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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6-23-09-02)公路养护工二〇〇七年七月38
公路养护工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公路养护工。1.2职业定义使用工具、机械设备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职业环境条件室外、噪声、有毒、有害。1.5职业能力特征有学习、计算能力;有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1.7.2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多媒体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能满足培训需要,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3)取得高等职业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8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1.8.5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不少于60分钟,中级不少于90分钟,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均不少于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1.8.6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的工具、机械、仪器和材料等的公路养护现场或模拟养护场所进行。38
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守则(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忠于职守,吃苦耐劳。(3)谦虚谨慎,团结协作。(4)规范操作,保证质量。(5)钻研业务,提高技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2基础知识2.2.1公路基本知识(1)公路路线的一般知识。(2)路基、路面的分类、组成结构和作用。(3)小桥、涵洞的分类、组成结构和作用。(4)防护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分类、组成结构和作用。(5)公路的绿化与环保。2.2.2公路常用材料(1)岩、土的种类及其工程性质。(2)砂石材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3)水泥、石灰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4)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5)沥青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6)沥青混合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7)钢材和木材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8)路用工业废料的技术性质、技术要求及其检验和应用。2.2.3公路测量的基本知识(1)距离丈量和直线定向的方法和要求。(2)角度测量的方法和要求。(3)水准测量的方法和要求。(4)公路中线测量的方法和要求。(5)横断面测量的方法和要求。(6)工程放样的方法和要求。2.2.4工程识图(1)道路工程制图的基础知识。(2)识读简单道路工程图纸。(3)简单绘图知识。2.2.5班组生产与管理(1)班组生产与管理知识。(2)养护定额与作业计划、生产图表绘制。(3)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4)资料记录和整理。(5)计算机操作知识。2.2.6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1)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公路养护环保知识。(3)安全用电知识。(4)安全防火知识。(5)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应急知识。(6)急救知识。2.2.7公路工程养护的技术标准和政策(1)公路养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基本知识。38
(3)公路工程养护技术规范。2.2.8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8
3.工作要求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3.1初级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一、路基养护(一)路肩养护1.能清除路肩杂物,修剪路肩草,保持路肩整洁2.能修理路肩坑洼、隆起、塌陷3.能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1.保持路肩整洁的方法2.修理路肩坑洼、隆起、塌陷的方法3.路肩坡度的要求(二)防护与加固工程养护1.能清理路基塌方2.能用铺草皮或植树方法防护边坡3.能修理边坡、碎落台、护坡道的局部损坏4.能修理挡土墙伸缩缝和泄水孔5.能够采用水泥砂浆抹面法保护表面风化严重的挡土墙6.能修理挡土墻的局部损坏1.清理路基塌方的方法2.防护边坡的技术,铺草皮法、植树方法3.修理边坡、碎落台、护坡道局部损坏的方法4.挡土墙伸缩缝和泄水孔的修理技术5.水泥砂浆抹面的操作方法6.挡土墙局部损坏的修理方法(三)排水设施养护1.能巡查排水设施,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2.能对损坏的排水设施进行加固3.能铺砌排水设施1.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的方法2.对损坏的排水设施进行加固的方法3.铺砌排水设施的方法(四)特殊路基养护1.能用灌砂、灌泥浆方法修理湿陷性黄土路基2.能用降低水位、反压护道的方法治理泥沼和软土地区路基病害3.