木反宽面上的裂缝l/4不限l/3不限不限不限5髓心不限不限不限注:1、2、3同表1。当J一Ⅱ级木材用于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时,则不允许有髓心。表12胶缝抗剪强度限值项次试件名称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千克力/平方厘米)A2A3A4A5级木材A1BIB2B3级木材l2干试件湿试件60408065注:l、当检验某一批胶的强度时,每种试验的试件数不得少于两个,如有一个试件的强度低于表lO的数值,必须以两倍数量的试件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剪切强度不合格时,则该批胶不得使用。2、如试件强度低于表10的数值,但沿木材剪切的面积大于70%者,认为该试件合格。3、试件是指浸水24小时后的试件。7.3.2胶合构件的木板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DB64/T275-2003a、木板厚度:胶合直线形构件,采用软质针叶材或阔叶材时,厚度不宜大于4.5厘米;采用硬质针叶材或阔叶材时,厚度不宜大于3.5厘米。对于露天或经常受潮的结构,上述限值应分别降为4厘米和3厘米。胶合弧形构件,木板厚度宜小于3厘米,且不应超过构件最小曲率半径的1/200。b、木板宽度:顺纺胶合宽度不限,成90度角胶合时定度不宜大于10厘米;成45度胶合或与胶合板胶合时,宽度不宜大于15厘米。C、木板最短不应小于1.5米。7.3.3胶合构件宜采用窑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8%,相互胶合的木板,含水率的差别不应大于5%,若气干木材的含水率达到上述要求时,也可使用。7.3.4胶合构件各层木板的车轮方向均应一致(图11)。7.3.5胶合构件的木板接头宜全部采用指按(图12)。各层木板接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相邻两层木板的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0δ(δ-木板的厚度)7.3.6在指接范围内不应有木节或涡纹,其斜纹的斜率不应大于1/10。木节距指根的净距不应小于该木节直径的3倍或10厘米。7.3.7指形接头应在专门的铣床加工,各指必须完整,不得有剥劈、裂缝及其他缺陷。经检验合格后,在24小时内胶合。
DB64/T275-20037.3.8制作每批胶合构件时,均需作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四)。对于J-1、J-11等材其传力效能应不低于0.70,对J-Ⅲ等材应不低于0.50。7.3.9胶合构件宽度方向的木板拼缝在相邻两层木板间应不小于4厘米(图13)。7.3.10胶合构件各层木板应按表8和表9的规定选材、配级,并按第3.5条的要成布置指形接头。7.3.11木板应在指形接头胶合后.方可刨光胶合面(如接头胶合时未经高频电干燥,则应经过24小时养护)。刨光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上、下胶合面刨光后应平行,凹、凸处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5毫米;b、木板刨光后,靠近木节处的戗槎面长度不应大于10厘米。7.3.12木板刨光后,宜在12小时内胶合,至多不得超过24小时。7.3.13涂胶前应清除木板胶合面上的油脂、污垢及尘土。7.3.14可采用涂胶机或手工涂胶。一般结构构件可单面涂胶,重要结构构件应双面涂胶。指形接头应双面涂胶。胶液厚度应均匀。单面涂胶时,用胶量应达到300-400克/平方米。
DB64/T275-20037.3.15胶合时必须加压,并保证整个胶合面压力均匀。需起拱的构件应在加压时预起拱度。承重构件胶台面的压力应为5一6千克力/平方厘米,指形接头应在端头加压的同时,在指的侧面用夹具卡紧。对于J-1、J-ll等材,端头压力应在10-12千克力/平方厘米,对于J-Ill等材应为6-10千克力/平方厘米。7.3.16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P。=P(1-1/n)式中P。-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厘米)p一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厘米)n一木板层数7.3.17为保证胶合构件的加工、运送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后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不低于表13规定的限值。