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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条款说明和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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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问题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TJ36-79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2002年发布了GBZ1-2002和GBZ2-2002,TJ36-79是否还应该参照执行?GBZ1-2002及GBZ2-2002并未完全替代TJ36-79,TJ36-79中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值仍然有效。对于TJ36-79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标准,如其中污染因子后续有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则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问题2:如果评价项目包括有多个不同高度的排气筒,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高,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低,如何确定区域地形为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在模拟计算时,建议均输入地形参数,让模式判断是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以便在计算时做地形修正。判断在复杂地形条件下模式要使用高空气象数据时,以评价项目主要污染源的高度为主,作为判断评价范围是否是复杂地形。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问题1:核算项目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项目的面源?核算项目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需要考虑项目建成后正常排放的所有面源的影响。如判定评价等级为二级或者一级,在进一步预测过程中同时也需叠加所有面源及点源的综合影响。问题2: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例如对于有多个高度在15m以下的排气筒的评价项目,如果以每个排气筒核算的话,等级一般比较低,但实际上污染可能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在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过程中,对于物理意义上分离的单个点源,不需要进行排气筒的等效,仍然按单个污染源的最高评价等级及最远影响范围判定项目的评价等级。但对于多个低矮源集中成片排放的项目,且单个污染源估算的最大浓度占标率接近10%的项目,建议参考导则5.3.2.3.2 及5.3.2.3.7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对项目评价等级的提级或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考虑多源叠加对区域环境及各敏感点的影响。问题3:计算评价等级是否需要考虑复杂地形、熏烟或者建筑物下洗等条件?参考导则5.3.1的规定,计算评价等级仅考虑简单平坦地形,不需要考虑复杂地形的影响,亦不需要考虑熏烟或者建筑物下洗的影响。问题4:对于非连续排放的点源,如生产周期为5天,每个生产周期仅排放一次,每次三小时,这类点源是否也该作为判断评价等级的依据?对于非连续排放的点源,如果是长期存在的正常排放源,也应作为判定评价等级的依据。模拟计算时,污染源强需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问题5:对于某技改项目,技改前有5个污染源,总排放量为50kg/h,技改后削减为3个源,总排放量为35kg/h,对于该项目,评价等级如何计算?对于此类项目,评价等级按技改后的所有污染源及各自排放量,核算该项目的评价等级。问题6: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如何判定?是按新增部分的源强还是按总污染物排放源强估算?扩建项目及分期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按扩建污染源或本期建设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核算。问题7:导则5.3.2.3.5规定:“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如何界定“城市主干路”?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公路的定义是指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 所以,从导则条款要求,只有属于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和扩建项目,要求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三、污染源调查与分析问题1:污染源调查,是否需要调查评价范围内现有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现状监测值中能反映评价范围内除评价项目外的现状污染源的贡献值的,都可以不做调查。问题2:对于技改项目或者分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如果现状监测期间有一些工艺或设备未运行,没有排放污染物,在预测叠加背景浓度分析时,该如何处理?应在进一步预测过程中,将监测期间本项目现有未排放的污染源作为新增污染源参与环境影响预测,并叠加监测背景浓度进行分析。问题3:导则6.3.1.6.1规定: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建筑物下洗参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如何判断是否会发生建筑物下洗?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建筑物下洗效应?建筑物下洗是指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导致排气筒排出的污染物迅速扩散至地面,出现局部高浓度的情况,见图1所示。图1建筑物下洗示意图 美国环保署(EPA)对建筑物下洗的规定为:“在对新建或已建的烟囱,如果发现其高度小于GEP(最佳工程方案)高度,则计算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时必须考虑周围建设物引起的背风涡及伴流尾迹的影响。”