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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雅安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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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用地≥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35%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30%交通枢纽、商业、仓储≥20%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商业≤25%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 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 、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机动车(辆/户)非机动车(辆/户)A≥1801.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