表13合成树脂胶胶合构件加压和养护的最短时间制作过程构件类别室内温度16—202l一2626—30加压不起拱的构件起拱的构件弧形构件8182468184612加压及养护所有构件3230247.3.18胶合构件的保管、运输及安装,除应符合本工艺标准的技术标准3.2条的规定外,简应采取下列措施:a、做好屋盖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进度,避免胶合构件淋雨受潮。b、胶合构件宜刨光并涂刷油漆,以提高防潮能力。7.3.19胶合构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B64/T275-2003a、构件的胶缝不允许存在贯穿整个宽度的通缝。胶缝局部漏胶的长度,在最大切力处不得大于100毫米,其他部位不得大于200毫米。相邻两个漏胶段的净距应不小于两漏胶段长度之和的4倍。b、胶缝的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毫米,厚度超过0.3毫米的胶维长度不得大于300毫米,彼此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厚度超过1.0毫米的胶缝按漏胶计算。C、胶合构件各层木板的边缘凸出或凹进不应大于2毫米。d.胶合构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毫米,高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且不应大于3%.7.4小料、短料胶合门7.4.1为了节约木材,可采用小料层叠和短料指接胶合的构件来制作门窗的框和扇。7.4.2胶合门窗构件的面层材质应符合所要求的等级标准,而内层材质可降低一级,但缺陷应错开。其含水率不应大于12%。7.4.3外门窗及经常受潮(例如浴室等)的门窗应选用耐水胶,内门窗可选用半耐水胶。7.4.4门窗构件采用指形接头股合接长时,其端压力应为2-4千克力/平方厘米,指的侧面不必用夹具卡紧。7.4.5胶合门窗的施工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工艺标准》(QNJ210-2003)的有关规定。7.5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7.5.1控制点:层板材质、边翘材横向翘曲、胶缝强度、规格尺寸、外观。
DB64/T275-2003752检查点;层板材质、边翘材横向翘曲、胶缝强度。7.5.3停止点:规格尺寸、外观检查。8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工艺标准8.1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并遵照本章的规定进行。8.2木结构所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建筑物预定的使用期限内.木材应保持其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性能,并对人畜无害。b、木材经处理后,不得增加吸湿性,不得降低强度;不得腐蚀与木材接触的金属配件。药剂的选用、验收、储存和运输应按本规范附录五之5的规定进行。8.3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的配制、适用范围按照附录五中的规定执行,其处理方法根据具体条件从附录五中选用。8.4工业建筑木结构需作耐酸防腐处理时.应按照《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1991)进行处理。8.5具有木腐菌感染征象或虫蛀现象的木材和木构件应单独堆置,并先进行毒杀,然后进行防腐、防虫处理,方允许使用。8.6需要进行热冷槽或减压,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25%。8.7对于隐蔽工程及易受潮的木结构或木构件以及某些部位,处于隐蔽状态通风不良的木构件,应根据其遭致腐朽的不同程度,分别选用油类、油溶性或不易流失的水溶性防腐剂。8.8采用易腐成易受虫蛀的树种木材,或用于虫害严重地区的木结构或细木制品,应选用防腐、防虫效果较好的药剂。8.9不同树种和不同规格的木构件应分类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DB64/T275-20038.10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记载:a)处理前的含水率和清除树皮、杂物的情况;b)防腐、防虫剂的质量证明或试验数据;c)防腐、防虫剂的配合成分及处理方法;d)防腐、防虫剂的溶解情况e)防腐、防虫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f)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木构件所吸收的防腐、防虫剂数量。