能修理和加固多年冻土地区路基的公路防雪设施4.能修理和加固沙漠地区路基防沙设施1.修理黄土地区路基沉陷的灌砂、灌泥浆方法2.治理泥沼和软土地区路基病害的降低水位、反压护道的方法3.修理和加固多年冻土地区路基防雪设施的方法4.沙漠地区路基防沙设施拔高、扶正的方法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二、路面养护(一)路面日常养护1.能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能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能铺设路面防滑料、灭尘剂1.保持路面整洁的方法2.铺设路面防滑料、灭尘剂的方法(二)沥青路面养护1.能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路面病害2.能刷白和修理拦水带、路缘石3.能修理沥青路面局部的、轻微的初始破损1.日常巡视和检查路面病害方法2.刷白和修理拦水带、路缘石的方法3.小修、保养作业的工艺4.沥青路面养护材料的性能要求5.相关养护机具的操作方法(三)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1.能填补和清除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种接缝填缝料出现的缺损和溢出2.能检查和疏通路肩和中央分隔带的排水设施,防止积水1.填缝料的主要性质2.检查和疏通路肩和中央分隔带的排水设施的方法(四)其他路面养护1.能刮平砂石路面,修理车辙2.能对碎砾石路面进行匀砂、扫面砂、添加面砂、洒水润湿、修补磨耗层1.砂石路面的维修方法2.碎砾石路面的维修方法3.各种相关养护材料的性能要求4.相关养护机具的使用方法三、小桥涵养护(一)小桥涵检查1.能用目测的方法当场填写“小桥经常性检查记录表”2.能将经常性检查记录输入计算机1.小桥涵的经常性检查内容及方法2.小桥涵经常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方法(二)小桥日常养护1.能清除桥面污物、积水、冰块和积雪、疏通桥面泄水孔等,保持桥面清洁2.能够清除桥墩、桥台表面的青苔、杂草和污秽3.能涂刷护栏4.能保养伸缩缝5.能清理桥下淤积物1.桥面系日常养护内容及方法2.涂料涂刷方法3.常用伸缩缝的类型及保养方法(三)涵洞养护1.能定期检查涵洞,并填写检查记录2.能疏通洞内及洞口淤积物3.能修补浆砌片石涵洞的表面风化层1.涵洞定期检查的内容及检查记录的填写方法2.涵洞清淤、疏通要点及方法3.浆砌片石表面风化层修补方法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三、小桥涵养护(四)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养护1.能定期检查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并填写检查记录2.能清洁漫水桥面、保持路缘柱标颜色3.能清除过水路面的淤泥和漂浮物,保持路面整洁,水流顺适1.漫水桥、过水路面的特点及其经常检查的内容和记录要求2.漫水桥防洪工作的内容及方法3.漫水桥、过水路面的养护要求(五)调治构造物养护1.能定期检查河床调治构造物,并填写检查记录2.能对导流堤、梨形堤、丁坝和顺坝的边坡进行局部抛填片石防护1.调治构造物的检查、记录方法2.抛填石防护调治构造物的方法38
3.2中级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一、路基养护(一)路肩养护1.能修理陡坡路段中易被暴雨冲刷成沟槽的路肩部分2.能及时修补被水流冲刷等原因形成的路肩边缘缺口3.能在路肩设置截水明槽,并用砾(碎)石填满,以利于路肩排水4.能将土路肩铺成硬路肩1.陡坡路段路肩的养护措施2.路肩边缘缺口的维修方法3.设置截水明槽的技术要求4.硬路肩的类型和施工技术(二)防护与加固工程养护1.能加固和防护易风化的岩石边坡2.能够预防和维修受冲刷的护岸、护坡3.能清理透水路堤泄水管的淤泥和杂物4.能进行挡土墙的加高和接长5.能检查、维修锚杆式或加筋土挡土墙1.易风化岩石边坡的防护和加固措施2.加固受冲刷护岸、护坡的技术3.清理透水路堤泄水管的淤泥和杂物的方法4.挡土墙的加高和接长的技术和方法5.检查、维修锚杆式或加筋土挡土墙的技术和方法(三)排水设施养护1.能清理和维护地下排水设施2.能组织整段开挖边沟、截水沟3.能维修损坏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1.地下排水设施的清理和维护方法2.整段开挖边沟、截水沟的施工技术3.预防和维修排水设施损害的方法(四)特殊路基养护1.能加固和修理通过黄土地区沟壑的的路基边坡2.能用换土、抛石挤淤法治理泥沼和软土地区路基的病害3.能养护多年冻土地区路基4.能治理盐渍土地区路基的沟槽、溶洞、松散等病害5.能植物防沙1.加固和修理通过黄土地区沟壑的路基边坡的技术和方法2.换土法、抛石挤淤法的操作步骤3.多年冻土地区路基的养护要求和方法4.治理盐渍土地区路基的沟槽、溶洞、松散等病害的方法5.种植防沙植物方法(五)公路绿化养护1.能进行公路绿化苗木的移栽和修剪2.能进行公路绿化苗木的施肥、淋水3.能识别和防治公路绿化苗木常见病虫害4.能种植和保养草皮1.公路绿化苗木的移栽和修剪方法2.公路绿化苗木的施肥、淋水方法3.公路绿化苗木常见病虫害和相应的防治方法4.草皮种植和保养方法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二、路面养护(一)沥青路面养护1.能进行沥青路面初期养护2.能修补沥青路面裂缝、拥包、坑槽、车辙等常见病害3.能检查沥青路面平整度1.沥青路面初期养护一般性要求2.沥青路面裂缝、拥包、坑槽、车辙等常见病害的修补方法3.沥青路面平整度检测的方法(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1.能处治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板角断裂、错台、唧泥、坑洞、拱起等病害2.能更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个别面板1.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板角断裂、错台、唧泥、坑洞、拱起等病害的修补方法2.更换水泥混凝土路面个别面板的方法(三)其他路面养护1.能处理碎砾石路面的翻浆、变形、并添加稳定料2.能进行碎砾石路面局部加宽、加厚3.能修补碎砾石路面坑槽,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调整路拱,加铺磨耗层、保护层1.