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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三)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四)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7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一)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二)养护工程管理职责1.厅的主要职责:(1)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审批;(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4)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5)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6)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7)制定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8)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9)协调省管公路项目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2)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3)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4)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省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5)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6)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7
(1)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2)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3)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4.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编制和上报本市(地)公路养护工程计划;(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保养工程的开工报告;(4)负责养护工程地方协调工作;(5)协助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6)协助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解决工程质量问题;(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国、省干线公路年度中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9%,大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6%,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养护工程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必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实行社会监理和完善企业自检;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资格。(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监督站负责监督,并负责业务指导;(三)养护项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造价管理,建立养护工程造价审查制度,降低养护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分级专人负责制。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中应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7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跨年度。路面坑槽的修补,国道不过三天,省道不过周,县道不过旬。公路中断交通后的抢修,原则上国道三天以内,省道十天以内,县道二十天以内要恢复交通。第十七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小修保养第十八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第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小修保养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投资,审查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审查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第二十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或抽查;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每季巡路检查,半年检查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小修保养检查的评比制度;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执行“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二十五条7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的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非收费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工作,一般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养护单位(企业)实施。第三章中修工程第二十七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王。第二十八条非收费公路中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第二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养护施工企业(单位)。第三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中修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管理,按工程进度核拨养护工程资金。工程完工后,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组织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初验或验收,属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中修工程,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中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大修工程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第三十二条非收费公路大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第三十三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大修工程项目,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养护施工企业(单位)。第三十四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按有关规定选择监理企业。第三十五条7
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检查和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工程完工后,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组织合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初验或验收,属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大修工程,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大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改建工程第三十六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车辆载重量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七条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改建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新建项目执行。第六章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第三十九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负责,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厅要求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养护。第四十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列入年度经费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企业(单位)。第四十一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根据批准的设计,由该公路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组织实施,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计划(纳入收费列支)应提前半年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与省财政部门商议后批复。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第四十三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修、改建工程计划(纳入还贷基数)应提前半年向省公路管理机构逐项申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向省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其中的大修计划由省交通厅与财政部门商议后批复。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费用按有关管理规定向省交通厅和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支出。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四十六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批准设计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工作。7
第七章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第四十七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的经营企业或投资者负责,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养护。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第四十八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由该公路经营企业或投资者负责,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企业(单位)。第四十九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诈,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属于省交通厅管理的养护工程,应编制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批准,根据批准的设计,由经营企业或投资者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第五十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五十一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批准设计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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