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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省市补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省补、市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补管理规定》),结合我委的《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榕交建〔2017〕154号,以下简称《市级考核办法》)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省级年报统计的县道、乡道及村道。本细则所称的养护省补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本细则所称的养护市补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24号)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313号)规定的桥梁养护经费等。第三条养护省补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按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标准筹措的省补资金,即“7351”补助标准的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因补助标准由“7351”提高到县道8000元/年公里、乡道4000元/年公里、村道2000元/年公里而调整的省补资金)7
组成。其中:“固定省补资金”分为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和县级安排资金3类,各类分别占“固定省补资金”总量的25%、25%、50%。第四条养护省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修复性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桥隧病害治理、养护机械购置、养护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以及农村公路养护评比激励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以及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等省级已列入专项工程补助的项目。养护市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含桥梁)的日常保养(小修保养),其中:养护管理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公路日常保养支出,若有剩余可用于大中修、养护管理设施完善等养护管理支出;桥梁养护经费优先用于桥梁日常保养,若有剩余可用于桥梁检测、维修等养护支出。第五条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的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县、乡道养护工程、示范路创建等实施,保障通达线路通畅,提升“四好农村路”建设水平,其中:市统筹资金的各县(市、区)额度分配按《市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养护省补资金安排的养护工程(以下简称:省补养护工程,包含“固定省补资金”安排的养护工程)7
实行项目管理,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养护工程造价低于当地政府招标规定金额的,可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的《项目核定审批单》(即我市现行的大中修核准审批方式)替代设计审批,达到公开招标的需进行简易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后审批,养护工程可按路线或乡镇为单位一揽子审批,一揽子审批时需附明细的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内容。第七条省补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工程地点、桩号、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及资金安排等基本内容。其中:1、省统筹资金的项目,按省公路局的每年1月底前以“四定”方式(定目标任务、定工程内容、定省补标准、定省补统筹额度)明确年度专项工程实施内容和项目计划要求,由各县(市、区)每年2月中旬前申报建议计划项目,市交通委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编制建议计划报省公路局审定下达。养护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建议计划应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统筹考虑,具体项目上报省公路局后由省里统筹确定。2、市统筹资金的项目,按全市年度养护工作重点、示范路创建等要求和省厅明确的市统筹资金额度以及市统筹资金的额度分配,并结合省统筹资金计划项目,由各县(市、区)每年2月中旬前申报建议计划项目,市交通委每年2月底完成编制市统筹资金计划项目,下达计划并报省公路局备案。3、县级安排资金以及增量省补资金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自主安排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养护支出,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每季度末(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报备市交通委。7
第八条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的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度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提出计划项目调整计划,其中省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调整应经市交通委初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市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调整经市交通委审定后报备省公路局。每年9月初省公路局、市交通委组织对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的计划项目进行进度核查,对未按计划开工以及当年度无法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对应的预下拨省统筹资金由省公路局按原渠道收回、市统筹资金市交通委按原渠道收回(或扣回)。第九条省补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6月、9月、12月的20日前,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度报表(相关报表格式按省公路局另行印发)。市交通委在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养护工程完成情况季度报表汇总报省公路局。第十条省公路局、市交通委原则上每年9月组织对地方财政养护资金投入进行挂钩考核,10月底拨付考核兑现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专指:市、县两级财政批准的部门预算中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用于建设改造项目的市级分成资金、灾毁保险7
财政资金及保险赔付资金、临时申请用于水毁抢修投入、无法区分建设养护用途等资金,以及9月份之后下达或追加的财政资金,均不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地方财政资金年度投入考核统计范围。县级财政预算投入的养护资金,应在省、市级考核之前拨付到位。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考核不到位的,省级不予兑现增量省补资金,其增量省补资金归省级统筹使用,市交通委按《市级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由省公路局下达后市交通委负责转下达,其中:1、省统筹资金,随省级正式计划预拨60%、剩余部分完工核销后拨付(具体按省级文件执行);2、市级统筹资金,由市级按计划文件一次性全额下达,并实行完工核销;3、县级安排资金,由市交通委一次性分解转下达。增量省补资金待省级考核后兑现,由市交通委一次性转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市补资金,由市交通委负责向市财政申请,由市级财政下达各县级财政,其中: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一次性申请财政下达;2、桥梁养护经费,县级交通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桥梁增加和桥梁技术信息变更情况上报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一次性申请财政下达。市财政资金文件下达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养护市补资金的拨付。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公路局负责省统筹资金、市统筹资金的核销,并负责养护省补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市交通委负责县级安排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的核销工作,负责养护市补资金7
预算绩效评价,配合省公路局做好养护省补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养护省补资金和市补资金的计划执行,配合做好养护省、市补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桥梁养护质量季度报表。省公路局、市交通委将按“双随机”抽查等要求,加强年度养护计划项目的过程检查和执行监督。第十三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审计和检查,并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市交通委视各县(市、区)年度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进度报送、资金审计、检查监督等情况,并结合《市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加大倾斜支持,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的省、市统筹资金计划安排。对于未按省、市级要求办理项目核销的县(市、区),扣回次年度对应的省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度养护省补资金,并予以全市通报。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补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7
第十六条移交接养过渡期间,群养国省道按县道标准补助养护省补资金,资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第十七条现行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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