处理碎砾石路面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的工艺2.碎砾石路面局部加宽、加厚的方法3.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调整路拱,加铺磨耗层、保护层的方法4.养护相关路面质量标准的要求5.各种相关养护、施工机械的操作三、小桥涵养护(一)小桥涵检查1.能借助必要工具进行小桥的定期检查,并填写记录表,统计数据,2.能对定期检查记录输入计算机,统计结果1.小桥定期检查的目视观测方法,定期检查仪器的使用方法2.小桥定期检查规范的技术要求3.小桥定期检查的内容和数据填写要求(二)小桥日常养护1.能修补桥面铺装出现的表面碎裂和脱皮2.能对砌体及混凝土墩、台表面发生的风化剥落、物体侵蚀等产生的蜂窝麻面等病害现象进行修补3.能配合进行更换小桥垫层支座4.能对小桥支座进行清洁、防锈、定期涂润滑油和锚栓紧固等经常性养护1.桥面铺装碎裂修补方法2.砖石及混凝土表面病害修补技术3.小桥垫层支座的更换方法4.支座保养方法(三)涵洞养护1.能修补混凝土管涵接头、涵底和涵墙渗漏水以及基础沉陷发生错裂2.能修补涵底、进出水口裂缝及灰缝料脱落等损害3.能维修涵洞进出口1.砖石及混凝土构件裂缝修补技术、防渗漏修补技术2.混凝土管涵修补技术3.涵洞构筑物沉陷变形修理技术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三、小桥涵养护(四)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养护1.能定期检查漫水桥技术状况,填写检查记录2.能对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进行加固维修1.漫水桥养护、防治技术方法2.漫水桥检查、记录方法3.过水路面的维修、加固技术(五)调治构造物养护1.能对调治构造物进行修理加固2.能进行洪水前后期的巡视,并清除调治构造物上的飘浮物1.对河床、调治构造物的巡视、检查、记录方法2.河床构造物的养护、维修方法38
3.3高级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一、路基养护(一)加固与防护工程养护1.能拆除或重建边坡护坡2.能在线形调整后,进行边坡的改善工作3.能清除透水路堤护底铺砌的淤泥杂物,修理病害4.能用砂桩法防治路基翻浆5.能拆除或重建挡土墙6.能修理挡土墙的病害7.能预防和加固受洪水危害的浸水挡土墙1.拆除或重建较大边坡护坡时的注意事项2.改善边坡的技术3.清除透水路堤护底铺砌的淤泥杂物和修理病害的方法4.用砂桩防治路基翻浆的施工技术5.挡土墙的拆除和施工技术6.挡土墙病害种类及修理方法7.预防和加固受洪水危害的浸水挡土墙的技术(二)排水设施养护1.能修复被损坏的边沟、排水沟、截水沟2.能对淤塞的盲沟进行翻修1.损坏严重的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修复技术2.盲沟的工作原理和翻修技术(三)特殊路基养护1.能治理黄土地区路肩的坑凹2.能用侧向压缩方式治理泥沼、软土地区路基3.能用护坡道防止盐渍土地区路基边坡水土流失4.能进行沙漠地区公路风季养护作业,及时排除和处理沙害1.治理黄土地区路肩坑凹的方法2.侧向压缩法的原理和方法3.护坡道法防止盐渍土地区路基边坡水土流失的原理和注意事项4.排除和处理沙害的方法二、路面养护(一)沥青路面养护1.能分析沥青路面常见病害的产生原因并处治2.能进行沥青路面状况调查与评定3.能用乳化沥青等材料处治路面病害1.沥青路面常见病害产生原因、分级情况、修补工艺2.沥青路面状况调查与评定的内容与方法3.有关乳化沥青等材料生产、使用的知识4.各种相关测量仪器及养护、施工机械的使用方法(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1.能分析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的产生原因并处治2.能进行水泥混凝土路面状况调查与评定3.能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局部加铺沥青磨耗层4.能调整混凝土路面面板的平整度1.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产生原因、分级情况、修补工艺2.水泥混凝土路面灌浆技术3.水泥混凝土路面状况调查与评定的内容与方法4.加铺沥青磨耗层的施工工艺5.调整混凝土路面面板平整度的技术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二、路面养护(三)其他路面养护1.能在整线整段用稳定材料改善土路2.能整段加宽、加厚、翻修、重铺碎砾石路面1.整线整段用稳定材料改善土路的工艺2.整段加宽、加厚、翻修、重铺碎砾石路面的工艺3.各种相关养护、施工机械的操作三、小桥涵养护(一)小桥检查1.能进行小桥的特殊检查,使用检测仪器查明小桥病害原因,填写检查记录2.能进行汛期小桥检查,提出防护措施3.能制订小桥定期检查计划、检查工作流程1.小桥特殊检查内容及方法2.小桥基本状况卡片内容和填写要求3.小桥汛期检查工作要求(二)小桥养护1.能判别橡胶支座的老化情况,并进行更换2.能进行采用梁底粘贴钢板的方法加固主梁3.能对小桥墩、台、基础局部冲刷现象采取加固措施4.能判别橡胶伸缩缝的使用情况,并进行更换5.能对钢筋混凝土梁的露筋、剥落和裂缝修补1.板式橡胶支座的更换方法2.橡胶伸缩缝的构造原理,更换的操作程序3.混凝土墩、台裂缝的加固技术4.混凝土梁裂缝加固技术(三)涵洞养护1.能提出涵洞渗漏水的处置方案2.能对涵洞进行加固维修3.能对涵洞出口水流冲刷进行防治4.能查明砌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端墙和翼墙变形的原因,进行维修处理1.涵洞出口水流冲刷防治技术2.涵洞防水、防渗、维修加固技术3.涵洞检查要点、病害分析方法4.混凝土压力管破裂、漏水修补技术(四)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养护1.能检查漫水桥和过水路面上游河段淤积情况、分析原因、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并进行处理2.能制定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病害的修理加固和治理方案,并进行处理3.能够评价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维修加固效果1.漫水桥、过水路面工程的设计原理2.漫水桥、过水路面的养护加固技术(五)调治构造物养护1.能观察河床水文与调治构造物的变化情况,填写记录2.能进行河床变化调查,填写调查记录1.调治构造物的修理和加固技术2.调治构造物的检查分析评价方法38