8.11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按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所采用的防火剂。如采用防火浸渍剂,则应依此确定浸渍的等级。8.12对于露天结构或易受潮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剂处理后,应加防水层保护。8.13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并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8.13.1控制点:是按木结构使用环境要求的防护剂的品种、性能、防护剂的保持量、防护剂的透入度。8.13.2检查点;防护剂的品种、性能、防护剂的保持量。8.13.3停止点:防护剂的透入度。
DB64/T275-2003附录一名词对照表本规范采用的名词原规范采用的名词各地其他习用名词连接齿连接檩条椽条顶棚搁栅顶棚搁栅隔墙隔墙立筋护墙板檐口平顶门窗框棂子走头披水合页吊杆屋面木骨架保温结合榫结合檩条椽条吊顶搁栅吊顶搁栅隔墙隔墙立筋护墙板檐口平顶门窗樘窗棂子——披水合页吊木屋面木基层防寒、保温联结槽齿结合,齿联结檩子、桁条椽子、椽桷、瓦桷天棚、平顶楼地楞、地板楞、楞木、龙骨天棚楞、吊龙骨(吊顶次梁)间壁墙、间壁间壁立柱、墙筋、木筋木墙裙、台度檐头盒子——玻璃梗、窗芯子码头滴水线、吐水折页、铰链吊筋——保暖、隔热
DB64/T275-2003附录二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1、落叶松,干燥较慢,易开裂,早晚材硬度及收缩差异均大,在生长过程中易轮裂,耐腐性强。2、陆均松(泪杉)干燥较慢。若干燥不当,可能翘曲,耐腐性较强,心材耐白蚁。3、三杉等木材干燥易,收缩较大,但不易变形,耐腐性中等。4、软木松系五针松类,如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果松、新疆松等一般干燥易,不易开裂变形,收缩小,耐腐性中等,边材易出现蓝变色。5、硬木松系二针或三针松类,如马尾松、云南松、赤松、高山松、黄山松、樟子松、油松等干燥时可能翘裂,不耐腐,最易受白蚁侵害,边材蓝变色最常见。6、铁杉干燥较易,耐腐性中等。7、青冈(槠木)干燥困难,蜀易开裂,收缩颇大,甚重甚硬,耐腐性强。8、栎木(柞木)及木干燥困难,易开裂,收缩甚大,强度高,甚重硬,耐腐性强。9、水曲柳干燥困难,易翘裂,耐腐性较强。10、桦木干燥过程中易翘裂,较重较硬,强度高,不耐腐。注;耐腐性系指心材部分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干燥难易系指板、方材而言。
DB64/T275-2003附录三木材含水率的测定测定水材含水率的方法有两种,即重复法和电测法。一、重量法1.试样的截取:试样可以从试验的木材上离端头200毫米处截取,尺寸可取20×20×30毫米,截取后应用毛刷除去锯屑。试样数量为5个。2.测定步骤:试样截得后应立即称量,准确度为0.001克,然后将试样放入烘箱,保持103±2度的温度,软木烘6-8小时,硬木8-10小时,进行第一次称量,以后每隔2小时称量一次,至最后两次重量之差小于0.002克时,即认为达到烘干。将试样自烘箱内取出,置于玻璃干燥器中,待其冷却后,自干燥器中取出称重。3.含水率计算:试样含水率(W)按下式计算,以百分率计,准确到0.1%。W=(Gg-Gh)/GhX100%式中Gg——检验时试样重量,以克计;Gh——烘干后试样重量,以克计;将5个试样的试验数据及计算结果计入下列的记录表,并求得其平均值。附表2含水率测定记录试样标号重量(克)含水率(%)备注检验时试样重Gg烘干后试样重Gh蒸发的水分(Gg-Gh)W=(Gg-Gh)/Gh×100%二、电测法