EPA计算GEP高度的修正公式为:GEP烟囱高度=H+1.5L式中:H—建筑/层高度(从地面到最高点);L—建筑物高度(BH)或建筑物投影宽度(PBW)的较小者;GEP—最佳工程方案。对GEP的5L影响区域内的点源,应考虑建筑物下洗影响。GEP的5L影响区域:每个建筑物在下风向会产生一个尾迹影响区,下风向影响最大距离为距建筑物5L处,迎风向影响最大距离为距建筑物2L处,侧风向影响最大距离为距建筑物0.5L处,即图2虚线范围内为建筑物影响区域。不同风向下的影响区是不同的,所有风向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影响区域,即图3的虚线范围,称为GEP的5L影响区域,即建筑物下洗的最大影响范围。图3烟囱1在建筑物下洗影响范围内,而烟囱2则在建筑物下洗影响范围外。图2建筑物影响区域 图3GEP的5L影响区域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如在建筑物下洗影响范围内存在重要环境敏感点或主要污染源,应考虑计算建筑物下洗效应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例如建立在居民稠密区的中低架锅炉点源、临近居住区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气筒等,在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建筑物下洗效应。问题4:导则6.3.1.4体源调查内容中,关于体源的初始垂直扩散参数的估算表格部分,分源基底处地形高度H0=0和H0>0两种情况,此处的高度0是相对何处的地形高度?H0是指体源基地处的高度,即体源底部中心相对于该处周边地面的相对高度。 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问题1:评价范围内如何布设监测点位?对于排放量较大的高架点源项目,按新导则确定的评价范围的边长可能达到20~50km,是否需要考虑在全部评价范围内均匀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首先应依据均匀布点,兼顾主导风向的原则,同时结合敏感点的分布,尽量把监测点设置在临近的敏感点上,而不要刻意强求布设在不同方位的轴线上,也不一定非要以正北为起始角度。监测布点应主要布设在项目对环境影响最大影响范围内,一般取估算模式计算的最大落地浓度范围附近的有代表性的敏感点以及评价范围内特殊需要保护的地区。对于距离污染源较远的区域,可利用预测手段加以关注。两季监测点位,设置在敏感点上的监测点位应该重合。下风向加密点位可根据季节主导风向有所调整。问题2:按新导则规定,CO被列为常规污染物,是否所有被列为常规大气污染物的项目都必须检测CO?只有与本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常规污染物才要求进行现状监测。问题3:对于南方无采暖的地区,现状监测不利季节应该如何选择?是选择夏季还是选择冬季?对于南方无采暖地区,不利季节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多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及污染排放现状,选择污染最重的季节作为不利季节进行现状监测。问题4:若项目所在区域无主导风向,二级评价项目监测布点是否可不按照导则0°、90°、180°、270°方位布设?对于无主导风向的区域,监测布点遵循考虑全方位的影响,在四个方位均匀布点。 问题5:对于三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所在季节主导风向的判断,是依据20年气候统计资料还是近3年或近1年的气象统计资料?可依据20年长期气候统计资料确定的主导风向,并根据实际地形条件和气象条件进行调整。五、气象观测资料调查问题1:目前互联网可以下载到部分高空探测站点的探空气象观测数据,这些数据能否直接用于模式预测计算?虽然导则推荐模式AERMOD对高空气象数据的最低要求是一层数据即可,但从模式模拟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出发,为能反映近地层气象垂直分布特征,高空气象数据在地面至1500~3000米范围内应保证有足够层数的有效数据。对于在近地层1500~3000米以下不足5层的实测探空数据,不建议直接将此数据作为唯一的高空气象数据使用。在Calpuff模式中,可将此类数据作为补充数据参与气象场模拟运算。问题2:什么是中尺度气象模拟数据?在建设项目厂址附近无法获取高空气象观测数据,如何获取中尺度气象模拟数据?中尺度气象模拟数据一般指采用MM5、WRF等中尺度数值模型,应用美国国家环境预报中心(NCEP)、美国国家大气研究中心(NCAR)、或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ECMWF)等单位的再分析数据作为模型输入场和边界场,同时结合地形高度、土地利用、地表植被等数据,经模型模拟出区域气象场,从而生成区域高空气象数据。对于在建设项目厂址50km范围内无法获取高空气象观测数据的,根据导则要求,可以采用中尺度气象模拟数据。目前包括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质量模拟重点实验室在内的部分单位可对外提供符合环评要求的中尺度气象模拟数据。问题3:测试发现,没有高空气象数据AERMOD也能运行,是否简单项目可以不用输入高空气象数据?使用AERMOD预测模式必须输入与地面气象观测数据相对应的逐日至少一日一次(格林威治时间0点)的高空气象数据。如果没有输入高空气象数据,AERMET气象预处理程序虽然也能运行,但对于白天对流混合情况下的气象参数将无法计算,最终将导致AERMOD在计算白天对流混合时段无法输出浓度结果。 问题4:对于地方气象台站无法提供逐日逐时的地面气象观测数据,该如何处理?对于修订版大气导则所推荐的进一步预测模式,某些模式输入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需要逐日每天24次的连续观测资料,对于每日实际观测次数不足24次的,应在应用气象资料前对原始资料进行插值处理。插值方法可采用连续均匀插值法(实际观测次数为一日四次或一日八次)或者均值插值法(实际观测次数为一日八次以上)。注意应尽量利用已有实测气象参数,对风向、风速、气温等一般都有24小时逐时观测数据的,应直接使用观测值;而只对无逐时观测值的云量进行插值。问题5:对于部分地面气象站只能提供1天3次的云量数据,这类数据应该如何使用?对于人工观测的气象站只有一天三次的云量观测资料,可根据《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补全至一日四次,然后再通过数值插值的方法调整至逐时的气象数据。问题6:对于观测到的是静风,该如何确定静风的风向?气象台站风向资料通常用16个风向或风向角来表达。在模式计算中,若给静风风速赋一固定值,应同时分配静风一个风向,可利用静风前后的观测资料的风向进行插值,或在气象资料比较完整(即日观测次数比较多)的情况下,利用静风前一次的观测资料中的风向作为当前静风风向。六、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问题1:三级评价项目,是否也需要进行叠加背景浓度分析?(2009.9.21更新)根据大气导则中对评价等极的划分原则,三级评价项目属于对环境影响较小,且影响范围有限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进行进一步预测工作。