3.4技师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一、路基养护(一)路基改善工程1.能对视距不良路段提出改善意见2.能调整路线纵坡3.能进行路基加宽的施工4.能进行路基加高的施工5.能维护边坡防护构造物1.视距不良路段的改良技术2.路线纵坡的调整方法3.路基加宽的施工技术4.路基加高的技术5.边坡防护构造物的维护方法(二)特殊路基养护1.能采取措施防止黄土地区高路堤的下沉2.能用砂石垫层、石灰桩、砂井(桩)等方法治理泥沼和软土地区路基3.能治理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涎流冰4.能用石灰桩或砂桩方式加固盐渍土地区路基1.预防黄土地区高路堤下沉的措施2.砂石垫层法、石灰桩法、砂井(桩)法的原理和工艺3.治理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涎流冰的措施4.石灰桩法、砂桩法加固盐渍土地区路基的措施(三)自然灾害防治1.能治理风沙对道路的损害2.能治理风雪流对道路的损害3.能预防和处治公路水毁4.能采取设置透水层或不透水隔离层法治理路基翻浆1.预防和治理风沙对道路损害的技术2.预防和治理风雪流对道路损害的技术3.预防和处治公路水毁的方法4.路基设置透水或不透水隔离层治理路基翻浆的原理二、路面养护(一)沥青路面养护1.能对沥青路面进行整段封层、罩面2.能翻修、补强、重铺、加宽沥青路面3.能对沥青路面横坡不适进行处治1.沥青路面封层罩面工艺2.翻修或补强、重铺、加宽沥青路面的施工工艺3.沥青路面横坡不适处治方法4.沥青路面的施工组织方法、测量手段及材料要求(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1.能翻修、补强、重铺、加宽水泥混凝土面层2.能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局部改善工程1.翻修或补强、重铺、加宽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工艺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施工组织方法、测量手段、对材料要求及配合比计算3.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局部改善工程施工工艺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三、小桥涵养护(一)小桥检查1.能针对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养护建议2.能承担小桥的专门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3.能查明钢筋混凝土梁裂缝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加固建议1.小桥资料卡片的内容、档案建立方法2.小桥专门检查的工作流程、方法3.钢筋混凝土梁裂缝的产生原因及检测、加固技术(二)小桥养护能对小桥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加固、养护方案小桥使用状况的评价标准(三)涵洞养护1.能使用涵洞养护数据库2.能根据涵洞损坏状况,制定涵洞的加固方案3.能检查压力涵、倒虹吸管破裂、漏水等病害,并组织进行压力式涵洞的加固施工1.涵洞损坏类型及加固方法2.压力式涵洞的检查方法、加固技术四、管理与培训(一)养护质量管理1.能进行施工前的物资、场所、人员准备工作2.能选择合理的公路养护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3.能进行公路状况的技术评定4.能进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1.采备材料和燃料,组织施工机具的要求2.养护施工作业的方式和方法3.编制公路养护作业方案的步骤4.公路状况的技术评定内容(二)技术经济管理1.能编制小修保养计划2.能进行公路养护成本核算3.能进行公路养护定额管理1.养路人工定员知识2.养护定额内容3.公路养护成本核算知识(三)培训1.能编写培训计划和培训资料2.能对初、中、高级工进行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培训和指导1.培训计划与教案的编写方法2.公路养护初、中、高级工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核内容38
3.5高级技师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一、路基养护(一)路基重度病害处治1.能治理泥沼和软土地基病害2.能治理泥石流对道路的损害3.能治理雪崩对道路的损害4.能治理路基翻浆5.能处治路基沉陷1.预防和治理软土地基病害的方法2.预防和治理泥石流对道路损害的方法3.预防和治理雪崩对道路损害的方法4.治理路基翻浆的原理和方法5.路基沉陷的原因和防治方法(二)路基养护技术管理1.能用计算机处理公路路况检查的有关数据2.能建立、管理路基养护科技档案3.能对路基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加固或更换方案4.在路基加宽或加高时,能对防护工程制定施工方案5.能解决路基养护的操作技术难点和工艺难题1.公路路况检查登记方法,计算机处理数据方法2.建立、管理路基养护科技档案的技术和方法3.路基防护设施评价方法、加固或更换技术4.在路基加宽或加高时,改造防护工程的施工方案5.路基养护的操作技术和工艺二、路面养护(一)沥青路面养护1.能制定重交通下沥青路面养护的整体方案2.能掌握沥青路面再生施工技术3.能解决沥青路面养护的操作技术难点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1.沥青路面再生技术2.沥青路面养护理论与工艺(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1.能制定重交通下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的整体方案2.能解决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的操作技术难点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理论与工艺三、小桥涵养护(一)小桥检查1.能根据小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技术等级、撰写检查报告2.能做出质量状况评分,提出养护建议1.小桥综合评定方法,技术等级标准2.小桥技术状况评价标准,小桥维修加固技术及方法38