DB64/T275-2003应用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直接测量,我国目前生产多种型号的这种仪器,是根据木材含水率与木材导电性能的关系制成的。量测简单,便于携带,可用于工地测定,但测量的深度一般仅达木材表层20毫米。当需测定木料全截面内各处的含水率,则应将木料端头截去200毫米,并立即量测。附录四胶合指开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指接的传力效能采用指接试件与清材控制试件受拉对比试验测定:Ke=RZL/RLC(5.1)式中Ke——指接受拉的传力效能RZL——指接受试件的受拉强度(千克力/平方厘米)RLC——清材控制试件的受拉强度(于克力/平方厘米)应从制作成批胶合构件的木料中选取木纹平直、无木节的清材作试材,制成截面尺寸为50×150×450毫米的试胚,沿高度剖为两块木板中,其中一块制作指接试件(图14,a中编写为“z”者),另一块制作控制试件(图14,a中编号为“C”者)。沿宽度方向逐对编号,共截取6对双生试件。不论指接试件或清材控制试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1938-80)的规定进行试验,试件的形状及尺寸示于图14,b中。
DB64/T275-2003制作接接试件时,应将用作指接试件的木反沿中线截为两段,分别在铣床加工指形。胶合加压,端压力取8千克力/平方厘米,养护24小时。然后沿纵向截面为6个小方,按规定的形状和尺寸加工试件。当采用软质木材时,必须在两端受夹持部分的窄面,附以8×14×90毫米的硬木夹垫(图14,b中标为“5”者),用胶合剂或木螺钉固定在试件上。硬质木材试件,可不用木夹垫。将试验数据和破坏特征记入下列格式的记录表内。凡沿指根截面拉断的接续接试件的受拉强度极了,可与对应的清材控制试件的抗拉强度极限对比,逐对代入附式5.1,求得传力效能。经统计分析后,当变异系数不大于12%时,则认为所得传力效能平均值有效。若沿胶缝破坏的指接试件数量超过1/3时,则说明指接铣刀的几何参数选择不当,不能满足承重构件传力的要求,应改进其他几何参数的铣刀,重新进行试验。指接试件(或清材控制试件)抗拉强度试验记录表树种:试验室温度:试验室相对湿度%加荷速度千克力/分附表3加荷速度:千克力/分钟试件编号试件有效部分尺寸含水率(%)最大荷载(千克力)强度极限(千克力/平方厘米)破坏特征备注宽度(厘米)厚度(厘米)面积(平方厘米)
DB64/T275-2003附录五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1、木材防腐、防虫药剂特性及适用范围列入附表4附表4类别编号名称特征适用范围水溶性l氯酚合剂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遇水较易流失室内不受潮的木构件的防腐及防虫2硼酚合剂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遇水较易流失。室内不受潮的木构件的防腐及防虫3硼铬合剂无臭味,毒性较大,不腐蚀金属,遇水较流失,对人畜无毒室内不受潮的木构件的防腐及防虫4氟砷铭合剂无臭味,毒性较大,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遇水较不易流失防腐及防虫效果良好,但不应用于与人经常接触的木构件6钢铭砷合剂无臭味,毒性较大,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遇水不易流失防腐及防虫效果良好,但不应用于与人经常接触的木构件6六六六乳剂(或粉荆)有臭味,遇水易流失杀虫效果好,用于毒杀已有虫害的木构件油溶性7五氯酚,林丹合剂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油漆,遇水不流失,对防火不利用于易腐朽的木材、虫害严重地区的木构件油类8混合防腐油(或葱油)有恶臭,木材处理后呈黑褐色,不能油漆,遇水不流失,对防火不利用于经常受潮或与砌体接触的木构件的防腐和防白蚁9强化防腐剂有恶臭,木材处理后呈黑褐色,不能油漆,遇水不流失,对防火不利用于经常受潮或与砌体接触的木构件的防腐和防白蚁,效果较高浆膏LO氟砷沥青浆膏有恶臭,木材处理后呈黑褐色,不能油漆,遇水不流失用于经常受潮或处于通风不良情况下的木构件的防腐和防虫
DB64/T275-2003注:l、油溶性药剂是指溶于柴油。2、沥青只能防水,不能防腐,用以构成浆膏。2、木材防腐、防虫药剂的配制及处理方法列于附表5附表5类别编号名称配方组成(%)浓度剂量处理方法水溶性L氟酚合剂五氯酚钠35氟化钠60碳酸钠554.5-6千克/立方米(干剂)常温浸渍,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2硼酚合剂硼酸30硼砂35五氯酚钠3554.6—6千克/立方米(干剂)白蚁严重地区用时千克/立方米常温浸渍,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3硼铭合剂硼酸40硼砂40重铬酸钠(或20重铬酸钾)56千克/立方米(干剂)常温浸渍,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4氟砷铬合剂氟化钠60砷酸钠(或砷20酸氢钠)重铬酸钠2054.5—6千克/立方米(干剂)常温浸渍,