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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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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统一管理资料,切实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养护工程合同条款中所定义的相关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养护科负责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和指导。养护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管理。第五条工程养护科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二)对养护管理站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三)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四)抽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五) 对缺陷责任期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复核。第六条养护管理站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管理。(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对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项目的抽检。(四)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五)养护管理站技术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六)养护管理站工程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审核。第三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维修。(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三) 审核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留金申请中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织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四)向管理单位提交抽检报告和审核结论。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养护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各项义务。(二)对存在的缺陷、出现的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维修,直至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按要求编制、提交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四)配合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内工作的检查和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退还质量保留金工作程序如下:施工单位履行完相关义务,并自检养护站审核监理单位组织抽检监理单位初审施工单位申请合格合格合格审批审核审核合格分管(财务)领导分管(工程)领导计财科审核工程科审核管理处领导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条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应满足合同相关规定。其中,小修养护工程起始日期为计量支付报表审批表中的批准日期;中修、专项工程起始日期为工程交工证书批准日期。第十一条未达到按 上述方式计算的缺陷责任期截止日期的,不得办理质量保留金退还手续。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或提供的资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得办理质量保留金退还手续。第十三条在对施工合同期已满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时,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原施工单位未进行修复的,应要求其进行修复,直至满足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后再进行抽检;如仍未修复的,由管理处安排现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按现行合同价格计算修复费用后在其保留金中扣除。修复费用超过保留金的,扣除全部保留金,并按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四条在对现行合同中部分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时,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施工单位未进行修复的,应要求其进行修复,直至满足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后再进行抽检;如仍未按要求进行修复的,保留金不予退还,并由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第十五条因养护管理站管辖路段范围变化,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的工程涉及到多个养护管理站的,所涉及的养护管理站和相应的监理单位应负责对目前管段内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检,并在同一张《养护工程质量保留金退还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和监理单位质量抽检的项目和指标应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养护工程质量保留金退还审批表》内容进行填写,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并按表中相关要求提供附件。第十八条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纳入养护管理站绩效考核和监理考核范围。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程养护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