续表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三、小桥涵养护(二)小桥养护1.能进行小桥大中修养护、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2.能进行小桥养护技术档案的建立,定期对小桥技术及承载力状况做出评价与分析3.能解决小桥加固难题,制定加固方案4.能对超重车辆过桥制定相应加固方案1.小桥大、中修养护、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点2.桥涵技术状况评价与承载力鉴定方法3.小桥各类加固技术施工工艺4.超重车辆过桥加固措施(三)涵洞养护1.能制定涵洞雨季养护计划,做出预防涵洞水毁防控方案2.能在涵洞水毁时,制定抢修方案,组织抢修3.能计算涵洞建筑工程数量,编制涵洞施工概预算,进行涵洞施工组织设计1.涵洞特殊期间养护技术与要求2.涵洞工程量计算方法、工程概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方法3.涵洞加固施工技术四、管理与培训(一)养护质量管理1.能指导养护作业2.能检查、评定公路的养护质量3.能提出公路养护质量的改进措施1.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方法2.公路养护质量的影响因素(二)技术经济管理1.能编制大、中修工程的概预算,进行养护作业经济管理2.能运用养护施工定额,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组织管理3.能编制公路养护规划1.养护施工概预算定额应用2.养护作业经济管理知识3.公路养护规划知识(三)技能培训1.能对公路养护技师进行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2.能讲授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1.公路养护技师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考核内容2.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知识五、技术改进与试验、研究(一)养护设备、工艺的改进1.能调试公路养护的检测设备2.能对养护设备、工艺提出改进意见3.能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常用公路养护检测设备的调试知识2.公路养护工艺知识3.公路养护中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知识(二)试验与研究1.能通过试验和研究提出公路养护的合理化建议2.能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公路养护试验和研究的方法与管理知识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的写作方法38
4.比重表4.1理论知识项目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基本要求职业道德55555基本要求2525252010相关知识路基养护2020201515路面养护3030302015小桥涵养护2020202015管理与培训---2020技术创新与试验、研究----20合计1001001001001004.2技能操作项目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要求路基养护4030252015路面养护3540453025小桥涵养护2530302025管理与培训---3025技术创新与试验、研究----10合计1001001001001003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38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38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38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38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38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8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38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38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38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38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38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38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38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8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38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38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38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8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38
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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