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减压处理5铜铬砷合剂硫酸铜35重铬酸钾45砷酸氢二钠2054.5—6千克/立方米(干剂)常温浸渍加压处理减压处理6六六六乳剂单剂0.5-1.00.25克-0.3千克/立方米(溶液)(干剂)涂刷法喷涂2~3次油溶性7五氯酚、林丹合剂五氯酚4林丹(或氯丹)1柴油9554~5千克/立方米(干剂)涂刷法0.3—0.4千克/立方米常温浸渍、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双真空处理油类8混合防腐油(或蒽油)煤杂酚油(即50木材防腐油)煤焦油50(100)—100~120千克/立方米涂刷法0.5~0.6千克/立方米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涂刷2~3次
DB64/T275-2003油类9强化防腐油混合防腐油97(或蒽油)五氯酚3—80~100千克/立方米涂刷法0.5~0.6千克/立方米热冷槽处理,加压处理涂刷2~3次浆膏10氟砷沥青浆膏氟化钠40砷酸钠1060号石油沥青22柴油(或煤油)28—0.7~1.0千克/立方米涂刷一次3、木材防火浸渍剂的特性合用途列于附表6附表6编号名称配方组成(%)特性适用范围处理方法L铵氟合剂磷酸铵27硫酸铵62氟化钠ll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0%时易吸湿,降低木材强度10~15%不受潮的木结构加压浸渍2氨基树脂1384型甲醛46尿素4双氰胺18磷酸32空气相对湿度在100%以下,温度为25℃时,不吸湿,不降低木材强度不受潮的细木制品加压浸渍3氨基树脂OPl44型甲醛26尿素5双氰胺7磷酸28氨水34空气相对湿度在85%以下,温度为20℃时,不吸湿,不降低木材强度不受潮的细木制品加压浸渍注:木材防火浸渍等级的要求分为三级:一级浸渍——吸收量应达80千克/立方米,保证木材无可燃烧性:二级浸渍——吸收量应达48千克/立方米,保证木材缓燃:三级浸渍——吸收量应达20千克/立方米,在露天火源作用下,能延迟木材燃烧起火。
DB64/T275-20034、木材的防火涂料——丙烯酸乳胶涂料,每立方米的用量不得少于0.5千克。这种涂料无抗水性,可用于顶棚、木屋架及室内细木制品。5、药剂的验收、运输和储存:(1)药剂应按说明书验收;(2)药剂运输和储存时,其包装应符合规定;(3)药剂应储存在封闭的仓库中,并与其他材料隔离;(4)可燃或易爆炸的药剂应遵守有关可燃或易爆炸材料储存的有关规定;(5)药剂的运输、装卸和使用应遵守有关工业毒物安全技术规定。附录六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附表7螺栓直径d(mm)正方形垫板尺寸(mm)木材容许横纹承压力(千克/平方厘米)383430281260×660×660×660×61470×770×770×770×71680×880×890×890×81880×990×990×990×92090×10100×10100×10110×1022100×11110×11120×11120×1l25120×12120×12130×12130×1228130×15140×15150×l5150×1530140×15150×15160×15160×1532150×16160×16170×16170×1636170×18180×18190×18190×1838180×20190×20200×20200×20注:1、钢材用A3钢。2、木材容许横纹承压力根据采用的树种从《木结构设计规范》中查得。
DB64/T275-2003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中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允许偏差值单位(mm)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国家标准本标准编号允许偏差值编号允许偏差值1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结构长度不大于15m一般项目4.3.1±10±8长度长度大于15m±151.17±12桁架高度跨度不大于15m±10±8跨度大于15mm±15±122屋面木骨架安装油毡搭接宽度一般项目4.3.3-102.5-8封山、封檐板平直(表面)一般项目4.3.382.553桁架梁柱安装结构中心线的间距一般项目4.3.2±203.6±15注:本标准允许偏差提高值在相应各章质量标准中用分式表示,分母为国家标准,分子为本标准提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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