因此评价等级判定为三级的,可直接以估算模式的估算结果作为判断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再要求进行叠加背景浓度进行分析。问题2:评价长期平均浓度影响时,是否需要叠加现状监测背景浓度?评价长期平均浓度影响时,可参考例行监测点位的年均浓度背景值,进行影响分析。 问题3:导则9.11.2.1规定:对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环境影响分析,应考虑其预测值和同点位处的现状背景值的最大值的叠加影响;对最大地面质量浓度点的环境影响分析可考虑预测值和所有现状背景值的平均值的叠加影响。对于区域最大浓度点的背景浓度是取所有监测点所有的监测浓度进行平均,还是取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小时/日平均监测浓度进行平均?区域最大浓度点的背景浓度,取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小时/日平均监测浓度的平均值作为所对应的小时/日平均浓度。问题4:报告表项目是否也要定评价等级?最近做到一个鞋厂的报告表,位于工业园区,周边没有环境敏感点。鞋厂需用胶水,年使用5t,胶水使用时会挥发一些如甲苯、丁酮、醋酸乙酯等,采用估算模式核算评级等级是二级,但估算模式预测表明敏感点和厂界监控点浓度都达到相关的要求,是否还需要再采用进一步预测?报告表项目也应按导则要求进行评价等级核算。如需进一步预测,应增加大气评价专题。问题5:对于在海岸边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考虑海岸线熏烟的影响?计算海岸线熏烟是否一定要采用Calpuff模式才能预测模拟?对于位于海岸的点源项目,可采用估算模式中的熏烟选项判定该点源是否会发生海岸线熏烟,并计算熏烟浓度。如估算结果超过环境可接收范围,可采用适合于海岸的模式进行进一步预测。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问题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有几种,其中一种情况是无超标点,这种结论是否说明面源之外没超过小时质量浓度,也就相当于不用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了?如输出结果为“无超标点”,则代表该面源可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问题2:计算输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之后,是否还需要考虑对计算结果进行提级?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在内部计算时,已经按100m内间隔10m,100m以上间隔50m进行取整,因此不需对最后的输出结果进行提级或取整。问题3:某项目有多个分散的面源,单独核算每个面源的环境防护距离都在距面源中心约300~400m范围,但在使用进一步预测模式逐时计算结果显示,距离场界外600m内一次浓度超标,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作为环境管理规定,对于单个面源所对应的环境防护距离按计算结果为准。但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由于考虑所有污染源的综合叠加及项目周边实际地形地貌影响,场界外的预测结果可能超过环境防护距离的估算结果。对于在环境防护距离之外出现区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考虑采取有效的污染源控制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问题4:如何执行现行导则所规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概念,参考执行以下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问题5: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1)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2)无组织排放源场界外存在一次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 问题6:《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是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执行相应管理规定。八、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问题1:对于预测结果显示,关心点浓度达标,但评价区域有部分点位一次浓度超标,如何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于预测结果显示评价区域部分点位出现一次浓度超标的情况,应结合评价区域的地形特点、环境敏感区的分布、用地规划等项目背景情况,同时依据最大可能超标区域、超标程度、超标概率等预测结果,综合判断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可接受性。九、附录A:推荐模式清单问题1:AERMOD可以预测线源吗?还是只有ADMS可以预测线源?用AERMOD对线源进行预测时,可采用分段体源或狭长形的面源来模拟线源,具体做法见AERMOD用户手册。问题2:非正常工况的预测也是用AERMOD逐时计算吗?还是说低于一个小时的情况下用估算模式,高于一个小时用AERMOD?一级和二级评价项目非正常工况下的预测也应采用AERMOD或ADMS进行逐时预测,选取小时最大浓度作为非正常工况下的最大影响。估算模式一般仅用于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的测算。 问题3:风险事故下的预测是否也采用推荐模式?大气导则推荐模式不包括风险预测模式。问题4:Calpuff模式能否用于评价范围在50Km以下建设项目环评预测?没有特殊要求,不建议使用。问题5:对于采用“烟塔合一”的电厂项目,确定项目评价等级和进行进一步预测是否也只能采用推荐模式清单中的预测模式?对于采用“烟塔合一”的电厂项目,评价等级的确定仍采用估算模式进行等级的判断与分析。如需进行进一步预测,可采用国内外其它针对性的预测模式,但如果使用不在本附录推荐清单中的模式,应按导则要求提供模式技术说明和验算结果。十、附录B:估算模式问题1:为什么估算模式不需要输入气象条件参数?没有气象数据如何能反映当地的实际气象条件?估算模式内置13组风速(10m高度处)和6种稳定度组合共54组气象条件情景,基本覆盖了可能发生的气象条件。估算模式的输出结果是各预测点在所有气象组合条件下的最大浓度。因此在使用估算模式的时候不需要再另行输入气象条件参数,估算模式的输出结果也基本能代表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气象条件下的预测浓度。问题2:导则规定:计算等级时应输入多年年平均气温。若是某集中供热项目仅在采暖期的3~5个月时间内运行,在计算评价等级时是输入采暖期间的平均气温还是多年均气温?计算评价等级时,应统一输入当地多年年平均气温。对于污染源排放涉及到周期性排放的,则在进一步预测时输入周期性排放系数参与详细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